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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分析

2015-01-30蔡雪晴

时代金融 2015年4期
关键词:预付卡用途发票

蔡雪晴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能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等实体卡以及密码、二维码等虚拟卡,这类预付卡的预付金直接由发卡企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消费者而言具有携带方便、使用便利等优点;对于发卡企业而言,可提前锁定客源,促进商品销售,提高结算效率,还可带来巨额免息资金流,所以备受商家和消费者的欢迎。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违反财务纪律,逃避税收和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2011 年5 月25 日,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范了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2011 年7 月2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 号)文件,强调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及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监管,2012 年9 月21 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过程管理。

一、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税收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一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还是预收货款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多数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也有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方式处理。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概念的理解上。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即“钱货两清”,交易的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另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者提货凭据。预收货款方式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的约定,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款项的交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对所有权的解释: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很明显所有权是针对特定的物的,所交易货物(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必须是明确的,但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没有针对特定的物。预付卡只标明面值,没有与货物一一对应,消费者可以持卡购买企业的任意商品。将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把卡本身作为了标的物,认为售卡时已实现“钱货两清”,实际上持卡消费时最终所购买的商品才是真正的标的物,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售卡环节征收增值税。

购卡者为报销需要在购卡环节一般都会要求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可填写任何项目,如办公用品,文具,烟酒,茶叶等。持卡人实际消费时购买的大多是日用消费品或服装,发票上却开具的办公用品,与实际消费不同,属于开具虚假发票。如果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认为既然开票了就应该认定为销售肯定也是错误的,因为此时有很多都属于开具虚假发票。因此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在什么时间、连锁商业企业的哪一家门店进行购买,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第1 款的规定;预付卡从出售一直到预付卡有效期内,只要持卡人还未最终消费,商品仍由商业企业管理和控制,不符合第2 款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提供退卡服务。企业在售卡时不能确定退卡的金额大小,不符合第3 款的规定;由于消费者可以持卡购买企业的任意商品,在预付卡销售环节无法确定具体的销售对象,不能可靠地核算销售成本,不符合第4 款的规定。

可以看出,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能满足上述四项收入确认条件,售卡取得的款项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应当按照“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账款处理,最终持卡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

二、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能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至少不符合上述1、2、3、5的判断标准,在预付卡销售环节,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仅能作为一项预收账款确认。

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会计处理为:

(一)销售预付卡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二)持卡人用预付卡消费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各门店收入独立核算,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往来核算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售出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其他门店实际消费的部分。

借:预收账款

贷:往来核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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