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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困境与路径探析

2015-01-31肖爱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特色

肖爱

(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困境与路径探析

肖爱

(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肩负着为地方培养法治人才,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使命,加强其专业特色建设关涉到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质量。但是,我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存在严重的专业同质化以及知识技能平庸化的困境。因此,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该结合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侧重职业取向,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科学定位专业方向;从现实性、针对性以及独特性等途径加强专业内核建设;通过学术活动加强学科文化熏陶、增强学科内部的文化认同与理解、注重学科文化与地方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地方高校;专业特色;现实困境;策略建构

一个大学的专业特色是在长期专业教育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稳定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其专业教育的价值取向、育人模式、课程设置、教学风格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可以说,大学的专业特色促进了大学精神、大学文化、大学形象的塑造,一流的大学必须是建立在一流的专业基础之上的,而一流的专业必须有独具一格的特色,如哈佛大学的形象就是以其独具风格的商学、法学、经济学为突出标志;我国一些综合实力似乎并不很强的高校也因为有别具一格的专业设置而享誉国内外,如徐州医学院的麻醉学专业就为该校赢得了较高的美誉度。在大学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大学竞争力的提升必须依靠专业特色,特别是基础相对较弱、优质资源并不丰富的办地方大学更需要从专业建设上花大

力气,凸显自己的专业特色,才能使自己在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同时,地方大学肩负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加强特色专业的建设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与后劲的现实问题。

一、现实之维: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同质化发展的困境

有“近代大学之母”之称的波罗尼亚大学在11世纪诞生之初就是以罗马法为唯一研习科目的,而之后被誉为“现代大学之父”的洪堡大学也将法学专业定为基础性专业,目前世界各大著名大学都有法学专业。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并不长,1898年北京大学诞生的时候并没有法学专业,民国时期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并不多见,其中东吴大学以及国立武汉大学算是开设法学专业历史最长、专业设置最多的大学。建国以后,法学专业的设置开始增多,并出现了专门性的法律单科性院校。随着上个世纪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学专业开始在高校中迅速扩张,成为文科专业中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之一,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表明,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增长了近100倍,全国设置法律院系的高校达到634所,占高校总数的25%左右,而有法律专业的高校就更多了。但是,规模的扩张并不代表质量的同步提升。事实表明,我国一哄而上的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以及专业特色建设上严重缺少“亮点”,学生的专业能力出现平庸化的发展态势,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不但严重削弱了法学专业的吸引力,还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的发展。与专业设置点“遍地开花”相对应的是,由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平庸化与同质化趋向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出现就业困难,而事实上,一个日渐法制化的国家却出现严重的法律人才缺口,“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专业法律人才在人口当中的比例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其实际的社会需求也同样处于较低水平。”[1]在这一冷一热之间,可以看出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特色建设的现实困境。2006年,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在“两会”期间就建议,取消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他认为:“法律应该作为大学生的基础课来学习,而不是专门设置一个专业。如果学生希望从事相应的职业,可以有了一定的知识背景后到硕士阶段再学习法律。”尽管朱校长的观点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但是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就是:我国法律本科专业人才的素质严重偏低,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法学专业教育存在问题。就如一些学者所指出:“法学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产品的紧缺和过剩,紧缺的是两端,过剩的是中间产品。”[2]基于此,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并不是“绝对过剩”,而是一种供求失衡的“结构性过剩”。对于地方高校来说,由于在办学模式上长期追求向“985”、“211”等重点高校看齐,使得办学模式、育人方式出现了“高度模仿”的同质化与平庸化取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结构性失业”的现象更为严重,教育部将法学专业列为高校新增专业的“国家控制”名单之中,一些地方高校不得不开始停止招收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地方性高校在师资、设备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方面不及重点大学,加上地方高校的生源质量总体上逊色于重点大学,这就决定了地方高校不可能实现“精英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而一些地方高校一味地照搬重点大学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自然就很难达到同等效果,地方高校的毕业生与重点高校的毕业生同样参与就业市场竞争的话,注定了地方高校会失败。

二、理想之境: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价值选择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模式不但需要考虑高校的教学条件,更需要澄清专业教育的内在价值,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不同的路径与方法。就法学专业的价值取向而言,它被公认有两种主要的价值取向:职业取向与专业取向。所谓的职业取向就是指将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设定为一种职业技能,主要是要将学生培养成技能娴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而学术取向就是将法学教育的目的定位在提升国民的法律素养以及培养通晓法学理论与系统知识的法律专家。这两种价值取向在法学专业诞生之时就已经存在,并伴随着法学专业的发展而发展,被称为法学教育的“二重性”,由此而引发的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两种模式在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与争议,并且这种争议也从未间断过。从世界范围的法学专业教育来看,美国倾向于职业性教育的模式,他们认为法律专业的教育不同于人文教育,人文教育是先于法律教育的,法律教育就是要帮助已经有人文知识的学生提升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并不是法律专家那样对法理进行深层次的结构与思考,而是一种操

作性的技能训练。[3]但是,英国、法国、韩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并不认同美国的做法,而是将法律专业教育看作为一种国民素养教育的内容,甚至要将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成一种专业精英。因此,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成为高校法律专业教育的主要目的,法学教育体制与实务之间存在一定的鸿沟,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并没有法律实务的技巧与经验,而是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司法考试才能成为职业人员。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律专业教育更加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体系化。从我国的法律专业教育历史来看,我国曾经在两种价值、两种教学模式中摇摆不定。因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最先从名牌重点大学开始,在大学教育资源非常稀缺的时候,这些大学培养的人才自然是“精英化”的人才,而地方性大学自然而然地将这些大学的教育模式当作“典范”,这就形成了我国“精英化”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这种模式下,学生的法理思维能力得到训练与强化,对法律概念的理解、法律的逻辑假设与推理能力远远超越法律实务技能,但是,这就造成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偏低,事实上,社会更需要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毕业生。因此,法学专业的教育模式亟需改革。不容否定的是,高等学校体系应该是具有层级性,不同层级的高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培养模式方面应该存在差异性。即使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重点综合性大学依然还是资源稀缺型的“精英型”大学,他们的目标取向理所当然是培养高级专业人才,而地方性高校主要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培养实务性人才,也必须采取与精英大学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教育部、财政部等联合实施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就明确提出了高校要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2010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要求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因此,作为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该主动适应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特点和发展趋势,培养学生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别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的特点,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换言之,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按照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取向,侧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适应发展极快的社会,不但要能胜任法律专业工作还要从事“大法学”范畴的工作,并且养成严谨踏实的职业素养。

三、澄明之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策略

基于地方高校法学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澄清法学专业教育的价值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定位,特别是要从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的角度强化专业特色建设,并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塑造法律行业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1.科学定位法学专业方向

地方高校担当着与重点高校不一样的社会责任,加上在教育资源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地方本科院校要从自身的现实条件出发对自己的专业目标进行科学定位,不能盲目地与重点院校或者专业性院校进行攀比,而是需要认真分析当前法律行业人才需求的总体趋势,紧紧抓住属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法学专业的宏观发展战略,使之与学校的办学层次相适应,着眼于提升自己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能力。就以吉首大学来说,作为一个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不可能与重点高校进行比拼,但是,如果我们对武陵山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就会知道,该区域属于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区域,边贸经济、矿产开发、旅游开发等是各相邻行政区支柱性产业,而由此产生的边界纠纷、资源权益纠纷、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纠纷等较多,这就给我们的法学教育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在法学专业特色建设中强化学生在利用民间习惯法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加强环境法学的运用能力等等。这样,就与重点院校法学专业形成错位发展态势,不但可以凸显自己的专业特色,还可以拓展既有学科的发展空间。当然,对法学专业特色的建设进行科学定位需要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既要秉承学校优秀的办学传统,同时还要遵循现代大学发展的基本规律,立足于社会现实需求而形成切合地方经济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思路,在发展中逐步凝练法学教育的特色与优势;同时,需要在二级学科设置方面明确社会需求的焦点以及自身专业的既有水平,综合学校内外部环境,以量力而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选择相应的二级学科,使二级学科群

的结构既有前瞻性又有可行性。

2.要加强专业内核建设

加强专业特色建设是增强高校竞争力的现实选择。由于地方高校既有资源的限制,在发展战略上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法学专业的教育存在职业性与学术性两种价值取向,并且在现实中区分比较明显,重点高校的精英化教育与地方高校的职业性教育并不存在高贵与低贱之分,关键是要形成自己的专业内核,才有专业地位与专业声誉。地方高校要对已有专业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亮点,或者找出它们与区域需求进行结合的最佳切入点,然后进行科学地更新、改造、调整或补充,更加彰显具有地域特色与学校特色的专业内核,使自己在某些专业的人才培养上具有其他高校不可替代的优势,这个优势就是专业特色的内核与竞争的“制高点”。专业内核应该在三个方面得到体现:(1)现实性。就是这个专业要立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形成学科专业建设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态势;(2)针对性。就是二级学科的选择需要考虑学校资源的实际以及本身的专业基础,要使二级学科专业既具有地缘优势又能在不同专业之间取得联系,便于形成专业群;(3)独特性。既不要盲从重点高校的专业设置与培养模式,又要能在专业发展方面符合学科要求,这样专业的独特性就体现在学生的能力结构中以及教学模式中,使之有标志性的特点而成为学校“品牌”,不但可以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还可以提升学校的社会地位和学术地位。

3.塑造独具一格的学科专业文化

学科文化既是学科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志,又是学科专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良好的专业文化可以使每个从事相关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师生都有一种潜在的精神规范,主要体现在其无意识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这种潜在的精神规范实际上就塑造了这个专业的品格与个性。因此,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特色的建设不能忽视专业文化的塑造。在学科文化塑造中,必须切实发掘、提炼和创新既有的学科文化特色,并使之在新的专业建设中得到发展和彰显,良好的学科文化体现了这个学科在教学、学习、科研以及工作中的态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精神风貌。就法学专业的学科文化建设而言,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1)通过举办学术论坛的方式进行学术滋养与熏陶。地方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师资资源开展一些青年博士、教授论坛、大学生讲坛、模拟法庭、法庭辩论大赛以及地方疑难法律问题论坛等活动,对师生形成一种独特的思维识别、行为识别以及理念识别,不断完善学科文化形象的塑造,提高专业在社会中的声誉。当然,还需要从其他院校学习一些先进的文化,结合自己的特点进行创造,不断提升自身学科的文化内涵与文化个性;(2)加强学科文化的认同与理解。学科文化的建设无疑会遇到一个内部文化认同的问题,因为即使在同一个法学一级学科中,不同的专业也有一定的专业文化差异,要形成特色化的学科文化就必须首先在内部取得文化的认同与理解,既要激励他们弘扬本专业的文化,又要理解和吸纳其他专业的文化。不同专业的文化不能成为一个个局部而封闭的文化圈,而是一个个开放、可以对话与通约的相对的文化体,让这些文化差异在交流中互相涵养,使之形成理解以及得到发展。其中既要注意进行制度化的建设,加强不同专业的合作,又要通过课程设置、集体活动等方式来促进不同专业的师生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融合;(3)注重学科文化与地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地方高校多在地级中心城市办学,他们与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有密切的联系,而法学作为一种规范人的行为的制度体系,一定会与当地的文化背景产生很多的关联。如当地居民的思维模式以及习惯行为就对法律案件的判决、纠纷的调节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法学专业不注意和当地的这些文化进行交流,或者不尊重这些文化习俗就会使法学专业脱离当地的社会需求,法学特色就无法得到体现。因此,地域文化特色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成为法学专业的特色,这也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特色建设中独具的资源。

[1]赵洲.二本院校法学专业的应用能力培养与特色拓展[J].巢湖学院学报,2011,(2):129-133.

[2]朱苏力.中国法学教育面临挑战[N].法制日报,2007-06-03(13).

[3]李德恩,叶新发.论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与本科法学专业的设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13-115.

[4]黄忠侨.地方本科院校办学特色研究[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3,(12):55-57.

(责任编辑:魏登云)

An Exploration of the Trouble in Developing Law Major of Local Comprehensive University and Its Solutions

XIAO Ai
(Law and Public Management School,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The law major in local comprehensive university shoul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furthering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economy and society,and its development is bound up with the local society and economy.Howerver,much to our surprise,the development of law major in local comrehensive univeristy is vocation-oriented and students lack the ability of solving problems exsting in the reality. Therefore,we should place this major in a right orientation;and improve the major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ality,orientation and uniqueness.What’s more,we are supposed to enlarge the effect of the culture of this subject,strengthen the cultural identity or understanding of this subject and emphasize the communication and bending of subject culture and local culture.

local higher schools;major distinctiveness;trouble in reality;construction of strategies

D90

A

1009-3583(2015)-0115-04

2014-10-19

吉首大学2013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面向基层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研究”(JG201305);2013年吉首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13JSUJGB25);法学本科“三层级”实践教学模式构建研究(2013JSUJGA09);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特色专业群建设教改研究项目“武陵山片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DTJG005);“武陵山片区地方院校基层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DTJG001)

肖 爱,男,湖南绥宁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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