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1-31田甜
田 甜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国际经济法,其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早已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国际经济法固有的课程特点决定了其授课和学习难度相较于其他国内法而言更大,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特点
(一)涉外性较强,距生活较远
尽管从理论上讲,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这些内容都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范畴;但从当前国际经济法教材编排及教学大纲来看,国际经济法教学基本都是围绕其“国际法”部分,尤其是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等内容进行,国际贸易法教学尤为明显。这也正是国际经济法学的“特色”内容和学生学习、理解的重点。相较于国内法,这些“国际性”法律往往由一些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或者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个人制定或使用,涉外性较强。国际经济法在内陆地区司法实践中就更为有限,相关知识总体距现实生活较远。
(二)体系庞杂,兼具交叉性
主体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其包括的法律规范,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范畴,而是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1]。知识体系非常庞杂,综合性和多层次性特征明显,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此外,该法还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内经济法、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在某些领域互相联系并相互重叠,交叉性特征较为显著。
(三)实践性较强,理论更新快
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国际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调整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逐步丰富和发展。国际经济瞬息万变,这也就决定了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较于传统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言,理论更新更快,更复杂。比如调整电子商务的国际法律规范就是伴随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国际商事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伴随国际贸易实践不断修订。而国际经济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也恰恰证明了其实践性强的特点。
二、内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教材编排有待革新
教材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和基础,对教学效果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当前高校使用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在内容编排上普遍存在一定问题。
1.理论性过强,不适合学生自学。学科体系庞杂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经济法教材在内容编排上也必定较为繁杂。例如,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共6篇29章;王传丽主编的《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体系虽有所简化,但也有13章,且每一章又分若干节;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仅“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章就有近百页。国际经济法学时非常有限,若除去实践课,靠教师在课堂上将所有内容讲授完基本做不到,相当部分内容必须靠学生自学完成。而学生在自学中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当前国际经济法教材偏重理论性和学术性,基础知识的表达过于晦涩生硬,也缺乏实务方面的内容和便于学生查阅学习的经典案例,这对缺乏实务经验的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学习起来必定过于抽象,对有关问题也难以理解[2]。教材不适合学生自学,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降低,必然导致过于依赖课堂上教师的讲解。
2.内容陈旧,更新缓慢。国际经济法实践性强,理论更新较快。所以一本好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必须不断及时修订和补充,力求反映当今国际经济的新变化和新趋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以及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的实际修订而成。但当前我国国际经济法教材在内容编排上普遍具有理论落后于实践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教材内容陈旧,没有引入国际经济法理论界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发生的热点、难点及其有争议性的问题避而不见[3]。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蒙特利尔公约》和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鹿特丹规则》等新的理论知识,截止到2013年,国内大部分国际经济法教材尚未更新。教材不能“与时俱进”,陈旧的知识无疑对教师备课和学生学习都是一个新负担。
3.重叠编排现象严重。交叉性的学科特点造成了国际经济法教材在体系编排上难免会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重叠。比如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经济法主体”部分与国际公法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往往也是国际私法教学中的常规重点;国际技术贸易法同国内知识产权法部分内容有重叠;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及外资法等内容与国内经济法和商法内容也有重复。教材间知识点重复编排容易造成相同的法学理论在不同的课程中被重复讲授,大大浪费了教学资源,增加了学生负担,也使学生容易产生厌学心理。
(二)教学手段单一,案例教学效果不佳
1.“灌输式”教学方式仍占主导。通过对当前内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学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传统的“灌输式”教学仍然是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基本手段。教师作为课堂主体的传统地位没有动摇,课堂讲授主要以基本法律概念、特点、性质比较和分析等常规法学内容为主。实践性教学极其缺乏,学生在课堂上忙于做课堂笔记,缺乏与教师互动,课堂气氛沉闷。这种侧重于法律条文解析的教学方式显然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往往使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导致学生学而生倦,学而生厌。
2.案例教学开展面临种种障碍。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联系较强,因此实践教学尤其是案例教学非常重要。不同于国内民法和刑法等案例可以直接取材于生活,既有现实性又有趣味性。国际经济法中的绝大多数案例(特别是真实的案例)都较复杂,尤其是国际贸易法、投资法等领域的案例法律关系往往不仅多且存有交叉。课堂上过长的案例讲解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一旦删减真实性又会降低,容易引起学生的视觉和听觉疲劳,使互动只是停留在“你问我答”的低级阶段。
此外,现有的国际经济法案例辅导资料也普遍具有内容陈旧和重点不突出的特点。这些案例要么来自真实案件,所涉理论问题多,案情的介绍、分析和讨论需要占用大量的课时;要么是根据某个具体的知识点而专门“设计”的案例,学生回答这些问题时只要死记住一个知识点就完全可以看出考察点,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得不到提升,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一定的局限。
(三)双语教学难以开展
双语教学即除外语课程外的,使用以外语为主教授或外语讲授占50%以上课时的课程[4]。不可否认,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特点和教学内容决定了其较于其他法律学科来说更适合双语教学,开展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但目前在内地开展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实践中面临一系列难题。
1.高素质的双语教师匮乏。教师进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前提是必须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外语能力。但从国内法学院现状来看,内地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普遍缺乏双语教学人才,高水平双语教师更是缺乏,极大地阻碍了双语教学的顺利进行。
2.双语教材稀缺。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离不开内容全面、系统性强的高质量双语教材。然而,我国法学界对双语教材的研究尚不成熟,各法学院在教材的选用和参考的书籍也不尽相同。当前,高质量双语教材稀缺已成为制约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顺利开展的瓶颈[5]。
3.学生接受能力较差。国际经济法课程涵盖大量以英文拟定的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又涉及大量经济学和法学专业术语,专业词汇的用法也有诸多独特之处,因此对学生的专业英语、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要求。以英文为主的双语教学授课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听读能力,但是内地学生大多存在英语知识,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足、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学生对双语教学接受能力总体偏低且不均衡,师生缺乏互动,有的学生甚至因此而丧失了学习积极性,双语教学效果不佳。
(四)不能正确处理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1.以司法考试内容为教学中心现象突出。在“实用论”日趋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内地高校法学教学向就业压力低头的现象非常突出。国际经济法教学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就是追随学生在国际经济法学习中的功利化态度和要求,将司法考试而非培养方案作为教学方向。在教学过程中,忽视甚至删减司法考试不考章节的内容,忽视国际经济法导论部分基础理论的学习,主要侧重于国际经济法分支中的具体知识尤其是国际贸易交易法和国际贸易管理法等其他具体分支中的某些内容授课。这种局限于司法考试考核知识点进行教学的方式无异于把国际经济法课堂作为准备司法考试的场所,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必将导致法学教育的空洞化,这不仅是对国际经济法正常教学秩序的巨大破坏,也是对学生本科阶段完整系统的知识结构体系构成的巨大阻碍。
2.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习缺乏兴趣,学习过于功利。国际经济法学科特点不可避免造成了学生在学习国际经济法过程中的畏难情绪,甚至可能从一开始就会产生抵触心理,这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顺利开展无疑是一个障碍。大部分高校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所采纳的传统教学模式,又让学生感觉国际经济法比较抽象,学习难度较大,因此对这门课程普遍缺乏兴趣。很多学生坚持“国际经济法无用论”,觉得自己身居内地,以后不会从事国际经济法相关实务,国际经济法知识对以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唯一用得着国际经济法的就是司法考试。因此就基于通过司法考试的功利性需求,以考核知识点作为学习国际经济法导向,而忽视基础理论的学习。
三、内地国际经济法教学问题解决对策
(一)补充更新知识,克服教材难题
1.选用表达简练,体系完整的教材。必须对当前的国际经济法教材进行改革,力争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知识表达清楚简练,增添国际经济实务方面的内容和经典案例索引。同时紧跟国际经济法最新理论和实践动态进行内容更新,增强学生自学掌握国际经济法知识的可行性。
2.教师更新教材知识。对于当前教材内容陈旧的问题,教师应更新理论前沿知识,力争在教学中理论知识紧跟国际经济法实践发展。选择高质量的教辅材料弥补教材不足,引导学生通过分析案例加深对最新实务知识的了解,同时引导学生关注国际经济时事和最新理论动态,提升新知识的自学能力。
3.加强沟通,避免重复讲述。就知识体系来说,学科知识的划分问题不是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能解决和讨论的问题。要避免基于教材重复编排导致重复讲授的现象,学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教师能够相互沟通,在具体内容由哪门课程讲解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在授课学时和具体内容方面适当安排,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改革教学方式,多种教学手段并用
1.采用讲授为主、多种教学手段并用的教学方式。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虽然存在种种不足,但其作为内地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主要方式的地位依然不应动摇。讲授式教学方法作为学生最为习惯的教学方式,本质上最能反映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特点和要求。此外,课堂讲授也有助于学生合理知识结构的构建。国际经济法必须以实践性、讨论式、启发引导式为授课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所以在改进传统讲授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经济法自身特点,创新教学模式,运用案例、讨论式、模拟式、法律诊所等多种教学法,充分发挥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同时注意合理分配课堂教学和自学学习时间,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改革案例教学。首先,要对案例内容进行科学设计与合理运用。并非所有的案例都可以在教学中使用,必须是有“教学价值”的案例,即能够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案例[6]。如 WTO、海事法院、国际仲裁机构审结的最新的一些案例都可以作为课堂上使用典型案例的来源。国际经济法案例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需要教师广泛搜集资料,整合经典案例。如何将真实的案例改造为课堂上长度适中、具有说服力、最终达到良好教学效果的案例,这对教师和学生也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其次,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发挥多媒体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可以选择视频案例,同时注意要科学规划案例教学的时间分配。突出多重或多视角的理论分析,努力将案例教学的过程设计成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切实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过程。
(三)审慎开展双语教学
在双语教学面临一系列难题的现实情况下,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还很难一步到位,完全用英语讲解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在现阶段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内地高校开展双语教学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
1.运用“过渡型”教学模式。当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主要有“浸入式”和“过渡型”两种模式,鉴于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与“浸入式”教学模式还有很大的差距,“过渡型”教学模式是当前内地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最佳选择。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组织决议等“国际法”渊源都是用英语做准文本,因此对于其中的重要内容,比如CISG、Incoterms、UCP、URC等,尽量都选用英文文本作为双语教学的基本材料。但是在解释与中国法律思维差别比较大的概念和原则时,要适当地用中文讲解英文内容,确保学生理解所讲授内容。对特定的英文法律概念,应向学生提供清楚的解释或定义,并仔细确认学生理解概念的意思,然后再展开对该概念的讲述。
2.以“专业第一”为指导思想。2001年,教育部引入“双语教学”的初衷之一就是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运用外语处理专业法律问题的能力。从当前实践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虽然使用的是英文资料,但却用中文讲授,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最终演变成了法律翻译课,致使学生在课堂上只注重英语翻译而忽视专业知识的学习。本来国际经济法的课时相当紧张,双语教学在单位时间内学生能接收的信息量则明显少于中文教学,这样就造成了课堂教学资源的极大浪费。
现阶段,双语教学改革难度较大,完全用英语讲解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以“专业第一”为指导思想,因为英语是教学工具而非学习对象,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才是进行双语教学的主要目的。因此,双语教学应以学生能够很好地理解专业知识为前提,对浅显易懂的专业理论知识用英语讲授,难度大的部分则辅以中文详细讲解。
(四)正确处理教学与司法考试关系,提升学生兴趣
1.正确处理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尽管法学教育不应等同于司法考试培训,但这并不是说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无关。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结构性调整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正确处理国际经济法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是教师和学生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学教育如果能够在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上根据司法考试的具体应试科目和命题方式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将会更加切合实际。以司法考试为契机,促进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改革,也是激发学生求知欲的一种好办法。因此在实践中,可以开展以司法考试题目为导向的案例教学,选择司法考试真题作为案例教学的资料。在讲解课本主要知识点之后,结合教学内容,把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相关真题作为练习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解答,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实践中也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多法并用,提高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兴趣。国际经济法学习需要有基本的方法论作为指导。教学过程中,笔者在提升学生学习兴趣方面总结出一些经验。
第一,构建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授课伊始,有必要强调国际经济法对于司法实践和司法考试的重要性,提升学生对国际经济法重要性的认识。另外,鉴于国际经济法章节很多,内容庞杂,先构建国际经济法框架非常必要。尽管国际经济法教材章节编排不尽相同,但课程体系基本一致,一般分为导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六大模块,将其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学生掌握的就不再仅仅是国际经济法单独的知识点,而是国际经济法体系下的一个具体的知识点。同时,在国际经济法具体分支教学中,也要构建个各模块的体系框架,这种点面结合的教学方法,既有利于学生全面把握各模块知识,又利于教师在有限的课时讲解中突出重点,提高学生兴趣[7]。
第二,做好相关知识铺垫。为了方便学生理解,教师有必要先给学生普及相关基本知识,逐渐过渡到具体知识的讲解过程中。比如以国际货物贸易法为例,国际运输法、保险法以及支付法领域,在涉及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时,让学生先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形式及常识,保险法基本知识;在讲解国际贸易术语前介绍贸易术语的性质和特征,在涉及国际贸易支付法时先用票据法的相关知识做铺垫。经验表明,这种方法对减轻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压力,使各个知识点融会贯通效果显著。
第三,比较法贯穿始终。经济全球化促进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现代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要求有一系列详细的共同法规和政策来使全球市场发挥功能[8]。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方面具有趋同性,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紧密相关。借鉴国内法的教学方法,对于降低国际经济法学习难度及加强各学科之间的融会贯通有着重要的作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教学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约救济等内容与国内买卖合同的法理基本一致。学生已经有国内民商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基础,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尽管是国际经济法重点,但完全可以简单讲解。比较法既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又可以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对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大有裨益。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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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坤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105-106.
[4]莫世健.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式思考[J].中国司法,2007(6):85-91.
[5]曾文革,杨暑东,周钰颖.《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式选择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5(4):100-104
[6]朱广东.国际经济法互动式教学方法的创新规划[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5):182-184.
[7]胡宏雁.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再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144-146.
[8]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M].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4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