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把握四个重点环节
2015-01-30付豫
● 付 豫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一年多来,各地方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改革中仍然存在着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含金量”不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被截留、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继续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把握四个重点环节。
一是坚持依法改革。处理好改革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法制统一的原则,发挥好法律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使改革于法有据。推进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第一,清理权力设定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的要求,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修改法律法规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收费的,应坚决纠正。第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审批对象不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类清理。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对关系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确需保留的事项,应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行政许可;对于面向下级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针对广大群众的事项,尽量取消、下放,确需保留的按程序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二是坚持提高“含金量”。判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关键在于“含金量”。第一,提高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消下放“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对法律依据不足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进行分类整合,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将中介服务机构按行业划分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卫生预评价等领域,每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中介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化管理。将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是加强政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是公开规范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减少权力寻租的重要基础。第一,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整合行政审批权力,逐步实现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同一个机构集中,不同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服务中心集中,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尽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第二,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统一网上审批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加强审批标准化建设,对网上审批事项统一编码、实行目录管理,统一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加强政务公开,全面公开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流程、材料和收费等事宜。建立网上监察系统,对审批全过程监控,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及时批评纠正。
四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放权到位和监管到位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第一,转变观念,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将明确监管措施作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前提。一时无法提出监管措施的,暂缓取消下放。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土地征用等领域的事中监管和对工商登记企业、投资项目等的事后监管。第二,转变职能,做到会“批”也会“管”。在规范审批的同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整合优化执法资源,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备案、制定行业从业标准、随机抽查、加大行政问责等监管途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据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重点监控、严厉惩处,使之“一次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