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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建立的必要性*

2015-02-06单娇娇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公益利益

单娇娇 檀 畅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象征,也是独一无二的宝贵财富。中华民族有着上下五千年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历史长河发展过程的见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没有停止,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不管是是国内还是国际上都在寻求各种途径和手段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是近来热议的话题之一[1],有许多学者就提议将公益诉讼制度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如今在环境保护诉讼中的司法实践较多,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中却并不常见。借鉴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引入公益诉讼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模式,同时也具有理论与和现实的必要性。

一、当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的破坏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这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拆除”的现象频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是永久性的。还有一些古墓等考古地遭到各种盗墓者的侵害,一些近现代的革命遗址像延安、井冈山以及陕甘宁等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受到了或大或小的破坏。这不仅仅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更是对历史文化传承的破坏。例如我国台湾牛稠子遗址,是台湾岛史前时代人类活动留下的遗迹,但是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农民为了开挖储水坑,而造成了遗址的破坏,也使研究史前时代的人类活动历史的考古资料缺失了极富价值的一部分。[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其功能价值的角度来看,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私人的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3]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追求的民族认同感、凝聚力和文化多样性等目标都由全体成员共享,具有非排他的正外部性,在供给上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是对其公共属性的保障。可以说,看一个社会的文化成熟程度,可以根据这个社会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属性这一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只依靠政府,说到底,人,即社会公众才是主体和关键。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里适用了公益诉讼制度,那么此诉讼也就具有了公益性的属性。因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文化群体对本身利益的保护,它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诉讼,也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行政诉讼,所以也就具有了公益性这一属性。

三、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公益诉讼这一途径

司法救济制度一般是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出现的,即出现纠纷或利益受到侵害后,人们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只有在其他方式不能很好的适用之后才会走诉讼这一途径。所以,一切法律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被侵害后能否获得司法最终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保障充分性、有效性和现实性的最关键标准。[4]现在社会的复杂性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人类的一个单独行动就可能侵犯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损害仅仅作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纠纷并不适当,强大的侵害者也会使单个的个人处于弱势,个人权利的分散性和单独向法院起诉的成本过高也会成为救济公民权利的阻碍,那么,公益诉讼的适用就会将以上的问题综合都解决掉。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自然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后,其实施也是需要广大公众参与的,纵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最终受益人的社会大众并没有有效的途径参与到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张中来。而公益诉讼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公众能够便捷的行使其权利,最大程度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也有利于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全世界的财富,构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给予公众更多参与的机会和途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王云霞.第三届“中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4.

[3]穆欣.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陈焱光.公民权利救济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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