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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战略的中国企业国际化路径研究 ——LED产业“337调查”的启示

2015-01-31沙德春,张艳侠

中原工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条款专利知识产权

基于专利战略的中国企业国际化路径研究
——LED产业“337调查”的启示

沙德春a, 张艳侠b

(河南农业大学 a.信息与管理科学学院; b.文法学院, 郑州 450000)

摘要:基于我国LED产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研究,分析我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国外专利战略的困境,并提出构建我国企业专利战略的措施和路径。面对困境,增强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建立专利预警机制,构建专利池,是我国企业国际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337条款;337调查;LED;专利战略

收稿日期:2014-10-10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L1422003);河南省重点软科学(招标)项目(132400411013 );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14A630015)

作者简介:沙德春(1982-),男,河南信阳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创新与管理。

文章编号:1671-6906(2015)02-0006-04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1-6906.2015.02.002

Abstract:Based on the case studying of China’s LED industry suffering from USA “337 investigations”, the patent strategy plights for China’s companies’ internationaliza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measures and means for constructing China’s companies patent strategy are proposed. Patent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is established, and patent pools are built. Enhancing the learning of fore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re the rational choice for China’s companies to realize internationalization.

国际化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必然选择,而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成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过程中遇到的巨大挑战与困境。由于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支付巨额产权费和侵权费,承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与成长压力。不仅中小企业如此,华为、中兴等国内大型高科技企业也同样被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官司所困扰。产生纠纷的产业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从传统的DVD、彩电到新兴的LED、生物医药等。加之国际专利钓鱼公司的运营操作,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更加复杂,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威胁也更加突出。因而,如何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减少纠纷中的经济损失,成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我国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为例,分析我国企业面临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的回应及体现出的问题,并提出构建我国企业专利战略的措施与路径。

1美国“337条款”与“337调查”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其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在修改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中位列第337条。现行“337条款”是指经199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节,在《美国法典》中为第19编第1337节[1]。“337条款”旨在防止外国厂商以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向美国出口或在美国销售外国产品,保护对象主要是受外国出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侵害的美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两类。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分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分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2]。

负责进行“337调查”的机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对于违反“337条款”的外国企业和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采取以下惩罚措施: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没收令。企业如果违反“337条款”被调查,依据普遍排除令,该产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出美国市场[3]。“337条款”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337调查”的申请,贸易委员会一般会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被诉企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必须在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诉企业不予应诉或选择沉默,就会被认定为侵权。而且“337调查”应诉费用昂贵,一般高达数百万美元。此外,“337调查”并不要求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它可由企业和个人单独发起,原告即使败诉也不承担任何赔偿[4]。由于诸多有利于原告的规定,“337条款”越来越受美国企业青睐,成为向进入美国的外国企业和产品发难的利器。据统计,从1974年至2008年2月底,共有637起“337调查”,其中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调查约80起,占调查总量的约13%(美国对中国大陆“337调查”的第一案始于1986年)。近年来,针对中国大陆产品的“337调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02年1月1日以前只有15起,占调查总量的3.2%;2002年1月1日以后共计62起,占同期调查总量的48%[5]。

2中国LED产业“337调查”案

2.1对中国LED产业“337调查”的发起

2008年2月20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指控全球多家企业在美生产和对美销售的LED侵犯其1项专利(专利号:US5252499),要求ITC对被申请人启动“337调查”。此次针对LED的“337调查”与以往调查有所不同,诉讼对象非常广泛,涉及中、日、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34家厂商,且主要是LED封装和应用企业。日本、中国台湾、中国大陆涉案企业最多。其中,中国台湾地区8家,大陆6家。中国内地6家被诉企业分别是:深圳市洲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凯信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雅佳誉电子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对LED“337案”开展立案调查,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4家企业最终出现在被调查名单之列。该案也成为首起中国LED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此案涉及出口金额超过1亿美元。目前,在中国与LED产业链相关的企业有1 700家。如果ITC判决中国企业败诉,ITC可能发布“普遍排除令”,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中国企业生产的发光二极管及含发光二极管的下游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对美出口。

2.2中国对LED产业“337调查”的回应

2008年3月20日,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宣布对LED“337案”立案调查的当天,洲磊科技有限公司就收到大量控诉其产品侵权的资料,当时该公司总经理林铭锋以为是ITC工作失误错发函件,未予理睬。不久该公司又收到专门针对该公司的大量律师函件,林铭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便即刻赶赴美国与对方律师进行证实并谈判。其他几家公司也先后收到控诉材料及律师函。国家半导体产业联盟得知此事后,高度关注事件的进展,在第一时间组织联盟专利池工作组、行业技术专家和专利律师对“337调查”案涉及的US5252499号专利进行分析,向涉案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商务部也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希望他们从行业大局和自身利益出发积极应诉。但是,进展并不顺利,佳光电子有限公司和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认为自身实力太弱,无力支付数额庞大的诉讼费用,因此放弃应诉,放弃美国市场。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洲磊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反复的利弊权衡,在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的劝说和商务部的鼓励下最后决定联合应诉。

尽管应诉困难重重,但两家应诉企业还是坚持到底。2008年8月中旬,为期近半年的中国首起LED行业的“337调查”案终于有了结果,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和洲磊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并取得了涉嫌被侵权专利的全球授权,避免了ITC对中国LED企业和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甚至“普遍排除令”的风险。

3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此次针对中国LED行业的“337调查”并未导致我国LED企业和产品被排除美国市场,但整个调查事件过程尤其是企业对调查的回应体现出国内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不足。由于受成长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影响,国内企业长期遵循“引进-吸收-再创新”的企业发展路径,关于专利、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的观念意识较为淡薄,申请国际专利的实力不足,主动性和积极性也较为有限,对国外知识产权法的了解更是不到位,从而导致国内企业在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面临专利等产权控诉时手足无措的尴尬处境。

第二,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不足,缺乏应对的勇气和团结意识。由于处于国际化的初步阶段,受自身经济实力和国际环境周转能力不强等因素限制,面对突如其来的国外产权调查,企业往往无以往经验可借鉴。同时,部分企业死守传统观念,将国内企业文化带到国际化进程中,对同行企业面临的困境不仅不施以援手,甚至做出一些破坏性行为。如上诉过程中,为了帮助应诉企业减轻费用压力,行业联盟曾组织业内企业募捐,但只有一两家企业给予了实质性支援,大多数则是空头承诺,还有部分企业在背后传播不利信息。

第三,缺乏情报分析,缺失专利预警机制。我国企业目前虽然注重产品创新和工艺改进的实践活动,但对于创新的知识支撑与理论源头关注不够。在知识经济已悄然兴起的时代,很多企业并未建立起专门的情报搜集分析部门,难以把握复杂产品和工艺相关的知识谱系,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无法准确定位自身产品技术在同类和关联产品技术中的位置,更是难以预测自身产品服务存在的潜在危机。情报分析及预警机制的缺失,加剧了我国企业国在际化进程中产权纠纷的困境。

4中国LED产业“337调查”的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可以得到一些有意义的启示。

4.1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

上述被诉LED公司在最初接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侵权调查通知时,根本未意识到侵权的可能性,甚至以为是ITC错发函件。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之前国内LED产业从未遭遇类似事件,突如其来的调查通知不足为信,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面对ITC的侵权通知,第一反应不是去审核自己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而认为是对方工作上的失误。知识产权目前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一,尤其是在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甚至成为某些国家有效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段。我国企业及产品在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面对知识产权问题。从产业发展战略来说,LED产业必须重视长期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企业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是企业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普遍意义。这既包括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又包括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面对ITC的侵权调查,被诉LED公司遇到的一大问题是对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如何寻求法律支持,寻求何种法律支持成为当务之急。一些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台湾,半导体行业协会长期雇用美国律师作为国际舞台的代言人和法律顾问。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专家,半导体联盟也未设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国内办理过“337调查”案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极其有限,这就增加了及时、全面了解国外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难度。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出口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必然不断上升,培养和吸收这方面的法律人才,建立行业协会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是可供选择的方案。

4.2建立专利侵权诉讼风险预警机制

面对ITC侵权调查通知的茫然无措,部分原因来源于对US5252499号专利的无知以及对出口LED产品所涉美国专利的无知。US5252499号专利被业内人士称为“祖母”专利,是一项基础性专利,与此专利有关的专利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专利群。之前,涉案企业从未意识到出口的LED产品可能侵犯该专利,甚至未曾核验过出口产品所涉及的有关美国专利。缺乏预防意识,缺失预警机制,是我国企业目前存在的共性问题之一。

基于以前我国其他行业及此次LED产业遭遇“337调查”的经验教训,为有效应对和尽量避免“337调查”,建立有效的专利侵权诉讼风险预警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6]。尤其在当前一些国外企业以专利为陷阱,采取“放水养鱼”[7]策略情况下,国内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尽可能了解该产品可能涉及到的国外专利,尤其是国外竞争对手对类似产品的专利持有情况。防患于未然,建立完善的专利预防与风险控制机制,是解决“337调查”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预警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大量的科研调查及较高费用,企业可争取行业协会的支持,或建立联盟预警机制,分摊费用,共享预警信息。

4.3构建专利池,形成合理的专利布局

近些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及产品屡遭美国“337调查”。一方面由于中国产品出口量增长迅速,占领了美国部分市场,造成对其国内企业的利益影响,因此美国加强了贸易保护,经常采取限制性措施和法律条款,减少中国对美国的产品出口;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企业忽视知识产权战略、缺乏合理专利布局的总体情况有关。不仅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大量地掌握在国外竞争对手手中,很多辅助外围技术的知识产权也被别人掌握,使自身陷入不利的国际竞争地位,带来很多知识产权问题。此次国内LED产业遭遇“337调查”同样与此有关。改变目前国内企业在美国市场上屡遭“337调查”的被动局面,减少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因素,降低企业在竞争中的风险,重视知识产权,采取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专利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池(Patent Pool,又称专利联盟、专利联营)是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在应对全球竞争中常用的手段和做法。尽管争议颇多,但在克服个别企业力量单薄、发挥集团力量优势、共同应对国外竞争对手方面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专利策略,值得国内企业和产业借鉴。从我国企业实践来看,专利池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几个较早受到外国专利池打击的行业组建起了专利池,且主要集中在信息产业领域,如AVS(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专利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闪联专利池、中彩联专利池。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联合开发创新,推进专利应用,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8]。我国出口企业数量虽然越来越多,但中小企业数量巨多,国际竞争力较弱,因此有必要通过产业联盟建立产业专利池,基于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保证竞争优势,基于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增加专利谈判的筹码,从而形成合理的专利布局,以有效应对类似于美国“337调查”的各类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参考文献:

[1]韩立余. 美国关税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2]赵囡囡. 介绍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J]. 经济论坛, 2004(8): 119-120.

[3]卢立岩. 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变化[J].经济师, 2004(7): 73-74.

[4]徐军. 美国“337调查”太凶险 我国LED企业再成“吸髓”对象[J]. IT时代周刊, 2008, 10(20): 56-58.

[5]朱秀岩, 高文蕊. 再遇337风暴——中国LED行业应对ITC调查[J]. 现代显示, 2008(6): 6-12.

[6]漆苏. 企业国际化经营专利风险因素——基于专利属性的实证研究[J]. 科研管理, 2014,35(11): 139-145.

[7]董伟威, 童海超.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界定与规制[J]. 人民司法, 2014(1): 12-18.

[8]王胜利. 企业专利池构建及其竞争力分析[J]. 商业时代, 2009(4): 36-37.

(责任编辑:张同学)

Research on the China’s Companies Internationalization Path

Based on the Patent Strategy

——Inspiration from the “337 Investigations” of LED Industry

SHA De-chun, ZHANG Yan-xia

(He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0, China)

Key words:section 337; 337 investigations; LED; patent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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