社会学解释视角下的危险驾驶罪及其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2号为例
2015-02-07崔明轩
崔明轩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264200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增设的这一罪名是在我国当前机动车普及率不断提升、公民遵守公共交通规则意识有待提高的背景下出台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不断与时俱进,更好地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的特点。本文以指导性案例32号为例,分析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一、“追逐竞驶”行为认定中的文义解释与社会学解释
在指导性案例32号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金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行为认定的时候,文义解释得到了明显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追逐竞驶”的解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该刑事犯罪的关键之处。在本案中,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认为“追逐竞驶”行为的构成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一)行为人应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其他目的;该要件的限定排除了因个人其他原因而超速行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文义上确定了该罪名首先要具有上述目的。(二)行为人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在这里文义解释的运用集中体现在“追逐竞驶”的“竞”字上,要求必须具有竞争的意味而非单个人的超速驾驶行为。(三)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该要件首先明确了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同时限定了罪名成立的空间范围即“道路上”。通过以上三个要件对“追逐竞驶”进行的文义解释明确了追逐竞驶在条文中所应有的内涵,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社会学解释与文义解释的关联在于,解释者首先需要对待解释的法律条文做出文义解释,然后预测每一种合理的文义解释的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根据主流社会意识形态衡量并选择最优的解释结果。②本案中,法院所做出的文义解释,也是建立在解释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的权衡之下而做出的正确解释。
二、“情节恶劣”认定中的社会学解释运用
依据《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除“追逐竞驶”外,“情节恶劣”是另一个需要法律解释来明确的条文规定。社会学解释通过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目的的衡量解读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③在社会学解释方法下,何为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法院认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结合本案张某某、金某在“追逐竞驶”行为前后的具体表现可以认定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④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具有以下社会学意义上的考量:(一)有利于达到减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社会效果;通过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珍爱生命,遵守法律,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二)反映了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危险驾驶罪法律条文在2011年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设,其设立的目的在于规范我国日益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在内所有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具有优先性,社会学解释方法同样应该得到重视,在文义解释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时,社会学解释的恰当运用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衡量法的价值,建立公正的司法审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下的社会学解释与思考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金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规定从社会学解释的视角观察之,具有对犯罪嫌疑人再犯的可能性的考量,当嫌疑人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甚至不可能的时候,法律没有必要对此行为进行过于严厉的惩罚,因为社会危害性已经减小甚至不存在。法院的判决中对于二位嫌疑人从轻处罚的决定,也恰恰是法院经过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目的的衡量后做出的一种“以人为本”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我国刑法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危险驾驶罪“入刑”是社会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要求,从社会学解释视角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2号的相关裁判内容,有利于我国各级法院更深入的理解该条法律条文产生的背景及其社会意义,对于正确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公正的判决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 注 释 ]
①杜宴林.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253.
②杜宴林.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253.
③张军.法理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4:217.
④具体裁判理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第32号相关规定,此处不赘.
[1]杜宴林.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253.
[2]张军.法理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4:217.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高其才.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