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研究
2015-01-31韩红柳王飞通
韩红柳王飞通
基于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研究
韩红柳1王飞通2
【摘要】为体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我国建立了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但资助体系尚存在资助方式不科学、资金来源不广泛,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改进高等教育资助方式,既实现成本分担,又体现教育公平。
【关键词】教育成本;高等教育;资助体系
作者单位:1 221004 徐州医学院麻醉学院;2 221002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The Research of Higher Educational Subsidy System Based on Educational Cost Sharing and Compensation Theory
HAN Hongliu1WANG Feitong2, 1 Anesthesia College of Xuzhou Medical College, Xuzhou 221004, China, 2 Hospital Affiliated to Xuzhou Medical College, Xuzhou 221002, China
[Abstract]We have established higher educational subsidy system based on educational cost sharing and compensation theory to reflect the educational equity. There are still some questions, such as unscientific funding formula, without extensive funding and unsound monitoring mechanism. Therefore, we have to improve the subsidy system and the higher educational funding formula to achieve cost-sharing and education fairness.
[Key words]Educational cost, Higher Education, Subsidy System
1 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的内涵
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他指出,“高等教育的最大的收益者是个人”,教育成本应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20世纪70年代初,在舒尔茨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顿在关于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研究中,首次明确了“成本分担”这一概念,并于1986年正式提出了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由政府、企业、学生、学生家长、高校和社会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并由高等教育的受益各方,根据各自收益高低和支付能力大小对高等教育费用进行补偿[1]。”
为体现教育公平,高等教育应该按照谁受益谁分担原则,即依据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各受益主体都应承担一部分的教育成本,包括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和家长等。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的提出,对缓解当时高等教育出现的财政危机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理论一经提出,许多国家颇为重视,纷纷以该理论为指导,陆续开始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创新,依据该理论产生的学生资助新理念和新政策也陆续出现。
国内从1993年开始试行高等教育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制度,1997年全面实行该项缴费制度,这标志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体制在我国正式确立。同时,为确保教育机会均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校资助体系也逐步建立。2006以前是探索和尝试阶段,2007年较为完善的资助政策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新资助体系的正式建立。
2 我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内容
2.1 国家奖学金制度
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包含两类奖学金,即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007年,为激励高等教育范围内的学生奋发向上,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每位获得者每年奖励8 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具有资助性质的奖学金,其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贫困生每人每年5 000元,2007年起设立,奖励比例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3%。
2.2 国家助学金制度
根据《意见》精神,为了确保不让每个孩子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设立了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用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额度分2 000元、3 000元和4 000元三个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 000元,资助人数约占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0%。
2.3 助学贷款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所制定一项资助政策,对于缓解大部分学生的经济压力具有重要作用。政策规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免付利息,由政府支付代其支付,并且由政府和高校补贴贷款风险补偿金,学生在毕业后如能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上学期间的贷款可以由国家代偿。
2.4 免费师范生制度
免费教育师范生是指报考教育部六所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后有条件地接受免费师范教育的学生。该政策自2007年起实行。2013年江西师范大学又新增为免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免费师范生是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任教而制定的政策,这类师范生必须和国家签订相关协议,毕业后由教育部门安排工作,先在农村地区中小学任教满2年后方能到城镇中小学工作。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继续在职攻读教育学研究生。
2.5 校内资助制度
校内资助是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采取的一系列资助措施。经费来源为高校收入中的一部分经费,可用以设立校内贷学金、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突发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冬季送温暖、路费补助等专项资助基金。
2.6 社会资助
地方政府、企业、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如陶欣伯助学基金会、环球雅思学校、福彩中心、校友会、校企合作的企业等。这些社会资助是整个贫困生资助体系中重要的资金来源,国家应该加大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积极投身教育公益事业。
3 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不足
3.1 资助对象界定不科学
贫困认定工作我国高等学校资助工作的基础,但随着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贫困证明的可信度不高,学生的诚信意识有待加强;认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过分依赖贫困证明;缺少核查机制,尚未形成大学生诚信监督系统等,贫困生认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已有所降低,贫困生的比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虚高,由此导致一部分非贫困生抢占了资助资源,国家的资助资金未能有效发挥对困难学生的帮扶作用,资助成效不显著。
3.2 奖助学金比例失调
我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有偿和无偿资助,在资助过程中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学金类资助在各类资助项目与无偿资助项目(如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校内助学金等)相比,所占的比重较低,占全部资助额度的20%左右,不能充分发挥资助基金对学生的激励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学生对无偿资助项目趋之若鹜,争夺资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奖学金、助学贷款、贷学金等有偿资助却表现的不那么积极。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配置资助资金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
3.3 资金来源渠道不够广泛
在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根据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教育成本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与个人几方面共同承担,这种谁受益谁出资的成本分担理论对于国家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机会均等的体现等都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高等教育的成本构成主要有学生和家长缴纳的学费、政府下拨的教育基金、高校的教育投资,而社会团体和个人主动支持高等教育的很少,社会力量参与很薄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的情况也很少,高等教育的另外一些受益者,如社会和用人单位,承担教育成本较少,从而导致教育成本更多的由政府和家庭以及个人承担,无法从结构上和制度上根本解决日益突出的贫困生问题[2]。
3.4 资助工作的监督反馈机制尚不健全
随着国家教育投资的增加,目前高等教育的资助金额和比例在逐年增加,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受助比例已经达到了全覆盖,减轻了这部分学生的教育压力,体现了教育公平。与此同时,高校的资助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一方面,资助工作更多的局限于就事论事,资助缺乏系统性。不能将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地分配到每一位学生身上,真正体现教育公平。另一方面,缺乏资助之后的监督反馈长效机制。资助资金是否科学合理地用在教育教学中尚无监督与反馈机制。一部分学生将资助资金挥霍浪费,并未用于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不能真正发挥国家教育投入的作用,也未能实现教育的真正公平。同时,也带来了另外一些问题,如滋生了一部分困难学生的“等、靠、要”思想,一部分因贫困生认定不科学产生的伪贫困生抢占了贫困生的资助资源,这些都违背了教育公平理念。
4 完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措施探讨
4.1 制定科学认定方法 建立受助学生档案科学可信的受助学生档案库是高等学校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针对目前高校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了解学生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认定方法,提高贫困生档案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资助工作的实效性。
首先,要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提高贫困证明的可信度。一方面,开展诚信教育,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作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应该贯穿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过程。高校应该教育并引导大学生诚实守信、遵法守纪,建立贫困生认定的诚信评估体系,防范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民政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申请认定的学生必须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具体表现形式为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这是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为实现认定工作的真实性,民政部门提供的贫困证明的真实性尤为重要。政府应该全面落实行政问责制,使相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对《调查表》的盖章是在代表政府部门行使相关职责,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严禁弄虚作假,如若出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要完善认定办法,提高认定结果的实效性。一方面,要按照年级分层次开展认定工作。新生因对资助工作尚不十分了解,他们在入学后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较高,因此,高校新生的贫困生认定结果较为真实、可靠。对于二年级以后的认定,高校应该严格把关,对新增申请加入贫困生档案库的学生加强审核,严防弄虚作假出现“伪贫困生”现象。另一方面定量和定性认定相结合,全面衡量学生经济状况。通过制定详细的定量评定标准,如校园一卡通消费情况,将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增加贫困生认定的实效性。将定量数据与低保证、孤儿证、特困证等定性材料相结合,既有实证调查作基础,又有定性材料作补充,提高了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4.2 整合资助资源 合理规划资助方案
目前,因我国高校经费不足,政府在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中起主导作用,资助额度和比例在逐渐增加。要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和资助成效,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助体系。一方面,要将资助基金由“无偿式”向“有偿式”或“回报式”转变。在我国现有资助体系的下,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各类助学金占全部资助资金的比例在40%左右,而奖学金只占20%左右。无偿资助成了资助工作中的主要角色,可以说,家庭困难的学生不需要做特殊的努力就可以获得来自政府和学校的资助,而其他学生付出很多努力后也只能获得很少一部分的奖学金,这种资助方式严重打击了表现优秀学生的积极性,对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也不利。因此,要下调无偿资助的比例,适当提高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比例,设立贫困生奖学金,促进学生积极进取,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他人的资助并回报社会,打消“等靠要”的惰性心理。另一方面,要将“资金式”资助转变为“能力式”资助。我国资助体系体现更多的是对学生的经济资助,对于引导学生综合能力提升并不显著,要通过扩大勤工助学比例、建立学生自助组织、校企合作等方式,让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资助,同时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在自助的同时帮助他人,提升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4.3 调动社会资源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纵观国外资助体系,国外高校形成了以助学金、贷学金、奖学金及“工读方案”与“国家服务信托”等为代表的多层次高等
教育资助体系[3]。社会资助在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中占很大比例。1890年,耶鲁大学创设了第一个校友基金会,此后,大学设立基金会向外界筹资由此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4]。在学生自身无法支付高等教育学费时,各种组织和机构如社会、政府和大学等可适当提供资助,其中社会资助所占比例较大。我国高等教育施行“成本分摊”制度十几年来,已经有很多高校效仿国外的资助模式,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拓宽资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但学校和地区间的差异较大。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等知名高校,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贫困生资助渠道多、资助金额很大,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资金来源渠道却十分有限,资助金额较少。
因此,在我国现有的资助体系下,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媒体应该从政策和舆论上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引导社会团体、个人,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爱心人士等关注教育,从而承担起更多的社会义务。学校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发动校企合作企业、政府签订研究性和互助性合同;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增加学校收入;增加留学生招生人数等,增加学费收入。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增加的收入和资金可用于增加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奖励,从而增加社会助学力量。
4.4 健全资助工作监督和反馈机制 实现教育公平
第一,进行公示监督和动态监督。资助工作的全程均实行监督管理,对于资助前的贫困生认定、资助工作全过程以及资助后的资金应用要实行动态监督,可适当予以公示。发现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资助、出现与其身份不符的奢侈行为时,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立即收回助学金,取消其评奖和资助资格,并根据情况记录诚信档案。第二,建立高校资助工作信息化平台。在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实施以后,高校的资助工作量成倍数增长,资助种类也持续增多,工作越发复杂和困难。依靠单纯人工操作已经很难保证资助工作科学、准确、及时、有序地落实。因此,需要要构建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化平台,详细记录资助工作档案,以便快捷落实资助工作。第三,每学年进行资助工作成效检查和反馈,核查是否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得到了资助,资助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受助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否都提高,资助工作的实效性是否体现等,以便于进一步落实和改进资助工作,让资助体系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王晖.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56.
[2]徐红,肖小琼. 基于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对高校新资助体系的思考[J]. 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9):72-74.
[3]姜绪范,苏大鹏.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大学生“资助包”制度[J].中国成人教育,2007(24):31-32.
[4]宋娟,姜海洋,王文丽,等.中外高校资助工作比较研究[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18-120.
通讯作者:王飞通,E-mail:wft419@hotmail.com
doi:10.3969/j.issn.1674-9308.2015.18.011
【文章编号】1674-9308(2015)18-0018-03
【文献标识码】B
【中图分类号】G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