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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2015-02-06邰相瑀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御史台监察权皇权

邰相瑀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 110036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邰相瑀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历经先秦、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各个朝代,其间的制度演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和君主专制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权;君主专制;皇权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

夏商周三朝,我国阶级统治处于初创时期,监察体制仍处于萌芽阶段。夏代设置啬夫作为监察官,但此时还没有形成监察制度。到了周代,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已出现了御史制度,监察百官的权力第一次有了体制的保障,御史及其属官、胥吏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权。

秦代建立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位列三公,监察长官与行政长官、军事长官平起平坐,可见封建王朝对监察制度的重视。汉初承袭秦制,依然将御史大夫作为三公,经过几代皇帝之后,监察制度在御史大夫之下又设置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和谏议大夫,地方设置刺史。东汉建立后,中央设置以司空为首的御史台,较前代更为专门化、规模化,同时,加大地方刺史的权力。因此,在秦汉统治的四百年间,中国已经形成较为健全的监察制度。

在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大分裂后,隋朝着手重新建立监察制度,设置三省六部制的同时,恢复了御史大夫和御史台的监察官制。唐代沿袭旧制并将该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央设置御史台,将其作为最高监察机构,同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将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以此来强化君主专制,更好的为皇权服务。此外,门下省作为三省之一,不仅有宰相职权,其下设的谏官同隋代一样,具备监察职能,可以弹劾官员。这是隋唐在御史台之外设置新的监察权力。

在五代十国数十年的地方割据后,赵匡胤重新统一中国,建立宋朝。宋代的中央监察机构仍是御史台,御史台的御史均由皇帝亲自选拔,另外,宋代也改变了御史台与谏院分离制度,使台院逐渐融合混杂,加强了监察官员的权力。同时,在地方设置通判和监司来监察地方官僚,但地方监察官员的任命由皇帝决定。宋代的监察制度一方面变得更加完善,更好地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另一方面削弱了相权,专制皇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继南宋灭亡,元初统治者在遵行汉法的同时,对监察制度又有新的改变,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御史台内部取消了台院,仅保留察院,使监察系统内部更加简洁,提高了监察办事效率。元朝在地方创造性的设置行御史台,较前代地方监察机关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从宋代至元代,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已趋于成熟。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对监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变革。明初仿照元代,依旧设立中书省、御史台并列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后来由于胡惟庸一案,明太祖取消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至此,都察院直接监督六部,都察院内部除左右都御使、左右副都御使外,还有一百余位督察御史,督察御史不仅可弹劾中央官僚,也可监察地方。明朝在行政系统内部又设置六科给事中,分别对应六部,可对六部任何往来文书,甚至官员行为进行批驳弹劾,六科给事中和督察御史并称为“言官”。另外,明代设立东厂和锦衣卫,两机关作为皇帝的特务机关,对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所有官员秘密监察,依照皇帝诏令可法外执法,通过秘密逮捕、私自刑讯来惩处所有官僚。厂卫制度仅是明朝所独有,清朝入关以后便将这一制度取消,同时沿袭明制,中央设置都察院,左右都御使仍是最高监察官员,清代还把六科给事中划归到都察院之下,使督察御史和给事中都在都察院管辖之下,监察体制在清朝达到空前的规范和统一。《钦定台规》是监察制度的集大成者,但同时这一台规认定: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组织差遣均由皇帝个人进行,不受法律和体制约束。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一)监察制度的特点

首先,监察制度依附于专制皇权。监察制度伴随君主专制的形成而产生并发展,监察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帝王的授予,因此监察制度及其官僚权力的变动始终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君主专制服务。反之,皇帝为了巩固其威权,需要借助监察机关作为打压权臣的工具。因此,皇权的加强往往带动监察权力的强化。中国封建王朝发展的规律是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到明清时期,皇权已达到巅峰,而监察权加强的背后是监察体制的独立性逐渐丧失,最终成为高度依赖皇权的工具。

其次,监察制度及其权力运用有相对独立性。监察机构虽依附在皇权之上,但其组织体系自成一套。在权力应用方面,监察权的行使仅由皇帝决定,其他官员不得过问。监察体系与行政体系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牵制。

(二)监察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首先,君主专制破坏监察职能。我国古代监察系统的权力来源于皇帝,监察官员的权力大小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由于监察权力高度依赖皇权,当皇帝为了打压官僚,巩固权威时,监察力度可以达到空前绝后的地步,但当皇权微弱时,监察权力也随之萎缩,监察官员甚至成为党同伐异的工具。

其次,监察官员自身的腐败趋势。监察权来源于皇权而非法律,其权力性质决定监察官员不能始终如一的行使公正的监察权。由于皇权的不断加强,监察官僚的触角伸到行政、军事各个系统,监察权力的膨胀,不可避免的为监察官僚的腐败提供了温床。同时,监察权与皇权具有同步性,监察官僚在皇帝面前亦步亦趋,监察官员往往利用皇权之隙,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加剧了王朝的灭亡。

[1]陈实.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特征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学刊,2002 (11).

[2]黄树标,杨建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历史借鉴[J].前沿,2005 (10).

D691.49

A

2095-4379-(2015)25-0222-01

邰相瑀(1990-),男,辽宁大石桥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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