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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纠纷

2015-01-30胡春铮杨洁

网络传播 2014年8期
关键词:转码头条著作权法

胡春铮+杨洁

中国网络媒体近20年的发展历程始终伴随着版权问题的争议、妥协与平衡。从早期的传统媒体与门户网站之间的版权之争,到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启动,“今日头条”成为网络版权夺目的案例。恰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改善国内版权环境处于关键的时间节点。

梳理近期媒体报道及专家学者的观点,不难发现,“今日头条”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与辩论,各方对其莫衷一是,批评者指责其为“小偷”“抄袭”,支持者认可其创新形式,甚至在事发之后申请与其合作的媒体数量都有大幅增加。在探讨网络版权如何规范之前,有必要厘清这次争议的焦点。

争议一:是否侵犯了传统媒体著作权

此次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部署启动的“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是适用的,没有例外。不少媒体质疑“今日头条”“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建武认为,“今日头条”收集的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并不存在侵犯版权问题。

普通公众通常认为原创的新闻就有版权,实际上按照国际版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几个相关的文件规定,即时新闻从它的立法精神上说是不受保护的,内在的原因就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也撰文认为,“时事新闻”“新闻类文字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是一个模糊、争议的问题。实际上,不仅新闻类文字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作品在为单纯传播新闻之目的而使用时,亦应归入“合理使用”或者至少是“法定许可”的范畴。但是,非“时事新闻”的一般作品,即使已经著作权人授权而被刊载于某一媒体上,其他媒体也不能随意转载或刊登。

另一个争议点是,传统媒体与网站合作,网站与“今日头条”合作,“今日头条”使用了这些媒体的内容,传统媒体认为“今日头条”构成侵权。对此,“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上述有异议的内容,“今日头条”会在第一时间做断链处理。

争议二: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认为,从互联网知识产权角度来讲,“今日头条”主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媒体才是内容生产商,‘今日头条只是一个传播者,双方的矛盾属于版权人和传播者之间的矛盾”。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则认为,互联网从业者们所谓的“抓取”“输送”“搬运”等,从法律上说,这些行为均属于“传输”或“传播”,应受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凡属于未经许可而进行的搜索,都已经构成了侵犯传播权的行为;而将他人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加入到自己的数据库的,则进一步构成了对复制权的侵犯。从这一意义上说,所谓的Robots协议(爬虫协议)在同意遵守该协议的网络从业者之间就具备了“合同”的效力,即凡在网页设计底层文件中使用了该协议,且未加入禁止搜索标识的,都会被视为允许搜索,反之则会被视为禁止搜索。

“今日头条”的服务方式是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了一种索引服务,将用户引导至相关新闻所在的网页。这说明,该网站并没有“复制”其他媒体的内容,而仅仅是向用户提供了一种索引服务。通过索引条目的“链接”,将用户引导至相关新闻所在的网页。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搜索、链接服务”。当此类服务可能侵犯第三方权利时,法律要求权利人应当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断开链接,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今日头条”的搜索、链接服务是否涉及侵权,关键看其在权利人通知后是否及时断开链接。

争议三:深度链接是否合法

“今日头条”“转码”产生的内容,也即备受争议的“深度链接”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转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复制”。当前的行业现状是,国内部分网站缺乏移动端开发能力,页面在手机端适配效果很差,有些还会出现死链,有些则是服务器很脆弱,会因流量突增而频繁宕机。为了改善用户体验,移动互联网业界通行的做法是通过转码技术进行页面优化。类似处理方式是否涉嫌侵权,争议性最大。尽管该方式被业界广泛采用,但司法界定上还处于模糊地带。在转码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对转码内容进行临时复制。这种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欧洲法院所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都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条约)中,明确规定为网络传播所必需的临时复制行为并非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我国也是WCT条约和WPPT条约成员国,理应受这两个条约的约束。此外,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得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见,我国立法至少在有限的层面上认可临时复制的合法性。

争议四:是搜索引擎还是新闻客户端

很多媒体把“今日头条”看做类似门户网站新闻客户端的App,实际上“今日头条”是资讯类客户端,更是一款基于数据化挖掘的个性化信息搜索推荐引擎,基于机器学习的推荐系统能通过用户的浏览行为、社交行为、订阅标签、所处位置等多个维度进行个性化推荐。“今日头条”的“小编”由一千多台服务器构成,对信息的处理是由机器而非人工来做,内容审核小组负责过滤色情、反动等违法内容。“今日头条”认为,其数据挖掘与推荐如搜索引擎一样,遵守国际互联网通行的Robots协议,适用搜索引擎与媒体网站之间关系的规则惯例,不存在侵权问题。endprint

出现版权风波后,“今日头条”已将与媒体的合作模式调整为以下三种:一是传统的购买版权的方式;二是链接合作媒体的移动网站(WAP站),展示对方每条稿件的WAP页,为对方WAP站导流;三是商业合作(广告分成)置换版权,合作媒体免费授权其使用内容,“今日头条”转码展示,同时在内容页开辟广告位,双方合作经营,收入分成。目前,“今日头条”已与100余家传统媒体(如加上新媒体和垂直媒体,总数达600余家)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媒体的白名单。应该说,版权风波的危机促使“今日头条”填补了其版权及合作模式中存在的漏洞,规避了所谓的版权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迫使自己从移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褪变为按新闻网站的方式去运营管理其资讯,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新媒体在发展中遇到的阻力,是对创新的一种遏制。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规范与发展

从实践操作来看,除“今日头条”以外,还有包括移动搜索、移动浏览器、阅读类应用、资讯类应用等大量手机应用程序采用了转码技术,虽然已经发生少量关于转码技术的判例,但整个业界的发展仍欠缺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指引。如果一概认定为侵权,势必影响大量移动互联网公司的生存和进一步发展。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牵头进行顶层设计,主导规范行业行为,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问题制定规则。同时,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应对目前版权问题中尚存模糊的地带进行科学论证,明确新技术的版权边界。

鼓励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开展版权及商业合作,促进整个媒体业态的繁荣。一方面要推动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酬机制,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的合作机制。另一方面要鼓励传统媒体整合新闻媒体资源,做大做强互动社交的新媒体平台,不断推进媒体融合。在传统媒体不断受到新媒体冲击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有利的合作,为内容生产方带来收益,实现共赢,将成为所有新媒体面临的挑战。“今日头条”月活跃用户超4000万的海量用户优势,使得其已经成为给媒体网站分发流量的重要入口。这种引流内容生产方、广告变现、参与分成的商业合作模式将促进媒体业形成共生、融合的健康生态系统。

对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建立“容错机制”,在遵守版权法的框架内,积极鼓励支持移动互联网行业创新。技术创新是互联网繁荣发展的原动力,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势必将在某种程度上对原有的法律、规范有所突破,可以预见,随着物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广泛运用,互联网伦理的边界也将持续受到挑战。传统媒体应以包容的心态对待,更应致力于对社会有益的创新当中。舆论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也应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一味的宣泄谩骂不仅无助于解决争端,反而会导致事态复杂化,形成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围剿与封杀,从而背离了蕴含接纳、包容、创新等核心要素的互联网精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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