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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票坐票同价销售”背后的法学思考 ——兼评“丁昌祥诉北京铁路局无座车票价格案”

2015-01-31李亮辉

中原工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竞争法正义权利

“站票坐票同价销售”背后的法学思考
——兼评“丁昌祥诉北京铁路局无座车票价格案”

李亮辉

(中原工学院, 郑州 450007)

摘要: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葛锐诉郑州铁路分局至今10余年,铁路部门因公益诉讼站在被告席的次数已不少于10次。这些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但深究诉讼中原、被告博弈的过程,其中折射出的经济学、社会学及法学问题不容小觑。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培育法治信仰、优化法治环境,方能实现法治“中国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垄断行业;竞争法;正义;权利

收稿日期:2014-02-12

作者简介:李亮辉(1979-),女,河南南阳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文章编号:1671-6906(2015)02-0078-03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1-6906.2015.02.018

Abstract:Gerui vs Zhengzhou Railway Bureau from 1998 to date, more than 10 years, according to incomplete statistics, the number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railway department stood on the dock has not less than ten times.These lawsuits in a certain extent promoted th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but digging into the central plains, the game process, which reflects the problems of economics, sociology and law, is worth further exploration.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reform and comprehensive, nurturing faith in the rule of law, and optimizing the legal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ule of law, “China Dream”,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1问题的提出

1998年河南人葛锐以郑州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起诉郑州铁路分局,葛锐在二审中胜诉,法院判决郑州铁路局返还其3角钱入厕费;山西人郝劲松在2004年内与铁路打了4场官司,均与火车退票、消费不给发票有关;2006年丁昌祥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败诉,社会各界从此展开了关于铁路运输站票、坐票同价销售的热议。2014年1月21日,广州市民雷闯再次以“站、坐票同价”为由状告铁路部门[1]。以上诉讼标的额不大,原告均为普通老百姓,而被告则都是号称“铁老大”的垄断行业寡头。

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此进入了社会改革不断推进、经济迅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时代。中国经济入世后10余年飞速发展,在 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带动了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普通百姓逐渐从不懂法、厌诉、惧诉转变为主动了解法律、亲近法律、求助于法律。中央电视台1套开播于1999年的《今日说法》栏目,早已成为中国百姓必享的“法律午间大餐”,栏目的高收视率印证了老百姓法治意识的觉醒和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渴望。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迫切需要与之匹配的法治环境,然而当前中国立法的相对滞后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人治时常超越法治的诱因之一,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向世人昭示:全面深化改革已成为当代中国不可动摇的前进方向,法治则必将为改革全面深化保驾护航,社会各界都期待着能够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有序的社会转型。

铁路系统在计划经济时期养成的“铁老大”作风,在进入21世纪初期仍无明显转变。“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中国铁路,长期处于无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业生态环境,导致铁路系统少服务意识、无视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管理、服务漏洞多,乱收费、经营服务不提供发票等现象十分普遍。这与金融、民航、电信等其他传统垄断行业历经改革后的全新服务形成了鲜明对比,也导致普通消费者频频对之提起公益诉讼。与此同时,铁路系统亦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目标。

2垄断行业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为满足供需严重不平衡矛盾,我国各垄断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开启改革大幕,引入竞争。但由于涉及范围不广,对各垄断行业并未产生深刻影响。从20年前的中国联通成立、与中国电信形成双寡头竞争格局为起点,电信行业率先实现政企分开。至今,电信行业已形成了移动、联通、铁通、电信、网通、卫通等“5+1”的电信竞争格局。与此同时,电力、民航、金融、邮政等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纷纷探索深化改革之路,至2013 年年底(除铁路行业之外),已逐步形成了政企分开、市场竞争、产权多元化以及相对独立监管的格局[2]。

以率先深化改革的电信行业为例,2014年一季度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净利润分别达到252亿元、55.47亿元和43.9亿元[3]。 改革滞后的铁路行业却因政企不分、竞争活力不足发展缓慢。可见,无论是政企分开还是引入竞争,无论是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还是监管模式调整, 垄断行业改革的基本方针应是坚持市场化,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从而使市场竞争机制发挥最大的效应。

2011年,铁路行业高官贪腐案件、高铁运营事故迭出,加之消费者针对铁路的公益诉讼频现,媒体将铁路行业推上了风口浪尖,改革滞后产生的种种经济、社会及法律问题促使铁路系统加快改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悄然悬起。2013 年公布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宣布铁路实行政企分开:原铁道部各项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的企业职责由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不再保留铁道部。虽然铁路改革大幕已开启,但铁路市场仍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一家独舞,难免重蹈以往竞争缺失之覆辙。如何形成铁路市场有序竞争的良好局面,以满足社会各界当前对高效、优质铁路服务的需求,还有待新思路和科学的顶层设计。

3丁昌祥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的法理辨析

3.1案情简介

该案以丁昌祥二审败诉告终。二审法院判决及最高院的主要评析意见概括如下:第一,铁路客运票价定价权属于铁道部及国务院,作为承运人的北京铁路局无权制定和变更票价。关于无座票的价格,政府有关部门并未特别对此作出规定,故北京铁路局依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以同期硬座车票价格出售无座票的行为并无不当。第二,丁昌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北京铁路局已明示、告知其所乘车次价格、乘车时间、车次以及是否有座号等信息的情况下,自主、自愿选择购买了无座票,其与北京铁路局之间所订立的铁路客运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平等、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被上诉人利用自身优势使得双方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第三,从无座票产生的社会原因看,铁路运输企业运量与运能不足矛盾在春节期间凸现,允许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座票,对于缓解春运压力、确保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丁昌祥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返还多收取的5元车票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应予维持[4]。

3.2“站、坐票同价销售合法”背后的法学思考

虽然丁昌祥二审依然败诉,但“站票、坐票同价销售合法”引来社会各界频频质疑:法律究竟彰显了正义亦或正成为非正义的借口?审视二审法院判决及最高院评析意见,可梳理出以下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一,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无座票价没有特别规定,铁路局即按同期硬座车票价格出售的行为并无不当之逻辑是否合理?从目前的铁路定价来看,客运定价是存在因席位差异而有明显价差的。比如,客运票有票价不同的硬座、软座区分;硬卧的上、中、下铺价格不同,软卧的上下铺价格也有差别。可见在运输距离相同的情况下,席位条件差异而产生的差价是实际存在的。此外,2014年1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胡亚东在回应关于无座车票票价问题时表示:“铁路客票的站票是历史形成的……考虑实施(差价)的话,技术上的操作难题也比较大。因此,目前还没有考虑无座票票价的改动。”[5]因此,铁路总公司现有定价制度事实上承认站、坐席位差异,但囿于技术操作障碍,出于方便管理、保护自身利益角度,实施了霸权性的强势定价行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当前,铁路总公司应重视站、坐席位差别客观事实,尊重乘客公平交易权利,努力克服自身技术障碍,合理区分站票、坐票价格,改变以往垄断行业的强势定价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两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涉及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1990年颁布的《铁路法》以及铁道部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均为上世纪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而至案件审判时我国的经济社会已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些近20年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计划经济、价格垄断、行业垄断的痕迹依然可见。铁道部自己颁布《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何谈对弱势群体乘客权利的保护呢?适用这些法律法规来规范“铁老大”,法治公平正义的天平会向谁倾斜呢?此外,从诉讼法角度看,该案由当时的铁路系统内部法院来审判作为被告的铁路局,被大众戏称为“儿子审老子”,其公正性又该如何评估呢?

第三,从合同法角度看“别无选择的自愿”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真正的自愿”。该案两审法院认定原告在明知所乘车次价格、时间及是否有座号等信息的情况下,选择购买无座票,因此客运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众所周知,铁路运输市场至今唯有铁路总公司一家、别无分店,在这个独家垄断的市场中,铁路自行定价销售,乘客别无选择地签订“格式合同”,乘客这种“别无选择的自愿”同样被法院不由分说地强势认定为“平等、自愿”,显然有违合同法合同自由、诚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从竞争法视角看垄断行业定价。法院认为,从无座票产生之社会原因看,铁路运输企业运量与运能不足矛盾在春节期间凸现,通过允许出售无座票,对于确保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无座票与有座票等价销售无疑是铁路价格垄断和行业垄断的结果。尽管铁路在传统上被认定为自然垄断行业,似乎应跳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但当前我国铁路行业的管理理念、体制及发展状况均远远滞后于时代要求和民众期盼,唯有尽快修改《铁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引入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培育有竞争活力的铁路企业,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铁路运量与运能严重不足、发展滞后的窘境,使其重现生机与活力。

4结语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耶林在其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说:“无人能从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那里,抢走他所拥有的宝物……。”[6]诚然,这样的权利意识需要社会的积极培育。虽然现实中,因中国法治环境尚存不少瑕疵,使为权利而斗争需要付出的成本较高,导致不少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理性”地选择了沉默,但仍有一些人高举“公益诉讼”旗帜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成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无畏斗士。郑州人葛锐在要回了火车站收取的3角钱入厕费的同时,河南省计委依法做出了将郑州火车站违法收取的174万余元入厕费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尽管郝劲松的四场官司无一胜诉,但从2005年开始在火车上消费的乘客能拿到发票了,从2007年开始铁路春运不再涨价了。这些“小人物”的“大行动”令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开始悄悄地改正着自己的霸权行为,其强大的社会影响也必将唤起更多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战。

以上诉讼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立法和审判的进步。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将公益诉讼纳入立法,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此外,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相信我国公益诉讼未来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必将为彰显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美国法学家彼得·德恩里科曾指出:“‘关于法律的首要提问’源自一个更基本的问题:‘许诺了正义的法律,何以成为非正义的借口?’这种担心存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制度中,这个提问产生于人类对非正义的感受和对正义的渴望中。这种感受和渴望标志着人类的健康、远见、想象和勇气,而这一切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7]综上,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梦的新阶段,“站票坐票同价销售合法”现象不应成为此类案件审判的唯一结果。

参考文献:

[1]王晨.无座有座一个价,市民起诉铁路获立案 [EB/OL]. [2014-01-24].http://www.dfdaily.com/html/33/2014/1/23/1109868.shtml.

[2]范合君,柳学信.中国垄断行业改革的全景路径与总体趋向[J].改革, 2013(5): 34-35.

[3]钟慧.三大运营商2014一季度财报:联通最美 电信最苦[N].中国电子报, 2014-04-29(08).

[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174-181.

[5]曹滢,孙博.铁路总公司:暂时未考虑改动无座火车票票价无座有座一个价 [EB/OL]. [2014-02-04].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01/14/c_118964059.htm.

[6]鲁道夫.冯.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38.

[7]彼得·德恩里科. 法的门前[M]. 邓子滨,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409.

(责任编辑:陆俊杰)

Legal Consideration of “Standing Ticket and

Sit Ticket Same Price Sale”

LI Liang-hui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7, China)

Key words:monopoly industries;competition law; justic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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