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定位 注重衔接 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督促履职工作
2015-02-06胡芝春匡跃龙
胡芝春 匡跃龙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宜城441400
宜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从2013年年底,以检察机关推行网上办案为契机,将与公安机关建立和运行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争取院领导的支持、重视,检察长及分管领导亲自与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法制的领导以及法制科科长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初步确定了侦监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和运行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的机制。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形成机制,确立共享的范围
双方共享信息的范围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案件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从发案、立案到采取强制措施、诉讼程序情况,以及案件的最后处理(是否判刑、释放、撤案)。受理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情况及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逮捕案件的处理,包括逮捕后是否需要继续补充侦查;不捕的理由及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补查内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两法衔接案件情况受理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四个明确”,确立共享的信息内容、方式
由于通过网上信息平台共享,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软件的开发,目前还没有条件,因此,宜城市检察院主要采用主动报送和专人查询,以及通过本院公诉、监所办理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等多种方式与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目前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由公安局法制室、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分别为双方信息互通责任部门,并指定专门的信息联络员;二是明确信息互通内容,包括综合数据、案件承办部门、案件名称、案件性质以及案件处理的结果及依据等,并且做到每案必通,不得遗漏;三是明确信息互通方式为书面通报和联席会议。书面通报每月一次,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可以随时互相通报;四是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随时派员到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网上查询,核对相关案件信息。
三、做到六个“比对”,突出共享机制的实效
对于从共享信息中反映的案件信息,宜城市检察院主要采用以下方法,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线索:1、通过查询比对公安机关发案登记和立案情况,发现该立不立案件线索;2、通过比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针对刑拘后又释放或转为其他处理人员进行排查,发现不该立而立案线索;3、通过比对立案情况和报捕、移送起诉情况,发现立而不侦等违法情形;4、通过比对本院做无罪不捕、绝对不诉案件和公安机关撤案情况,发现其该撤不撤,不该立而立案线索。5、通过比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案件诉讼环节,发现超期羁押等违法线索。6、通过比对立案和报捕、移诉情况,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报备等线索。宜城市院在和公安机关运行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的一年来,通过信息共享,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3件、违法不立案5件,发现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报备案件5件,发现公安机关超期羁押2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共享机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年来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对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有了突出的成效,解决了立案监督最大的困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一)由于现在的共享模式限制,只能采用U盘拷贝的方式,进行信息共享,而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发案、立案信息量特别大,采用这种方式操作非常不便。
(二)现有的共享模式,限制了发现监督线索的时间,只有在每月月底时,才能从相互通报的信息中发现相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但由于不是在当时发现,失去了监督的及时性,只能事后监督,监督的效果打折。
(三)公安机关仍然存在部分案件录入信息平台,部分不录入现象,不能全面掌握情况。
(四)公安机关仍存在顾虑,怕被监督、被泄密,只是像挤牙膏一样,要一点给一点,要一次给一次,不能完整、主动的通报,虽然口头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强制性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宜城市检察院正建议上级领导牵头,研发软件,建立一个与公安机关共享的信息平台,实行网上信息共享,并与公安机关共同签发文件,规范必要案件录入系统制度,同时规范信息录入的时间、方式、内容以及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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