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反思与启示
2015-01-31张勇
张勇
(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反思与启示
张勇
(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一次农村经济重大变革运动,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失误,留给我们的历史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改造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一次艰难探索,对于我们今天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将合作经济本该拥有的真正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经验教训;启示
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继土改之后中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这一运动在中国基本还是处于半封建的状态下,短短几年时间就在广大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正如胡绳所说:“这无论如何是一个伟大的胜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的历史和党的历史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P383虽然在引导农民由个体经济转向合作制经济的时机选择上并不成熟,加之运动中注入了太过明显的政治因素,以致合作化运动中一再产生重大偏差,但这并不是合作制经济本身的问题。土改后确立的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2]P918如果一直继续维持小农经济,那么很难摆脱农村落后的生产方式,也无法为国家工业化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将会困难重重。合作制无疑是比分散的个体经济更先进的经济制度,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方向。换句话说,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若干重大失误,并不代表着合作制经济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今天应该深入总结历史教训的关键点,也为我们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建立农村合作经济提供了良多启示。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反思
农业合作化运动之所以产生重大偏差而未能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留给我们的历史教训也极为深刻。归结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背自愿互利原则,增加了合作组织内部的不稳定性。应该说,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之初,政府还是将自愿原则摆在重要位置上的。虽然地方干部对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入组自愿”的原则已经开始走样,但总体上看,农民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拥有自由选择入组或退组的权力。因此,即便“春组织、夏垮台”的现象屡有发生,但运动基本上还是处于健康平稳发展的状态。进入到初级社阶段后,随着阶级政策的不断强调,组织内部明显有利于贫农的经济政策使中、贫农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1955年春,全国农村大面积爆发“砍树、杀猪、宰羊”的风波,“实质上是农民群众,主要是中农群众对于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若干措施表示不满的一种警告。”[3]P371面对这种“生产力起来暴动”的严峻形势,如果农业合作化运动真能坚持毛泽东最初设想的“停止一年半后再发展”,或者采纳邓子恢提出的放慢速度、稳健推进的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解决农业社内部的各项经济问题,稳定农民的生产情绪,真正营造出允许农民自由退社的宽松政治环境,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效果应该会好于实际结果。虽然最终所有农村人口都成为高级社社员,但究竟其中有多少人完全出于自愿恐怕是值得深究的。这种由并非所有成员都出于自愿而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互利问题上同样问题甚多。无论政府如何整顿、纠正,中、贫农之间的利益纠纷从未停歇过,这给农业社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出现失误也就在所难免。薄一波总结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之所以问题越积越多,以致后来发生人民公社化那样的曲折的症结在于,“没有严格按照自愿原则办事,又是因为把合作化看得太简单太容易,以为通过思想批判开路和几个政治运动就能顺利完成。”[3]P360可以肯定的是,“农民所要的互助合作,是自愿互利基础上可以自由退出的经济组织,而不是失去自由和选择权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合作组织。如果是前者,不论从支持工业化,还是推进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做好社会救济,都因它更能加速当年农村经济发展而能提供更为坚实的经济基础。”[4]P161当利益受损的社员无法利用退出权保护自己时,高级社内的偷懒、怠工等消极抵抗行为,即使凭借政治高压也难以有效制止,这就使得高级社的经济绩效远不如互助组和初级社,成为低效率的经济组织。
第二,过早动摇农民的私有产权,混淆社员之间的财产界限。建国初期,由于我们党缺乏全面经济建设的经验,模仿苏联经济上的做法就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这使得我国农业合作化理论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斯大林式的集体化道路的影响。由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解存在偏差,互助组、初级社都只是作为向高级社过渡的短期存在形式,因此农民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权在制度设计上就无法得到必要的保障。互助合作组织中普遍流行的“平均主义”思想难以得到有效克服,与运动的指导思想密切相关。虽然国家采取了逐步动摇农民个体私有制的步骤,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尤其是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的时间太短,而且在具体经济问题的处理上又有失公平,从而引起相对富裕农民的不满与恐慌。在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并未达到相当高度的情况下,超越农民思想觉悟水平,过早过快将生产资料转归集体所有,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当然无从谈起。从互助组的成立到高级化的完成,仅用了5年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政府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不可谓不重视,但社员在生产资料低价甚至无偿入社以后,所表现出的不满情绪依然非常强烈。有学者认为,“我们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最大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剥夺农民。”[5]P290这一看法虽然过于偏激,但其所提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刻反省的。
第三,互助合作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过于混乱,无法有效组织起生产。首先,生产计划中提出的增产指标过高,严重脱离实际,根本无法完成,即使社内增产、社员增收,但距离这一美好的预期仍很遥远,由此导致社员不应有的消极情绪产生。部分农业社甚至根本没有制定生产计划,或在计划内容上顾此失彼,相互冲突,其结果是社员每天等着社长或队长喊工,窝工浪费现象严重。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先天的缺陷,难以真正兑现奖勤罚懒的承诺。前文中我们分析了合作化时期最具激励性的包工制度——“三包一奖制”,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却很难真正落实到每个社员身上。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本身过于复杂,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事实证明,简单套用工厂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并不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特点。再次,合作社内部缺乏民主氛围,社干包办一切的现象极为普遍,社员大会在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内很少召开,社员缺乏参与讨论社内重大事务的权力,甚至连起码的知情权都丧失了,因此对社内集体事业难以保持足够的热情。
第四,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做法缺乏应有的激励效应,严重打击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分配问题是社员关心的核心问题,可以说经济组织内部的一切矛盾最后都聚焦在分配环节上。农业合作化时期在这一环节上出现的最大失误就是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这一运动发起的重要动因即是消灭农村中的
两极分化现象,在当时刚刚通过激烈阶级斗争方式获得了土地的贫雇农看来,合作化运动就是“第二次土改”,幻想着政府进一步帮助他们和富有者均分财富。因此,在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动机上,就已经为最后的分配埋下了平均主义的种子。就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公有化程度越低的组织分配中产生的纠纷就越少。这说明,产权制度对分配制度起决定性作用。在完全的私有产权制度下,属于集体分配的内容并不多,即使组织内部分成员有心“揩油”,往往因为彼此财产界限相对较为清晰而难以得逞。因此互助组在分配环节上产生的纠纷,集中在评工记分所出现的差错上。初级社实行按土地和劳力的比例分红,问题随之增多,主要体现在地劳分红比例上。土地相对较多的户与劳力相对较弱的户吃亏较大。如果一个社员户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除非初级社能够获得大幅增产,收入比单干时减少也就很难避免。考察历史,我们发现不愿意参加初级社的农民中不仅仅只有中农,贫农也不少。但到了参加高级社时,这些当初不愿入初级社的贫农突然变得异常积极,而中农却依然顾虑重重。究其原因,主要是这部分贫农虽然土地不多,但劳力太弱,即使初级社在分配中向劳力倾斜,也很难保证劳力过弱的社员能获得比单干时更佳的收益。而高级社虽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既提供了对困难户社员的福利保障,又有每个社员的人头口粮保证,他们在入社态度上由消极变积极也就不难理解了。初级社分配中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与互助组相同,即在工分的计量上缺乏准确把握。所不同的是,由于组织规模的增大,互助内容和集体财产也相应增多,这就使得初级社比互助组更容易出现包括工分评定在内的分配不公问题。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与会计能力的不足,更会加剧社员在分配中产生的矛盾。高级社的分配制度并不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分配的实际结果看,更像是将社内的劳动成果均化。多劳多得的原则之所以难以在高级社内真正落到实处,关键原因还是平均主义观念作祟。真正严格执行了政府提出的“少扣多分”原则的高级社所占比例很小。“多扣少分”的症结其实也在于试图将劳动成果最终平分给社员。而“人头粮”在为劳动能力差的社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积累了劳动效率高的社员的不满情绪,由此衍生的结果是集体劳动的整体无效率。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在经济问题处理上出现的种种失误,最终酿成了严重的后果。虽然“相对地说,中国合作化的完成,远比苏联合作化顺利,但是除了公开的叛乱外,几乎俄国所发生的一切农民抵制形式——退社、减少生产性投资和活动的水平、屠杀牲畜、散布谣言——都在中国出现了,虽然程度较轻。”[6]P122农村中出现和苏联集体化运动时期类似的尴尬局面,本是我们深刻反省造成运动失误原因的绝佳良机。如果此时党内能够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闹退社农民的心声,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给予利益受损的社员以适当的物质或货币补偿,改善农业社的经营管理,甚至是将组织形式“倒退”回初级社,或许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会经历后来20余年的艰难坎坷。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现实启示
当前,大量农民离乡奔向城市变身为农民工,看似对土地的眷恋已经淡化,但实际上真正的原因在于农田收益远不如城市打工所得高。试想,如果农民依靠种地的收入能够和打工收入大体相当或不至于差距太大,是否他们还会像现在这样对城市趋之若鹜呢?诚然,城市的发展需要农民工的参与,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必须加快发展。但城市化的途径可以是多样化的,依照我国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土地资源等方面的容纳能力,也不可能无限制地承载过多的人口。中央提出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即是对城市化发展思路的一种历史性创新。变农村为城市,就地解决农村过剩劳力,才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真正出路。这需要农村经济本身得到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才有可能实现。因此,设法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多渠道拓展农民增收途径,在今天看来依然刻不容缓。
制约当前我国农业快速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差。在全国大多数农村甚至没有农民组织,这就使单个农民在抗拒自然风险和应对风云变幻的市场风潮时,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半个多世纪前,毛泽东在发起农业合作化运动时即指出:“小农经济经不起风吹浪打”。但囿于当时经济建设知识方面的缺乏和过于急切地追求政治目标的实现,加之受到苏联集体化道路的深刻影响,对合作经济的本质和具体的运行规则在认识上产生重大偏差,以至于违背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曾经恢弘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早已成为历史,但并未灰飞烟灭。作为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改造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一次艰难探索,对我们今天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将合作经济本该拥有的真正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第一,尊重农村经济发展规律,提倡多样化的经
济发展方式。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其所追求的政治目标更甚于经济上的利益诉求。因此,在运动开展的具体过程中,出现较多违背农村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失误,尤其是运动后期发生的偏差,更是由于背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的经济规律所导致。过于追求生产关系的快速变革,盲目提高合作组织形式,从而引发了一场“合作化危机”。杜润生在评论当时中央制定农业合作社发展计划时认为,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的计划都带有某种随意性;都是按照农村社会主义最终格局就是全面集体化,集体农庄模式覆盖一切来考虑问题的。[7]P64-65从这种认识出发,难免对农村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考虑不够。1955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仅129元,毛泽东就希望一举消灭农民个体经济,提出了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的口号。在国家工业化起步之初就企图以率先完成农业合作化来促进工业的发展,同时解决农村中贫富不均的问题,也与其本人在建国前反复强调的“欲农业社会化,必须发展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工业”①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的原话如此,但在建国后收入《毛泽东选集》(第4卷)时,该句话被删改为:"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见姜义华:《理性缺位的启蒙》,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46页。的观点相背离。如果抛开整个国家经济仍极端落后这一点,仅从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需求考虑,“到1955年时,个体经营的积极性远还没有发挥完毕,就把增产希望完全寄托在发挥合作经营一种积极性方面”,也“是不太现实的。”[3]P365“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只有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P405当一种生产关系还能被与其同时代的生产力所容纳时,简单采取政治手段强令其退出历史舞台,其结果必然破坏生产力的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中日益增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后农民自发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探索,虽然积累了较多成功的经验,但整体上还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在制度建设上还很不完善,部分地区发展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并不一定就适合于全国所有地区。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地理条件、内部种植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无论何种生产经营方式,都应允许其存在,绝不能如建国初期搞整齐划一的“一刀切”。就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来说,也应该是多样化的。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一系列环节中实行全面合作是一种合作经济关系,只在某一个环节实施合作也是一种合作经济关系;长期巩固的合作也好,短期松散的合作也罢,只要其经济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以内活动,政府就只能以政策引导为主,作好服务工作,而不应将行政权力介入到合作组织内部,以保证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正常运转。尤其应该坚持的是,组织的形式一定要切合当时当地的实际和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切勿盲目追求高级形式,以避免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一种充满意识形态的政治氛围中完成的,虽然政府从始至终在政策规定上都未放弃自愿互利的原则,即使在步入高级社以后,国家依然强调农民有选择退社的自由。②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社员有退社的自由。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15-1-131,长沙县档案馆藏。但在具体执行这一政策时,从合作化运动一开始,地方干部的强迫命令作风就已较为明显;当毛泽东将“入不入社”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以后,自愿原则更是仅仅停留在了字面原则上而形同虚设。一旦整个农村都被笼罩在“入社是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入社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激进政治氛围中时,入社已是别无选择,退社更是风险倍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将分散耕作的农民组织进合作社是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必经的重要步骤,但不能操之过急地采取强迫手段,更不能像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一旦“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稳固的变革都是不可能的。”[8]P498-499因此,无产阶级要耐心等待农民觉悟的提高,“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8]P311根据这一认识来分析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程,无疑在发展速度上要求过急。
鉴于我国的国情,当今不少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建立起来的,与各级政
府部门衍生出较为复杂的关系,这其实并非坏事。一方面合作组织可以得到相关部门的直接指导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能够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援助。关键的问题是看,这种组织是否严格建立在“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基础之上。据程同顺的调查研究,浙江省7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起来的,由于少数地区在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关系的角色定位上不够恰当,行政介入过多,力度过大,管理上没有很好尊重农民意愿,导致了一些事与愿违的情况发生。[9]P285虽然,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后果也并不严重,但仍值得警惕。
第三,明晰产权界限,搞好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否避免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始终保持健康发展,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产权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分工日益精细,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协作不断深化,如果产权制度不明晰,则比建国初期的互助合作组织更容易造成一方利益受损一方得利的不良后果。只有明晰社员之间的财产边界,才能增强其责任感,不致出现合作化时期那种不顾集体利益的思想倾向。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合作社的发展方针在不断适应中调整,社员之间的分工合作内容也随之而改变。需要把握的原则是,不要因合作的具体环节产生变化,而导致社员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流失或在社内应有财产占有份额的非正常减少。
宏观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环节的经济运作。这首先就需要一个既熟悉业务,又具备突出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者,合作社社长的能力强弱决定了社的发展前途。农业合作化时期经营组织管理好的农业社,无不有一个或几个能力突出的社长或社干。其次,生产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实际,切不可好高骛远,超过组织所能达到的最高收益水平。生产计划的制定是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进行合作的开始,这一关如果造成失误,其不良影响将会是全局性的。再次,组织劳动力开始生产之前,要经过充分民主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包工制度,在劳动结束之后按约兑现。农业合作化时期不论是季节包工制还是三包一奖制,都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严重缺陷,不仅在设计环节上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本,而且在执行结果上也会引起社员的不满。如何寻找到适合于组织自身经营特点的管理方式,是合作社要努力去探索的新课题。
农业合作化时期互助合作组织在分配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严重打击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到高级社时出工率甚至不及50%。这证明,仅靠一味地向农民宣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管力度有多大,终不及给予社员实际利益重要。毛泽东曾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10]P563张闻天说:“物质利益对群众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11]P524“只进行思想教育,而不给物质利益,思想教育就没有具体内容,就成为买空卖空了。”[11]P525当然,这种利益的给予一定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真正让所有劳动者都深刻认识到劳动创造价值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经济学原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集体组织分配制度的绩效。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建国初期相比,具备了独立的法人财产主体地位,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转,拥有了更大的分配自主权,更应注重分配中的公平原则,否则很容易造成人才流失而丧失在同类企业中的竞争力。
追昔抚今,我们在为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所出现的重大失误深深惋惜之时,也应将历史的教训牢记心间。如今,“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已经拉开帷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的宏大背景下,在国家以工辅农政策的大力扶植下,在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之路将会无比光明,我们必定会用一份成绩优异的答卷告慰半个多世纪前曾为此付出艰辛努力的第一代新中国农民。
[1]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武力.农民意识·家庭经营·土地制度——读《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1).
[5]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6](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M].谢亮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7]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10]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1]张闻天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魏登云)
Some Thoughts of Cooperativ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e in the early 1950s and Its Inspiration
ZHANG Yong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Management,Zunyi Normal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
The cooperativ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e is a great reform movement about rural economy by CPC.While it made a great triumph,therewere also somemistakes,leaving averycompelling lesson to us.As averypainstaking foray intoreformofrural economy, this movemen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oday’s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ryside.
in the early 1950s;the cooperativ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e;lesson or experience;inspiration
K27
A
1009-3583(2015)-0025-05
2014-11-12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3C1169);遵义师范学院博士基金资助项目(2013BJ13)
张 勇,男,湖北荆门人,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教育部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