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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业委会如何进行社区管理

2015-01-30吴晓林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10期
关键词:总干事物业公司区分

● 吴晓林

(作者系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在台湾,“社区”这个概念一般特指“社区发展协会”所在的区域。台湾颁布的《社区发展工作纲要》指出“社区,系指经乡(镇、市、区)社区发展主管机关划定,供为依法设立社区发展协会,推动社区发展工作之组织与活动区域。”近年来,随着高层商品房(台湾称为“公寓大厦”)的逐渐增多,公寓大厦往往建立业主自己的管理组织——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相当于大陆的业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陆续被简称为“社区管委会”。我在台湾居住时的住所旁边,最近的一个管委会叫做“化南新厦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所在的这个小区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规模不大,共有5栋110户,楼栋看起来比较新。物业服务人员说都是维护得好的结果。

管委会成立要经过市政府审批,一般要将小区内各种情况,包括社区规约、组织架构向市政府呈报。该管委会共有10位委员,每栋楼有2名委员。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化南新厦管委会还分工设置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财务、环保和服务委员。按照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管理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序递补。总干事是管理服务人员,由管委会聘任。

一、自聘式的物业服务模式

化南新村的管委会总干事告诉我:在台湾一般有两种物业管理方式,一种是管委会跟物业公司签约,由物业公司派一名总干事,清洁、保卫等工作人员都由物业公司派出;另一种就是在较小的社区,自聘一名总干事,然后统管社区物业。化南新村管委会是第二种,雇佣了总干事和一名卫生清洁员,因为是开放性的社区,没有聘安保人员。管委会向政府申请给总干事购买保险,包括劳保、健保和退休金。

化南新村管委会的总干事主要负责信件收发、催缴费用,根据业主需要介绍厂商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如不能解决,报告管委会委员处理;如还不能解决,每两个月一次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解决。

台湾的业主大会被称为“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管委会负责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对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经费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委任、雇佣及监督管理服务人,进行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

目前,化南新厦的物业费是40台币/3.3平方米,由小区管委会收费,如果业主不缴费,总干事则会书面联系催缴,并且留有存根,如果连续不缴,则根据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讨论,上诉到法院查封房产。

二、管委会的成立与运作

按照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报备事项处理原则》,公寓大厦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应向主管机关报备。申请的程序为:(一)申请人应为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管理负责人。(二)申请人应检具规定文件,向主管机关报备。(三)申请人得以在线报备系统办理申报或检具申请报备书、申请报备检查表及应备文件之在线报备系统申报电子档方式办理;未能以上述方式申报者,得经受理报备机关同意后,检具书面应备文件方式,由受理报备机关协助在线申报。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中制定规约与推选管理委员或管理负责人,其会议应有区分所有权人2/3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3/4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3/4以上同意决议成立。化南新厦管委会的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参会率一般在7-8成,为鼓励业主参与会议,参会者享受半个月管理费的减免,房屋所有权人和租户都可以参加。当租户有户主的委托书之后也可以有投票权。

政府一般不管管委会,但是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会议记录需呈报市政府工务局,特别是在换届选举的时候,要向政府报备同意,才可以换主任委员。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之规定,任期一至二年。管委会委员是兼职的,不拿薪水的义务劳动,两年改选一次,也会存在不想履职的情况。管委会作为法人组织可以申请政府的“社区营造”项目,但是化南新村并没有参与的积极性。

总干事由管委会自行聘用,主要负责信件收发、巡视、维修陪同、会议准备、会议撰写和通知张贴。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一次,内容都是协商解决住户提出的提案,采取书面提案的方式予以解决。

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台湾1997年颁布了《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管理办法》,1998年又出台了《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受任管理维护业务契约模板》,涉及十五条,其中对于物业服务方的义务规定:(一)留驻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运作,并受甲方之监督;(二)留驻人员除应遵守乙方之管理规章及勤务准则外,并应服从甲方之管理规定;(三)留驻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甲方得知乙方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调换。

三、治理反思

在台湾,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很少出现矛盾。原因在于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发挥主导权,业主并不直接与物业公司发生“利益关系”,管委会是名副其实的业主代理人,业主与物业之间是强—弱型契约关系,管委会按照业主的意志雇佣聘用物业服务公司或人员,收缴各种费用,进而避免了业主同物业公司之间的直接利益摩擦。管委会是一个很好的中介组织,发挥了应有的治理功能。在大陆,业主直接与物业公司打交道,双方以是否缴物业费来发生关系,进而可能引发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抗缴物业费等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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