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刑事被害人涉案情况分析及权益保障
2015-02-06魏萌
女性刑事被害人涉案情况分析及权益保障
魏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天津300000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女性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女性刑事被害人因其涉及案件的特殊性,较其他被害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更为脆弱,不仅要承担身心上的痛苦,同时还要忍受传统观念及社会舆论带来的巨大压力。因此,如何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女性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笔者所在区县院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及案件呈现出的特点,着重论述成因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以期寻找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保护女性权益。
关键词:女性;被害人;涉案情况;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魏萌(1987-),女,汉族,山东人,法学硕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女性刑事被害人涉及案件反映出的特点
2012-2014年,天津市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审查侵害妇女人身权利案件44件。其中强奸罪案件40件,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3件,强迫卖淫案件1件。经过比对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人员构成较为复杂
经研究发现,西青区境内的女性犯罪人员构成比较复杂,职业以农民、个体劳动者、无业人员为主,她们成为女性犯罪的高发群体,其中农村妇女占了绝大多数,所占比例为65%。
(二)涉案女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女性刑事被害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女性犯罪者占绝大多数,高学历犯罪极少。但是随着女性接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高学历的女性被害人比例也在逐步增多,如贪污、职务侵占罪的受害主体一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性色彩浓重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促使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者同性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主要有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近年来,西青区受理的强奸类案件逐步增多,并且常伴有性暴力或故意伤害出现,给妇女的身体及心理带来极大伤害。
二、女性刑事被害人涉案特点的原因分析
从近几年来女性涉及案件的情况来看,导致这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原因很多,如女性自身条件较弱、社会环境对女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司法机关对涉及到女性案件的保障不够充分等。结合办案实践,将重点分析因女性自身条件的欠缺而导致犯罪的情况。
(一)防范和警惕意识较差
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一些女性防范意识较差,有时候为了使用和提取财物方便,通常不在柜子和抽屉上上锁,而且存放东西的时候随意性比较大,不够隐蔽,容易疏忽大意。再比如,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女性朋友做事的时候喜欢结伴,一起逛街或者一起取钱,这样密码很容易被同伴记住,这就为他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提供了便利。近年来,一些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的防范意识也比较薄弱,因此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其驾驶出租车假借“问路”为名,与在被害人刘某某搭讪,然后以让刘某某搭“顺风车”为名将她骗上车,之后把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并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这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案件,被害人刘某某作为一名成年大学生,应该具备基本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而该案中的被害人为贪图“搭顺风车”便宜,疏忽了防范意识,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反抗能力较弱
女性因自身条件所限,在面临威胁时往往表现出胆怯、懦弱以及顺从,这样就给犯罪分子制造了进一步威胁的机会。某些女性被害人在威胁解除后,依然难以从精神高度紧张中解脱出来,同时又不敢告诉亲朋好友以及司法机关,从而纵容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最典型的是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的程度,但是绝大多数女性都选择沉默或是掩饰,即使有心反抗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虚荣心作怪,对金钱的贪欲较强
纵观被害人是女性的诈骗类案件,被害人多是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喜欢穿戴、爱慕虚荣,注重钱财外漏以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这无疑容易让犯罪分子抓住其心理变化从而实施犯罪。
三、当前办理女性刑事被害人案件存在的问题
在受理审查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过程
中,笔者发现虽然近几年全社会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但是实践中因国家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致使此类案件不降反升的现象仍然存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女性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相关规定散落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领域甚至是空白,这就给保护女性刑事被害人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例如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类案件,此类案件对女性身体和心灵的伤害不言而喻,但就笔者了解,目前基层法院并没有对此类案件女性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支持赔偿。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严重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案件,仅凭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远远不够,建议增加其精神损害赔偿,以提高全社会对此方面的重视程度,也给犯罪分子以有利打击。
(二)家庭暴力案件打击惩治力度不够
总体说来,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重调解、轻处罚,打击惩治力度不够,容易造成二次伤害。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多被害人根本不会选择报警或求助,即使其报警或求助,民警或有关部门也会以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行为为主、以对施暴方进行说服教育、对双方进行劝解等处理方式为辅,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等因素,往往不会对施暴方进行行政处罚,即使被害人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以上后果,该案被立为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也往往顾虑双方的夫妻关系,以调解结案、对施暴方从轻处罚的可能性更大,从而造成重调解、轻处罚的局面。
(三)维权组织单线运行,维权力度不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组织、社区单位等均应当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向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但目前上述部门基本处于单线运行状态,未形成联合长效机制,致使信息不畅通、沟通不及时、维权力度不强。如果上述各部门之间能够建立起联动机制,彼此互通信息,例如,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制止当场的暴力行为,并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后,在征求当事人(主要是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将该情况反映给民政部门、妇女组织或社区单位,由后者深入了解家庭暴力的原因,从而缓和夫妻二人矛盾,教育劝服施暴方,或者向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心理帮助,则能够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加强女性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逐步构建权利救济体系
当前,针对女性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分散于多部法律中,并且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例如我国的劳教制度已经废止,但是在有些法规中仍有“在劳动教养场所应该为女性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条件”的提法。这种说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应当予以调整。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此处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必然包括女性被害人。笔者认为,鉴于女性被害人涉及案件以及受到侵害的特殊性,应当在司法解释中逐步建立针对女性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体系,其内容包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适时法律援助、隐私权受到保护、以及精神损害求偿等。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女性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逆来顺受。虽然近几年来全社会对女性给予保护和关爱的意识不断提高,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只有在侵犯人身权利达到一定程度时,司法程序才会介入。而妇女组织、街道办等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也主要以被动、短期为主,注重现场化解矛盾,却忽视长期干预。这就容易造成女性受到侵害的来回反复性,甚至变本加厉,致使不少女性受到多次伤害,更加不敢主张其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部门及社区单位应当联合办公,加大关爱女性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法制环境,重点宣传国家法律制度、妇女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引导其加强自我保护。
(三)加强心理疏导,增设心理救助站
纵观女性刑事被害人涉及的案件,以侵害其身体健康、性权利为主,而这些权利通常会影响到女性的婚姻、家庭甚至个人隐私,一旦受到侵害,难以恢复,给女性的生理及心理带来巨大压力。这些案件由于特殊性,受害女性往往选择沉默或是冷处理,不仅使她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此种现象屡禁不止、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心理疏导至关重要。建议在社区建立一些心理疏导站,既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同时也可以为受害女性提供建议、必要时鼓励她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以此提高全社会共同关爱女性的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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