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5-01-30沈亚伟于新东
沈亚伟 于新东
正确认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沈亚伟 于新东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从全局和战略的角度与高度,正确认识、处理与把握好改革与法治二者的关系,使二者良性互动、相互促进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只有这样,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才会不断呈现出互促共进、相得益彰的生动局面,从而为浙江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根本保障。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是正确认识与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
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全面深化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不可能久远。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重大改革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和科学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和科学评价机制。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对改革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二)牢牢把握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正确认识与把握好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处理法治和改革的关系,当前和过去显著不同。改革开放初期,强调先改革、后立法,改革甚至可以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全面深化改革则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障、引领和推进。
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在目标上的统一性。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基本指向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就是要让人民更好地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从根本上说,其基本指向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二者在目标上的统一性决定,一手抓全面深化改革,一手抓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推动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最佳路径。
始终坚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辩证统一。法律具有稳定性的本质特征,但不是绝对静止的稳定,而是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因而是相对稳定。改革所具有的变动性,也不是杂乱无序的变动,而是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法律框架下的有序规范的变动。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从法律发展的自身规律来看,法律作为实践经验的总结上升,必须与改革的变动性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立、改、废”等对法律的改革创新,才能保持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状态,从而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政策只有以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巩固改革的成果;改革的不断深化,又只有在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和法治的体制下加以推进,才能获得根本保障。否则,改革的成果便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风险之中。因此,只有坚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辩证统一,才能不断实现“双赢”。
充分发挥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相互促进作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首先与时俱进地改革法治,完善现行法律,废除某些不恰当的法律规范,提升法治品质,优化法治环境,把法治改革贯穿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的全方位联动改革之中,使各个领域的改革规范化、有序化和制度化,真正做到法治浙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才能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此同时,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更大凝聚改革共识,更顺利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突破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束缚,更牢固地使改革经验和成果得以制度化与法治化。
(三)全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有机融合、一体发展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治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全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有机融合、一体发展,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对推进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干好“一三五”与实现“四翻番”、对确保“两富”与“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奋斗目标的如期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必然要求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到哪里,法治建设就应跟进到哪里,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任何层面、任何领域的改革,都应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在法治轨道中运行,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作为,都必须以法治的方式推进,都必须经受住是否合乎法治的检验。立法引领改革,改革推动立法。只有通过立法程序,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来解决,实现先立后破,才能使改革有序进行;如果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就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改革举措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与此同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巩固方面,要把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提升,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必须要以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为根本保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有了法治的护航,全面深化改革才能不走样、不变道、有章法,真正做到蹄疾而步稳、勇毅而笃行。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更大凝聚改革共识。另一方面,改革者需要法治保障。否则,改革者的命运以及对改革的评价,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容易使我们的改革者在拥有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勇于担当的精神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依法进行改革就能为改革者提供法治保障,并规范改革行为,进而更好地激励改革者大胆创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各级改革者的行为,限制各级改革者的权力,这实际上也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目标和依法治理在改革领域中的反映。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要积极主动有为地为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提供重大推动与牵引。法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必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各项制度的完善、创新与发展,由此必然涉及到要修改许多现行法律或者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其实是一场深刻的法制变革。这就要求必须将法治建设覆盖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应当将法治建设贯穿于“五位一体”建设的全领域加以整体推进,以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各领域的法治化。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要内在地成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关键之举。法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手段,还是坚持改革共识的底线。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求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法治理念根植、法治方式确立的过程,我们既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完善法治,也要以法治来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这是牢不可破的改革共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改革措施的研究方案和起草等工作,各有关工作部门在进一步制定和研究改革方案的时候,需要一并考虑涉及到相关立法工作;省立法工作部门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督促有关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推动改革急需的、重大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及时出台。
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到哪里,法治建设就应跟进到哪里,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任何层面、任何领域的改革,都应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在法治轨道中运行,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作为,都必须以法治的方式推进,都必须经受住是否合乎法治的检验
作者:沈亚伟,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信息处处长;于新东,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