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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研究

2015-02-07栾凤云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法律机制医疗纠纷

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研究

栾凤云

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吉林吉林132000

摘要:医疗纠纷事件在我国的医疗系统中一直存在,并且由来已久,伴随着纠纷事故的后果越来越严重,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事故的深入研究,针对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调节到鉴定等多个环节进行了针对性研究,以此来优化相关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机制;完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6

作者简介:栾凤云(1971-),女,汉族,吉林吉林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

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每一年都存在着大量的医疗纠纷事故,并且常常会造成巨额的经济纠纷,围绕经济赔偿问题,已经展开了长时间的争论。不仅如此,很多医院由于医疗纠纷事故情节相对严重,不仅出现了大打出手的局面,甚至造成了医务人员的伤亡事件。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很多更为极端的现象,通过在医院中设置灵堂等方式,来进行针对性的经济索赔。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足够完善,因此需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保证相关纠纷事故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一、医疗损害纠纷的相关概念以及具体性质

(一)医疗纠纷的具体概念

针对医疗损害纠纷,在学术界中始终没有做出准确的定位,在医疗机构中也是众说纷纭。有相关医疗工作人员认为,当医疗过程中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故时,医疗双方人员没有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认识,造成理解上出现错位,最终引发一系列纠纷,并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赔偿的案件,称之为医疗损害纠纷。当时还有相关工作人员将医疗损害纠纷划归到医疗事故的范围内,针对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由于操作方面的不当,对患者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导致了损伤性后果。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意见,最终造成纠纷,就可以将其称之为医疗损害纠纷。但是针对这一问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定义为医疗事故争端。

综上所述,广义上的医疗纠纷存在很多方面内容,不单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出现的相关纠纷,同时还包括行政主管单位在针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纠纷,同时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与相关患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但是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失误,导致了患者出现了不良反应,最终导致损伤性后果,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性事件,叫做医疗损害纠纷。

(二)医疗纠纷相关性质

针对这种类型的纠纷,在我国医疗领域中,始终没能够从根本性质上进行最终的确定。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将这种类型的纠纷事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上,通过法律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中,这种类型的纠纷事件,通常都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针对性解决,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强制性。还有很多国家将医疗纠纷划归到劳动合同的范畴中,认为医务人员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但是在我国大陆始终将这种类型的纠纷事件划归到民事纠纷的范畴,并且很难围绕这一问题建立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的应用现状

尽管我国针对医疗纠纷存在几部法律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不同程度上的冲突,这些冲突不仅有法律方面的冲突,同时还包括法规方面的冲突,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定程度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方面的冲突。具体来讲,在以下几方面得到充分体现。首先是针对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律文件存在不同的赔偿标准。在《条例》中存在着很多方面与《民法通则》相冲突的地方,在《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着很多与《人身损害赔偿法》相冲突的地方。相对于另三部法律,在《条例》中针对相关问题的赔偿规定标准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在针对相关案件进行具体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导致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甚至出现了很多奇怪的现象,医疗纠纷程度较深的赔偿数额相对较小,反之赔偿数额却相对较多。

其次,事故鉴定中存在的冲突。在法律层面中,存在着相关的鉴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的医疗事故进行针对性鉴定,以此来确定事故的责任方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鉴定过程中的关键内容,就是明确在医疗进展过程中,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操作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并且是否由于操作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患者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损伤,如果出现了损伤,就针对损伤进行专业的程度鉴定。但是即使进行了详细的鉴定,对相关事故情况做出了详细地了解,但是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与法律审判保持隔离状态,很难将相关结果呈交给相关监察机构,因此无法对法律审判起到任何因影响。不仅如此,很多鉴定机构在明里暗里受到着医疗机构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即使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很难通过鉴定结构将相关证据呈现出来,最终鉴定失去意义。

三、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机制的完善研究

(一)颁布法律保障

《医疗损害责任法》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为相关医疗纠纷的针对性处理,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这一法律是在全国人大的组织之下,进行具体制定出来的,并且

这一立法原则受到了《立法法》的保护。在针对相关事件进行处理时,《民法通则》是最基本的参照,在此基础上将《侵权责任法》作为针对性的法律参照,从中可以找出更加明确的相关规定。通过这两部法律的应用,可以对行政化处理方式进行硬性约束,并且保留最终的司法解释权。同时,针对以上两部法律,最高法已经开展了针对性建设,使其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建设。针对相关法律程序,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使整个纠纷处理过程更加规范化、更加程序化。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明确相关的原则性问题,同时还需要对事故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明确,同时明确事故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力,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同时针对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明确设定。

(二)建立调解组织机构

在针对相关医疗纠纷进行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纠纷调解,只有这样事故的走向才能够有所导向。纠纷调解通常情况下都是在真相大白的情况下进行,相关的事故真相已经明确无误,并且事故双方都无异议,在这种前提下进行合理合法的调节,使双方自愿接受处理方式的一种手段。调解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诉讼内部调解,具体指司法调解,另外就是诉讼外调解,其中不仅有人民调解,同时还有行政调解以及相关的仲裁调解。诉讼内调解通常情况下都需要法官来具体主持整个调解过程,诉讼外调解需要有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具体主持,其中不仅需要有法律专家,同时还需要医学专家。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可以得知,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基本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因此建

立专职的调节机构,可以使得相关纠纷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三)建立公正医疗鉴定机构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需要以事实为基础,才能够通过借助法律的力量,将相关问题进行解决。因此需要建立公正的医疗鉴定机构,这一机构不归属任何部门,有着独立的权力。同时不能与任何医疗结构产生联系,需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且不能受到司法机关的干扰。在这一机构中,不仅需要有医学专家,还需要有法律工作者,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法理学专家的参与,在鉴定过程中,推行责任制,对医疗鉴定需要担负一定责任,需要保证医疗鉴定的真实性,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推动民法诉讼的顺利开展,保证事故得到真实结果。这样能够使医院以及患者双方了解事实,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以此来避免出现一些纠纷问题。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事业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并且现今医疗设备以及技术方面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进步。但是随着而来却出现了很多的医疗纠纷,这严重的影响了医院的形象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然而医疗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其中不仅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同时还有相关专管机构的责任,相关配套工作得不到有效执行,工作机制没有得到针对性建立,最重要的是没有针对这方面内容进行完善详细的法律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进行系统的建设工作,从而保证相关医疗纠纷得到规范化的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朱作鑫,汤宗辉.浅析医患纠纷问题及其对策[J].社科纵横,2005(02).

[2]吕群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与制度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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