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学生本位”理念的思考
2015-01-31张志国王帅英
张志国 王帅英
(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 30019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为了落实好《纲要》提出的要求,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分别于2011年11月、2013年9月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1号令)、《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并要求在2015年底前全部高校必须完成章程起草工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内高校开始重视大学章程,纷纷积极着手章程制定工作。笔者认为,在大学章程的编制过程中,应结合学校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体现学生本位的理念,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一、学生本位的内涵
学生本位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即以学生为本,发现学生的价值,挖掘学生的价值,发展学生的个性,发挥学生的力量。
以学生为本是由教育事业根本目的决定的。教育事业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么培养人,换言之,要以学生作为教育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始至终要为学生发展着想、为学生发展服务。
发现学生的价值就是要给予学生应有的地位、作用与尊严。学生是一个个具有独立思想的鲜活生命,而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学生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学生的发展高度最终决定于学生本身,谁也无法替代,我们能做的也是必须做的就是通过构建平台提供发展空间,引导学生不断地发现自身价值,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
挖掘学生的价值就是要发现学生具备的潜能。每一个学生都具有一定的潜能,潜能是将学生培养成人才的前提条件,因为有了潜能才有这种可能性。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必须认可学生潜能的存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使其潜能成为实实在在的能力。
发展学生的个性就是要在进行共性教育的过程中,承认和尊重学生的个性,引导学生合理地发展个性。
发挥学生的力量就要使学生身心两个方面的力量得到充分的发挥,身体健康状况得到持续的改善,心理素质得到锻炼,以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二、坚持学生本位是大学职能的原点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看望钱学森的时候,钱老感慨说:“这么多年培养的学生,还没有哪一个的学术成就,能够跟民国时期培养的大师相比。”钱老又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这就是引起学术界和教育界深刻反思的“钱学森之问”。我们每一个人也都会忍不住问一句“我们的高等教育怎么了?”究其原因是大学原点职能弱化造成的,学生本位逐渐被官本位、教师本位所取代。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学职能愈加丰富,由单纯的人才培养,逐渐赋予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不同方向的职能。大学职能逐渐丰富说明了千年以来大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是大学适应社会需要的发展结果,同时也成为推动大学发展的重要力量,因为得到社会的重视和认可,才有了源源不断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为大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上述谈及的大学职能不是同时产生的,是有着清晰的时间界限的,逐渐发展而形成的。首先有的是培养人才职能,其次是科学研究职能,最后产生的是社会服务职能。人才培养是大学职能的原点,从大学的产生、发展及其本质来讲,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最基本的职能;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都是大学的附属职能。大学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科研而科研,而是为培养人才服务的;社会服务则是大学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和科研职能的延伸。在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大学开始一味的迎合社会的需求,弱化了大学发展原有的职能基点,即人才培养,逐渐舍本逐末,更多的关注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范围和能力。但是高等教育的最终价值还应该体现在培养出来的学生质量上,否则我们无论什么时候都无法回答“钱学森之问”。
大学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大法,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明确了学校发展的方向和方式[1]。大学章程中一定要明确大学的原点职能,强调学生本位,不能仅是简单地用“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根本任务”一句话一带而过,而是要将根本任务融入大学章程的始终,能够体现出学生本位的思想。
三、落实学生本位思想的关键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吹响了高等教育领域改革冲锋号,大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2]。在创新驱动、深化改革的发展时代,大学体制机制创新是变革时代的必然要求。因此,大学章程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紧紧抓住落实学生本位思想的关键和重点,积极回应时代变革的要求。
1.确立学生参与决策的权利
(1)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的权利
作为学校管理主体的重要一份子,学生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的审议和讨论,这些权利应当通过大学章程予以保障[3]。因此,一方面要明确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的权利及主体地位。对于学校的各项事务,应结合其与学生权益的关系,以及学生的参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明确学生的角色定位、参与范围和权利配置,以便充分考虑和尊重学生主体利益诉求与意见表达[4]。另一方面,应确立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的实现途径。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确定学生在学校决策层面如学校各种委员会的地位以及身份,赋予大学生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同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大学生组织建设,并赋予其更多自治权,使其成为大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表达学生意见的主要机构[5]。
(2)学生参与培养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权利
人才培养计划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蓝图,它围绕“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和“如何培养学生”两个问题展开[6]。人才培养计划培养的是学生,却往往脱离了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理念,忽视学生的反馈和意见,使培养计划成为无本之木。因此,高校在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生的声音,既包括在校学生学习成长过程中的建议,也要包括已毕业学生进入社会后的意见反馈。允许学生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树立科学的以学生为本的人才培养质量观,促进培养计划的落实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3)学生参与教学评价决策的权利
教学评价的成效取决于学生在这一过程中的内在转变,让每个学生都发出自己的声音有助于更好地洞察学生的知识、能力、态度、情感及价值观的形成过程。学生参与教学评价,要挣脱以教师为唯一评价主体的模式,建立开放的、动态的、多方位的教学评价体系,确定学生参与评价的环节或渠道,保证学生能够及时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予以评价,并对其他主体的评价结果给予反馈。教学评价过程应是一个不断认识学生理念和发现学生诉求,帮助学生自我认知、自我评估、自我改进、追求卓越的过程。
2.确立学生选择的权利
(1)确立学生的课程选择权
教育的过程本应是一个选择的过程,本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大学章程应确立学生的课程选择权,使学生根据兴趣、能力、需求等个人实际,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对修课内容、形式、数量等方面进行更多自主选择。当然,学生课程选择权利的实现受课程设置、必修选修课比例、软硬件课程支持系统等因素影响。因此,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课程改革,搭建丰富的课程体系,优化必修选修课程比例,是大学章程应有之义。
(2)确立学生对任课教师的选择权
任课教师的选择权是指学生依据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风格、授课方式、既往评价等因素,结合个人学习特点和研究兴趣选择授课教师的权利[7]。实现对任课教师自主选择的权利,学校首先要具备丰富的课程设置和教师资源,为学生提供充足的选择机会。大学章程也应确立学生了解课程内容和授课教师的制度和渠道,同时制定有效的选课机制,使学生选择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好地实现其个人发展。
(3)确立修业年限的选择权
在修业年限上,学校也应给予学生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确定不同的修业年限范围,允许学生在修业年限范围内根据个人情况,通过跳级、降级、休学、退学创业等方式来提前完成学业、分阶段完成学业或中断学业。除了弹性化的修业年限设置,学分制的推行、教育教学资源的信息化等因素也可更大程度地使学生的修业年限选择权得以保障。
(4)确立学生的个性发展权
高等教育的发展应更多地回归到以人的发展为本的教育上来,更多地关注大学生作为人的成长需要。教育要注重学生的各方面发展,但不强求每一个受教育者都得到“全面发展”。教育目标也可培养“片面发展”的人,即符合学生自己的特质及其生活特殊性的人[8]。我们应意识到学生本身就是发展中的个体,他们的发展也应是强调个体特征的个性化的发展,教育应该帮助他们成为其可以成为的样子,而不是教育预设的样子。教育应尊重学生的差异和禀赋,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发展,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本,促进高等教育与学生个体共同发展。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在从规模化发展转变为内涵式发展,大学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着眼于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进一步树立学生本位的理念,考虑和尊重学生这一利益主体的权益,推进学生培养模式上的改革创新,更好地体现大学教育的原点职能。
[1]陈立鹏.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8(7):19-22.
[2]姜斯宪.变革中的大学章程[N].光明日报,2014-8-4.
[3]郭春发,孙霄兵.大学章程制定中要认真对待学生参与权[J].中国高教研究,2012(11):21-25.
[4]何晨玥.论大学章程制定中的学生参与精神诉求[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4,10(1):30-34.
[5]徐金花,查永军.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学生权力及其实现路径[J].教育学术月刊,2013(8):60-63.
[6]王家军,俞亚萍.由大学人才培养计划谈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J].当代教育论坛,2010(8):80-82.
[7]余芳.高校学生教育选择权的内涵与内容初探[J].高教探索,2009(3):18-22.
[8]顾明远,孟繁华.国际教育新理念[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