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共同犯罪应严格区分通谋与知情的界限
——以一起村民遵从村主任要求无证砍伐自己林木的案件为例
2015-02-06冯锦华
冯锦华
认定共同犯罪应严格区分通谋与知情的界限
——以一起村民遵从村主任要求无证砍伐自己林木的案件为例
冯锦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理论认为,要成立共同犯罪,除片面共犯外,各共同犯罪人必须事前或事中有通谋。通谋即意思联络,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罪意思的表示和反馈,明知自己是与他人配合实施犯罪,从而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同案人是否通谋,不仅关系到其罪行轻重,甚至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公安刑事执法实务中,认定同案人是否通谋,一般不会成为一个难题,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同案人于行为实施之前的话语交流内容是否一概属于通谋,却需要反复斟酌,不宜轻易作出判断。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甲村计划修一条道路,需要占用一片杨树林地,该片林地上的杨树的所有权人分别为村民丙、丁、戊、己四人,后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乙召集村民丙、丁、戊、己四人开会,要求他们10日内将该片林地上各自的杨树砍伐,四人当即应允。于是,丙、丁、戊、己按照乙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占地范围内各自所有的杨树全部砍掉并将木材出售给前来收购的木材经营者庚。此案被举报至某森林公安局。经查,村民丙、丁、戊、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分别砍伐杨树的立木材积为2.7843立方米、10.4059立方米、5.6177立方米和1.8722立方米,丙、丁、戊、己四人砍伐、出售的杨树总立木材积和收购的杨树总立木材积为20.6801立方米。
二、争议观点
参与案件讨论的人员认为,庚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且收购的杨树总立木材积为20.6801立方米,已达到山西省公安厅、林业厅规定的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立案起点,庚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甲村修路占地系由甲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经甲村村民大会通过,乙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违反森林法关于可否采伐林木、采伐林木时间均须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规定,要求村民丙、丁、戊、己四人在指定时间内将占地范围内各自所有的杨树砍伐,应视为甲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村民丙、丁、戊、己四人应乙的要求砍伐杨树立木材积20.6801立方米,已超过山西省公安厅、林业厅规定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较大”的立案起点,大家对甲村村民委员会涉嫌滥伐林木罪也不持异议,但是村民丙、丁、戊、己四人是否涉嫌犯罪,承担何种责任,却莫衷一是。
一种观点认为,村民丙、丁、戊、己均涉嫌滥伐林木罪,且相互之间以及与甲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均应对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20.6801立方米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村民丙、戊、己各自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均未达到“数量较大”,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村民丙、戊、己三人应受到林业行政处罚。村民丁砍伐自己所有的杨树立木材积10.4059立方米,已属“数量较大”,涉嫌滥伐林木罪,应对其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10.4059立方米承担刑事责任。甲村村民委员会涉嫌滥伐林木罪,应对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20.6801立方米承担刑事责任。甲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丁在丁砍伐杨树立木材积10.4059立方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三、法理评析
笔者认为,认定共同犯罪应严格区分通谋与知情的界限。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乙召集村民丙、丁、戊、己四人开会,要求他们10日内将该片林地上各自的杨树砍伐,四人应允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占地范围内自己所有的杨树全部砍掉,这一案件中,从乙(严格来讲是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丙、丁、戊、己之间的关系来看,乙提出让四人砍伐各自所有的杨树,四人当即予以应允,四人的应允针对的是乙而不是在场的其他人,乙的要求与丙、丁、戊、己每个人的应允已经形成了意思的表示和反馈,是比较典型的“通谋”,乙与丙、丁、戊、己分别形成了共同的违法或者犯罪的共同故意,因为滥伐林木罪属于“数量犯”,而丙、丁、戊、己中只有丁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达到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故丁涉嫌滥伐林木罪,丙、戊、己不构成犯罪,应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甲村民委员会对丙、丁、戊、己四人砍伐杨树存在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故应对四人砍伐的杨树总立木材积承担责任。
但是,从村民丙、丁、戊、己四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却又有所不同,虽然乙、丙、丁、戊、己在一块开会,丙、丁、戊、己每个人也都知道自己以外的其他三个人都同意了乙的砍树要求,但他们四个人相互之间并没有就是否同意砍树进行商量并取得一致意见,砍树时也没有相约,只是都在乙指定的砍树时间届满前陆续将自己所有的杨树砍伐。从乙召集四人开会,到四人把树木砍到,在此期间,四人虽有言语交流,但都不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丙、丁、戊、己四人对自己以外的其他三个人砍伐杨树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实施仅仅属于“知情”而不是“通谋”,因此,四人只对各自砍伐的杨树的数量负责,而不能成立滥伐林木罪的共犯。
(作者单位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编辑赵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