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晴备雨伞又何妨
2015-01-30张兆利王晓芹
张兆利 王晓芹
人们常说,离婚是一场痛苦的斗争。对夫妻双方而言,除了感情上的纠葛外,剪不断理还乱的当属财产分割纠纷了——
案 例
案例一: 山东省昌乐县某事业单位的一对夫妻2011年结婚登记时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两年后,小两口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离婚。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执不休,女方说家里的财产多为娘家所赠,男方则另有其他说法。诉至法院后,根据小两口双方的公证书,证明财产确属女方所有。法院以此为重要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很快避免了一场无谓的纠纷。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这个案子不仅判得轻松简单,而且给当事人和法院省去了许多麻烦。
案例二: 山东省昌乐县某机关的退休干部老刘,妻子因车祸离他而去。当他准备再婚时,看着大半辈子积攒的财产犯了愁,担心再婚后会侵害自己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在别人的指点下,老刘携再婚妻子来到县公证处,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事后他表示,通过公证为自己的再婚前财产上了一道“保险”,让自己和孩子们没了后顾之忧。
分 析
婚前(包括婚后)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因此不赞成这一做法。 上述两个例子告诉我们,在当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产生急剧变化、离婚率持续走高的趋势下,对婚前(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公证,就如同晴天里备用一把雨伞,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更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人们对婚后和谐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夫妻白头偕老固然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事实上谁能保证自己的婚姻不出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悄悄地在发生变化。在一些年轻人和其他高收入人群中,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保持婚后生活的独立性,或者为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对婚前财产约定的需求更为强烈。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型”婚姻,而且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地解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目前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中均涉及到了财产分割问题。如有的夫妻尽管感情确已破裂,但由于长期处于争夺财产的“拉锯战”中,不得不仍在一起居住生活,这既增加了审判机关处理离婚案件的难度,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和不稳定因素,还极易引发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突遇意外死亡,婚前财产公证就是解决由此产生的争执的一个极好证据。
第三,办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男方将银行存款、股票、汽车、房子等大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变卖,甚至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在妻子提供不出财产的确切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据而处于被动局面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对财产进行公证,可以有效保障女方、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