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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参与司法审判之作用分析

2015-02-06毛柏秀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民众参与司法审判之作用分析

毛柏秀

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四川凉山615000

摘要: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推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参与法律审”即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决定。实践亦证明,通过让民众参与司法审判中的事实认定审理,不再涉及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显然更符合“人民陪审员”这一实际情况与之案件的审判规律,同事能够提升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对此,本文通过对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发展与之制度特点的概述,分析了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主要作用,并结合笔者个人观点与工作实践提出了完善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为与之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审判制度;民众参与权;司法民主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毛柏秀(1975-),女,彝族,四川凉山人,大学学历,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引言

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是完善司法体系的重要环节,能够切实有效的推进法律制度朝向“以人为本”的发展趋势,也是司法向公正、实事求是迈进一步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发挥陪审监督和制衡的作用。法律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因此在保障公民陪审权、扩大参审范围的同时,通过对民众参与审判制度的全面修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势在必行,加强法律的规范作用毋庸置疑。

二、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发展概况

民众参与审判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从简单规定到单行法律条例,前后经历了数十年的实践和理论补充,方才成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确立、制度调整、单行法律实施及制度改革四个重要阶段。最后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并重点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案件范围、参审方式、参审职能、解任的情形、保障措施及处罚规则等八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范和健全完善。作为基本的诉讼制度,我国制定的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的参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特有国情而制定的,其规定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刑事案件时需要有专业的但又是非职业司法人员参与陪审的司法制度。然而,实际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以及哪一些案件必须采用陪审制没有硬性规定,换言之,陪审制并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弹性的法律制度,使得法院在一审环节,是否需要选择陪审员和选择谁参加陪审等环节,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陪审制度长期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

三、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特点

(一)选择上具有任意性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法院审判是否采用陪审缺乏硬性规定,也正由于这种弹性的法律制度,使得法院在一审环节,导致陪审制度选择随意性大,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

(二)陪审路径的全面性

即指陪审员不仅可以参加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的陪审,还要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外,陪审员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评议中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陪审员既可以对事实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且在确定判决时也与法官具有同样的职权。

(三)陪审员相对固定化

由于陪审员的产生主要采取单位推荐和法院聘任两种方式,且都是长期聘任,导致陪审员变动小,相对比较固定。

四、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主要作用

(一)减轻审判压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二)监督审判裁决

权力需要制约,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三)提高调解质量

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现身说法,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调解效率更高,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

(四)联系群众感情

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五)体现司法民主化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是国家司法民主化、公开化及公正的表现。具体而言民主化就是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大众分享审判权、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形式,本质上就是将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从而让普通公民参与其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同时实现公民与法官审判权的共享,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活动的制约和参与。

五、完善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制度的相关建议

法律赋予广大民众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为完善这一制度,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最大化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效能的途径之一,即是实施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

分析个中主要原因,即在于实施人民陪审制度其目的和作用,就是要体现本质上的当家作主和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及制约,但其在实践过程中已经背离了基本的目的和作用,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虽然相关法律如《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保障机制,陪审员的产生、任职条件、权利、培训、任期、收入、回避以及违规追究责任等基本内容,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整权威性。制度刚执行期间有效遏制了“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但是随着执行时间的延长,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陪审员权利受限未彻底解决。因而无法达到陪审的效果和目标,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价值也因此而无法体现。

鉴于这种情况,结合陪审人员的专业局限、行业特点及生活经历等因素考虑,为了能让陪审员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中将调整陪审人员的参审职能作为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首次从法律上要求人民陪审制度实行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审理。所以,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更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判规律,能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除上述外,为了更好地独立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功能,还应增设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庭审询问环节,即将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一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与范围,以进一步帮助其把握案件事实的细节,以此来强化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地位和价值。

六、结语

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是近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和亮点,同时,将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也是践行公正公平、制度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发挥人民权重积极性,是彻底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关键所在,其将更进一步完善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和保障公民陪审的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参考文献[]

[1]刘晴辉.对人民陪审制运行过程的考察[J].北大法律评论,2007 (01).

[2]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1).

[3]吴玉章.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兴衰[J].读书,2002(07).

[4]柯岚.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不如“不陪而审”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质疑[J].法律适用,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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