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调研报告
2015-02-06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调研报告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案件总量较大、增幅较快,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大
以著作权及邻接权为例,2009年,山东省三级法院受理民事一审著作权案件共计785件,①相关数据来源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约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34.8%。之后,案件数量一路攀升。至2012年,全省法院受理民事一审著作权案件数量达到2358件,同比增长102.4%,成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2013年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1560件的高位。2014年上半年收案1035件,同比上升33%。同时,著作权案件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中占比超过30%,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主要类型之一。
(二)传统文化和新兴文化领域案件不断增多
1.传统文化媒体涉案数量增多。传统文化媒体,如报刊、杂志、书籍等,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增多。在调研的1064件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中,②为了考察山东省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案件类型、案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民事纠纷案件为考察对象,2014年8月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选择地区为“山东”,案由为“著作权和邻接权”,裁判时间为“2009.01.01-2014.06.30”,从搜索结果中搜取著作权和邻接权民事案件共1064件,其中2009年度192件、2010年度60件、2011年度108件、2012年度407件、2013年度294件、2014年度3件。就有160件为侵害摄影作品或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报刊、杂志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图片等。此类案件的增多,一方面与图片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省出版发行领域对司法保护和司法宣传需求的加大。
2.盗版图书类型更加集中。涉及图书出版的侵权案件在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仍占一定比例,在调研的1064件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有65件为侵害图书著作权纠纷案件。且近年来盗版图书类型更集中于教辅类、专业技能考试类图书,如会计资格考试类、司法考试类等,此类诉讼增多表明我省特定图书领域的司法需求增大。
3.网吧、KTV等休闲娱乐行业成为案件高发区,维权主体开拓市场诉讼目的明确。以2012年为例,软件、影视、音乐类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提起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指控网吧向客户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平台、安装盗版单机游戏软件,或KTV经营业主向客户提供未经授权的歌曲和MTV点唱服务。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纠纷多达1474件,占全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62.5%。同时,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开拓市场的诉讼目的越来越明确,即与KTV经营者达成长期许可使用协议。
4.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数量及类型增多。自2010年开始,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至2011年网络著作权案件已超过399件,成为主要的著作权案件类型。涉文化类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又集中在域名权属、动漫游戏、电子商务、数字出版、制图和操作软件、网络图片视频等新兴文化领域,且大多与社会公众已经习惯并有所依赖的网络数字生活密切相关。
5.案件标的额不断攀升。近年来,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从低于1万元的小额诉讼标的,不断攀升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额。如济南中院受理的浙江华谊兄弟营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诉请标的额高达1.2亿元。另有多起电视台被诉影视作品侵权纠纷标的额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版权带来的产业效应日益凸显。
(三)案件类型的地域特色突出
山东各地文化资源丰富,文化产业也各具特色,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各地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的地域性特色突出。如淄博中院对“陶瓷产业”的司法保护、济宁中院对“水泊梁山”旅游资源的保护、③参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滨州中院对“滨州民间剪纸”的保护、④参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聊城中院对“景阳冈酒”的保护等,⑤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聊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都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商业维权案件及维权创新主体增多
“商业维权”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出现的普遍现象,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维权案件也占较大比例。在我省近五年来审理的1064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有795件案件属于商业维权的关联案件,占整个著作权纠纷案件的74.71%。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文化创新主体参与到司法维权队伍中来。以2013年度为例,我省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维权主体的数量从2012年的53个增长为97个,增幅达到83%。
(五)侵权赔偿额确定方式单一、裁判标准不统一
由于文化权利人在维权诉讼中难以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亦难以取证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一般均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来确定其损失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亦主要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考量法定赔偿数额时,我省各地市法院针对不同的作品类型,创造性地适用了不同的考量标准,主要包括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相关付费标准、作品定价,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数量、侵权行为性质、范围、情节,以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支出等。
二、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司法理念不适应技术和商业形态的快速发展
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是经济文化发展以及文化创新商品化的产物。文化类知识产权作为文化产业要素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文化市场调整功能越发凸显。以著作权为例,新媒体和信息交流平台快速发展,涉及动漫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网络环境下的新型著作权纠纷持续增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已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直接与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相关联。过度加大技术提供者的责任可能会抑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也阻碍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因此,更新司法理念,从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角度来确定侵权事实、认定技术提供者责任边界等,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文化类案件呈现新特点,增加了案件审判的难度
1.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难度加大。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条件,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根据不同作品特点,需合理确定司法保护强度的案件逐渐增多,对作品独创性认定的难度也不断增大。如在“张志强诉李俊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⑥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李俊成发放的印刷品除部分章节外,其余绝大部分章节与张志强编著的作品相应内容一致,有的段落加以删减或增加部分语句,或表达方式有所变化。如何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如何对具体内容的表达方式、实质内容进行甄别,成为案件审判的难点。而在涉及工程设计图、汇编作品、科学作品等不同领域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时,因作品属性、所属领域的作品现状、创作空间等均不一致,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亦不一致,对不同作品的独创性如何认定也存在难题。
2.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型文化类案件不断增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挑战。如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⑦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是全国首例涉及将海洋生物模型制作成城市雕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属于著作权保护中的新类型案件。对于海洋生物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被告将海洋生物模型制作成城市雕塑是否构成对原告模型的侵权等问题,均是该案的审理难点。再如,“青岛出版社诉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⑧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也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因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受理条件、侵权认定标准等在相关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该案的一审法院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后亦认为参照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受理条件处理本案并无不当。然而对于新类型案件在相关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仍是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增大。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已成为主要的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如何进行认定,以及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成为审判工作的难点。如在北京优朋公司诉滨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了相关电影频道,通过上述电影频道可以搜索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该影片可以通过土豆、优酷等播放地址点击播放,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提供的是内容还是链接服务,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等是本案的难点。司法实践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准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如何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网络侵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如何认定、公证证据如何采信等问题,亦亟待明确适用规则。
(三)法律适用尺度不统一,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有待加强
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多、关联案件多,我省各地市法院在对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关联案件的裁量尺度上,还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在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上,不同的法院对作品创作性高度的要求存在不同;对报刊、杂志等在使用图片、摄影作品时的审查义务要求不同;对KTV所用曲库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判赔标准不同等。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也凸显出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还亟待加强。
(四)裁判水平地区差异大,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司法能力有待加强
文化产业与事业的发展与地区经济水平紧密相关,从课题组调研的情况来看,济南、青岛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作品登记数量多、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市场活跃、参与文化主体多。相应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类知识产权纠纷新型案件多、复杂程度高、审理难度大。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官的裁判水平高、理论层次高,驾驭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能力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案件类型较单一,以关联案件为主,知识产权法官的裁判水平不够高,法律适用的理解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能力都较弱,难以对当地文化建设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加强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更新司法理念,用发展的思维保护文化创新
在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贯彻“强化利益平衡;强度与高度协调统一;妥善处理权利保护、产业发展和信息传播关系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保护基本政策,⑨孔祥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3月版,第47-55页。通过科学界定不同类型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既防止文化创造者滥用知识产权,又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和运用。同时,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切实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尤其是对侵犯具有重大影响和有较高经济效益的文化权益的判赔力度,加重对盗版、仿制、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等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1.加强文化类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针对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相关诉讼制度。注重发挥科技专家在提供宏观政策咨询、技术专业问题和协调解决纠纷的作用。结合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推广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完善专家陪审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文化类知识产权审判的保密令制度,解决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解除当事人维权的后顾之忧。
2.有效发挥诉前临时措施的独特作用,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针对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权利人取证、举证难的问题,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于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积极受理、迅速审查并及时执行。对于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的,只要权利人符合诉前禁令的程序和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诉讼指引,引导文化类案件权利人探索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获取侵权及获利证据。
(三)延伸司法服务,提升服务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的司法能力
1.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适应地域特色文化发展的需求。对本辖区内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的司法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并制定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措施。如选择当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文化创新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联系点”,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调研工作,了解企业在文化创新发展过程中对司法保护的内在需求,探索结合地方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文化类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2.积极开展文化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在文化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高发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如针对网吧、KTV等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当地工商局、版权局、文化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引导知识产权使用者合法、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电子信息公证证据不规范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敦促规范公证行为等。
3.协调执法与司法,形成文化领域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合力。对于文化类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版权、工商等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应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文化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力。如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探索文化类案件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工作,拓展文化类案件调解的新途径等。
(四)拓宽监督指导途径,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1.强化文化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通过司法文件、会议纪要和典型案例的裁判批复等形式,明确文化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一些较为突出的审判实践问题,特别注重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如针对涉及KTV、网络著作权纠纷、作品独创性认定等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标准。
2.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我省法院在保护本地特色文化产业和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有益的审判经验,如山东省高院在审理“刘艳英诉杨文学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总结出的对文字作品如何进行独创性认定,以及对是否构成抄袭进行实质性比对的司法经验;青岛中院在审理“西门子软件有限公司诉青岛海隆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国外著作权人进行平等保护和适用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总结的司法经验;各地市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对相关考量因素积累的司法经验等。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经验的总结,针对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较系统的指导性意见,进行推广适用。
3.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创新审判指导方式。探索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建设。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理论分析和编辑出版,指导审判实务。针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应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
4.加强文化类知识产权审判调研,提供理论基础支撑。如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调研、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调研等。通过调研活动充分了解和掌握文化类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现状和动态,以及时有效地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司法能力
1.着力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着力选拔和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并保持审判队伍的稳定性。针对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精心选择、积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
2.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培训,重点针对当前文化类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尤其加大对我省中西部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支持力度,推动全省法院文化类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
责任编校:王文斌
*课题主持人:王淑玲;课题组成员:黄强、毕青龙、陈燕萍、李兴明、刘雪丽;执笔人:陈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