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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分析

2015-02-06赖翔宇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

赖翔宇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分析

赖翔宇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文章首先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剖析,而后就如何切实有效地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推动民商法的成熟有着一定的积极价值。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

民商法领域中,信用体系即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其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成熟,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保证市场经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市场中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均有积极意义。

一、民商法信用的相关问题剖析

对于民商法领域中的信用问题,并不存在相对统一的概念。但是基于众多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在民商法领域中,信用存在两个重要判断,即事实判断以及价值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即对于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判断,这种能力以事实为基础,具体而言包括民事主体的资本、能力与品德三个主要方面,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民事主体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的行为环境中,事实判断作为基础特性存在。而对于价值判断而言,则是指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评价和信赖,其评价结果决定信赖程度,并且进一步影响是否授信及授信的额度大小等方面。

民商法领域中的信用体系所涉及到的对象以及内容相对复杂,因此对于信用内容的划分必须保持明晰。实践环境中,可以考虑从不同的信用主体角度对该问题展开相关研究。首先,个人信用问题应当是民商法环境中首要问题。常见的经济生活中对消费者自身设置的一系列信用系统,从本质上是产品和服务提供方以财务形式来约定偿还行为的方式,是金融机构与消费群体之间约定和建立的一种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的建立,以及消费群体从意识层面对于该信用的认同,从一个层面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看,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起步较晚,并且情况负责,因此如何依据现状从法制的角度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规范,是当前的工作重点。其次,企业信用问题作为经济环境中的核心,同样需要引起重视。企业本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获益和成长,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范围内良好的经济基础和信用规则,而企业当前需要重点加强的问题,不仅仅在于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更重要的还在于面向社会和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在参与民商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是必须注重权责的对应,权责两个方面的共同承担,构成了企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中的信用体系。最后,政府信用是整个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础。政府信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为,并且进一步从信用的角度对政府行为形成一定的影响,进一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对于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均有一定意义。政府信用的表现,更多是将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一系列机构信用问题纳入到信用范畴中,形成完整和明晰的权责体现。

二、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综合当前民商法信用体系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存在的几个方面主要问题。首先在于从信用原则层面,缺乏统一的认识方式,概念层面的不足直接造成了各种主体在行为方式上的差异。虽然当前在该领域中存在多种思潮,但是只能说从不同角度对于该问题展开了阐述,并未形成相对清晰和明确的概念界定。而在民商法法律中也没有对信用原则及其外延明确规定,这种状况进一步会造成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和个体信用体系构建的障碍。除此以外,信用原则明显滞后于其他原则,并且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了该领域中的突出不足。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属于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但是就目前的立法序位状况看,信用原则的明确明显呈现出滞后,这与信用原则的最高行为准则地位极不符合,使得整个立法体系都出现隐患。基于这样的状况,应当切实加强和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帮助形成和完善对应的信用体系,打造完整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具体而言,有如下两个方面的任务,可以作为着手点切入:

首先,应当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在《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是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法则之一,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其落实以及作用的发挥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一方面工作的加强,对于切实有效区分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着积极意义,便于法律更加明确第对于相关内容作出界定,并且加以落实执行。另一个方面,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还能够在处理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时可尽量避免与政府干预的经济现象发生,推动社会环境中的经济主体依据其自身发展规律展开发展均有一定的推动价值。同时相关方面的建设工作,对于帮助实现我国司法体系的透明化也十分重要,不容忽视。

其次,基于信用模式构建民商法律制度。在这一方面,重点应当重视信用权的构建,面向于无论法人或者自然人,确保其对应的信用权实现,并且以此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条件。并且强化市场主体,加强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析与研究。同时还需要注意政府信用体系的建立,并且切实发挥该信用体系对于社会各个方面的导向作用,尤其是在面向企业环境时候的导向价值,更应当加以强调。

三、结论

想要实现经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的民商法信用结构体系必不可少。唯有深入发现当前存在的不足并且加以重视和建设,才能获取良好效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赵晶.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30).

作者简介:赖翔宇(1985-),女,江西南昌人,法律硕士,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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