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渎职犯罪量刑畸轻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渎职犯罪渎职

陈 攻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福建 福清 350300



论渎职犯罪量刑畸轻

陈攻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福建福清350300

摘要:渎职犯罪中量刑畸轻现象具体是指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国家财产、人民利益与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中产生的量刑轻刑化的现象。量刑畸轻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公正性和平等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必须高度重视量刑畸轻现象,完善国家法律,强化司法水平,加强渎职监管,从根本上杜绝量刑畸轻的发生。

关键词:渎职犯罪;量刑畸轻

渎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强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政府机构的威信声誉,更亵渎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理念。渎职犯罪的肆无忌惮正是因为量刑畸轻现象的普遍存在,国家必须从“渎职”和“量刑”两方面双管齐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渎职犯罪量刑畸轻的原因分析

自古以来,官民关系一直是一种泾渭分明的状态,即使在现代化社会进步发展的今天想要实现“官民一家”也是一大难题。虽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官权关系的优势往往使多数官员免除牢狱之灾,这种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是渎职犯罪现象的重要原因。但渎职犯罪频发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约束不够,缺少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使渎职人员钻法律的空档,利用职权和关系抗衡相应的法律条例,致使我国渎职刑法量刑处罚中大量使用缓刑、免刑的现象。从渎职犯罪到量刑处罚和反渎侦查困难重重也是渎职犯罪现象难以清除的病症所在。渎职犯罪的证据挖掘是检察院反渎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受到社会上渎职犯罪量刑畸轻现象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配合反渎工作。其次是官员不配合,认为没必要“牵一发动全身”,善于用“阶段发展论”和“时代改革论”来推脱。正是在这种渎职侦查无果情况下,渎职嫌疑人往往以“证据不足”为自己解脱,从而量刑畸轻处罚,形成了一种恶性的循环。想要彻底割除渎职犯罪行为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打破传统观念,树立社会法度风气,真真正正的实现反渎透明化、公平化。从观念上、立法上、司法上彻底清除渎职犯罪现象。

二、渎职犯罪的量刑畸轻的防治

(一)加强法制教育和观念,强化反渎宣传

反渎工作必须得到社会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加有序的展开。目前提起腐败可谓是人尽皆知,但是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甚少,必须加强对渎职侵权的宣传力度,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团结一心,才能对反渎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联合国反腐败条约》中指出:“包括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在内的腐败犯罪,……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威胁的严重性,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事实上,渎职犯罪比贪污受贿更加可怕,笔者通过比对近几年来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统计,发现贪污受贿的个案案值平均为25.8万元,而渎职犯罪的个案案值平均高达285万元,且贪污受贿往往只是经济损失,但渎职犯罪不仅带来国家社会的直接经济损失还严重危害国家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了解到渎职犯罪和反渎工作的环境和形势,才能从本质上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度,增强社会群体的反渎意识。

(二)完善渎职犯罪刑事立法的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

国家目前的渎职刑事法律相对较轻,而且还不够完善。一般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根据“情节严重”进行刑事裁量很难对渎职犯罪进行适当的刑罚处罚,且渎职案件往往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法官根据单方面的“悔罪自首”、“情节严重”都会出现量刑畸轻的现象。在完善刑事法治的同时可以适度的将渎职犯罪的三个量刑增加到五个量刑,并对渎职情节的利益财产、生命健康和社会危害进行详细的解释,引入无期徒刑和死刑来增强渎职犯罪的刑事处罚。针对单一经济处罚的问题可以在渎职刑法中增设资格刑、附加刑或并处刑法。由于以往渎职案例中常常出现渎职犯罪绕了一圈又回到政治岗位上的情况可以酌情剥夺政治权利。

(三)创新反渎工作机制,强化审判监督力度

反渎工作中证据的获取往往比较艰难,这需要国家检察院加强反渎工作力度,提升办案水平,增加业务知识学习,培养专业的反渎工作者。除了加强反渎教育宣传和反渎工作学习之外还要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知识创新反渎工作机制。200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挂牌标志着反渎工作实现了“协调高效,区域联动”的一体化机制。可以将渎职审判实现公开化,真正的正义要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不仅加强了审判监督力度,还可以将审判监督公诸于世,引起社会人民对反渎机制的重视。同时要加强司法解释对案件审判的指导和协调,进行必要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也可以避免渎职犯罪中量刑畸轻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渎职犯罪量刑畸轻现象涉及面广泛,影响意义深远,必须从国家法律、社会人民和政府机制等方面进行实时防控和监督,才能有效的杜绝渎职犯罪的量刑畸轻现象的发生,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何正华,陈景敏.渎职犯罪量刑畸轻的原因及其防治——兼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J].法治论坛,2007,04:103-111.

[2]乔书兰.渎职罪轻判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兼论渎职罪量刑的立法完善[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151-152.

作者简介:陈攻(1987-),男,汉族,党员,本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168-01

猜你喜欢

渎职侵权渎职犯罪渎职
一个变化的职业中的律师渎职行为:合同法原则的作用
拉加德出庭
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群体性事件背后渎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规范资金管理 遏制渎职犯罪——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大力查办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
以司法办案检验司法公信力建设成效——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兼综合处处长杨静
渎职侵权检察视角下的行政执法规制与监督
别说与要说
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原因与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