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型惩治疏忽父母
2015-02-06赵春晖
赵春晖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随着近年来儿童闷死车内事件的频发,儿童人权的保护被推到风口浪尖上。父母是否应当为其过失行为导致的孩子不同程度的伤亡负刑事责任,是社会扔给法律界的一个难题。即使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适用以惩治疏忽父母,仅仅是内疚与舆论的批评又无法避免悲剧的重演。
一、重刑惩治疏忽父母的背景
(一)父母疏忽导致孩子伤亡事件频发,形势严峻
2015年6月27日,湖南湘潭一个4岁男童被父母遗忘在车内数小时后死亡,这件事在网络上炸开了锅,类似的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7月份,就有8起事件见诸报道,舆论在表示痛心以及“家长应该细心一点”外鲜有其他反应。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数据来看,从2006年到2015年7月的山东沂水事件止,校车闷死幼童事件有9起,然而,今年的13起类似事件中,有10起发生在父母的私家车内。“2013年的6起事故,有4起发生在校车;2014年的3起全部发生在私家车;2015年的13起中,有10起发生在父母的私家车内。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100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5.7%的受访者身边发生过因家长疏忽造成的儿童安全事故。”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并没有随之增加,家长疏忽导致儿童安全事故频发,相比之下,校车内发生“儿童被留车内”事件的数量却因侵害者受到了重刑处置而减少,这引起了社会的热议,父母是否应当为其过失负刑事责任?
二、重刑惩治疏忽父母必要性
(一)人权意识淡薄,疏忽父母入刑,确有必要
尽管我国有监护制度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这类事件频繁发生并且日益增多,无不体现着国民对人权的漠视及法治观念的淡漠。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下,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闷死车内,父母也是受害者,出于人道主义,实不忍心再让其背上犯罪的罪名并接受刑事处罚。有反对者认为,重刑惩治疏忽父母,有违司法谦抑原则,主张不再对父母施以重刑。《世界人权宣言》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在法律上,儿童自从降生那一刻就已经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人了,年龄不会削弱其作为人的属性,也不会削弱其任何基本权利,亲情不是父母过失免责的理由。
(二)同罪同刑原则,不因侵害者是父母就区别对待
山东沂水县一名3岁女童上学途中,被幼儿园园长遗忘在车内,9个小时后被发现死亡。涉事园长毫无疑问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法律的惩处不平等对待,就在于过失者是否是父母,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这前后两起事件中的侵害者所受的惩处方式形成鲜明对比,同样的过失行为,难道就因有父母这层身份关系而免责?如此,法律的公平正义便不复存在。
三、对于解决此类事件的建议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
执法必严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我国有配套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以德克萨斯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将儿童单独留在车中超过五分钟以上,即为C等轻罪(罪行最轻的犯罪),该等罪犯通常不会被判入狱,须缴纳不高于500美元的罚款。”①这些明文规定,让儿童受到了有力的保护。
(二)完善社会条件
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执行,还需要社会条件的配合。在我们国家,孩子是靠父母抚养长大,如果父母被判刑,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这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发达,孩子一出生便有独立的人权,脱离了父母,由社会供养,因此,法官可以将孩子与父母分离,如果孩子的利益受到伤害,法庭会指定社会义工去监督;如果一个家庭丧失了抚养孩子的条件,会有条件好的家庭来领养。因此,重刑惩治疏忽父母在国外取得好的效果有赖于物质基础的支撑。
(三)加强科技创新,生产出自动报警的儿童安全座椅
家长带着孩子出行,最安全的是不要让孩子单独留在车内,但是人的疏忽大意不可避免,为了尽量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防范于未然,汽车生产商可以生产出具有报警功能的智能儿童安全座椅,一旦孩子被锁车内,车辆便会自动报警,这样,家长可以收到警报,即使家长不在车辆附件,路过的行人也可立即采取拯救措施。
四、结语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避免悲剧的重演,重刑惩治疏忽父母,从长远来看,确有必要。我们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只有完善法律法规,社会条件,为法律建立更好的实施平台。重刑惩治疏忽父母,更大的意义在于警示他人,预防犯罪,惩前毖后。正如,法律的主要作用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
[注 释]
①周峰.儿童闷死车内,内疚父母也需惩治[Z].网易新闻中心.另一面,1348期.
[1]欧阳宇.父母过失要负刑事责任吗?[J].大科技·百科新说,2013.
[2]W.Gene.致命的分心:把孩子忘在汽车后座是可怕的失误,还是犯罪行为?[Z].
[3]孩子出事 家长可能要负刑责[N].新快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