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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新闻敲诈与假新闻的思考
——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批公开通报案件为例

2015-01-30王冠一

中国出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假新闻新闻出版通报

□文│王冠一

治理新闻敲诈与假新闻的思考
——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批公开通报案件为例

□文│王冠一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3月以来公开通报的5批新闻报刊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此次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所呈现的新特点,从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升队伍建设能力的角度,讨论未来有效治理新闻敲诈行为的合理路径。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 依法行政 行业管理 队伍建设

2015年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开通报了《中国产经新闻》等4起典型案件查办情况,这是自中宣部、工信部、公安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办、全国“扫黄打非”办、中国记协等9部门于2014年3月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下称“双打行动”)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开通报的第五批被查办的新闻报刊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近年来,以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为代表的新闻报刊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摒弃新闻媒体基本职能,扰乱基层工作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破坏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严重败坏了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声誉。对此,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自2013年至今,全国共受理新闻报刊领域举报案件400余件,查处违规报刊216家,停办76家。此外,还有49个记者站和14455个记者证被注销,193个记者站被缓验。[1]以“双打行动”为契机,通过查办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在全社会引发了积极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是一个需要长期解决的系统性问题。而对此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年多来公开通报的31起典型案件的归纳梳理,或许能“管中窥豹”,作为探讨这一问题的“他山之石”。

一、公开通报案件背后的典型意义

正所谓“从问题中来,到问题中去”,纵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此次“双打行动”中通报的5批31件案件,虽然彼此互不相连,案情各有差别,但从涉事媒体,涉事主体,涉事区域和涉事处罚等方面入手,还是能从中归纳出一些相通之处。

1.涉事媒体分析:一视同仁杜绝禁区存在

此次被通报的案件中,涉及多家新闻报刊媒体,涉及面十分广泛,但其中绝大多数为知名度、影响力、发行量有限的“小报”。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被公开通报的记者所就职的单位是有影响力的“大媒体”:这其中有新华通讯社(第五批公开通报),《经济日报》(第三批公开通报)这样的国家级媒体,也有《中国文化报》《中国经济时报》这样由国务院部委或直属单位主管主办的报纸(第五批、第一批公开通报),还有《南方日报》(第二批公开通报)这样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党报。

由此可以看出,在“大媒体”工作并不能够成为让违法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相反正因为主流媒体的巨大影响力,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更是不能姑息,这彰显了政府主管部门整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这一“行业毒瘤”的决心,回应了群众质疑,再次证明了没有任何一家媒体的任何一位新闻从业者可以凌驾于法律、规则、社会公义之上。

2.涉事主体分析:媒体集体行为逐渐增多

分析这5批31起案件,有10起案件的违法犯罪的主体是个人,如新华社记者张小俊,浙江《今日早报》记者金侃群,浙江《都市快报》记者朱卫,《杭州日报》记者杨剑,《证券时报》记者罗平华,《健康导报》记者杨林生等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是利用个人在稿件审核、发布报道上的职务便利,通过刊登有偿新闻稿件等形式,获取不法利益;或直接以曝光负面消息相要挟,以“封口费”“宣传费”等形式,借机进行敲诈勒索。

与记者的个人行为相比,更多的违法犯罪事实是由多人甚至是集体行为所致。除报纸和网络媒体从业者合谋(《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违法违规案件,第二批公开通报),真假记者相互勾结(山西《忻州日报》记者郭利军违法违规案件,第二批公开通报;北京《为您服务报》违法犯罪案件,第三批公开通报)这些形式以外,个别新闻媒体目无党纪国法、内部管理混乱也是造成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2]

《中国特产报》案件(第一批公开通报)就具有典型意义,这家报纸不但不给部分采编人员发工资,更要求他们每人每年上交20余万元的管理费用。所谓报社的管理,仅仅是发新闻记者证,每年办理年检。如此混乱荒唐的管理,怎能确保一张报纸正常良性的发展?最终,中国特产报社因涉及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报社出版许可证,多名记者被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记者利用记者身份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已然大为损害行业的声誉,而作为新闻单位的负责人,不仅不尽“把关”之责,反而对违法违规行为纵容放任,这种群体“作恶”更为可怕。

3.涉事地区分析:中西部基层单位成重灾区

从目前公布的案例来看,中西部基层单位成为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的重灾区。

一方面,此次公布的31起案件中,涉及中西部地区的案件就达到了17件,包括山西、河南、甘肃、陕西、江西等多个省份。另一方面,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向县、乡、村延伸,受害对象也多为基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这批公布案件中可以看到,镇政府、市属中学、县石材厂这些“小部门、小单位”都成为了被敲诈的“对象”。

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新闻敲诈者往往多人同行,熟悉当地情况,分工明确,轮番上阵,让基层单位难辨真假;其次是不少基层单位由于信息闭塞,观念保守,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担心打击报复等因素,即使明知对方有意敲诈,也情愿“破财消灾”;再次,部分基层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确有违法违纪线索被真假记者掌握,为“息事宁人”只得掏钱了事。

4.涉事处罚分析:“双移送”机制成为亮点

这5批典型案件中的涉事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依规受到了严肃处理。作为此次“双打行动”的重要措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除运用“双罚”(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罚)、“双报”(对重要案件通报媒体主管单位领导,并将案情通报全社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等手段外,还有开创性地使用了“双移送”(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查办案件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工作机制。

“双移送”制度,能够综合国法和党纪两大武器,针对目前部分媒体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违法犯罪行为放任漠视、疏于监管的问题,运用法律武器清理记者队伍的同时,还要运用党纪政纪的武器,对新闻单位不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展开问责,避免只让个别涉事采编人员“背黑锅”,坚决遏制新闻报刊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

以《中国经济时报》及其记者违法犯罪案件(第一批公开通报)为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法不仅撤销了该报社河南记者站,吊销了郗永丰等人的新闻记者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该报主管单位进行训诫谈话,并将案件查办情况移送其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追究报社相关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治理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几点思考

在当下传媒生态剧变的中国,“双打行动”所针对的新闻敲诈和假新闻问题将是一个长期问题,对其认识不能止步于传媒内部“整顿”这样的初级层面,必须明白“中国的新闻寻租并不是个人操守有亏的偶然发作,而是存在于相当一部分新闻机构和媒体人的顽疾”[3]。应从多方面理顺背景关系,以更加严格的依法行政、更加精细的行业管理、更加科学的队伍建设,集中社会各界力量向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宣战”。

1.明晰“法律红线”,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转变思维方式,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持续推进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治理工作,适时推动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明晰相关法律内容,加大惩处力度,改变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违法成本低的现状;要强化主管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间的沟通协作,让违法犯罪行为都能依法受到严惩,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力量建设,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支持、鼓励和保护被害单位、企业和个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证据。

扶正祛邪,需要强调“法治”,只有让不法行为得到高效及时追究,才能给新闻界一个清净与美好的未来。[4]

2.扎紧“制度篱笆”,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在严肃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同时,应加强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要注意发挥好现有制度的功效,做到严格执行不打折,要通过新版记者证换发、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报刊年检制度、综合治理评估等专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对整改不力的报刊、记者站不予年检,对违规新闻采编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从多个环节逐一消除可能蕴藏的风险。此外,还应顺应媒体发展趋势,对那些长期经营不善、扭亏无望、管理混乱、采编质量低下的新闻媒体,实行淘汰,使其退出新闻行业。[5]唯有如此,才能树立起行业监管的权威与震慑力。

3.培养“敬畏之心”,提升队伍建设能力

要在媒体融合发展的新常态下,做好记者队伍建设,必须让从业者从内心深处有对国法、党纪和行业操守的“敬畏之心”,不敢“跨雷池一步”。一方面应做好新闻单位领导班子和队伍的建设,要严格媒体法人代表资格管理,确保新闻单位领导班子的品行素质;同时有关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重大新闻敲诈案件的“双罚”“双报”“双移送”制度,督促新闻单位负责人主动肩负起对本单位新闻敲诈的监管职责,杜绝其侥幸、观望心理。另一方面对新闻普通采编人员,除加强培训学习等方面工作以外,要更加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人员限业或禁业的处理,从不良从业行为的审核认定、记录登记、定期通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制度,使其更加具体和规范,真正成为一项兼具操作性与合法性的制度措施。[6]

三、结语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这句印在法国著名报纸《费加罗报》报头的话,早已被不少新闻从业者视为职业金句。然而,当“舆论监督”异化为“新闻寻租”,“无冕之王”堕落为“无良记者”,蒙羞的不仅是新闻界的荣誉,更是在透支全社会的良心。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需要主管机构执法如山,需要新闻人反躬自省,更需要社会大众坚决说“不”,唯有如此,才能以有效的“治标”,来为最终的“治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信心。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白阳,徐硙.200余家报刊被查处[N].人民日报,2014-04-23

[2]张贺.荒唐管理纵容敲诈中国特产报社被吊销出版许可证[N].人民日报,2014-04-09

[3]胡舒立.新闻寻租不可恕[J].新世纪,2014(42)

[4]刘畅.新闻敲诈为何难以被发现[N].中国青年报,2014-09-13

[5]张贺.扎牢制度“篱笆”树立媒体形象[N].人民日报,2014-03-28

[6]陈建云.新闻敲诈,该当何罪?[J].新闻记者,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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