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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2015-01-30丁先军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11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总队区县

● 丁先军

(作者系重庆市编办主任)

近年来,针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成本高、执法效率低等问题,重庆市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实事求是、于法有据”的原则,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了“精简、高效、统一”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主要做法

改革中,对交通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审批职能进行分离,整合路政、运政、港航、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等执法职能,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相对独立、职责统一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主城九区和其它区县的交通综合执法职能,形成统筹有力、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1.整合执法队伍,实行“四合一”综合执法。在直辖伊始探索组建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路政、运政、港航、高速公路四方面的交通执法队伍,成立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国务院对综合执法改革“两个相对分开”的要求,把原来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职能进行分离,剥离其中的交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统一履行。通过队伍整合和职能剥离,真正把交通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全部交由一支队伍统一执行,彻底解决了多头执法、职能交叉的问题。

2.减少执法层级,理顺市和区县两级执法体制。坚持“大城市、大交通”的管理理念,在市级,设立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市交委直属的副局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总队下设直属支队及大队,实行“总队—支队—大队”扁平化管理,主要负责市级路政、运政、港航、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除外),以及主城九区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在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参照市一级做法,推动各区县成立属地化管理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承担原公路所、运管所、港航所的交通行政执法职能,为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接受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减少执法层级,实现了“市设区不设,区设市不设”的目标。

3.提升执法能力,打造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全面清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法制机构执法资格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执法,规范了执法队伍来源,提高了执法队伍素质。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4.注重协调配合,建立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在交通系统内部,总队与公路、运管、港航三个行业管理局之间建立了执法业务协作机制,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确保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有效对接,避免了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两张皮”的问题。在市级部门之间,通过与公安交警、消防、质监、安监和卫生等部门建立长效的联勤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有效解决了高速公路事故损害赔偿、主城区道路运输市场营运纠纷等问题。与毗邻省市,包括四川、贵州、湖南、湖北等签署了省际高速路执法工作协作配合协议,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违法信息转递(抄告)、区域执勤执法联动合作、交通肇事逃逸查缉协作、交通应急管理协作、统一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等七项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了新旧交通执法体制的顺畅衔接。

5.强化立法支撑,坚持依法推进改革。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交通综合执法主体地位,重庆市人大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时,应当认可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对执法证据效力、违法行为认定、行政处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强有力的立法司法支撑,为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保障,解决了“缺乏立法支撑”的问题。

二、改革成效

通过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等问题,适应交通执法对象高流动性、跨区域性的“一家管”体制优势和社会效益逐步显现。

1.降低了行政成本。通过综合执法改革,交通领域执法队伍从四支减少为一支,主城区的交通执法主体由31个整合为1个,交通执法人员缩减500余人。高速公路执法队伍从三支减少为一支,综合履行公安交警、路政、运政三项职责,年均可节约各类投入至少1.6亿元以上,预计到2017年重庆规划建成3000公里高速公路时,年均可以节约财政经费2亿元以上。

2.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交通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履行交通行政执法职能,职责更清晰,责任更明确,实现一支队伍统一管理,一次进行多种检查,解决了多头管理体制下工作协调难的问题,解决了多支队伍上路执法相互等待、相互推诿、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等顽疾。“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管”相对分离,使执法机构与行政许可机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确保了执法公正,提高了执法水平。

3.提高了运营综合效益。实行高速公路统一管理和综合执法,解决了“管路不管交通安全,管交通安全不管路”的弊病,降低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近年来,重庆高速公路百公里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减少了交通事故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降低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成本,有效提升了高速公路运营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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