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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2-06李小强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书记员检察业务检察人员

李小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当前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出现了很多与当前改革不适用的情况,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从实质上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因为我国当前的检察管理模式还是检察管理和行政管理模式并存。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检察人员的管理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分配失衡,结构不合理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检察官队伍,通过相关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检察人员总数为205303人,被任命为检察官职务的有163069人,占检察人员总数的79.4%。”①在当前的检察体系内就有检察官职位的工作人员比重很大,这必然导致检察系统内职位比例分配的严重失衡,这其中特别是检察官职位与书记员职位之间的差异。

经调查显示从2000年至2004年的数据来看,虽然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数量开始逐年减少,书记员数量相对较稳定,呈缓慢增长趋势,但是,司法警察和其他人员数量增长较迅速,特别是其他人员在短短的五年时间内几乎增长了40%。尽管检察官队伍数量呈下降趋势,然而,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仍维持在5:1左右。根据近几年统计,我国分、市院以下基层检察院检察官与书记员的人数比例甚至达到平均8:1左右,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严重失调,甚至出现了检察宫分担书记员工作的情形。

(二)检察人员配置不科学,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当前的检察体制依然存在检察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分的畸形双轨制模式,这便造成了在检察系统内大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被分到了与检察业务不相关的非业务科室。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在全国的检察系统内从事非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大约占检察官总人数的20%左右,在检察系统内,有很多检察人员被分到党务、后勤、财务、调研等非业务科室。这种情况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因为将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分到非检察业务科室,基本上等于对检察人才的闲置,这无疑是一种不科学,不合理的配置模式。

从我院当前的人员配置情况来看,有的科室人员严重匮乏,在这种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还将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分配到非业务科室,这可能将严重的影响工作的整体效率和办案的整体质量。

(三)检察人员权责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然而近几年来,有些检察部门采取的是“商量式的办案模式”,如今该不该逮捕、该不该立案等等问题演变成了相关部门或者机关之间的商量式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并且我国当前的办案模式采取的是行政审批的方式,对于案件的办理要经过多个审查环节,当然这有一定的好处,加强了对承办人的监督,减少了办案的随意性,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但层层审批式的办案模式就像将行政管理模式套入了检察体系,在这种情下不仅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主管能动性还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要知道“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低下的办案效率还会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

(四)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

在我国当前的检察制度制度中,我国检察人员的退休年龄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要根据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做出变通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②

二、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对策

(一)科学分类,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当合理的分配检察人员,尽量实现科室工作人员的均等化发展,调整检察系统内职位比例失衡的现象,增设检察官助理职位,分别设置实习检察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实现非检察业务科室的整合工作,尽量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人员配置,降低专业检察人员从事非检察业务的比例。按照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检察人员科学的分类管理目标。

(二)明晰权责,加强检察自我监督体系建设

加强检察内外监督体系建设,是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人员是权力的践行者。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监督,因为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因此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我监督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当前的司法机关权利滥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才能更好的改变“该立案不立”、“不该立案立”以及“商量式”的办案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让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的检察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其权责利的意识,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维护检察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

[ 注 释 ]

①王圣扬.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

②赵景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3.

[1]柯汉民.检察改革的法理思考[J].人民检察,2006(19).

[2]黄常明.检察活动的基本规律[J].人民检察,2008(9).

[3]卞建林.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J].法学,2008(6).

[4]何家弘主编.外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何家弘主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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