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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课教育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2015-01-30陈基晶

知识产权 2015年1期
关键词:权利利益制度

邹 琳 陈基晶

慕课教育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邹 琳 陈基晶

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幕课(MOOC)开启了一种教育新模式。相比传统教育,慕课教育在教学模式和运行机制方面出现的新特征,使适用传统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困境。面对慕课教育模式的冲击,从最初的立法价值、著作私权属性与教育权利益博弈以及慕课运行机制的正当性角度分析,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慕课教育是公平正义的选择。为了实现合理使用制度与慕课教育的对接,可采取开放立法模式和慕课平台履行合理风险规避义务等机制,解决慕课带来的新问题。

慕课 合理适用制度 教育 版权

引言

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即慕课,是一种以开放教育资源(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OER)为基础,以现代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教育模式。慕课教育从OER脱胎发展而来,最早是以斯蒂芬·唐斯和乔治·西蒙提倡的cMOOC的形式兴起的。cMOOC以网络联通主义为理论基础,即通过建立知识结点间网络连结,帮助学习者获得知识。①欧阳艺龄、顾小清:《从联通主义到M00Cs联接知识,共享资源——访国际知名教育学者史蒂芬·唐斯》,载《开放教育研究》2013第12期。这种模式以Connect为代表,强调知识不是依靠获取而是靠自身生成得来。而xMOOC是继cMOOC之后以行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慕课模式。这种模式以Coursera、Udacity、edX等平台为代表,像传统教育模式一样侧重知识传播和复制,并且努力构建接近真实课堂的“虚拟课堂”。两种不同形态的慕课模式各具优劣,但是cMOOC“跟帖”似的讨论模式不具有学校教学的特征,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本文讨论研究的对象是xMOOC模式。

慕课作为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新的发展和突破,结合新的信息技术实现了开放教育资源从单纯资源到课程与教学的转变。②王萍:《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的新发展与应用:从cMOOC到xMOOC》,载《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3年第3期。这种转变给传统教育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慕课通过渲染“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为任何人免费提供在线课程”的价值理念对传统教育模式带来了创新的方向。但是慕课倡导的开放、在线的教育模式也使这一教育变革遇到法律领域的挑战——课程的版权问题。在传统教育中,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课堂教学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然而,慕课无论是教学特征还是教学资源使用都发生了变化,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以解决慕课教育版权问题成为慕课面临的关键问题。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延及慕课不仅仅是从简单的法律适用上探讨,更重要的是对慕课经营者、著作权人、公民(学习主体)三者间的利益作出价值取舍。本文在分析慕课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的基础上,分析了合理使用在慕课教育模式下的价值抉择,并探讨了实现慕课与合理使用制度利益平衡的途径。

一、慕课新特征:挑战合理使用制度

慕课教育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线上”教学,新技术背景下的教育呈现了与传统教育不同的新特征,正是这些新特征让合理使用的适用问题成为焦点。这些特征主要有:

(一)慕课课堂特征的变化

很多学者从慕课的概念上对这种新教育模式的特征作出了解释。Ken Masters认为MOOC存在的大规模(massive)的特点,指大量的学习者参与课堂,也可以指大规模的课程活动范围。③Ken Masters,A Brief Guide To Understanding MOOCs.The Internet Journal 0f Medical Education 11,2(2011).比如斯坦福大学开设的3门计算机课程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吸引了30万人注册学习。此外,慕课还存在开放性和在线的特点,开放(open)是说学习者可能来自世界各地,信息来源、评价过程、学习者使用的学习环境都是开放的。④李曼丽:《MOOCSs的特征及其教学设计原理初探》,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8期。在线(online)即学习者通过网络随时在线参与。这些都改变了传统课堂面对面的教学方式,造成了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挑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教学方式是课堂教学。传统的课堂学生数量小,并且学员属于没有收入来源的“纯消费群体”,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教学资料多采用印刷的方式复制,对作品潜在价值的损害易于控制。而慕课多样的使用方式和高效的在线传播,对权利人的利益影响不言而喻。

(二)慕课教育运行机制的变化

教育机构的运行机制分为教学运行机制和商业运行机制。⑤姚媛、韩锡斌、刘英群、程建钢:《MOOCs与远程教育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载《远程教育》2013年第10期。教学运行机制方面,传统教育的教学管理具备完整性:入学注册、课程管理、学历认证等都由教育机构统一完成。而在慕课教育的教学管理活动中教育机构不再是单一的主体,还有慕课平台的参与。慕课平台是慕课教育的技术平台,在功能上,它不仅仅是学员的学习场所,而且还承担某些传统教育机构的行政职责,如:接收注册、收取费用、颁发证书等。那么,慕课平台是属于教育机构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呢?尽管平台承担着一些教学功能,但能否实现传统教育机构所要求的教育目的,仍然是作品权利人考虑是否有必要为此而牺牲自身利益的重要因素。

在商业运行方面,传统教育在学生注册时都会收取一定的学费。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学生缴费是分担高等教育成本,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成本。⑥李巧毅:《略论高校学费的法律性质》,载《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1期。按照这一逻辑,教育成本高昂需要学员提供一定的支持,而慕课教育无论是高校课程的制作还是平台的运作成本都比传统教育高,却主张免费向学员提供课程。这种逻辑难免引起权利人对平台运作性质的担忧,即慕课免费教育是否是谎言而终究会走向商业化运作?⑦吴维宁:《大规模网络开放课程(MOOC)——Coursera评析》,载《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2013年第2期。事实上,慕课平台的商业模式成为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慕课的关键性障碍。

二、价值取舍:慕课时代的利益博弈

慕课的新特征引发了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如前所述,网络平台对作品便利的复制、高效的传播给权利人带来利益上的担忧;虚拟的教学管理、模糊的运行机制更是引发对慕课合理使用的谨慎态度。这些问题都源于我国著作权法判断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但是,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慕课在信息时代引领了新的教育模式,具有传统教育不具备的新的特征和意义。因此慕课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得到全新的诠释,从制度背后的法理和我国教育现状分析,本文认为,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慕课教育仍有必要和现实价值。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价值

探讨合理使用的立法价值首先应明确合理使用的性质,因为这样能更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确认使用者与创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⑧吴汉东著:《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学界有“著作权限制说”和“使用者权利说”两种观点。就法律效果分析,这两种学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认为构成合理使用,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垄断就不具有绝对性,使用者在规则范围内享有自由引用的权利。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说,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⑨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本质上是权利(利益)平衡机制。在传统教育中,合理使用制度规则在实现权利人与为教育使用作品者之间的利益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著作权的历史就是一部扩张史,⑩易健雄著:《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网络环境下,二者的利益天平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获取、临时复制问题都体现了“著作权的强势扩张导致使用者的权利空间不断被压缩。”①向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人权法反思——基于必要性的考量》,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4期。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慕课教育,从教学机制到商业机制都是网络环境下运行,如果将慕课教育中作品的使用限制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学理上的均衡保护途径因此受阻,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价值无法实现。

(二)著作私权与受教育权的价值博弈

庞德说,“法律应以付出最小的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的满足社会需求,法律要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社会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②Roscoe Pound.I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Rev.ed.New Haven,1954,p.47.著作权法赋予了版权人对于其作品的“垄断权”,这种权利更多体现为财产性权利,权利人基于作品可以排斥他人使用行为以免造成利益损害。另一方面,教育是人类最崇高的事业,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的基础在于传承,传承需要教学,难免使用前人的著作成果。法律基于利益的权衡以权利人的著作私权为代价满足了社会受教育的需求。当然,这种牺牲也必须以“合理”方式使用为条件,主要是基于实现教育目的考虑:我国现阶段的教育以提升人的自身价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持续推动社会进步为目的。③安宝珍:《我国教育目的价值取向的分析思考》,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这样才能体现教育的公益性而具有更高的权利位阶。权利人因慕课的开放性引起的对教育性质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教育目的的实现与学员的身份、教学方式无关。从我国教育现状而言,慕课恰恰能够消除传统课堂带来的教育垄断问题。过去一个时期,我国高校提倡“精英教育”,而“被考试制度或者社会原因淘汰的学员相对形成了教育上的‘弱势群体’,尽管他们或有全职工作或有其他职责,不同类型的学生,情况都是如此”。④[瑞]博瑞· 霍姆伯格:《远程教育在世纪之交遇到的认同危机》,丁兴富译,载《展望》1999年。在今天我国高校向大众教育转型的过程中,慕课教育是不二之选。如果不分析慕课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对其苛以不同的版权要求就是对慕课教育的歧视,无法实现教育在我国现阶段的目的。

(三)慕课运行的正当性

教育机构的非商业性质是合理使用制度适用课堂教学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是具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版权人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商业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商业性即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在判断合理使用的诸多标准中,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判断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的关键,一旦使用行为具有营利性,就基本上排除了该行为适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⑤刘志刚:《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慕课教育的商业机制让权利人担忧源于此,但是这些是没有必要的。有些慕课平台确实会收取费用,但是这些费用都是基于相应的附加服务,比如Courser平台中学员要求获得课程认证或者要求获得学分而缴纳的费用。而对没有特别要求的学员可以免费完成每一堂课程的学习。尽管慕课商业机制在发展中需要明确,现阶段对慕课的商业性质的判断要更关注其开展的活动。正如《欧盟版权指令》的规定,“适用于非商业性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目的的限制时,相关的非商业性活动的性质应该由该活动本身来决定。”⑥刘志刚著:《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此外,慕课教育在课程提供方式方面也与商业网站提供的公开课不同。商业网站上的公开课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无限制地使用,本身被认为是一种开放教育资源。慕课不同的是,任何课程不可随意复制。为了构建与传统课堂相近的虚拟课堂,学员对任何资源具有使用条件限制。学员凭个人帐号参与课程学习,一般来说只能使用一次,并且不具有可逆性。因此,MOOC平台对作品的使用具有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

三、制度构建:慕课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对接

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和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仍无法完全解决信息网络环境下作品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慕课对作品使用方式的改变更是让原本争论不休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巨大矛盾。如何在慕课教育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权利人的利益,或者说为了慕课教育目的如何限制权利人作品的使用是著作权法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美国在解决网络教育与权利人利益矛盾时颁布的《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Teach 法案)对我国慕课教育发展和立法具有借鉴价值。

(一)开放立法:调整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采取规则主义立法模式,明确了一些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己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2款第3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两个条文是在教育科研领域使用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依据,使用条件严格。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作品使用方式都无法满足现代教育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教学科研领域的合理使用规则作出调整。在立法层面上引入因素主义,采用“原则+要素+规则”的立法模式,⑦于玉、纪晓昕:《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第94页。以在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寻求新的利益平衡。

1.确立概括性条款

教学科研领域合理使用的概括性条款确立立法原则和判断要素规则。根据我国教育现状,教研合理使用应以实现《教育法》确立的教育目的和作品使用的公平正义为立法原则,并且借鉴美国《版权法》确立的“四要素标准”作为利益均衡器,考量作品使用行为能否符合立法原则。反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第6项“为课堂教学”作为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条件具有明显的缺陷。课堂教学曾经是教育的全部内容,承担着一个国家所有的教育任务,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影响教育目的的实现。然而,随着我国社会教育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课堂教学无法完全实现国家要求的教育目的。慕课教育的课程已经从课堂教学发展到了“虚拟课堂”教学,但是教育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将“为教育目的非商业性的‘学校教学’”作为教研合理使用的原则条件能够改变对“虚拟教学”模式的歧视现状。

2.明确规则性条款

概括性条款在判断作品使用行为能否适用合理使用有原则性的把握,但是这 “仅仅是判定合理使用的一些指导性要素,而非排他性的和决定性的”。⑧李庆保、张艳:《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7期。规则的明确仍有必要。慕课教育的特点为合理使用制度规则的调整提供了指引。其一,扩大课堂的范围。“课堂教学”按照学理解释主要限定于“学校老师和学生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面对面(face to face)的传统教学活动中”。⑨李建茹:《现代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归属与合理使用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学位论文,第55页。而无法涵盖网络环境下教师与学生、传授与接收知识相分离的“虚拟课堂”。基于我国教育现状和慕课承担的公共目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可以借鉴美国《each法案》,适应网络技术和数字传播技术取消传统课堂的限制条件。其二,增加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赋予教研“翻译”、“少量复制”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这在慕课教学中显然是狭窄的。仅仅就教学而言,各类教学资料上传下载、表演、播放,学员终端也会涉及临时复制问题,这些都在传统合理使用的条件之外,但是如果不这样做就无法实现教学的目的。因此,在作品使用方面应当赋予慕课教育更为丰富的权利,当然这也意味着要以慕课平台承担相应的义务为条件。

(二)风险规避:慕课教育的注意义务

为了实现作品“公平正义的使用”,权利人在牺牲作品利益的同时,慕课教育机构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担合理的义务,以避免权利人的利益超出“损害不大”的程度,同时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排除侵权风险。

1.慕课平台运行机制

慕课平台纷纷涌现,引发对慕课平台运行机制的探讨。慕课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并不是简单的重复,受人员组成、资金来源等因素的影响,各平台价值主张、成本构成以及收入来源各异。但是对于合理使用延及的慕课平台应以“非商业性”为运行目的。正如涉及教学目的的Basic Book,Inc.v.Kinkos Graphics Corp.案中法院认定的那样,即使被告的复制行为是以教学为目的,但该行为本身具有商业性质,仍不构成合理使用。⑩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慕课平台的建设要明确自身定位,一般来说可以从运营主体上把握,对于那些非高校、非政府投资主导运营的慕课平台应事先获得版权许可。因此我国政府机关应加强对慕课平台资质的审查认证。

2.课堂的技术控制

通常情况下,技术措施是为了避免版权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被非法使用所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作品实施技术措施更多的是作品的传播者。①郭禾:《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属性辨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10期。慕课平台努力构建的“虚拟课堂”作为传播者对权利人的影响程度大,为避免他人对这些作品“非教育目的”的非法使用,慕课平台有义务对课堂采取技术性的控制。首先,对学员采取资格认证,课程只提供给正式登记过课程的学生,因此平台应当具备这样的识别系统。其次,课程内容的提供。课程的接收过程应当尽量接近真实学校课堂,资料的使用尽可能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完成,并且要采取技术措施,避免没有任何技术控制的反复利用。在数字传输时,机构必须利用“技术手段”防止内容的接受者以“可利用的形式”接受“未授权的内容”和避免“内容接收者在课程时间以外仍然可以保存传播的内容”。②陈传夫等:《美国〈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的意义及其影响》,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9期。最后,版权声明义务。慕课使用课程材料都是由有关教育机构制作的,这些材料大多是汇编作品,为了维护版权人的权益,慕课平台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明原作品的相关信息。此外,慕课还应该履行告知学员注意版权问题的义务。“法律还进一步明确教育机构有义务通知学生,与课程有关的材料可能受版权保护。”③Kennech D. Crews:《美国远程教育的新法律——Teach 法案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张慧霞、甄玉译,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1期。

结 语

教育在科技日异月新的时代进行着变革,MOOC教育是时代的产物,引领着教育新模式,它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慕课教育的特征对传统教育中合理使用制度确立的利益分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给权利人带来了利益损害的担忧。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设计,还需要慕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调整以维持必要的利益平衡。兼顾我国教育现状和慕课现阶段的运行机制,慕课课程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更能体现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对慕课教育的分析也可以看到,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在信息网络时代存在适用上的缺陷,有必要调整。尽管著作权修改征求稿中有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但暂未被采纳,这反映出教研领域的合理使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探索中的慕课,希望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上寻求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上的突破,实现权利人利益与社会教育利益新的平衡。

The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 opens up a new mode of education.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education, the MOOC appears some new features in teaching mode and operating mechanism,making the fair use system of traditional classroom teaching emerge predicament in the education of the MOOC. In face of impacts of the MOOC mode, the fair use system which is analyzed from the initial legislative value,the game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copyright and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the MOOC is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choice. For the purpose of abutting joints in the fair use system and the MOOC, the fair use system adopts the opening legislative mode and the MOOC to fulfi ll the obligation of risk-averse, which is the important solution.

MOOC; fair use system; education; copyright

邹琳,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陈基晶,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规划办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YBB339),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2ZK3163),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14B170)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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