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的问题及应对

2015-02-06宋强强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存在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的问题及应对

宋强强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摘要: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其在网上进行公开是检务公开制度之首创,但在公开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内部阻力与外部压力,为此,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公开心态,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建立文书公的监督机制和开追责机制,建立公开后的反馈机制和答疑机制。

关键词: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存在问题;方法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宋强强(1990-),男,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本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书记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检察实务。

一、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阻力

1.承办人难以应对法律文书公开后带来的问题。(1)判决结果与起诉不一致情况的出现。(2)不应公开的信息泄漏怎么办。尽管文书公开系统拥有自动屏蔽系统,但是仍有一些案件信息需要手动屏蔽,再加上案件类别不尽相同,需要屏蔽的内容也就有所差别,所以有些应当屏蔽的内容就有可能没有屏蔽。

2.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承办人依照规定要求,通过[文书公开]功能,对文书进行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拟公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填写内网案卡相关数据项,并完成拟公开文书的制作与审批;拟公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完成拟公开文书的制作与审批。”(1)谁去确定判决是否生效。部分检察院目前现状是三日内收到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是否上诉、判决是否生效无从得知。(2)承办人十日内不予公开(不)起诉书怎么办。上级机关和主管领导不可能及时了解每起案件办理情况,案管部门仅被赋予了文书公开复核和发布的权力。同时,公开文书给案件承办人附加大量工作,也是现实问题。

(二)外部压力

1.小瑕疵可能引来大麻烦。每名承办人手中均办理着多起案件,办案时间紧张,加上每个检察院都有一些经验欠缺的年轻检察官等等因素制约,制作的(不)起诉书难免出现用语不严谨、标点使用错误等问题客观存在。由于文书上网公开,这些小瑕疵必然被专业人士察觉,一旦这些瑕疵被网络、媒体放大,可能给承办人和检察机关带来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

2.相对不起诉案件将承受巨大压力。(1)比较后的不满。以故意伤害案为例,新的伤情鉴定适用后,相比之下,此前情节相似却被提起公诉尤其是被法院判处实刑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便会不满,以此为据上访、闹访。(2)在网上经常看到有人以一件小事为契机,大肆煽动民众不满情绪。不起诉上网公开,这些好事者很可能以“某某是某领导的亲戚”;“相同案件,赔钱不起诉、不赔钱就判实刑,中国的法律是有钱人的法律”等舆论煽动普通民众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诋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3.相对应的答疑机制没有建立。笔者认为,司法公开不仅是为了“将司法放在阳光下”,更重要的是起到普法教育的目的,对此,文书公开后公众应当能够对公开文书中的问题提出质疑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询问,各级检察机关均应安排专人解答公众的疑惑,而目前这一机制没有建立,便给了伪专家依据被披露的有限信息胡乱猜疑的机会,这些猜疑被网络扩散又没有专门机关去澄清,对一般公众来说就会信以为真,影响检察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二、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的合理范围分析

当前,检察文书公开正处于初级阶段,公开的文书应当有限制,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公开(不)起诉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初得成效后应当将量刑建议书和讯问、询问笔录都应公开,逐步的实现所有案卷材料、人证物证材料都公开在公众的视野下。同时,公开的文书内容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全部公开,而应该注意对拟公开的文书信息进行筛查,涉及保密和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坚决不公开,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规定了不予公开的范围即“1、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3、当事人申请不在网上发布,并且具有正当理由的; 4、绝密案件,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或者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法律文书。”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全部没有公开,这些案件中包括刑法第四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笔者认为这些案件应当公开,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有选择的屏蔽。第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规定“拟公开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完成文书公开;拟公开不起诉决定书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完成文书公开。”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做出的终局性决定,公开的早晚对决定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起

诉决定书公开应当保证及时性,不起诉决定宣告后应当立即公开,最长不超过三日,这样才能更好地接受包括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在内的公众监督,真正将司法置于阳光下。而起诉书的公开要等生效判决也是没有必要的,笔者认为收到一审判决后就可以公开起诉书,无须等待判决生效,等到文书公开条件成熟后,就不再考虑判决,而是向不起诉决定书一样作出后即公开。

三、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的应对策略与机制

(一)树立正确的公开心态

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不可扭转的趋势。将检察终结性文书公开于公众的视野下,“虽然会暴露出自身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但这恰恰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因此,对基层检察院和承办人来说与其消极的“要我公开”不如积极的“我要公开”,变被动为主动,将案件置于阳光下。

(二)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

1、提高思想素质。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执法办案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搞关系案、人情案,保证每起案件公平公正,经得住时间的考验。2、提高能力素质。组织检察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增长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实现工作经验交流共享,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保证每起案件无瑕疵。

(三)建立文书公的监督机制和开追责机制

1、制定切合实际的公开制度。首先,该制度应当作为规范被遵守;其次,明确监督权的责任主体;最后,违反该制度应当如何处罚。2、赋予案管办监督权和追责启动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练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大举措”。首先,起诉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应当纳入案管办动态监督的工作范畴。其次,案件管理办公室掌握所有案件的流程阶段,能够很好地实施监督。针对追责机制,笔者建议赋予案件管理办公室追责启动权,追责处理权赋予检察委员会。

(四)建立公开后的反馈机制和答疑机制

起诉书的公开必然会给检察机关带来诸多压力,将司法过程真实地公诸于世,各级检察机关应该在网上公开检察文书的同时设置互动专栏,解答网民对裁判文书的一些疑问,才能更好的发挥检察文书公开的社会效益。而诉后答疑,是当事人对提起公诉案件有所疑问,由检察官就有关案情对当事人做进一步解释,其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对文书存在问题进行解答,从而达到减少当事人因不理解案情而盲目上访、缠访、闹访的目的。反馈机制和诉后答疑机制是对(不)起诉书公开的后续操作的完善,为文书公开减少阻力。

参考文献[]

[1]刘润发,王金贵.检务公开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J].人民检察,2009(14).

[2]<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关于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有关规定.

[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关于法法律文书不予公开范围的有关规定,

[4]<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关于法法律文书公开期限的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泽君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部署应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猜你喜欢

法律文书存在问题
英语法律文书中规则解释的写作探析
法律文书教学的多维透视
初中数学高效课堂的创建策略
浅谈高校生物学专业遗传学课程的教学现状与改进策略
法律文书写作问题刍议
论法律文书说理——以司法体制改革为背景的考察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现实性分析
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法理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