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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控制结构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5-02-06王琦玮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

金字塔控制结构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王琦玮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金字塔控制结构是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比较典型的现象,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层层控制的方式,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以较小的资本来获得财富放大效应,进而获取控制权私利,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如何杜绝金字塔控制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值得思考的。

关键词:金字塔控制结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1;F224

作者简介:王琦玮,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随着经济市场的迅猛发展,许多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出现了许多“系”的现象,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格林柯尔系”等,我们称它为“金字塔控制结构”。“金字塔控制结构”是市场中通过股东层层控制的方式形成的一种形状类似金字塔结构的公司控制模式,一般在这种控制层级的结构中至少末端都会存在一个上市公司,因这种控制结构的形状类似于金字塔结构,所以把这种集团公司内部通过多层次的控制链条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的这种控股结构模式成为金字塔控制模式。金字塔控制结构导致大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在法律没有对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保护的背景下,给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机会。大股东通过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进行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如何有效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金字塔控制结构的原因分析

(一)金字塔控制结构下财富放大效应

公司治理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层面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它是通过从公司的共性方面来予以规定的,一般具有一般性与普适性。二是公司内部依据法律制度来制定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变通性与具体性。因为法律的一般性与普适性,所以公司内部管理的行为就是法律留下的剩余自治空间。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因为信息不对等、在公司事务表决中的地位相对较弱,以及其他外生因素的不确定导致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对于大股东而言,由于其相对强势的控制权或者其本身就参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其利益就能得到相对较好的保障。因此,在法律对于公司的规制存在缺陷时,大股东就会通过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在这种公司治理的背景下,对于投资者而言都会倾向于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进而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就会造成大量的投资者将资本集中投入一家公司进而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金字塔控制结构便是这种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金字塔结构中,投资者通过层层的控制模式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放大了终极股东的控制权,在金字塔控制结构下,终极控制人对于底层公司的控制权一般大于其享有的现金流权,其在底层公司的权利远高于应履行的义务,股东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利益侵占,控制层级越多,两权分离的程度越高,进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越严重。

因此,当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较好时,法律规制的越完善,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均能得到平等的对待,控制权私利的获取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对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便不会集中在一家公司进行投资来获得强势的控制权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会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从而也就不易形成金字塔控制结构的现象。

(二)利用金字塔结构获取控制权私利

控制权私利是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谋得的利益。在金字塔控制结构中,大股东主要从以下几种方式中来进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1.利用金字塔控制结构转移底层公司的资产

上面我们论述了金字塔控制结构能够使大股东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更大的控制权,进而放大自己的财富,在这种背景下,作为金字塔结构低端的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就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获得将低端公司的利益转移到高端公司或自己控制的公司,进而进行掏空行为,经常所见的行为例如直接划拨或者关联交易等方式。

2.利用金字塔控制结构的财富放大效应获得特殊利益

一方面在我国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引入外资对于地区经济具有重要的地位,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控制结构放大财富效应以和政府部门建立特殊的关系以获得一些特殊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中,企业很大程度依赖融资来扩大资本,相对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中国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例如融资渠道、市场准入等方面法律规定的较为严苛,而且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基于民营企业的风险性也不愿意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愿意将其资本投入一家公司,利用金字塔控制结构来进行财富放大进而获得相应的保障。

(三)金字塔控制结构的复杂性为终极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便利

金字塔控制结构的层层控制链造成了其复杂的控制结构,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因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无法合理的获取内部人的行为,由于金字塔控制结构的复杂性,终极控股股东为了控制权私利会尽力降低公司的透明度,造成信息不对等,因而中小股东无法及时有效的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我国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现状分析

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分别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

在具体法律的颁布实施过程中,涉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公司法》于1994年1月1日第一次颁布实施,对于市场经济规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经过1999年、2004年和2009年的三次修改后颁布。《公司法》的制定明确了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股东的投票权与收益权。

《证券法》于1999年首次颁布,2006年修订后再次实施。该法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主要体现在:(1)明确了证券监督的机制,强调第三方监督的方式——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以及法律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3)对于处罚机制的完善,明确责任处罚机制和分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后,引入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其中包含了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但是对于具体的细节性内容还没有进一步作出解释和说明。

纵观以上我国法律涉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方面,有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没有系统具体的法律规定,零散的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中,缺乏系统的立法,对于中小股东维权欠缺完善的保护机制。

(二)行政法规

纵观行政法规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内容,仅有部分条款从侧面改善了投资者环境的内容,例如信息披露等。其中提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是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一次对于中小投资者予以重视,但是该意见仅在原则性方面做了规定,并未规定到细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于2013年12月25推出,首次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投票权;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以及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等方面。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涵盖广泛,但涉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几乎没有,仅有一些制度能够起到侧面影响的作用。2014年12月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内容,但该规定仅提及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利润分配方法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内容,对于更多细节性内容并未规定。

(四)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

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两条司法解释,针对虚假陈述方面投资者维护自己权益方面进行的细化的规定。

三、金字塔结构控制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完善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法律规定

1.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金字塔控制机构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进而形成的层层控制链获取控制权私利,将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中进行事前的监管,能够有效避免大股东通过金字塔控制结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将独立董事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层面,建立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避免大股东变相控制独立董事的职权,细化独立董事的职权内容,完善独立董事监督管理机制对于金字塔控制结构下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

2.进一步发挥监事会设立功能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很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大股东在监管力度薄弱的公司治理环境下很容易通过自身的控制权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加强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完善监事会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从事中的监管中杜绝金字塔控制结构的形成。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消除政府对经济的不恰当干预

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消除或降低相关法律对于民营企业的不公正待遇,建立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金融融资条件等;完善民营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成熟化的民营企业;消除政府对经济的不恰当干预,严厉禁止政府基于地区经济发展的考虑给予企业特殊不正当利益。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信息披露是我们一直在提的制度,但仍然没有被充分的执行,原因在于相关制度没有充分细化进而影响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进而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以前提出此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事中监管,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提高法律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等的整体效率,提高控股股东获得控制权私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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