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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继承关系中除继承人以外存在的继承关系在公证中的适用

2015-02-06鲍芳芳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继承法公证财产

鲍芳芳

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浙江 丽水 323000



试述继承关系中除继承人以外存在的继承关系在公证中的适用

鲍芳芳

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浙江丽水323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了完善,在众多法律中,继承法占了重要的一部分,而且现在的财富分布不均,人际关系复杂,制定的继承法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合理的分配财产,还可以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从这条法规中可以知道在继承法中除了法定继承人之外还存在两种合法继承公民,下面主要介绍关于这两种合法继承关系以及相关的公证分析。

关键词: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外继承条件;财产;公证

一、绪论

《继承法》在我国财产分割是起到重要的作用,相关方面的条例有很多也十分的全面,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除了继承人之外符合继承关系的几种继承关系,主要包含两种继承关系,第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对于这种关系中的被继承人抚养的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没有生活来源,二是没有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第二种是对继承人在生前进行抚养较多的人,他可以是远方亲戚,也可以是朋友、邻居。要明确的是,在十四条中财产获得者不包括合法继承人,在继承法的大前提下,下面就十四条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和典型事例分析。

二、除了继承人外继承关系以及获得遗产权益

除了合法继承人之外,主要有两种继承关系。第一种合法继承关系是由被继承人抚养,除了被继承人的抚养,自生没有劳动能力,而且还没有可靠的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是指年龄小暂且没有劳动能力或原本有劳动能力但因为年龄、体力、残疾等方面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可靠生活来源’是指被继承人是主要的生活来源,除此之外没有稳定可靠的来源。而且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可靠生活来源两者都要具备,缺一不可,这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第二种合法继承关系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的部分抚养或者对其全部生活的抚养。这种抚养包括日常生活、心灵陪伴、资金资助等方面,这种继承关系中的公民在法律上不是被继承人法律规定的义务抚养人,这种抚养上的帮助主要是出于他们的热心、爱心、好心,属于一种道德上的升华。这种合法继承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如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可以说被收养人是可以有条件地继承生父母的财产的。还有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以上都是获得遗产的情况,当在获得遗产受到阻碍时,可以进行法律进行正当维权,这属于民事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为独立的诉讼体进行起诉,但是前提是未分财产或者财产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被分完了,除此之外,法院不会对诉讼进行受理,而且如果是在不知情况下财产被分完了,当事人必须要在两年内起诉,否则法院对此也不会进行受理。

三、继承公证相关论述

以上是对《继承法》第十四条内容方面的分析,下面就其内容叙述其在公证方面的适用,以下论述中也涵盖一些个人观点,可用于在公证时参考。

第十四条内容中获得的适当遗产权和遗产继承权有相似之处,在事例公证过程中不易分辨,要从两者内容上进行区分,继承权的享有主要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法定关系,而适当遗产权要符合法律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比如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是有符合遗产继承权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将两者权益混淆。如若混淆,虽然当事人最终都会继承一样的财产,但是公证判定结果是不严谨的。

四、除继承人以外存在的继承关系的公证论述

在《继承法》中,第十四条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没有相关的指导权利人申诉的法律条文,这不利于当事人进行申诉。下面是本人对此的相关看法。如果法律可以在第十四条基础上对申诉要的材料的步骤进行相关的延伸,让公证机构可以介入解决,将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更有利于公证行业的发展。我认为这类案件可以先由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织协商,起草分配意见,然后由公证机构进行统一受理。

五、总结

以上就是对《继承法》第十四条内容中继承关系的论述,首先从第十四条的内容上分析,它所指的对象是除了继承人之外有两种,一是对被继承人进行抚养的当事人,二是由被继承人抚养且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在本篇文章中我主要是对前者关系进行叙述和论证。对于获得被继承人遗产数量的多少并不是全部取决于继承人,从十四条内容中可以看出,主要取决于对被继承人抚养的多少进行判定的。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继承人没有对被继承人进行抚养或者极少抚养,被继承人的大部财产甚至全部财产归于第十四条内容内的公民。

[参考文献]

[1]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2]杨立新,杨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3]吕铭.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

作者简介:鲍芳芳(1979-),女,本科,丽水市莲城公证处,中级职称。

中图分类号:D926.6;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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