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研究
2015-01-30马灵喜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
马灵喜(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
教育改造罪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核心。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要将惩罚性措施落实到位,体现刑事惩罚性,更重要的是将罪犯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预防其再犯罪。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中心任务是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加强社区矫正教育研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社区矫正教育理论解析
(一)社区矫正教育的概念特征。从广义上讲,教育是指对人传授知识、培养才能、规范行为、塑造人格的一种社会活动,教育协调个体与社会互动,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体化。社区矫正教育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法律制度要求,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以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为核心内容,以促进其再社会化为基本目标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其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加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将其矫正成为守法公民,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教育与监狱教育改造一样,是教育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法定性。对罪犯进行教育是法律赋予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的。教育矫正的主体、对象、目标、原则、任务、内容等,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强制性。参加教育活动是罪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执行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如果罪犯拒绝参加有关教育活动,自己要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三是综合性。主要体现在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包括思想道德、法制文化、心理矫治和职业技能等内容,涉及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原则的多元性,在教育过程中要遵循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因人施教、循序渐进等原则;方法的多样性,有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分段教育、分类教育等形式。四是再塑性。教育改造是针对那些具有社会化缺陷的罪犯所进行的一种弥补性的再社会化教育,主要目标是挽救人、转化人,将罪犯由社会破坏者矫正成为守法公民,这比普通学校教育难度更大,是在罪犯接受刑罚惩罚的前提下,不断矫正犯罪心理、行为恶习、融入社会的过程,是罪犯从被迫接受教育向自觉接受教育不断转化的过程。
与监狱教育改造相比,社区矫正教育有其鲜明的自身特征。一是场所的开放性。监狱教育改造场所是监狱,与社会完全隔离,教育环境相对封闭,罪犯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 体现出监禁性特征。社区矫正教育场所是社区,社区服刑人员不与社会、家庭脱离,正常工作生活,教育环境相对开放,人身自由和活动区域只是受到一定限制, 体现出非监禁性特征。二是主体的多元性。监狱教育改造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主体较单一。社区矫正教育主体不仅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还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居住的社区(村居)等。三是对象的特定性。社区矫正教育和监狱教育改造的对象都是特定的主体——罪犯,但监狱教育改造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社区矫正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四是社区的参与性。社区矫正制度是适应行刑社会化需要而建立的,本身就有显明的社会化特征,突出体现在场所在社区,力量来自于社会,社区服务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具体实施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在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社区矫正教育与监狱教育改造相比较,社区参与性的特征体现得更为集中、更加明显。
(二)社区矫正教育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是人类社会刑罚思想和行刑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正是不断发展的刑罚思想和理论,为社区矫正教育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马克思主义改造人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人以及罪犯的可教育性、可改造性作出了全面而科学的揭示,认为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的改造主要是世界观的改造,世界观的转变才是根本的转变。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运动论、矛盾论以及实践观、价值观等理论,也是我们教育改造罪犯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二是毛泽东思想改造罪犯的理论。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并完善了毛泽东思想关于改造罪犯的理论,包括“许多犯罪分子是可以改造好的,是能够教育好的”、“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等观点,为我们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实现罪犯的转化和再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分别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是当前我们加强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教育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四是深化的复归理论。该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矫正的主要任务是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教育。在罪犯复归社会前后,只有充分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才能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实现。由此可见,从依靠社会力量教育改造、防范罪犯的角度看,深化的复归理论是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五是教育刑理论。该理论认为刑罚是教育罪犯的一种方法,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改造性,绝大多数罪犯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改造成守法公民,必须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力度,使其弃恶从善,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并通过教育感化防止其重新犯罪。因此,从教育罪犯改邪归正的角度看,教育刑理论是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六是教育个别化原则。这一原则是刑事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的,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社会生活需要而给予个别处遇,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等教育形式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社区矫正教育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是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的最高法律依据。如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二是基本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教育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作为基本法律,对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教育改造、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等作了明确规定,是开展罪犯教育矫正的重要依据。三是规章制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的直接依据。如“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教育矫正的内容、方法、时间、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制定出台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对教育帮扶进行了全面规范、具体细化,是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的直接依据。
(四)社区矫正教育的学科地位和研究价值。刑事法律学科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学。其中,刑事执行法学是对作出有罪判决之后的刑罚执行问题进行研究。如果没有对刑事执行问题的深入系统性研究,缺乏在刑事执行方面的良好实践,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活动的大部分结果,都将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此之前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的成果将付之东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法学与监狱法学一样,是刑罚执行法学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社区矫正教育是社区矫正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构成社区矫正法学系统的学科之一,又是其中一门不可代替、具有独特地位的重要学科。当然,开展社区矫正教育,还要大量运用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因此,它又是一门多边缘交叉的应用学科。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时间比较短,社区矫正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还不成熟,加强和研究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能丰富发展社区矫正法学体系,健全完善刑事执行法学,更重要的是从实务层面,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教育体制机制,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执行目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矫正教育实务辨析
(一)社区矫正教育取得的主要成效。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中心,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任务,不断加强社区矫正教育制度、教育场所、教育教材、教育保障建设,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育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教育模式,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教育机制。一是教育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制定出台教育帮扶工作规范,完善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相衔接的分段教育制度,创新按罪犯类型、居住区域分类、分片教育形式,建立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治相结合的矫治模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教育制度体系初步建成。二是教育内容更加科学。大力推进实施教材建设、素质教育、心理矫治、职业培训等教育重点工程,紧跟社会发展形势,组织开展以思想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传统文化、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和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科学的教育内容体系初步建立。三是教育方式不断创新。全面创新应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分段教育和分类教育、自我教育和社会教育、心理矫治和劳动矫治等教育方式方法,教育矫正效果显著增强,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符合社区矫正规律的教育机制初步形成。四是社会力量参与日益广泛。用足用好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政策,充实壮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目前全国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8万多人,社会志愿者66 万多人;紧紧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矫正小组,充分整合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专群结合的教育模式不断完善。五是教育综合保障能力明显提升。配齐建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教育培训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全面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教育改造场所日益改善。积极争取将社区矫正教育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全网”工作模式,全面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育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社区矫正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社区矫正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约社区矫正教育全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教育矫正质量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教育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依据不足是当前社区矫正教育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由于社区矫正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教育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到位。法律依据不足弱化了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的效力,使社区矫正教育处在一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虚化状态。二是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时间较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移植国外或套用监狱的教育模式,缺乏统一的符合我国社区矫正规律特点的教育教材,内容上多是当前形势及法制教育,对心理、文化、职业技能等教育因缺乏可利用的资源开展得偏少,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个案大同小异,教育内容较为单调,个性化不足,针对性不强。三是教育方式方法单一。受人、财、物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仍存在“重监管、轻教育”的思想,教育形式多以大课堂宣讲、个别谈话等灌输式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座谈、参观、演讲等互动性的方式应用不足,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主体地位需要加强。四是教育师资队伍现状不适应实际需要。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以山东省为例,全省平均每个司法所仅有1.6 名公务员,平均每个司法所要教育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近40 名,司法所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安置帮教等其他8 项工作,“小马拉大车”现象严重。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教育改造经验,教育改造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五是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教育管理场所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部分县(市、区)尚未建立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需要深化,教育装备设施需要完善。全国未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社区矫正教育经费普遍不足,致使有些教育措施无法有效落实。
三、社区矫正教育发展分析
当前,从社会发展新趋势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开放性、流动性增强,社会自发组织发展很快,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课题。从依法治国新要求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提出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新观点,给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带来了新机遇。从人民群众新期待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既是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更高期盼,也是党和国家带领人民群众奋斗的目标,给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带来了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紧紧围绕社区矫正中心任务,不断创新社区矫正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
(一)创新社区矫正教育理念。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必须坚持一般教育规律和罪犯教育的特殊规律。一是树立大教育理念。社区矫正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跳“单人舞”,应当坚持社区矫正社会化特征,将其放在社会治理的大盘子中,整合系统内部教育资源和社会教育资源,由单个部门“各自为战”向多个部门“协同作战”转变,建立目标统一、功能积聚、优势互补的大教育格局和责任体系,实现教育效果最大化。二是树立教育与监管并重理念。依法监督管理是手段,科学教育矫正是目的。在坚持社区矫正惩罚性的前提下,突出教育矫正,实现既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管得住,更要教育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树立优势视角理念。优势视角是一种关注人的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的视角,是以优势为核心。社区矫正教育要以社区服刑人员优势为核心,从满足其再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出发,广泛利用社区服刑人员拥有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充分挖掘发挥其自身优势和能力,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帮助其树立自信心,激发其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二)创新社区矫正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是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保障。一是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会全精神,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2015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要求,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解决实践中长期制约社区矫正深入发展的问题,保障社区矫正教育依法规范开展。二是制定社区矫正专门教育规章。在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以部颁规章或纲要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对社区矫正教育作出全面部署,明确目标原则,规范教育形式内容,提升教育法治化水平。三是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制度规范。各地应当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总结试点以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三)创新社区矫正教育内容。丰富实用的教育内容是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的关键和核心。一是思想教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为指导,把思想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与学用哲学相结合,发挥哲学对思想的引领作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与时政教育相结合,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认识世情国情社情,激发爱国热情,牢固树立爱国主义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道德教育。以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题,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充分发挥道德对人攻心治本作用,使其树立正确的认知观,提高道德素质。三是法治教育。强化普法教育,从犯罪根源入手,开展针对性的法律常识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了解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真正认罪悔罪,使其从思想上不愿犯法。强化法律意识,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用法治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从意识上不能犯法。强化警示教育,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观监狱、通报收监执行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从行为上不敢犯法。四是职业教育。将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根据社会需要,结合个人特长,加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多样性,增强其适应社会能力。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培养社区服刑人员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良好职业素质。积极开展就业指导,鼓励和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自主就业、自主创业,逐步建立以技能培训为主、职业素养为基础、就业指导为辅助的职业教育模式。五是文化教育。从山东省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看,初中文化以下占72.7%,充分说明文化素质低是犯罪的基础性因素。以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为重点,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文化学习,增强学习强制性。按照个人实际文化水平,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教育,达到文化学习应有的效果,增强学习层次性。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为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自考、成人高考等学历提供平台,让其产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强学习实用性。
(四)创新社区矫正教育方式。一是坚持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发挥县(市、区)教育资源优势,依托社区矫正中心,通过课堂培训、主题宣讲、座谈讨论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教育;按照司法所地理位置相近的原则,划分若干教育片区,把同一片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到有条件的司法所,开展分片教育。同时,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等具体情况,通过个别谈话、定期走访等形式,科学制定矫正个案,实行“一人一案”,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二是坚持分段教育和分类教育相结合。建立健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段教育机制,开展以认罪悔罪为主的入矫教育、以规范行为为主的常规教育和以回归社会为主的解矫教育,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性别、年龄等不同服刑群体,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不同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和项目,开展分类分层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三是坚持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治相结合。心理矫治是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的有效方式。在吸收借鉴国外心理教育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教育制度。全面推行心理测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相衔接的心理矫治模式,及时有效治疗和干预有心理危机的社区服刑人员,防止心理失衡、报复社会。同时,通过开展社区服务等方式,矫正社区服刑人员行为恶习,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生活理念。四是坚持自我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教育的最高层次是自我教育。通过编发社区服刑人员口袋书、开通网上教育等形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搭建自我教育的载体和平台,充分发挥他们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同时,社区矫正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充分发挥教育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依托矫正小组、教育基地等平台,完善社会支持网络,开展“请进来、走出去”的开放式教育,通过“老师管学生、父母管子女、妻子管丈夫、经理管员工”等方式,建立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的社会教育机制。
(五)创新社区矫正教育保障体系。以确保教育管理措施有效落实为出发点,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落脚点,探索构建符合社区矫正教育需求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教育场所建设。社区矫正中心是开展教育矫正的重要场所。充分发挥县域资源优势,整合县乡两级资源,建立集多功能于一体的集中教育场所;全面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教育装备设施,提升社区矫正教育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建立专职教育力量;发展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吸纳教师、法官、律师、狱警、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整合社会教育力量;积极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教育实习和科研基地,成立教育专家人才库,实现社区矫正跨学科合作,增强教育整体实力,逐步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水较高、专群结合的教育师资队伍。三是加强教育教材建设。立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在吸收借鉴监狱教育改造优秀教材的基础上,注重教材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教学适用性,统一编写符合社区矫正教育内在规律、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特点的教材,既能体现社区矫正取得的成果,又能满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的需要。四是加强教育经费保障。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其经费应当由国家予以保障。在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加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经费保障。
(六)创新社区矫正教育效果评估机制。一是完善“四段式”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入矫初人身风险评估、矫正中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解矫后总体矫正质量评估的“四段式”评估机制,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表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完善教育矫正措施。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测评机制。探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自评、社区矫正机构考评、社区群众测评的“三位一体”的测评机制,通过量表评估、问卷调查、日常考核、集体评议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行为表现、认知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估,为衡量和改进教育措施提供依据。三是探索建立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教育效果评估指标,在积累大量数据的基础上,研究测试各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精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