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的基本实践及其发展
2015-01-30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的基本实践及其发展
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之一,它“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①司法部法制司、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以促进社会适应性为目标,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和就学、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和养老保障、法律援助和服务以及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为其提供具体的、实际的帮助和扶持。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直接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平稳融入社会的能力和持续性,也是促进社区矫正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
一、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现行实践的主要内容及突出经验
(一)帮困扶助的主要内容
1.就业和就学方面
(1)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一方面,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找工作,如何面试、写简历等等;另一方面,培训社区服刑人员一定的从业技能,使他们能够习得一项或者几项适合自己、也比较容易找到相应工作的劳动技能。
(2)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些地方依托当地企业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培训基地,对有就业愿望并想要学习一定技能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同时由该企业为有就业愿望并具备一定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安排适合的过渡性就业岗位。二是依托社区矫正专门的场所设施,安排社区服刑人员过渡性就业岗位。例如,“成立于2009年4月的北京市大兴区“中途之家”,借助种植园常年为特殊就业困难群体提供3~6个月的就业安置岗位,使其在短期内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收入来维持生计。②参见《新生活从这里开始》,http://www.sina.com.cn 2011年4月6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3)就业推介和就学帮助。多地社区矫正机构挑选一些适合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企业,了解其用工需求和意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介绍工作,举办集体就业推介专场,或者依个人情况推介工作。对于有继续学习愿望又存在一定困难的,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协调教育部门落实学费减免、协助办理助学贷款、帮助联系接收学校等措施。
(4)提供个体经营帮助。针对有能力、也有愿望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协调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小额贷款以及各项优惠、保障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帮助。
2.基本生活保障方面
各地普遍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排查走访活动,了解他们的基本生活状况,并与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协调,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者制定帮扶计划,成立“中途之家”“阳光驿站”等专门场所为“三无”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食宿安置;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各种积极有效的帮助,促进落实相关保障;对于那些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因为特殊原因而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则帮助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安排相应困难补助,或者通过建立帮困扶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的生活帮助。此外,还包括解决落户问题,对于农村籍的社区服刑人员协调落实责任田、落实“五保”待遇等。
3.医疗和养老保障方面
有些社区服刑人员看病和养老还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经历过监禁服刑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医疗和养老问题涉及到监狱与社会保障体制的衔接,目前在这方面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有些人回到社会上由于种种原因一时还难以享受社会医疗和养老保障。各地社区矫正机构高度重视这方面的问题,有的地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联合出台规范性保障措施。
4.法律援助
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对于有相关需求又符合规定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因为“打不起官司”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导致其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而再次陷入违法犯罪。
5.家庭关系修复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关系存在问题的,大致有三类情形:一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本身就与家庭矛盾有关;二是家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人”的身份有抵触、排斥或者嫌弃;三是社区服刑人员曾在监狱服刑,长时间没有与家人共同生活,没有尽家庭义务,一时难以恢复并适应家庭关系。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家访、调查、谈心等多种方式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关系状况,对于他们与亲属之间出现的误解、疏远,甚至矛盾纠纷等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分析焦点和症结,帮助双方建立联系,促进沟通,消除隔阂,推动社区服刑人员修复与家人的关系。
(二)帮困扶助的实践经验
1.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落实帮困扶助保障措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以及工青妇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积极推动和促成涉及各有关方面的帮困扶助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具体困难和现实问题,收到了“帮一把”“扶一程”或者“安置下来”等实际效果。主要方式大体分为两类:
一是本着“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和规范的原则,社区矫正机构以现行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为依据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帮扶项目。例如,江西省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由县级统筹安排就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载于《社区矫正研究论文集(2013)》,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12月版,第41页。。
二是本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的基本原则,通过多部门、多机构联合制定帮困扶助制度、措施和办法等方式,形成整合资源、协调配合提供相关保障的工作机制,实现帮困扶助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2.社会力量参与帮困扶助工作。从广义来讲,民政、教育、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也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由于这些是政府的职能机构,其参与帮困扶助工作首先并主要是基于自身的职责和职能。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帮困扶助则更多地体现“志愿”精神和自身的能力专长与业务范围。多年来,这些社会力量志愿参与帮扶工作也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参与相关的帮扶工作,主要有提供工作岗位、技能培训、家庭关系修复等等。
二是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工作,他们的帮扶工作在专业性和针对性上更有优势,主要有专业社工所提供的心理辅导和治疗、行为养成训练等专项帮扶、法律服务机构的个案援助和服务等。
3.帮困扶助工作涉及的内容和领域较为广泛。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其个人的生活背景、家庭环境、就业或者就学愿望和状态、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千差万别,既有不同个体之间的区别,也有同一个体在不同阶段的差异。相应地,社区服刑人员所面临的帮扶需求也是方方面面,复杂而广泛的,内容涉及落户、住房(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低保、困难补助、就业、就学、技能培训、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亲情修复等等。
二、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现行实践中的主要困难和不足
(一)存在一定的认识问题
1.社会公众的认识问题。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对帮困扶助工作不够理解的认识和态度:一方面,可能与我国历史上的重刑思想和长期的重刑实践有一定关系,认为犯罪人就应该受惩罚,面临困境和艰难是“罪有应得”;另一方面,可能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的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养老和亲情等困难,有些普通公民也因为种种原因遭遇同样或者类似境遇,没有犯罪的人还不一定能够获得所需要帮扶,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时还难以摆脱困境,而社区矫正的帮扶工作却要动用社会资源帮助犯罪人解决问题和困难。由此,现实中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认识问题。
2.社区服刑人员的认识问题。与上述认识问题相反,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却很看中,甚至“情有独钟”,胜过对服从监督管理和接受教育矫正的重视。有些人认为,自己在社区服刑所遇到的各种困难,甚至包括历史遗留的难题都应该得到令自己满意的解决,一心只关心什么时候能够解决,怎样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效果,而对于监管规范和矫正内容有时会表现出懈怠、漫不经心。这样的认识不利于他们提高服从监管和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和自制力。
(二)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限制
1.关于再就业选择,这是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稳定的现实问题。社区服刑人员的再就业除了受到刑事判决内容和社区矫正执行内容等与刑罚执行直接相关的必须限制以外,部分人还会受到其他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限制:
一是根据我国《刑法》前科(部分)报告制度,很多用人单位(通常是提供比较固定工作岗位的),要求求职者到有关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上无缘这些工作。即使没有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用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也有义务依法报告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刑法》规定的前科(部分)报告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就业有明显影响,能够从事比较固定的工作机会很少,多数人只能从事不稳定的、收入低的简单工作,或者难以持续,也或者收入太低他们不想做下去,从而影响稳定就业。
二是来自一些法律、法规对职业资格的限制。例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证法》《律师法》《教师法》《会计师法》《医师法》,以及一些金融类法律等都包含有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同程度、不同期限、不同范围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该职业的规定。从这些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结构来看,犯罪前从事各类专业工作的虽不是很多,但是,这些专业禁止的法律规定还是会对一部分人,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一定专业技能的社区服刑人员,带来再就业限制,他们不得不远离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去谋求自己不熟悉,甚至可能身心难以适应的其他工作,增加了再就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2.关于基本养老金,这是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关心的关乎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劳社厅发(2001)8号】中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应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实践中,有些地方的人社部门还在执行这两个文件,致使在社区服刑的假释人员拿不到基本养老金。一些假释人员曾多年在监狱服刑,回到社会时年龄和身体状况已不适合再就业,但是,由于制度限制他们却享受不到基本养老金保障,有的人因此陷入生活困境。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即便可以拿到基本养老金,但是也不能享受到基本养老金调整所带来的实惠。这样的制度障碍,是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难以跨越的,受此制度影响的社区服刑人员可能因此陷入生活困难。
(三)帮困扶助制度规范不健全
1.缺乏有效的帮扶需求评估机制:
一是帮困扶助的内容系统性不足,可能引起“顾此失彼”或者“此消彼长”的新问题。主要表现是,社区矫正机构经过多方努力落实了某项帮扶目标,但是服刑人员的需求可能不是这一个目标能够解决的,可能是包括这个目标在内的多重困难,其他问题不解决,其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可能出现反复,也可能又会凸显在其他方面。
二是帮困扶助动态调整不足,与服刑人员的实际需求可能会存在不够吻合之处。对帮扶工作和保障措施落实的情况及持续效果还没有建立起跟踪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也就是说,服刑人员帮扶需求的变化与帮扶方案的进展评估之间的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不利于确保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利于提高帮扶实效。
2.缺乏帮困扶助的激励机制。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有些地方的帮困扶助工作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注重解决眼前的具体问题,而对“造血”功能重视不足。其后果是,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只关注自己能得到哪些保障和帮助,而不去用心悔罪,如果帮扶工作没能达到自己的预期,会表现出懈怠和不满;也有人以“懒汉”心理依赖帮扶,而很少或不愿意付出自身努力。
3.相关部门间合力协调规范不足。经过多年实践,社会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也渐趋普遍,只是就实践需求来说尚显不足,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以及制度化和规范化不足两个方面。各个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的解决方案较多是具体问题—协商沟通—个案解决,一方面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常态化制度保障还有欠缺;另一方面,针对较为多见的问题或者困难还缺乏逐步解决的规范和机制。
(四)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笔者认为,除了前述帮困扶助机制建设及政府相关机构协调配合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之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的不足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参与帮困扶助工作的社会力量还比较有限。参与帮困扶助工作的社会力量目前还比较薄弱、活力不足,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等社会力量存在认识和关注的局限,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相关宣传与鼓励不够等问题。即便是在社会力量参与相对较多的与就业和技能培训有关的帮扶内容方面,由于参与帮扶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志愿者个人等在政策扶助、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没有获得必要的或者足够的支撑,不仅帮扶工作难以持续和扩展,甚至可能出现后劲不足的情况。
2.社会力量参与帮困扶助的内容不够广泛。相比于教育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在帮困扶助方面的参与面不够广泛,或许是因为社区服刑人员在落户、住房、就业、就学、低保和临时救助、医疗以及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更多地还是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主营机构的决策、制度和规范,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重点大多只是与就业有关的帮扶内容,包括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等。社会力量参与帮困扶助工作内容的局限性,不利于服刑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灵活便捷地解决,也不利于政府相关机构帮困扶助后期效果的持续。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一)提高帮困扶助工作实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帮困扶助与教育矫正相结合。帮困扶助和教育矫正都是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尽管内容和方式不同,但这两项任务的实施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不能“包困包助”,而是要“帮一程”“扶一程”,帮助他们步入自觉、自立的回归状态和提高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帮困扶助应遵循“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朴素道理,力求与教育矫正目标和任务相结合,带领他们逐步过渡,提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2.个案帮扶与制度帮扶相结合。遵循个别化原则,以需求定帮扶,是提高帮困扶助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同时,帮困扶助工作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遵循国民待遇的范围和标准,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立制度保障,为帮扶工作的公平和适当预设规范平台,通过制度规范实施“弱势”帮扶和“常态”帮扶,为个案需求搭建制度保障。
3.广泛参与和专门保障相结合。广泛的社会力量与政府专门机构在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上各有侧重和特点,促进相互的沟通配合,促成资源和优势互补,既有助于将帮困扶助纳入社会资源整体系统,充分调动社会性帮扶,也有助于督促各专门机关各司其职并多方合力落实各项社会保障。
(二)健全帮困扶助的保障机制
1.强化对帮困扶助的正确认识。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面向公众的宣传和鼓励,促进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也应重视引导、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对帮困扶助工作的认识和态度,促进其自立、自律和感恩、回馈的意识和行为。
2.确立专门机构协调配合的保障。建议在全国层面出台相关的各部门联合保障规范,强调各相关部委协调配合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临时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和指导的重要意义,明确各级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相互沟通配合,基于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及时的、适当的帮困扶助。同时,应建立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联系沟通协商机制,建立专门机构帮困扶助工作实效评估机制等。
3.强化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
一是进一步修改《刑法》关于“前科报告”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规定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这是我国“前科报告”制度的进步,体现了宽严相济和对犯罪人给出路的刑事政策精神。考虑到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开放性、社会性,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刑法》的这一制度做进一步修改,将“前科部分报告”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社区服刑人员,但可以依罪行种类做必要保留,例如对危安犯、暴力犯、强奸犯等不适用。
二是建议对现行《就业促进法》做一些补充修改,将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可以考虑在“总则”相关条款中补充社区服刑人员就业不受歧视的内容;在“公平就业”相关条款中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有违法犯罪记录”为由拒绝招录,但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及求职者的罪错行为与其应聘的岗位或者申请的许可项目职责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的除外;在“就业援助”相关条款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
三是在正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规定促进并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基本原则、政府责任和主要支持方式、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以及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单位和雇主,对扶持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人员依法给予政策、税收、资金等优惠待遇内容,力求通过这些专门规定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促进和保护。
(2)有关部门应明确废止不合理的制度,积极落实新的规范要求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文禁止社区服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没有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停发或者暂时停发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因此,针对前述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当中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制度精神和要求,有损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内容,建议尽快清理,以便于各地统一、规范地执行现行制度,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的实效。
2014年11月14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于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提出了要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了规范各地的相关实践,还是应该对以往相关制度进行清理,明辨存废。此外,《意见》中关于“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要求,笔者认为不利于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与监禁中的受刑人不同,他们的养老生活是在社区里,所有的开支和消费与普通社区公民是一样的,如果“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调升),意味着他们的养老支出因其“服刑状态”呈相对加大趋势,这种“不利”似有“刑外之罚”的含义,有损社区行刑之正当,当予取消。
4.完善各部门多方协调机制。建议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由各个相关部委参与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由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部具体负责各项协调工作的组织和推动,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多发问题。通过召开各部门或者部分相关机构不定期联席会议的方式,研讨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中阶段性的、有代表性的或者突出个案的问题,并共商解决方案和持续机制;研讨相关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当中普遍的、突出的问题,共商有关制度规范以及协商议事平台的建设、改进和完善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当中,提出了“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要求,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尽快协调各相关机构分别出台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将《意见》的指引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这几个方面帮困扶助工作实效。
(三)健全帮困扶助评估机制
1.确定“以需求定帮扶”的个案帮扶原则。对服刑人员帮困扶助的实施应该把握“以需求定帮扶”的基本原则,帮扶方案需建立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并保持实施进程和实施效果的跟进评估和动态调整。
2.建立帮困扶助需求评估机制:
一是帮扶建议或者申请的提出。扩大帮扶建议人或者申请人的范围,建议人不仅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相关工作的社工;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的单位;矫正小组成员等。而申请人可以是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同时还要规范提出帮扶建议或者申请的程序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二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需求的评估工作,成立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以及专业社工等组成的评估机构,针对个案的评估应有申请人到场详细说明情况。
三是确定帮扶方案的主要内容。帮扶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就学;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养老;法律援助与服务以及家庭关系修复等。确定帮扶方案应该对每一项需求内容分成若干子项目,每一个子项目分成3~4个需求等级,可以借助比较成熟的量表测评具体的需求内容,这样有助于帮扶工作循序渐进推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建立帮扶效果评估和帮扶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帮扶需求评估程序应在服刑人员入矫阶段结合心理和行为特征的测评开始,这是最初阶段的需求评估。接下来,对帮扶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阶段性评估。完成每一个阶段的目标或者完成了每个单项任务就要及时对帮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价,一方面确定社区服刑人员原有帮扶需求的实际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调查是否有其他新的情况或者生活当中的突变事件,分析其对帮扶需求的影响,进而对原定帮扶方案的进程和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四)鼓励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帮困扶助
1.加大对社会力量的政府扶持和鼓励力度,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帮困扶助。参与帮困扶助的社会力量自身也存在持续性需求,这是他们能够持续提供帮扶工作的前提。因此,针对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困扶助的社会力量,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待、资金支持、舆论宣传、精神鼓励等多种方式,肯定并激励社会力量的帮扶意愿,适当补贴其帮扶支出,以延续并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后劲”。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帮扶需求的重点内容和阶段性变化,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调整社会力量的参与结构,提高帮困扶助社会力量的合理“布局”。应特别注重调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帮困扶助的积极作用,他们更便于接近、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于实施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灵活多样的具体帮扶工作。
2.注重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帮扶内容。社会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所涉及内容当中,有些内容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即有特定的专业性要求,例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专业能力、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能力、求职及技能培训专业能力等。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帮扶内容委托给专业的社工机构,以专门项目开展具体的帮扶工作,也可以直接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加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帮扶项目中,承担相应的专业内容。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不同领域的社会专业帮扶,对于解决他们遇到的特殊问题和特别困难更易形成说服力和权威性,有助于促进帮扶工作的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