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微”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要更精准
2015-01-30王祖强周小付
王祖强 周小付
“扶微”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要更精准
王祖强 周小付
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合项目管理的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纳入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范围。2014年,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把小型微型企业的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纳入中小企业财政专项的扶持范围。“通知”和“办法”促进了浙江“扶微”财政专项竞争性分配改革,有利于财政专项“扶微”资金的分配更公开公平更有效率,让更多小微企业从竞争性分配中受益。但是,由于体制、政策等层面的原因,扶微财政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尚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面临的难题
按照省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农业专项资金、文化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企业专项资金都属于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都已经覆盖了微型企业,应当纳入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范围。但是,扶微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面临着以下难题:
(一)扶微财政资金的部门化和封闭化阻碍了竞争性分配体制改革。扶微财政资金一直存在着部门化、封闭化和功能冲突等问题,不利于竞争性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应用。
扶微财政专项的部门化现象严重,缺少整体性。省级政府涉及到扶微财政专项的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资金专项: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专项补贴、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企业专项、文化企业专项、支农专项等,涉及的部门包括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厅、农业厅等部门。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缺少协调机制,陷入目标分散、封闭低效的局面。
“扶微”专项的功能复杂,陷入冲突状态。财政专项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既可以按照功能分为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也可以按照业务职能分为科技类、针对微型企业的服务业、融资担保类;还可以按照对象的不同,分为针对产业集群的扶持资金、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资金、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资金。由于缺少对功能的梳理和整体规划,出现了功能重复、冲突等缺陷。封闭和混乱两个因素都不利于扶微财政资金的竞争性分配体制改革。
(二)资金招投标机制和中小微企业同台竞争规则不利于小微企业。从“通知”和“办法”两个文件来看,目前的竞争性分配机制不利于微型企业参与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
资金招投标机制的参与成本会形成一种嫌贫爱富的筛选机制。现有的竞争性分配机制是一种竞争性评价机制,通过专家公开评价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这是一种以资金为标的的招投标机制,整个过程需要付出很多物力、人力、财力等成本,不利于微型企业的参与。
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适用于同样的竞争规则不利于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规则是为中小企业量体裁衣的,把小微企业纳入后并没有制定新的适合于微型企业参与的分配规则。不管是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还是农业专项资金、文化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企业专项资金,微型企业都是和中小企业同台竞争,适用于同样的竞争规则,这一点也非常不利于微型企业获得资金。这个问题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尤为突出。
(三)财政专项竞争性分配与土地、金融等资源配置缺少协调。微型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支持,也需要土地资源、金融资源等各种资源的流入。但是,从相关的政策文件来看,扶微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是单打独斗的,缺少与土地配置机制、银行资金配置机制的合作。这会导致一个问题,微型企业获得财政专项支持后,可能会因为缺少土地资源而无法有效的利用资金,甚至会导致财政专项在账户上打呼噜。
(四)双重身份使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扶微财政专项具有产业发展类专项与公共平台建设的具有双重身份,使竞争性分配还面临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之间的冲突。与其它产业专项资金不同,微型企业财政专项带有雪中送炭的成分。虽然扶微财政专项归类于产业发展类专项,但支持对象里也包括了小微企业公共平台的建设,前者更强调效率,后者更强调公平,这就会专项资金分配面临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之间的冲突。在制度设计上避免赢者通吃,做到“底线保障”与“非均衡战略促发展”之间的平衡是各级政府面临的一个很大难题。
思路与建议
扶微财政专项的竞争性分配是“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首先要合并涉及到扶微的财政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还要处理好财政专项竞争性分配和其它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要安排好推进竞争性分配的步骤,选好推进竞争性分配的方式,要推进预算环节竞争和分配环节竞争的双轮驱动。
合并各类财政专项中的扶微资金纳入竞争性分配改革范围。目前,扶持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财政专项,而是分散在中小企业专项、科技类企业专项、文化企业专项等各类专项资金中,导致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同台竞争。因此,首先要对各个部门涉及到扶微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摸清现有和微型企业相关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使用对象、资金性质等基本情况,并按资金性质进行合并,然后分类,在此基础上筛选需要确定纳入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范围,并为微型企业量体裁衣制定竞争性的分配规则。
发挥财政专项、土地专项、银行专项的“组合拳”作用。除了财政专项以外,省政府还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土地专项指标、省内的银行也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专项。在微型企业融资难和“三改一拆”的大背景下下,土地专项、财政专项、银行资金在竞争性分配中的合作非常关键,应当促进土地、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的政策合作,发挥“组合拳”的作用。
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性资金分配方式。单一的资金招投标机制不利于微型企业之间的充分竞争,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应当是一种多元化的资金分配方式,要在完善竞争性评估的同时,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竞争性机制。科技类企业的专项,相关指标容易量化,可以采取专家打分、公开答辩、公众参与监督的资金招投标方式;对于针对微型企业的服务业可以采取向微型企业营业者赠送“服务券”的方式,由微型企业营业者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小微融资专项则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供贷款贴息引进银行资本的参与,吸收银行系统的市场机制。在这些列举的竞争性分配方式中,贷款贴息也需要竞争性评估,而服务券方式突破了竞争性评估的机制。
建立预算、分配、事后评估的全链条竞争规则。“扶微”专项管理包括三个阶段,分别为预算、分配、事后的支出管理,三个阶段构成一个整体。扶微的预算环节也要竞争,不能像撒胡椒面那样安排预算,要推进先总量后分配的竞争性预算,促进各个扶微财政资金支出方向之间的竞争;支出管理是事后的绩效管理,可以作为下一次预算和分配的依据,效用不明显的扶微财政专项在预算环节要坚决取消,效用不明显的扶微分配要坚决减少,为预算环节的竞争和分配环节的竞争提供保障。
有选择分步骤推进扶微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按计划推进。在推进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项目管理的需要、需求弹性的大小、引导和救济类资金的区分等因素,首先在那些适用于项目管理、需求弹性大、引导类的专项资金中推进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
——适用于项目管理专项。应当在适合于项目管理类的扶微财政专项中首先推进竞争性分配的试点。例如,微型企业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资金适合于项目管理,可以在类似的领域展开试点。
——需求弹性较大的领域。应当在需求弹性较大的领域首先推进竞争性分配的试点。以政府给小微企业融资提供部分担保为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是刚性的,政府和企业之间担保比例这样一种竞争性的机制也几乎会是无效的。
——引导、救济和应急类专项。应当在引导类的财政专项中首先推进竞争性分配的试点。相比于救济类和应急类资金,引导类的专项资金更适合推进竞争性分配。
总之,浙江财政专项竞争性分配刚刚拉开序幕,希望通过这些思考和建议,有助于促进“扶微”专项“竞”出活力、“分”出效益,迸发出微型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
扶微财政专项的竞争性分配是“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首先要合并涉及到扶微的财政专项资金,还要处理好财政专项竞争性分配和其它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要安排好推进竞争性分配的步骤,选好推进竞争性分配的方式,要推进预算环节竞争和分配环节竞争的双轮驱动
作者::王祖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主任、软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经济学博士;周小付,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讲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