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3D打印版权问题研究

2015-01-30王淑君

中国出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物品数字化

□文│王淑君

3D打印版权问题研究

□文│王淑君

3D打印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化智能制造技术,在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重大机遇的同时,也对当前版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3D打印、3D扫描及互联网技术对作品创作、传播、使用及保存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3D打印促进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全民创作与广泛传播,且有利于用户分享稀有作品数据、进行3D混搭应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版权侵权问题。3D打印原件与复制件、原作品与演绎作品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私人3D打印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抑或侵权,这些问题都是著作权法在3D打印时代亟须厘清的问题。

3D打印 CAD文件 独创性 合理使用 侵权

英国《经济学人》曾刊文表示,3D打印技术与数字化技术的完美结合,将引领人们进入“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新时代。3D打印技术依靠快捷、方便、DIY设计及个性化制造等优势正悄悄改变着经济发展方式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新一轮高科技竞争的中坚力量。我国从1991年开始研究3D打印技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形成多家3D打印企业及3D打印技术培训基地,各领域的3D打印产品也在相继问世。据中国打印技术产业联盟秘书长罗军预测,在未来三年时间内,我国3D打印市场规模可达近百亿元,将成为全球最大的3D打印市场。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3D打印产业也出现了片面关注打印材料、设备等硬件问题,而在数据建模、创意设计方面自我创新能力不足,这恰是未来引发版权侵权问题的高发地带。因此,为确保我国3D打印产业的绿色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切忌盲目追求GDP的增长,更应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真正地抓住“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新机遇,依靠3D打印技术成为世界经济的领导者而非追随者;另一方面,需要深入剖析3D打印中设计文件存在的版权问题,防患于未然,避免陷入被动发展的地位。

一、数字化智能制造:3D打印技术原理

3D打印俗称增材制造或快速成型技术,是以数字化模型为蓝本,利用激光束、热熔喷嘴等方式将固体或熔融材料(液体、粉末、丝、片、板、块等)逐层叠加制造实体零件的技术,是一种自下而上材料累加的制造工艺。[1]3D打印融合了数字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光学技术等多种优势,在多样的物理世界与数字化世界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开启了数字化智能制造的机会之窗。利用3D打印技术,人们可以制造出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食品、珠宝首饰、通讯、建筑、汽车、航空航天、工业设计、牙科、生物医学等诸多领域。3D打印快速成型、成本低廉及私人定制的优势赋予了其在市场中的强大竞争力。

3D打印工作原理可分为数据处理及制造两个阶段。[2]在数据处理阶段,主要是在电脑中对打印物品创建一个数字化模型。其中,计算机辅助设计文件(简称CAD文件)是3D打印的核心,CAD文件以数字化的方式将模糊多样的物理对象缩减为精确、清晰的语言。CAD文件与3D打印技术的结合,使人们制造物品的方式发生了质的改变。[3]数字化建模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第一种方式,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程序,如谷歌的Sketchup、AutoCAD等,允许用户在电脑上创建一个CAD文件,用以设计并修改立体物品。依据用户使用的CAD程序类别,CAD文件需要转换成3D打印能够识别的格式,最常见的文件格式为“STL”文件格式。[4]当用户的设计文件转换为特殊格式后,STL文件格式将设计对象的数字形状“包装”在虚拟的表面网格之内,其由成千上万甚至数百万个连锁多边形组成。表面网格上的每个连锁多边形都携带着物体的形状信息。[5]第二种方式,用户可以使用3D扫描仪扫描一件物品并将捕捉的三维数据或点云数据转换为CAD文件格式,进而将数据反馈给计算机,并经软件处理形成三维模型。[6]在制造阶段,主要是依据创建的数字化模型,将数据分层为厚度相同的薄片,每层薄片按序叠加起来,最终构成三维实体。[7]

无论是利用CAD程序设计一个CAD文件,还是利用3D扫描捕捉三维数据后转换为CAD文件格式,用户都可以将生成的创意设计CAD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上,他人可以获取该设计文件并进行三维打印。用户操纵CAD文件的能力,一方面提高了用户分享稀有作品数据、进行3D混搭应用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更多的网络盗版问题。3D打印、3D扫描及互联网技术将使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全方位接触著作权法,原件与复制件、原作品与演绎作品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私人3D打印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抑或侵权,这些问题都是著作权法在3D打印时代亟须厘清的问题。

二、理性思考:3D打印执行依据CAD文件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作品欲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对于美术、图形及摄影作品等而言,不能太较真于复制行为。几个世纪以来,著作权法保护艺术家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描写。正如爱德华·李教授所解释:“一个切实描述了一座山峰、一台机器或一辆摩托车的艺术家属于独立创作,即使艺术家致力于描述山峰、机器或摩托车的方式与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东西一样,仍然有权获得版权法保护。”[8]那么,在3D打印行为中,位于核心地位的CAD文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作品?如果符合独创性的条件,属于哪种作品类型?

1.CAD文件的独创性分析

如前所述,CAD文件的生成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在CAD程序中绘制CAD设计文件,类似于在一块空白的画板上对某物品进行描绘创作。因此,通过该方式生成的CAD文件应该是“独”立创作的,因为在该绘图过程中必然要传达一些绘图者的个性在里面。而对于“创”而言,要区别CAD程序软件本身是“实体建模”还是“曲面建模”。如果CAD程序软件依据对原物的测量结果辅助用户创作精确的线条和棱角,或者用户完全依据库存形状创建数字模型,则不具有丝毫的创造性。但是,如果用户在绘图过程中,改变了打印对象的尺寸或者采用了灵活的曲面建模,则具备一定水平的创造性。因此,法院在评估CAD程序直接生成的CAD文件的创新性时需要逐案分析。[9]

第二种方法,使用3D扫描仪对物品进行立体扫描并根据捕捉的三维数据创建相应的CAD文件,这种方法类似于摄影行为。但与摄影作品达到了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平不同,3D扫描仪具有高速高精度优势,生成由三维测量点组成的逼真虚拟现实图像。用户发出启动指令后,3D扫描仪将自动调节焦距、亮度、颜色等对扫描物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测量,与扫描物体之间的测量误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3D扫描仪实际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了用户的个性表达成分,似乎不具有创造性,因此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如果对3D扫描后的CAD文件再进行后续的改进,情况则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许愿骨”案件中表示,改变三维扫描物体后生成的CAD文件,可以提高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平,进而满足版权保护所需的独创性条件。[10]

2.CAD文件归属的作品类型分析

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作品作出进一步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同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二稿、三稿中都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并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此外,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稿将模型作品改称为立体作品。依据修改草案第三稿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从以上规定来看,CAD文件应该界定为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为CAD文件最终目的在于指导三维打印机制造出相关的立体实物,传递一定信息,具有设计图、示意图、模型的特性,因此CAD文件应属于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范畴。其中,对于利用CAD程序绘制数字化模型的方式而言,CAD文件的著作权人应为绘图人;对于用3D扫描仪扫描生成的CAD文件而言,因其不具备一定水平的创造性,因此扫描人不能对CAD文件享有著作权,扫描后生成的数字化模型仍应归属于原作品著作权范畴。此外,也有学者可能会认为CAD文件应属于计算机程序作品。CAD文件虽然包含了打印机(即计算机)用以打印三维物品(即实现某个目标程序)的所有信息指令,但其文件的代码或文本本身并不包含任何独创性表达,因为其与计算机应用程序不同,只存在一种或极少数实现打印结果的方法。为保护公共利益,当作品的思想表达方式唯一时,不能赋予其著作权保护。因此,CAD文件不能作为计算机程序获得著作权法保护。[11]

值得注意的是,3D打印机依据CAD文件打印出的实体物品,若具备独创性要件,可以相应地纳入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甚至建筑作品等范畴。但是,纯粹的实用性物品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一种独创性表达,而不是实用物品本身。但是有些物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双重特性,不仅描绘了物品的外观或传达了一定信息,同时具有内在的实用性。这种物品欲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可单独识别的艺术性,即与实用性之间能够独立存在。[12]从美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制来看,主要采取“物理性可分离方法”与“概念性可分离方法”进行判断。“物理性可分离方法”是指物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真实分离且不减损物品的实用性功能,而“概念性可分离方法”则仅要求物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在观念上能够区分开来。在具体操作上,美国还发展了多个细化标准,如“主╱次要标准”、“暂时置换标准”等。[13]

三、合理使用抑或侵权:私人3D打印行为定性

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复制权一直都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复制行为更为方便且成本几乎为零。为了应对新技术带来的严峻挑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将“数字化等任何方式”的复制行为纳入其中,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从3D打印行为的工作原理来看,“3D打印”是根据CAD文件生成的数字化模型将各种不同的固体或熔融材料逐层叠加“制造”三维实体的技术。3D打印机的“墨水”可以为各种材料,不同材料打印出的三维实体在功能上可能与原物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对于运用3D扫描方式生成的三维数据模型而言,由于扫描行为只能捕捉到扫描对象的表面数据,无法描述对象内部数据,因此打印出来的东西也不一定具有与原物品相同的实用性。因此,“3D打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打印复制行为,而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一般意义上的“制造”两个行为融为一体的活动。[14]对于3D打印立体物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无论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抑或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关键是判断打印者将打印出来的产品用于商业性用途抑或非商业性用途。如果仅用于个人欣赏等非商业性用途,则构成合理使用;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批量生产则构成侵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对设置、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私人复制行为之所以被视为合理使用,主要是出于复制效果及制度成本两方面考量。从复制效果看,私人复制行为并不会对权利人利益和著作权市场造成显著的消极影响或替代;从制度成本看,著作权人无法在合理成本范围内控制私人复制行为。[15]然而,随着家用3D打印机的日益普及,全民都可以足不出户三维打印出自己需要的物体,小到打印一个铆钉、水杯,大到打印一辆汽车甚至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私人非商业性目的的3D打印行为是否仍然可以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且合理使用的内容只是“无形”的权利本身,并未延伸至有形载体部分。而3D打印行为不仅复制了无形的权利本身,而且制造了有形载体,已经威胁到了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私人的3D打印行为并不能简单纳入合理使用范畴。[16]从另一角度说,传统商业性、非商业性二分法又无法将私人3D打印行为纳入侵权范畴,使得私人3D打印行为落入了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灰色地带中。囿于此,必须对著作权制度作出重新解释,以科学划分出私人3D打印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抑或侵权的清晰界限,有必要在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中纳入“不得减损权利人财产利益的行为”一般性判定标准。[17]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主席在视察武汉东湖高新区时也曾表示,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一国经济力量的强大依靠的是自主创新、技术与人才。当前,3D打印技术正以其强大的竞争优势,引领全球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国欲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中取得一定的领导地位与主动权,必须加大3D打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加强版权制度的后续保障作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促进我国3D打印技术及3D打印产业的绿色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1][2][7]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3D打印 打印未来[M].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1,2,2

[3][5][6][美]胡迪·利普森. 梅尔芭·库曼. 3D打印:从想象到现实[M].赛迪研究院专家组译.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97,87,104,-105,102,103

[4]Lucas S. Osborn, OF PHDS, PIRATES, AND THE PUBLIC∶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ECHNOLOGY AND THE ARTS, 1TEXAS A&M LAW REVIEW 811,814 (2014)

[8]Edward Lee, Digital Originality, 14 VAND. J. ENT.& TECH. L.919, 948 (2012)

[9][11]Lucas S. Osborn, OF PHDS, PIRATES, AND THE PUBLIC∶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ECHNOLOGY AND THE ARTS, 1TEXAS A&M LAW REVIEW 828, 830,(2014)

[10] Lucky Break Wishbone Corp. v. Sears Roebuck & Co., 373 Fed. App’x 752 (9th Cir. 2010)

[12]徐康平.程乐.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13]卢海君. 美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法保护制度及其借鉴[J]. 知识产权,2014(3)

[14][16]马忠法. 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电子知识产权,2014(5)

[15][17]熊琦. 3D打印行为的著作权规制:酒瓶能否装新酒?[J]. 电子知识产权,2014(5)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物品数字化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称物品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家纺业亟待数字化赋能
“双十一”,你抢到了想要的物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谁动了凡·高的物品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数字化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