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后的农村经济发展路向之管窥
——以《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1953年)为研究文本
2015-01-30王海光
王 海 光
土改后的农村经济发展路向之管窥
——以《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1953年)为研究文本
王 海 光
本文以当年的农村调研材料为研究文本,考察了土改后苏南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主要是地权细碎化、农村租佃和雇佣关系减少、民间借贷关系的停滞、极少数的土地买卖、饲养大耕畜的数量减少等,农民普遍存在怕富心理。相对于平均地权而言,土改对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影响,使其失去了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造成土地流转的滞碍,这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更具根本性。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实现规模经营,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中共加紧了实现农业集体化的步伐。土地改革提供了农业集体化的制度路径,农业集体化是土地改革的必然选择。
土地改革;“四大自由”;农业集体化;农业经营机制
关于土改后农村状况的研究,是一个具有历史发生学意义的大课题,直接关联到对农业集体化起始因素的认知。土改前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部门曾进行了大量的农村调查,这是研究这段历史的重要史源。现在许多研究这段历史的人都很重视利用这些史料,但现有的研究多是把这些官方调查资料作为实证研究的依据,较少对它们进行史料学的研究。笔者认为,史料学的研究可以更深入地贴近历史现场。通过重新解读当年官方的农村调研资料,可以看到土改后农村情况的复杂面相。本文对土改后农村状况的研究,采取的是历史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所选用的研究文本是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的《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以下简称《调查资料》)。苏南是中国商品经济最发达地区,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人口稠密,地权复杂,百业发达。这里所反映的农村情况,颇具典型性的意义。该资料的调查时段为1952年底至1953年初,调研成果形式为内部资料,调查内容丰富,数据较为完整,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土改后苏南农村的基本面貌。以管窥豹,也可以对全国与苏南类似地区土改后的共性问题有所认识。
今天我们再来解读这些当年的农村调查材料,不仅有着从农业集体化到改革开放的农村发展经验,问题意识大大丰富,而且还有着全球化背景下的多元学术视野,可以用新的分析工具重新加以审视。当前,许多研究者尝试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眼光,从旧材料中透视历史,得出许多别开生面的新认识。在农村问题的研究上,尤其以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社会理论的研究最为人们关注。从历史发生学的视角来看,大凡经过历史长时段沉淀下来的问题,自然会有其更根本的原因。重新阅读这些当年的农村调研材料,探讨当年土改后的农村问题,比较今天 “三农”问题与当年“三农”问题的新旧异同,当会从中发现一些更具根本性的问题,看到农村社会变迁复杂的多重面相。
一、背景:土地改革与合作化对苏南农村的冲击
《调查资料》反映的是土改之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的苏南地区农村情况。关于苏南农村的土地制度和土改运动的研究,学界已有不少成果*学界对苏南地区明清时期的经济史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关于土改运动的研究,研究苏南的虽略逊于华北,但近来也取得许多可圈可点的成绩。,本文不再赘述,仅就有关背景问题做一简单的历史回顾。
土地制度应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个方面。过去的传统观点认为,中国旧有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土地集中程度很高。这些年来,学界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就总体而言,中国近代社会并不存在土地占有集中的情况,而且地权一直呈现分散的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土地占有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一般认为地主富农占到全国土地的60%左右,中贫农占到40%左右。也有学者认为地权结构还要更分散一些。参见李金铮、邹晓昇:《二十年来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新探索》,《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特别在苏南地区,自晚清以来,土地占有的发展趋势不是集中于少数大地主,而是中小地主共占土地*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0—21页。。至于 “不到乡村人口十分之一的地主、富农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之说,则是土地改革的政治动员口号。
与农村土地占有情况相联系的,还有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的问题。苏南是小农户经济的典型地区。现在学界普遍认为,传统农村社会是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经济,实行遗产析分制,虽然存在大农户与小农户的贫富差距,但社会财富流动性强,并不存在严重对立的阶级鸿沟。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并无高下之分,所谓租佃双方、雇佣双方的“封建剥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假说。如有学者就认为,中国历史上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在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下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初级市场经济,不能把封建制与租佃制混为一谈*赵冈:《永佃制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自序”页。。
苏南是中国农村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物产富饶,文化昌盛,市场发达,城乡融合度高,人地矛盾的问题突出,农副工商兼业度高。有学者概括了苏南农业经济的四个特点:第一,人口增长最快,人口密度最高,过剩人口比重也最高;第二,永佃制农田的比重最高,“一田二主”的情况非常普遍;第三,农地分割的速度最快,到20世纪30年代,苏南农村地主户多于佃农户;第四,苏南农户普遍从事家庭副业,以副助农,兼业本乡的工商劳务*赵冈:《永佃制研究》,第77页。。
在进入江南之后,中共为土改的需要,在苏南农村进行了大规模调查,调查成果编为《江苏农村经济调查》(华东土改委员会编,1952年)和《苏南土地改革文献》(中共苏南区委编,1952年)两书。
1950年5月,中共苏南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作出《苏南农村土地制度初步调查》的报告,总结出了苏南土地制度的若干特点:第一,人口居住稠密,人均土地量少。第二,租佃关系复杂。各阶层之间都有租佃关系。地主也佃入土地,雇人耕种。中农、贫农、雇农也出租土地。第三,地租种类极多,主要有定租、活租、分租三种。定租中又分“定租呆交”(定额“丰年不增,荒年不减”)、“定租活交”(遇年景荒歉,可减交或迟交),此外还有“预租”“押租”“劳役租”等。第四,流行永佃权,田底权与田面权分离,“一田二主”现象很普遍。抗战前,田底权与田面权同值。抗战后,田面权价值超过田底权。第五,地主大部分住在城市和集镇上(即城居地主),收租则通过“田业工会”,委托给“租栈”等机构。
该报告指出,苏南地少人稠,如以农村总人口与可耕地总亩数相除,每人平均约2.1亩。最高的昆山县,人均占有土地3.4亩;最低为武进县、江阴县,人均占有土地1.2亩左右。从地权上看,苏南的地主阶级为总户数的2.33%、总人口的3.02%,占有36.19%的土地(包括公地在内)。如去掉公地,地主阶级占有土地为30.87%,平均每人20.57亩。
可见,苏南农村的土地情况,并非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而是人地关系紧张。并且,相对土地所有权而言,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更要复杂得多。苏南田底权与田面权分离的“业底佃面”情况,占到十之七八。田面权的地租,一般为正产量的40%。*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第514页。另外,农业经营方式的效率,也不仅仅体现在土地收益上。农民的兼业(副业、打工、经商)收入,往往高于务农的土地收入。
有学者认为,明清以来,在人口的压力下,中国的小农经济长期停留在“糊口”的水平上。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劳动力以获得总量增长,而边际效益递减是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以中国先进地区长江三角洲最为典型。*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77页。他把这种经济现象称为“内卷化”(又称“过密化”)。然而,苏南农村虽然人均土地量少,但商品经济发达,可以使农业的边际效益不断扩张。这种与儒家文化相结合的商品经济,让这块狭小的土地保持了蓬勃的活力。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苏南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人地关系的紧张,提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丰富性和生产要素组合的多样性。因为耕地少,农民必须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种植经济作物,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养殖业、果木业、渔业等比粮食作物更有利可图的产业;因为土地收入有限,农民多兼业,以副助农。许多农户从事副业和手工业的财产收入,往往超过农业的耕作收入;因为土地投资效益低,大小农户单靠农业都难以维持生存,地主多兼营工商业和其他行业。许多人成功地把土地资源转为工商资源,由乡居地主变为城居地主。城居地主脱离了对农业生产过程的控制,也由此给还在土地上耕作的农民提供了更大空间;因为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民用市场的方式将田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剥离,提供了更好利用土地的方式;因为土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人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有的城市工商业者到农村购买田产,是出于“以末取之,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有的人投资土地则是做慈善、做公益。苏南有大量的宗族用地、宗教用地、慈善用地、义庄、学田等公益用地,这些公地提供了乡村社会的自助互助、涵养文化的功能。因为产供销市场网络的发展,城乡关系密切,生产要素流动迅速,农工商的角色转换很快,许多人舍农从工从商,以非农行业谋生;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取代了依附关系,基于市场条件的雇佣、租佃、借贷等交换关系都发展得比较充分。典当田等田制形式,可见其细致化程度,因为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发展,土地的收益与其他行业的收益大致均衡,地租率与商业利率基本一致,农民的收入多少与地权并不形成正比。主佃关系和东伙关系只是经济上的契约关系,田主不干预佃户的生产,雇佣双方地位平等,雇工关系自由,劳动力商品化现象比较普遍,没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剥削。而且,在租佃和雇佣关系上往往还叠加有亲友等人际关系。总之,苏南农村是一个相对和谐而分工有序的社会,在人口密度最高、人均耕地最少的地方,创造出长盛不衰的繁荣。
苏南农村社会分工复杂,商品经济发达,城乡联系紧密,给农民创造了更多的谋生机会,阶级冲突并不明显。无论人们有无土地,只要勤劳工作,就能维持温饱生活。可以想见,在这种地方,革命是很难发动起来的。有研究者认为,中共革命在苏南地区的发展,由于遭遇到“农民对政治革命的冷漠”,“无法在江南农村得到持续稳定的人力和物力的支持”,最终也未能立下足来*刘昶:《在江南干革命:共产党与江南农村,1927—1945》,《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12—137页。。
中共在苏南进行的土地改革,是在取得了全国胜利之后,以国家政权的力量推动起来的。苏南的土改运动,一开始阻力很大。许多人都不接受土改的阶级斗争理论,论证“江南无封建”“江南地主文明”,不需要进行土改。即使一些赞成土改的人,也不赞成北方农村土改的激烈斗争,希望采取“和平土改”的方式。政务院副总理、苏南籍民主人士黄炎培还向毛泽东转送了家乡亲友反映苏南土改激进问题的来信,以求缓颊。
态度最为鲜明还是农业经济学家董时进。董时进是留美归来的农学博士,一直致力于中国农村的建设工作,还曾组织过中国农民党。1949年12月,董时进以农业经济专家身份上书毛泽东,力陈中国土地制度的合理性,“是一个可以自由买卖及出租的私有制度”,并非封建性质,地主大都是勤劳节俭起家的良善百姓,建议土地改革缓搞或不搞*《董时进致信毛泽东谈土改》,《炎黄春秋》2011年第4期。。
中共严厉批驳了“江南无封建”的论点。1950年2月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饶漱石在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特别强调指出,江南沪杭宁三角地区的农村经济,“表现为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与农村封建势力互相结合互相渗透的错综复杂的形态,但基本上并未改变一般农村经济的半封建性质”*饶漱石:《关于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工作任务》(1950年2月4日)。。
中共在苏南农村的改造步骤是,先搞减租,组织农会,再搞土改。苏南地区的土地改革分为三个阶段,执行了新区土改保持富农经济的政策。从1950年7月到9月底搞了典型试验,完成61个乡;从1950年9月到11月底是局部展开,完成了771个乡;从1950年11月初全面展开,到1951年3月完成3707个乡。1951年9月,全区土改完成,共没收土地937.67万亩、耕畜23560头、农具128.16万件、粮食93555 吨、房屋50.55万间、家具167.57万件。*《江苏省志·大事记》,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4页。
在土改方式上,苏南区土改运动的激烈程度虽不如北方老区和西南新区,但同样充满了激烈斗争。全区共召开乡以上联合斗争大会13609次,逮捕和惩治地主分子14413人。参加斗争的农民达603万人,占苏南区农村总人口的59%。其中,仅松江专区在土改中就逮捕了1864人,判处死刑250人,判处徒刑778人,共斗争6507人,斗争5428次。*《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398、686—708、404页。
土改运动对农村社会的冲击和影响,在苏南地区有着比较完整的体现。新区土改和老区土改,在目的性上有很大区别。如果说,在夺取政权时期,土改的意义是动员农民,支持革命战争;那么,在和平建设时期,土改的意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共同纲领》第28条讲:“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所以,新区土改运动的成效是需要落实在经济绩效上的,看其对发展农业生产有无促进作用。按照会议部署,各地开展起农业互助合作运动。
然而,刚分配完土地的农民,对互助合作并无兴趣。许多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用简单生硬的办法强迫农民入组。所以,有关部门反映:“由于某些干部中存在着单纯任务观点,在不少地区产生了盲目追求高级形式和数字的形式主义偏向,他们不从生产出发,甚至有的机械的为完成组织起来的数字任务,不去耐心教育农民,而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威胁与强迫群众编组,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自愿两利原则,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一九五二年上半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的报告》,《中国农报》1952年第17期;《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83页。
急躁冒进的互助合作运动,造成了农村的恐慌,新区尤其严重。到1952年冬,许多农民害怕被“共产”,不事生产,“个别地方竟因而发生一冬无人拾粪,无人搞副业生产,出卖牲口,砍树杀猪,大吃大喝等破坏生产的严重现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122页。。
为了不误农时,抓紧春耕生产,中共中央立即对互助合作运动进行了政策纠偏,以稳定农民的生产情绪。195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切实纠正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正在滋长着的急躁冒进倾向”,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月17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布置农村工作应照顾小农经济特点的指示》指出,在农村工作中严重的强迫命令错误“屡纠屡犯”,就是没有照顾小农经济的私有性、分散性的特点。*《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106、120页。
1953年3月26日,《人民日报》公布中共中央1953年2月15日正式通过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其主旨是要强调“两个积极性”,“照顾个体经济的积极性”*1951年12月的决议草案曾指出,土改后农民有两种积极性:一种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种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毛泽东亲自在互助合作决议上加了“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的一段话,要求各级党委,必须承认单干是合法的,更不允许采取威胁和限制的办法打击他们*《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人民日报》1953年3月26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54—156页。。
1953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在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压缩互助合作运动的速度,纠正急躁冒进、过左、计划贪多贪大、盲目要求高级形式等偏向。
苏南的互助合作运动同样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问题,有的情况甚至还更为严重。在1951年春土改刚结束,苏南党委就开始组织互助组。方式是召开大会动员,乡村干部按行政村或行政组,按户编组。这种方式违反自愿互利原则,妨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316页。到1952年3月,全区已有互助组77888个,区党委计划当年要达到20万个互助组*中共苏南区党委:《关于整理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计划》(1952年3月1日)。。
1952年春,苏南农村发生严重春荒,已出现饿死人的情况。造成春荒的原因,除了自然灾害外,也与当时的农村政策不无关系,如生产歉收、农民负担重、城乡交流停滞等。1951年的农民负担是非常沉重的,公粮、土地证费、飞机捐款、农贷回收加起来占收入的27%。*《苏南农村春荒很严重,已有饿死人的现象》,《内部参考》1952年3月14日。当地政府把“普遍发展临时性的互助组”作为救灾措施之一。
苏南在开始组织互助组时,不分阶级阶层,包括地主富农,都可以参加。1952年春,根据中央有关指示,苏南区将地富分子全部清出互助组*《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58—60页。,这也是造成农村紧张的一个因素。在1952年的爱国增产运动中,江苏地区形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高潮。到1952年底,江苏全省加入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2.8%,其中临时性互助组373410个、常年互助组145116个*《江苏省志·中共志》,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81页。。各地普遍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问题。按苏南地区年初制订的计划,本年的常年互助组只占互助组总数的5%*《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320页。。最后的数量当然是大大超过了。
1952年下半年,江苏地方党委发现互助合作运动的冒进问题后,开始进行政策纠偏的工作。1953年春,中共江苏省委先后召开两次县(市)书记会议,根据中央精神和本地情况,检讨了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错误,贯彻“入组自愿、退组自由”的原则和等价互利政策,对互助组进行整顿。江苏省对互助合作政策的调整,保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一些违背农民意愿的互助组自行解散,当年全省粮棉即获得双丰收。在互助组数量比1952年底有所减少的情况下,粮棉总产量分别比丰收的1952年增产6.63%和58.4%。*《江苏省志·农业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2页。
《调查资料》就是在这个政策调整期中,当地党政部门围绕着如何发展农村经济的问题,在苏南地区进行的一次农村调查中而形成的。此次农村调查任务有四项: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情况、农村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农业生产中互助合作情况、党在农业生产中的领导作用。
整个调查活动历时34天,完成了9县9乡中9个代表村和85个典型农户调查、10个县的生产成本和牲畜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又进行逐户、逐村、逐乡的综合统计,到1953年2月28日全部结束。调查样本范围包括了江南地区的四类经济地理类别(平原粮食区、丘陵粮食区、沿江棉粮区、沿海棉粮区)。整个调查过程环节紧凑、数据详细。调研地点是调查队与当地县委共同确定的,在当地都有一定的代表性,是“工作基础都较好”的地方*《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页。。所以,这里所反映的问题,在其他地方当会更为严重。
《调查资料》分为三部分:一是典型调查综合报告,共4份,分别是9乡调查综合报告、9乡综合统计表格、11乡农作物生产成本调查综合报告、10乡主要牲畜情况调查报告;二是典型乡调查报告;三是典型户调查报告。
从内容上看,《调查资料》比较偏重农业经营方面,在“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情况”“农村阶级关系的新变化”以及相关的农业生产成本和主要牲畜的调查等方面,资料比较详细,基本反映了土改后的农村生产和生活状况。关于“农业互助合作情况”和“党在农业生产的领导作用”则反映了当时农村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强迫命令、阶级歧视、分配不公等,但内容较为单薄。对此,《调查资料》说,由于事先准备不足,“调查不够全面完整,有待今后继续深入研究”。
上述情况可见,这次苏南农村调查活动,由点及面,虽然时间较短,但效率很高,并且数据详细、文字简练、分析清晰,基本反映了当时农村存在的问题。
就史料价值而言,《调查资料》有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当时政风比较淳朴,能够比较如实地反映情况;二是调查的专业性较高,调查者有较好素质,调查步骤完整,类型选择全面,调研数据比较详细;三是调查工作切入的时间点比较适宜。时间因素是反映调研资料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次农村调查开展之时,苏南土改运动已结束两年多时间。此时,农村社会已基本恢复了常态生活,生产已有了恢复性发展,有些农产品已达到和超过抗战前的水平。一方面,当年土改运动的全部效应,无论正面的还是反面的,都已经全部显现;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互助合作运动,受到农民的顽强抵抗,一度受阻。农村下一步该如何走?农业生产如何提高?合作化的步骤是快一些还是慢一些?此时还没有形成定论。在土改运动的暴风骤雨已经过去,集体化大潮还没有到来的间隙中,农村调研活动是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问题的,调研资料的“含真量”比较高。可以说,这是一个能够如实反映当时农村社会状况的文献史料。
二、土改后苏南农村社会的变化
苏南农村人均耕地少,市场化程度高,流行多层地权,具有复杂的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和借贷关系,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非常灵活,土地、劳动力、资金的配置效率很高,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了经济的繁荣。在这里,既不存在完全靠地租剥削的地主阶级,也不存在无法生存的赤贫阶层,只要劳作基本都能维持温饱生活。土地改革以雷霆之势,摧毁了传统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带来了一系列带根本性的新变化。《调查资料》比较翔实地反映了土改后苏南农村的变化情况。
关于土改后苏南农村的变化,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三个方面来看,即土改后苏南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土改后苏南农村政治生态的变化、土改后苏南农民生活状况的变化。本文仅考察土改后的农村经济社会变化,政治生态和农民生活的部分留待后续。
土改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土地制度的改变;二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前者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动,后者是土地租佃、雇佣、借贷、买卖和生产工具的使用等经济关系的变化。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土改后苏南农村的地权变化
据《调查报告》的“九个典型乡农村经济调查综合报告”中的地权变动情况。土改前,占人口6.8%的地主占有土地38.06%。土改后,88.45%的土地为农民所有。中农人均占有土地3.05亩,贫农人均占有土地2.52亩,雇农人均占有土地3.16亩。富农人均占有土地4.58亩,仍多于一般农民。地主人均占有土地2.33亩,则少于一般农民。*《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页。
另据《调查资料》的9个典型村调查的地权变动情况。土改前的地权情况是:地主人均占有的土地一般都不到10亩,富农人均占有土地5.6亩,中农人均占有土地2.1亩,贫农人均占有土地0.72亩,雇农人均占有土地0.33亩。土改后,地主人均土地2.4亩,富农人均土地4.96亩,中农人均土地2.989亩,贫农人均土地2.51亩,雇农人均土地3亩。*根据《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表1“九个典型村土改前后各阶级阶层土地占有情况比较”统计得出。
从土地使用上看,土改前9个典型村的农民,人均拥有土地2.377亩,人均使用土地2.899亩;土改后,农民人均拥有土地2.471亩,人均使用土地2.377亩。再以中农的土地使用情况为例。土改前,9个典型村的中农人均使用土地3.393亩;土改后,中农人均使用土地则是3.017亩。*《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9、20页,中农使用的土地反而少于土改前。
各地一般的情况是,土改后人均拥有土地数量略多一些,但人均使用土地的数量反而更少了。这是地亩细碎化带来的问题,失去了集中使用土地的规模效应。但也有土改后,人均使用土地增多的情况。常熟县扶海乡是土改后人均使用土地略多的地方。据该乡2个行政组32户人家统计,土改前,共有土地221.729亩,人均拥有土地1.489亩,人均使用土地1.71亩。土改后,共有土地284.832亩,人均拥有土地1.726亩,人均使用土地1.726亩。*《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226、227页。土改前后的差别非常小。
苏南土改时,对双重地权(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处理,是把两权合一,折半计算。拥有田面权的农户,可获一半地权。所以,土改对使用土地的变动面不大。但土改实现了地权分配的均等化,把规模大的农户分割为更多的小农户,使地亩更加细碎。
土改后的地权细碎化,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具体到每户农家,在同样大小的土地上,劳力强的农户不够种,劳力弱的种不了,不愿务农的种不好。这就不能不影响土地的使用效益。所以,在经过分配土地的地权重新洗牌后,如何实现土地规模化的经营,合理配置土地、劳动、资金等生产要素,对实现土地的经济绩效至为关键。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能否恢复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因为这意味着是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配置资源,还是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配置资源。这不仅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关键,更是决定农村社会发展走向的关键问题。
(二)土改后苏南农村的租佃关系变化
租佃关系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土地租佃是农业经营的重要方式,可以减少农业生产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增加生产制度的灵活性。
江南的传统土地制度具有十分活跃的商品属性,租佃关系十分复杂。据1950年苏南20个县1292个乡的调查,各阶层佃入土地占使用土地的44.25%*《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490、491页。。在这些租田中,又以有永佃权的出租田最多。
据《调查资料》9个典型乡的调查统计:土改前,中农的佃入土地,占其使用土地的44%;贫农的佃入土地,占其使用土地的63.61%;雇农则占到67.02%。另外,地主、富农在耕作自己土地时,既佃出土地,也佃入土地。有4个村的富农佃入土地分别占其使用土地的33.2%、22%、11.7%、22.2%。*《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20页。可见租佃土地是农业活动的常态。
土地改革废除了传统的土地所有制,也否定了传统的租佃制度和雇佣关系,把它们都归在了“封建制度”的旗下。随着原有租佃关系的废除,土地流转活动也陷入半停滞状态。
据《调查资料》9个典型乡的统计,土改后,农村土地租佃关系显著减少。出租土地比土改前减少82.23%,佃入土地减少33.35%。在所有出租土地者中,最多是中农,占67.54%;其次是富农,占25.19%;地主占3.55%;其他成分占3.73%。*《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页。
《调查资料》分析农民出租土地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农户的原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不足;二是地块的原因,农户土改分得土地较远,耕作不便,往往一面出租一面佃入。报告还指出,富农出租土地,多数是“转移负担”;地主出租土地,则因劳动力丧失。*《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页。
所谓富农出租土地是“转移负担”,指的是富农出租土地,让佃农代缴公粮。据《调查资料》对6个典型村13户富农的统计,11户富农有出租田71.9亩,其中有67.9亩出租,不收租米,仅由佃者代缴公粮。“调查报告”认为,这是富农耍滑头,企图要转嫁负担。其实,其他阶层也是这样做的。常熟县扶海乡的两户中农因田地远,劳力顾不到,出租土地3.4亩,除由佃户负担公粮外,不另收租。富农“转移负担”真实的顾虑,是害怕被扣上“剥削”的帽子。让佃者只交公粮,出租者在经济上是吃亏的。《调查资料》选的常熟县扶海乡爱国村的富农沙洪谟和江宁县麒麟乡朱村的富农蔡兴林这两个富农典型,都是出租土地,不收租米,只要耕作者代缴公粮。*《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2、227、267页。还有些富农干脆把土地送给互助组和干部白种,以换取好感。
过去苏南农村的地租以定租制最普遍,表明业佃关系比较稳定。土改后,苏南农村业佃关系改变,新的租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借田”,占大多数,租额最低100斤稻、最高220斤稻(相当于亩产的1/4到1/2),一般是代缴公粮,不另找租;二是“分种”,有的五五对拆,有的四六分成*《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页。。“分种”类似于过去的“分租制”。农村土地租出和佃入的数量都不大,租佃关系严重萎缩。
由于租佃关系严重萎缩,出租土地的租额价格下降。以宜兴县前红乡为例:土改前,每亩租额最高266斤,一般是234斤,最低189斤,并须150斤至200斤稻押租;土改后,1952年的每亩租额一般为172斤,个别的代缴公粮后不再交租,只有靠租田过活的小土地出租者仍有220斤的情况,但也明显低于过去的租额数*《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22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改后的几年间,农村的租佃关系有逐年增长趋势。据武进县胜东乡典型村的统计,1951年佃入土地的22户,1952年佃入土地的就发展到25户,主要依靠收租过活者则由土改后的16人增至25人*《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41页。。这似乎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出现了悄悄复归的迹象。
(三)土改后苏南农村的雇佣关系变化
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点,雇佣关系是生产活动的常态。有研究表明,农村社会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最多的不是地主、富农,而是在中农与贫农间最为经常的*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5页。。在工商业发达的江南地区,雇佣的依附性关系更少,而且由于人工费用偏高,雇主往往还处于谈判的劣势。
苏南地区的雇工主要有四类:长工、月季工(忙工)、日工(短工)、童工(牧童)。一般以日工最为普遍,且面广量多,长工则次之,月季工又次之。在待遇上,以常熟县为例,一个全能的长工,年收入相当于3亩多的土地收入,牧童的年收入相当于0.25亩至0.5亩的土地收入*《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221、56页。。除工资外,雇主还会给雇工一些其他的福利补贴,以资鼓励。雇佣双方随行就市,东伙关系比较协调。
在中共进入苏南地区后,苏南农村的雇主怕被说成“剥削”,雇工人数大为减少。经过土改运动算“剥削账”的斗争,雇佣更成为一种很有些政治风险的行为,农户一般不敢雇工。土改后,苏南农村的雇工人数减少,雇工时间短期化。
土改后,在苏南农村的雇佣关系上,长工、月季工、牧童都比以前减少许多,日工则有了增加。据《调查资料》9个村的调查统计:雇用长工由土改前的26人减为2.5人,月季工由23人减为13人,牧童由11人减为7人,日工则由26305天增加为29680天。雇用长工的都是富农,雇用月季工的大都是中农,雇用日工的则各阶层都有,而以互助组换工形式的占多数。*《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9页。
还有些地方的各种雇佣形式都减少。据对常熟县扶海乡2个行政组32户的统计:土改前两组共出雇长工2人、短工10人,每年雇出400天;土改后无人做长工,出雇短工者6人,每年雇出90天。土改前两组雇进长工、牧童各1人,每年雇进短工140天;土改后长工没有了,每年雇进短工100天。*《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227页。
雇佣关系的减少,首先影响的是地亩较多的农户。一般富农都以雇用牧童和短工代替过去的长工,另外出租少量土地和包出田的也比较多,雇用人工则逐年减少。如6个典型村的13户富农,1950年雇用日工300个,其中6户雇用长工4个、牧童1个。1952年雇用日工215个,其中4户雇用长工2个半、牧童3个。此外,还有预付工资接济换人工、用牛工换人工、用搞副业生产的人工换农业生产的人工等情况。如戴家边富农王茂才,一个劳动力耕种27亩田,以一个牛工换两个人工。延福乡富农陈海芝有做豆腐的手艺,把自己的25亩田给互助组耕种,每个人工8斤稻,自己做豆腐每工15斤稻。但这些以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交换劳动力的交易行为,则被视为富农“剥削贫雇农的劳动力”。*《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1页。这让有余田无劳力的农户很是为难。
雇佣关系的减少,也减少了雇工的薪酬。因为地主、富农不敢雇工,又受互助组换工方式的影响,雇工薪酬未升反降。据宜兴县前红乡的调查,每工要低于过去2斤稻。但一些农民还是沿用传统的雇工方式,雇短工的薪酬一般比市面工资高。据武进县胜东乡的调查,富农雇工招待好、工钱高,所付每工15000元至20000元,市面工资仅为12000元。互助组吃不好,工钱低。所以,农民都愿意给富农干活,不愿给互助组干活。*《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22、140页。
雇佣关系的减少,也影响了贫雇农的生活。句容县延福乡前湖村贫农罗业朝是30岁的壮劳力。土改后分了田地,农业收入增加了,但副业收入逐年降低。1950年罗业朝推小车的收入是800斤稻谷,到1952年这项收入只有550斤。宜兴县和桥区前红乡贫农万寿根,土改后分得土地,农业收入增加,但工资收入减少,总收入增加不多。*《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254页。
投入农业劳动的人增多。据《调查资料》9个典型村调查,从事农业生产的1112人,占总劳动力的96.55%,比土改前增加2.02%。妇女、地主和所谓“二流子”都参加了劳动。妇女由从事家务劳动到参加农业劳动,固然有政府宣传推动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于家庭耕作规模小,又雇不到人,所以妇女也下田干活了。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退化的结果。
雇佣关系减少的后果是拉开了农民与使用土地的距离。这在《调查资料》中也有许多反映。一方面,剩余劳动力无法消化,在农村积压下来。农村中用工最多是副业,因农民不敢雇工,副业减少,剩余劳动力没有出口。另一方面,需要雇工的农民,又怕被扣上“剥削”帽子,不敢雇工。如句容县延福乡富农苏保友家有40亩土地,只有1个劳动力、1头牛,不够耕,又不敢雇工,想白送20亩给政府。*《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2页。
(四)土改后苏南农村的借贷关系变化
金融借贷与农民经济和农民生活有着密切联系。江南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历史久远,种类繁多。苏南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非常复杂,一是各阶层普遍参与,二是借贷形式多样。不仅地主、富农放债,中农、贫农、小商贩、店员、一部分工人也都放债。当铺、粮行、棉花行、各类小作坊等也都从事利贷活动。农民之间多有债务关系,一般贫雇农很少不负债的,中农负债户也不少,甚至有少数地主、富农借债。*莫宏伟:《苏南土地改革前农村借贷关系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各阶层借贷的原因和动机相当复杂。贫者有应付天灾人祸、维持生产生活之需;富者有经商买卖、购置田产、周转资金之用。在借贷形式上,有的是正常利率,有的则利率很高,有各种类型的高利贷。高利贷虽有高利盘剥的一面,但也有金融调剂、资本融通的作用。农家经济季节性很强,离开高利贷是很难运转的。
在土改时期,华东地区颁布处理农村旧有债务关系的政策:废除高利贷债务,废除农民欠地主的债务,至于农民之间的债务,利倍本者停息还本,利两倍于本者本息停付*《华东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草案》(1950年8月25日)。。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苏南等地过分强调了借贷的剥削性质,忽视其流通性质,不仅一笔勾销了地主的放贷,对富农放贷也一律取消,甚至对中农的借贷也采取还本减息或还本不还息的办法。
土改后,不仅高利贷绝迹,民间借贷关系也严重萎缩,农村私人借贷活动渐趋停止。据6个典型村的调查,1952年各阶层借入数量为1951年的90%,为1950年的59%,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借贷种类多为实物,许多农户即使有余粮,也不愿意借贷,怕“露富”,怕被认定为“剥削”,借贷关系很不正常。*《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9页。
在政府借贷方面,据6个典型村调查,1952年贷款数字为1951年的27.5%,为1950年的58.6%,是逐年增多的。但政府银行对农民的借贷活动,主要为生产贷款(包括耕畜、肥料、农具、种子、水利、副业等),占92.75%;生活贷款则很少,仅占7.25%。而经济条件不好的农民,特别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急需生活贷款,只得借高利贷度日。*《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0、166、10页。
在银行农贷方面,由于贷款利息低,优先提供互助组贷款。许多农户组织互助组就是为了贷款方便,造成了农民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各地普遍反映:“农民依赖政府的思想较为普遍。”
因借贷活动被当做“剥削”的行为,农民都不敢公开进行,许多借贷活动是在亲属朋友间私下进行的,变成了一种人际交往活动。邻里间小来小去的挪借关系,一般没有利息,但落下的人情债,是要用其他方式来偿还的。如遇婚丧嫁娶开销很大的情况,则通过亲戚关系暗借暗还,当时不讲利息,事后要送礼补情。一些农户之间相互接济的经济往来,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借贷活动。由于借贷关系的不正常,大都是暗中往来,并且利息较高,如句容县延福乡的借贷利息一般在三分以上。*《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39、165页。
青浦县盈中乡是比较典型的地方。此地过去曾是高利贷极为流行的地区,借贷一般是50%的利息。土改时对旧债的处理方法是借地主、富农的一概不还,农民间的相借则还本不起利。因为放债被当做“剥削”行为,有借无还,利息低微,造成借贷闭塞不通。甚至一些村子里必须履行的公事如缴纳土地证费、安置军烈属等,农民都借不到钱,还得需要政府出面担保。农民借而不还的为数不少。借贷往来的仅限深交,数目不过一石,同时概不取息。个别困难户求贷无门,只能靠变卖家具以补生活。*《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55页。
农村私人借贷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农民一时手紧,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借贷救急,但借贷利息又被认为是“剥削”行为,让农民借贷无门。如宜兴县前红乡的调查报告,首先肯定私人借贷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帮助农民解决生活困难,同时又感叹说,当前这种私人借贷基本是封闭的。即使高利贷,仍要有亲友关系才能借到,致使农村经济呆滞。该报告还表示担心“高利贷的活跃,影响互助组内资本主义思想的滋长”。*《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23页。这是一种充满矛盾的心理。农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和意识形态的矛盾冲突,在私人借贷的问题上,显得十分纠结。
农村民间借贷关系的严重萎缩与社会金融活动的停滞,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非常大,《调查报告》是把它作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提出来的。
(五)土改后苏南农村的土地买卖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交易是经济生活的常态。在土改平分土地和土地确权之后,随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恢复,土地买卖情况重新出现。长期以来,关于土改后的土地买卖的规模,人们认识很不一致。《调查资料》反映的苏南土改两年后的土地买卖情况,可以为此提供一个例证。
土地买卖是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流转活动。苏南本来是土地流转很快的地区,流行田底权、田面权的多重地权交易,人地资源的配置方式是相当有效的。土改废除了“一田二主”的多重产权,统一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的弹性,使人地紧张的情况更为突出。土改后,苏南农村土地买卖情况出现得比较早。
据《调查资料》9个典型村的调查,有6个村在1952年有土地买卖发生。买入土地的有雇农(2个村)、贫农(4个村)、中农(4个村),卖出土地的有贫农(5个村)、中农(5个村)、富农(1个村)。变动土地面积83.18亩,是总占有面积5363.55亩的1.5%。在土地变动面积中,卖出的占54.9%,买入的占45.1%。在农村各阶层中,贫农变动最大(买进占61.68%,卖出占47.95%),属于入超;中农次之(买进占21.44%,卖出占41.66%),属于出超。*《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9页。
关于土地买卖的原因,《调查资料》认为,卖地原因主要有五种:一是田主懒惰和家境贫困;二是土地较远,耕作不便;三是田主从事其他职业;四是田主用土地做商业投机;五是购买生产资料需要资金。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懒惰和贫困。按照武进县的调查统计,这类能占到60%左右。农户买地原因主要有四种:一是水旱田少;二是劳动力剩余;三是土地价格便宜;四是经济上有了积蓄。*《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9页。
在溧水县乌山乡徐母塘村45户中,出卖土地的有3户,典押土地1户,买进土地的共7户,都是在本村交易。买卖土地数量共8.6亩,占全村土地476.63亩的1.8%。卖地的主要原因是底子亏、老债多、死人、娶妻等,买地的大都属于劳力强、吃口轻、生活富裕、平时生活节俭等情况。*《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92页。
从上述情况看,农村土地买卖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不过是百分之一二的事情。土地买卖的原因很复杂,与贫富差距扩大并无关联。如农户因婚丧嫁娶的原因,一时经济短绌而卖地,待经济状况好时还可以再买地。农村的土地买卖,实际上是一个农民的财政问题。
从法律角度上说,政府既然把土地分给农民,土地就是他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是有权处置自己财产的。事实上,农村中土地买卖的数量并不大。但当时主政者却把土地买卖看得很严重,作为农村“两极分化”的问题一再强调。这里的原因,可能比农村实际发生的事情更要复杂得多,既有观念上的固化认识,更有政策上的考量。
(六)土改后苏南农村的耕畜饲养
牛、骡、马等大牲畜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耕畜数量是衡量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土改时,地主的耕牛被全部没收,分给了农民。土改后,尽管有政府贷款的支持,但大牲畜数量并没有显著增长,许多地方反而还减少了。苏南农村普遍反映,大牲畜数量下降,目前耕牛不足,影响深耕,“稻麦粮食区的麒麟、前红、盈中等乡均感耕牛减少”。*《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7页。
据《调查资料》6个典型村的调查,1952年农家的大型农具比1950年多8%,但耕牛总数比1950年减少4.5头。减少的典型村有4个,即宜兴、溧水、江宁、青浦;增加的典型村有2个,即句容、武进。*《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3、89页。
据溧水县典型村的调查,1952年全村耕牛总数比1950年少5头,其中地主6头牛全部被没收;富农5头牛、中农8头牛、贫农2.5头牛,没有增减;只有雇农从原来的3.5头增加到4.5头。据太仓县新建乡典型村的调查,土改前全村有牲畜26头(牛10头、马11头、骡5头),到1952年全村牲畜19头(牛10头、马6头、骡3头)。地主的4头耕畜在土改时被没收,有的当时就卖掉了。*《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85、206页。
土改后耕牛增减的一般情况是:地主失牛,富农、中农基本保持,贫雇农增加。但在贫雇农增加耕牛数量上,还要考虑到政府农业贷款的扶助因素。政府贷款给互助组买牛,有着扶持互助合作运动的政治要求,并非由经济因素主导。
苏南农村的耕牛减少,反映了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让养牛在经济上不合算了。《调查资料》反映了一些养牛经营上的问题:(1)养牛的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一个牛工能顶5个至7个人工,但饲养成本大。使用牛力需要耕作土地有一定规模,才有效益。由于土改后土地平均化,每户经营的土地数量少而碎,使用牛力减少。如宜兴县前红乡,原耕中农退出佃田后,有的将牛售出,所以耕牛反比土改前少。全乡现有耕牛110.75头,按生产所需,应增至224头才够使用。(2)牛力与人力的交换比例很不合理,使养牛的成本往往大于使用成本。《调查资料》普遍反映,在互助组中,牛工与人工的交换比例不合适,养牛户是比较吃亏的。如某地规定一个牛工换一个半人工。有一户养耕牛的农民,用一个牛工换两个人工,便被当做“剥削”行为。(3)农民合伙买牛,轮流饲养,管理不善,缺乏责任感。所以,农户愿意添置农具,却不愿养耕牛。骡、马的饲养成本高和收益更不如耕牛,需要耕作较多的田亩才会有盈余,所以数量下降幅度更大于耕牛。*《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09、102页。相比大耕畜的减少,猪羊等家畜饲养数量有了明显增长。很重要的原因是家畜的饲养不需要更多农户的合作,一家一户就能完成。所以,农户乐于投资于家畜。
土改给苏南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还有很多方面,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的自然市场机制。苏南城乡融合,市场发达,农业商品率高,基于儒家文化基础上的地权关系、租佃关系、雇佣关系、业佃关系和借贷关系等构成了一个细密的社会交换网络,生产要素的流动极有效率。在土地、劳动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契合中,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的契约关系,而非封建主义的依附关系。
当年,在土改中,“江南无封建说”受到严厉批判。但半个世纪的风雨过后,今人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樊树志:《重提苏南无封建》,《经济观察报》2005年5月2日—9日。,与前人之说形成了呼应。人们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理解,也不再是旧有的刻板概念。可见,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
三、余论:踟蹰与选择
在中共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土改斗争是实施革命动员的有效手段。斗争越激烈,越具有革命动员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讲,土改的革命方式成功地动员了广大农民群众,为中共夺取政权提供了保证。然而,在中共成为执政党之后,土改的目的已从革命动员的需要转变为解放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支持国家的工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总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36页。
当年江南地区各界人士主张采取和平土改方式,以减少社会震荡的代价,也是出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良好愿望。但中共采取阶级斗争的方式,不是简单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要对全社会进行革故鼎新的政治改造。中共通过阶级斗争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废除了传统社会的权力网络,牢牢地在农村扎下了新政权的根须,彻底改变了农村的面貌,实现了改天换地的革命。
土地改革颠覆了传统社会的某些合理性,形成一套新的政治话语:传统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制度,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是封建剥削关系,与传统土地制度相联系的租佃制度、雇佣关系、借贷关系也都被贴上了“封建主义”的标签。中共将国家权力植入乡村社会,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农村的政治生态、经济关系、文化价值和农民的社会生活,使农村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是一个把农民从原有的经济关系中解放出来,归缚到国家政权上的复杂过程的初始阶段。
中共的土地改革并不仅仅限于“平均地权”的范畴,还有更多的社会内容,如新的农村精英群体的形成、乡村治理的行政化、农民土地经营权的缺损、农民仇富和怕富心理的出现等。笔者认为,土地改革对农村的影响,最重要的并不是农村地权关系的重新洗牌,而是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改变。正是后者的改变,给农村社会带来了最为深刻的变化。
单纯的土地重新分配,不过是把农民拉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而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则是最具根本性的问题。因为不论这个地权重组的过程如何激烈,最终还是要恢复常态的农业生产。传统农业经营机制是在长期历史演进中形成的,在以自耕农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中,最能发挥土地的效益。有海外学者研究认为,农业是最难监督的生产部门,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可按劳动力的工作意愿分为四类制度:奴隶制是强迫性劳动,奴隶有反抗性的怠工倾向,交易成本奇高(需要强力机构),监督困难(监管队伍庞大);雇工制是监督性劳动,边际产量全归地主,雇农工作意愿近乎于零;在分益租佃制下,边际产量由地主与佃农分成,同时风险分担,故佃农有相当的工作意愿;在定租租佃制下,田主完全规避了风险,佃农有劳动的自主权,劳动的边际产量全归佃农所有,故工作意愿最高*赵冈:《历史上农地经营方式的选择》,《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在土改和集体化后,农民从包产到户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也是向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回归。
传统的农业经营机制实现了儒家文化和农耕文明的高度契合,提供了小农社会再生的模板,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功能。历史上,江南地区几经天灾人祸,兵燹瘟疫,但都恢复得很快。晚清太平天国的战乱,致使江南人口损失过半,但一旦安定下来,几年光景就恢复了江南经济的繁荣。如果土改的意义仅限于地权的重新分配,这似乎是历史上乱治循环的情景再现,当然与共产主义革命的旨趣大相径庭。实际上,当土改把阶级斗争的价值观念植入农村社会后,也就给传统农业经营方式贴上了“封建剥削”的标签,农业生产的诸要素——劳动力、土地、农具、管理、技术、资金已然失去自由流动的交易平台,传统农业生产的再生模板发生了根本断裂。
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积极推动土地改革,是他们相信这可以解放农民的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950年6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确定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三个条件,第一条就是“土地改革的完成”。据当时中央领导层的估计,全国土地改革完成后将会增加每年280亿斤粮食的购买力,为国家的工业化打下坚实基础*吴冷西:《土地改革——争取我国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文汇报》1950年7月8日。。
实际上,发展生产需要土地、劳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需要实现人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不单纯是革命的政治动员所能解决的。土地改革虽然平均了地权,但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基本状况,并不能提高农业生产。而且,由于原有的经营方式被破坏,改变了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降低了农民的劳动意愿,生产一般会呈现下降趋势。当年的农村调研材料对此也都有反映,但都笼统地归于农民的“底子薄”。
从土改后苏南农村的情况可以看出:一方面,土改均分土地的确权,使得地亩归属权更加细碎化,均平的自耕农单元规模更小,使人地资源配置的问题十分突出;另一方面,过去自然交换状态下的传统市场机制停摆。土地租佃的停顿、雇佣关系的缩减、私人借贷的梗滞、大耕畜的数量下降等等,表明土改在推翻传统地权结构的同时,也破坏了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过去市场调节的土地流转机制、资源配置方式、资金借贷系统,都陷入瘫痪和半瘫痪状态,所以,土改后的大部分地区普遍减产。苏南地区也不例外,“农民在生产上仍存在不少困难”*《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10页。,还发生了严重春荒。
经过土改运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道德基础和交易基础都发生了变化。农民怕“露富”,怕被“共产”,没有了发家致富的积极性,失去了努力生产的目标,不再勤俭节约,开始放手消费。所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是建构起一个能够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农业经营机制。这是土改后农村问题的症结所在。
土改后,在如何促进农业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路向选择:一是允许传统农业经营机制复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二是用国家力量把农民组织起来,搞农业集体化。当时,反映在党内的认识分歧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四大自由”的认识和态度;二是对搞合作化的认识和态度。
“四大自由”即雇佣自由、租佃自由、借贷自由和贸易自由,是《共同纲领》总纲“保护私有财产”的应有之义,各级政府法令都明文规定了“四大自由”的条款。苏南当地政府认为,在土改完成后,雇佣和租佃活动“基本上已成为农民的内部关系”*《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9页。,持有积极的态度。“四大自由”是基于农民是小私有者的基本认识,更是恢复生产的现实措施。在经过激烈的土改运动后,农民普遍存在怕富心理。承认“四大自由”的合理合法,对安抚农民的生产情绪有极大作用。客观上,这也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模板的功能性修复。这是土改后的第一条路向,是一种市场经济的路向。
土改后的第二条路向,就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互助合作运动是把农民组织起来的第一步。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会后提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个合作化的指导文件说:农民在土改有两个生产积极性,一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其实,当时乡土作家赵树理说得很清楚,农民只有一个积极性,就是个体生产的积极性*《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49页。。这种情况在《调查资料》中也可以看到,所谓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只是存在于各级干部的观念中。农民参加互助组,一部分人是被政府用各种方法“组织起来”的,他们自己并没有这个愿望。违背农民意愿的事情,必然是事倍功半,相当费力。农村新“三反”所反对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都是在所难免的。
组织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是中央领导层的一致共识,认为这是搞社会主义的天经地义。但是从供销环节组织农民搞合作经营,还是以行政手段组织农民搞集体化生产,毛泽东与刘少奇等人是有分歧的。分歧的核心问题,是要不要动摇和否定农民的私有基础。对于劳动互助组,许多地方党委主张充实其生产内容,通过实行生产与技术结合、生产与供销结合、农业与副业结合,帮助它们巩固和发展。这种意见得到刘少奇的明确支持,但遭到毛泽东的尖锐批评。*龚育之:《党史札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3页。毛泽东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模式的农业集体化道路。
1953年,农村问题全面显现,农民害怕“共产”,生产情绪不稳;粮食收购困难,供应紧张;各地党委纷纷报忧,要求调整农村政策;党外人士颇有异议,梁漱溟在政协会议上呼吁“施仁政”;等等。这些情况都使得如何选择农村发展路向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
按照中共中央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设想,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需要再用10年到15年或更长时间,新民主主义的“四大自由”成了明日黄花。而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速度和规模,则成了决定“四大自由”存废时间的关键因素。为了把紧张的农村形势安定下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3年4月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会议。会议强调,既要照顾个体农民的积极性,又要切实把互助合作办好。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土改中主张动富农经济,但在合作化运动中则比较谨慎。他在总结报告中专门讲了“四大自由”问题。他说:雇佣自由的口号可以提,今天是没有人敢雇工的问题,而不是雇工的人很多;要提倡自由借贷,高利贷只能用经济的办法消灭,用行政的办法是禁止不了的;土地买卖和租佃的自由,今天还不能禁止;商业买卖自由是不禁止的,但要在国营领导和节制下进行*《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138、139页。。在这里,邓子恢是把允许“四大自由”的存在,作为稳定农民的策略手段。
对于各地方党委反映的农村紧张情况,毛泽东最初的应对,也是要求照顾“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正确对待单干农民*《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第150—152页。。但他很快发生了变化。1953年10月召开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否定了个体经济的积极作用,规划了通过合作社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图。在此期间,毛泽东两次同农业工作部负责人谈话。他说:“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去占领”,“‘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要私有制逐步变为不合法,“在三亩地上‘确保私有’,搞‘四大自由’,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197—202页。。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确定,国家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毛泽东一锤定音,解决了
土改后农村发展的道路问题。邓子恢和农村工作部对合作化的稳重态度,也给毛泽东留下了右倾保守的印象。1955年毛泽东批判邓子恢“小脚女人”,又是以1953年的事情为由,批评农村工作部“发谣风”,制造紧张空气。
经过1953年由新民主主义路线到社会主义路线的转变,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纳入了农业集体化的轨道,农民的地权和财产权已不再成为法定的障碍。此后,农业集体化再没有什么可以约束的条件了,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到1955年下半年,农业集体化大潮席卷而来,几个月时间就把全国农户都囊括进农业合作社。
如同当年相信土地改革能够发展农业生产一样,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相信,实现农业合作化,能够实现农业生产的发展。当农业集体化完成之时,毛泽东感到由衷地兴奋,对身边人说:比1949年夺得全国政权还要高兴。*《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第415页。
然而,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要比行政力量强大得多,集体化后的农民仍然顽强地表现他们的意愿。土改以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两条发展道路,以另一种方式继续着: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集体经济和自发势力,“资产阶级法权”和商品经济,“三自一包”“四大自由”与“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但在五六十年代,中国始终没有解决粮食问题,农业生产长期成为现代化的瓶颈。直到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扭曲的农村经济关系重新调整回来,中国的粮食问题才真正找到了解决之道。
(本文作者 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教授 北京 100091)
(责任编辑 吴志军)
Hesitation and Choice: the Study on th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ath after the Agrarian Reform—— Take Research Materials of Jiangsu Rural Economy (1953) as the Study Text
Wang Haiguang
This paper takes the rural research material as the study text,reviews the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changes in the South of Jiangsu after the agrarian reform. The changes were mainly land fragmentation,the reduction of rural tenancy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the stagnation of folk debit and credit,the very few land sales,the number reduction of feeding large livestock,and farmers generally had the rich psychological fear. I think,compared with the average land ownership,land reform the destroyed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echanism,making it lose the market ability in the allocation of production factors,caused the blocks of land circulation,and had more fundamental influence on the rural societ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ural productivity and realize the scale management,the CPC speeded up the steps of realizing the 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The land reform provided the system path of 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and the 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 wa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land reform.
D232;K27
A
1003-3815(2015)-06-00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