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制度供给
2015-01-30
突出制度供给
制度,即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一种有目的的理性建构;而制度供给是指供给者在给定的主观偏好、利益结构、理性水平、技术条件等的约束下,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正式规则创新和设立的过程。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2015年要“突出制度供给”。这里“制度供给”的主体应是政府,是政府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在增长中高速、结构新优化、增长动力转换的时代背景下,科学理性地制定引领经济社会全面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的正式规则。这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的题中之义。
供给与需求相匹配,“突出制度供给”是因为当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的需求并不均衡,现有的制度无法满足发展新常态的需要,体制机制的不健全甚至成为发展的障碍,唯有制度变革才能进一步激发改革红利的释放。如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致力于厘清地方政府权责边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致力于加快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整合重组,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推进城乡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致力于激发发展活力……
2015年,“突出制度供给”是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四张清单一张网”须继续推进,权利清单“瘦身”,责任清单“强身”,政务服务网提升,行政效能还需提高;海宁、平湖、德清、开化、淳安等试点经验还需总结、评价,形成制度化加以推广;金融体制改革、国企制度改革、社会体制改革还需完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的兴起等新生事物出现还需要新的制度加以规范指导。“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习近平总书记这句话无疑是对“突出制度供给”的最好诠释。
“突出制度供给”关键在于制度的有效供给。首先,制度供给的基础和根基在“于法有据”,有效的制度必然是合法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指出了“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使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从一开始就纳入法治化轨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浙江的制度创新应在国家法律、政策基础上,制定符合本省情况的制度章程,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其次,制度供给要与制度需求相适应。过去的经验表明,很多制度并不存在实际的需求,甚至与需求不相匹配,即制度供给过剩,直接表现为高度集权和政府管制过多。有学者认为,制度供给过剩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目前,制度供给模式仍然是供给主导型,即由政府主体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这就难以避免非政府主体对制度的需求与政府主体对制度供给的差异。“突出制度供给”必须要加大调研力度,深入实际,使制度尽最大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同时把市场的还给市场,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再有,有效的制度供给要突出制度供给的前瞻性。制度作为一种正式行为规则,制定需要一个严谨的过程,不可随意变更。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包括技术的改变、服务的需求改变等)有可能使新的制度从产生之初便可能不是最有效的,这就要求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改革要求。如今,“两化融合”的推进,电商换市、机器换人、空间换地步伐的加快,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部署,以及转型发展进程中不断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都要求制度建设具有前瞻性。
“制度供给”的主体应是政府,是政府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在增长中高速、结构新优化、增长动力转换的时代特征下,科学理性地制定引领经济社会全面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的正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