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的制作现状与改进建议
2015-02-06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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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的制作现状与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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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刑事判决书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不仅适用最为广泛,而且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价值体现得也最为全面。本文以一审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分析刑事判决书的功能价值,针对刑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一、刑事判决书的功能价值
一般认为,刑事判决书具有立法精神体现、裁判结果告知、诉讼程序记录、案件事实认证、裁判理由宣示、行为准则示范和司法资源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功能。我们认为,刑事审判的主要功能在于法院居中裁判和依法解决控辩双方关于罪与非罪和刑事责任问题的冲突。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静态载体,一方面向当事人展示法官的判断过程,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和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从而保证过程和作为其结果的判断具有公正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为上诉法院提供审查的对象和材料,为审判的公正合理提供保障。为此,通过展示法院裁断控辩双方诉讼冲突的依据、理由和过程,从而体现司法公正,是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功能。行为准则示范、法律文化宣传等则是随着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而产生的附随功能,而且,主要功能的实现程度也决定了附随功能的实现程度。
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功能具体包括:1.控辩事理表述功能。简要载明控辩双方的主张和冲突,归纳总结控方提出了怎样的控诉,提供了哪些证据和理由,辩方对指控如何反映,提出了哪些辩驳,以明确控辩诉争的主要内容和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2.审理程序记录功能。如实记录案件审理全过程,客观反映庭审过程,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和延期审理等情况,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而支持实体裁判的公正性。3.事实认定展示功能。准确表述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的审查判断、逻辑分析和对待证事实的推理论证、最终认定,对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的主张予以回应,为案件裁判确立法律事实。因为,判决书不仅要将法院采信的证据展示在众人眼前,还要将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道紧密相扣的证据锁链,令人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确认无疑。4.裁判理由宣示功能。准确引用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清楚释明适用的依据和理由,对控辩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主张作出评判,为案件裁判确立法律依据。5.判决结果告知功能。明确宣告罪的有无、罪名和刑期,向控辩双方告知诉争的裁判结果。
二、刑事判决书的制作现状
从随机抽查和历年评查的某市裁判文书看,刑事判决书整体质量较高,不仅历年评查合格率均达100%,优秀率达到90%以上,而且部分裁判文书因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说理透彻,被评为全省优秀裁判文书,依据裁判文书制作的案例分析也被评选为全省优秀案例。从整体上看,全市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有这样几个特点:1.文书格式严谨规范。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制作,也符合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2.审理程序记录比较全面。起诉日期、开庭时间、出庭人员、延期审理等程序事项,在裁判文书中均能体现。3.认定事实清楚。案件事实要素齐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均能在文书中有清楚表述,无歧义。4.适用法律正确。从定罪到量刑,从主刑到附加刑,刑法分则和总则条文引用准确、全面。5.越来越重视说理。特别是裁判文书上网以来,无论是证据采信,还是法律适用,基本能做到有分析、有释明,也更加注重回应控辩双方的主张,从而使裁判说理较此前更为透彻。
三、刑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刑事判决书制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一)对辩方的主张表述不完整、不全面。这一点在公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裁判文书对指控的表述完全照搬起诉书,不做任何归纳和总结,以致表述过于冗长,不够精炼;对辩护的表述作不当删减,甚至以拒不认罪代替对辩护意见的表述,不能体现辩方在事实、证据、定性、责任等方面的主张全貌,以致后面对证据采信的论证和法律适用的说理缺乏针对性。这种厚此薄彼的表述,也大有重指控、轻辩护的嫌疑。
(二)不注重对犯罪起因事实的认定。在常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案件当中,被告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多是有一定的案件前因。这些前因,有的反映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以及矛盾纠纷情况,有的反映出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案件具有过错,或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这部分内容对于案件的定性,特别是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等案件的量刑、死刑适用具有重要的考量作用,是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对被告人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量刑情节,也是裁判文书论理部分写作的前提、基础、铺垫。有的裁判文书不注意或忽视了这方面内容,体现不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各种不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全面把握。
(三)把鉴定意见当作案件事实写入“本院审理查明”部分。把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该事实所依据的某一鉴定意见混为一谈,在“本院审理查明”部分不加区分地全部写入。例如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的案件,不直接写“被告人持刀砍切被害人某某部位,造成什么结果,构成人体重伤”,而是在写完持刀砍人的事实后,再加上“经鉴定,被告人的伤情构成人体重伤”;再如,被害人被被告人持刀捅刺股动脉后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案件,也不直接写明死亡结果和致死原因,而是加上“经鉴定,被害人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通过分析判断证据得出的,但证据本身并不是案件事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也不例外。当案件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鉴定结论时,这种不适当的表述更显得十分尴尬。
(四)证据罗列多且缺乏逻辑性、证据分析少且对不采信证据说理不充分。这可以说是当前刑事裁判文书中最突出而且最为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有的判决书几乎不表述证据。对证据的表述只引证据的种类、名称,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即使写出了被害人、证人的姓名,但也不写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让人看了一头雾水。(2)有的判决书对证据内容不作归纳、提炼。对证据特别是言词证言的引述过于啰嗦,大段大段地原文引述证言笔录,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管与待证事实有无关系、有多大关系,一概照单全收,不能去粗取精,将真正对案件事实有较强证明力的内容提炼出来。如果没有法官的专业水准,要看懂这样的判决书也绝非易事。(3)有的判决书罗列证据缺乏逻辑性。简单地按照证据的种类罗列证据,同一种类的多个证据,由于所证实的内容各不相同,彼此缺乏联系,排列在一起显得十分混乱;证实同一待证事实的多个证据,由于分属不同种类而分散各处,不能相互呼应,难以构成一个鲜明完整的证明体系。(4)有的判决书不分析论证所采信证据之间是如何印证的,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单从判决书对证据的表述看,不能直接推断出“本院审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却被冠以“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结论。尤其是辩方对指控证据是否充足提出质疑时,这种不加分析论证的证据表述,大有强词夺理之嫌。(5)有的判决书对辩方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不予评判,或者仅仅以“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等貌似简单的理由予以否定,而不作具体分析,似乎过于武断。
(五)说理缺乏针对性。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应对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等作出判定、表明态度、说明理由。首先要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明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确定所触犯的罪名,然后再解决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大小问题。但是对上述问题的说理并非同等着墨,也非一成不变,关键看诉争焦点在哪里,重点是对争议焦点作出准确回应。有的判决书简单地以格式化的语言形式阐述是否定罪、为何定罪等问题,在分析过程中推理缺乏有效的理论和法理支撑,论述苍白无力,流于形式,导致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必要的说理桥梁;有的判决书自说自话,尽管所说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但是脱离了争议焦点,没有说清指控和辩护的是是非非,没有阐明支持和不支持的理由。例如,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说理部分却对此只字不提,只是在被告人主观过错上大费笔墨,答非所问,结果自然难以令人信服。
刑事裁判文书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在司法理念上,存有重打击犯罪的倾向。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认为只要不明显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必要详细表述;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一些如非法证据、证据瑕疵等问题,有意回避或者轻描淡写。2.在指导思想上,对裁判文书写作重视不够。一些法官认为只要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审判程序上没有错误,裁判文书好一些、差一些无碍大局,认真撰写裁判文书的热情不高,裁判文书甚至不如审理报告写得好。3.在司法能力上,驾驭案件的能力不足。对证据材料不善于归纳总结,要么不写证据的证明内容,要么一字不漏地简单复述证据;透过在案证据推导案件事实的思路不清,排列证据顺序杂乱,缺乏逻辑性,对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讲不透彻,干脆不讲;对立法本意理解把握不准,讲不好法律条文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具体原因和理由,对裁判说理有顾虑和畏难情绪。4.在客观条件上,审判压力制约裁判文书制作。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多、审理周期短,法官确实没有时间在裁判文书制作上下功夫精雕细琢;一些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素有积怨,案件起因比较复杂,因客观原因,法院无法对案件的具体起因和被害人有无过错作出认定。5.在内部管理上,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对刑事裁判文书的评价,尚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评查结果缺乏权威性;法官业绩评价,主要看结案数量、审判质量和社会效果,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在考核之列或所占比重微乎其微。评价和激励机制的缺失,使得法官难有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动力。
四、刑事判决书制作的改进建议
提升刑事判决书制作水平,需要刑事法官切实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切实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审判对侦查、起诉的监督制约作用,为裁判文书制作打下良好基础;切实深化对裁判文书所承载的诸多功能的认识,提高精心制作裁判文书的行动自觉;不断强化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逻辑思维、法律适用乃至文字表达能力。在法院内部管理上,要做好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简案简办,使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撰写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建立刑事裁判文书的评价体系,把裁判文书写作质量纳入法官业绩考核,激励法官下功夫制作裁判文书。最高法院应当加大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证明标准的社会普及力度,提高公众的认同度,减轻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社会压力。
就刑事判决书制作本身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如实表述辩解、辩护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基本要求,也有助于法官对照辩解、辩护意见检视审判活动,防止忽略和遗漏应在审判中解决的问题。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无论是关于事实证据,还是定罪量刑,乃至诉讼程序,都要在庭审中予以明确,且在判决书中予以准确、全面地体现。对于自相矛盾的辩解、辩护意见,在庭审中要求辩方予以释明,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内容相同、明显重复的辩护意见,予以概括归纳表述,但应当忠于辩解、辩护意见原貌。
(二)准确叙述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事实是裁判案件的基础。裁判文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首先是证据事实,为此,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三个必须”:第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第二,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第三,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们在写案件事实时,要用“三个必须”来检验,确保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证据事实的要求。其次,裁判文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法律事实,凡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审理查明且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清楚。实践中,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可以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地、何时,基于何种目的、动机,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应当仔细审查是否写清了“七何”要素。因一些主客观原因,无法对有些案件的具体情节作出认定,在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涉及整个案件的根本性处理的情况下,也可对此作概括认定,如多次行为的概括认定、犯罪数额的概括认定、犯罪结果的概括认定。至于那些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没有必要搞清楚。
(三)清晰表明对证据运用的分析论证。一份好的刑事判决书,不仅案件承办人自己清楚案件事实及这些事实有着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判决书,使得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裁判有一个理性的认可。因此,对证据罗列、排序、分析、论证尤为重要。1.对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进行高度归纳并反映在裁判文书中。证据并非写得越长越好,关键要写明所采信证据的证明力,为此,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合法程序、证实的内容,对证据的概括要不失原意。2.关键证据与事实之间、关键证据之间应做到相互印证。对于庭审中宣读出示的证据可以不必全部列举,但事关定罪量刑内容的主要证据必须列举,而且要列举到位,既要保证一定的数量,还要保证相应的质量,使关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合理排除,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次要证据的表述可以从简。3.按照案件事实的时间先后、逻辑顺序等主线将多个证据作有序排列。一般可按照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时间顺序排列,兼顾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例如,对作为物证运用的作案工具,应先写提取过程,再写相关鉴定结论。全案证据的一般排列顺序是:(1)证明发生犯罪事实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3)证明自首、立功、累犯、再犯等量刑情节的证据。证明同一事实或情节的证据排列为一组。同一组的多个证据中,可将客观性证据列在前位。(4)对证据矛盾、证据异议要全面反映并写明采信结论。例如,对于被告人庭审翻供的案件,应写明其庭前供述和庭审中供述的内容,并通过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决定采信何种供述;再如,对于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内容,也应通过审查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作出采信与否的说明;再如,对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要根据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精确写明各间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共同指向。
(四)切实增强说理的针对性和充分性。应围绕着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综合运用事理、法理、文理进行充分说理,做到以理服人,提升裁判的公信力。就事实认定发生争议的,就要用案中证据去证明、去评判;对证据有不同质证意见的,就要根据证据的“三性”特征及证据规则去采纳、去采信;就定罪问题发生争议的,就要用犯罪构成理论去分析、去论证;对量刑有不同意见的,就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去裁量、去把握;对案件中的过错问题有不同认识的,就要依社会生活中公认的道德标准、是非曲直去批驳、去说服。说理要适当,对于共性问题,应概括归纳,集中分析;对于个性问题,应逐一评析,不可回避。说理要严谨,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逻辑分析要前后一致,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文书回应内容要前后一致,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内容阐释上要前后一致,避免说理不当。
(作者单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