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域下罪犯教育的法治化与科学化问题探讨
2015-01-30朱永忠浙江省第二监狱监狱长
朱永忠(浙江省第二监狱监狱长)
李建淼(浙江省第二监狱研究所所长)
在传统的改造理念和行刑制度下,监狱对罪犯的教育过于粗放,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尤其是法治教育效果不甚理想。培养具有法律底线,能够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重新审视罪犯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消除阻碍罪犯教育科学化的因素,对于降低罪犯刑释后重新犯罪率,提升监狱矫治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引出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监狱行刑是司法体系的最后环节,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监狱执法不公,没有给予罪犯公平接受改造与教育的权利,就会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这是对监狱行刑公正重要性的更高评价,同样也是更严格的要求。
增强包括罪犯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包括罪犯在内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随着我国监狱中心工作向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方向转移和定位,教育改造工作在监狱行刑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和治本功能,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标志着“建设法治中国”掀开了新篇章。这也预示我国监狱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加突出和重视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发展,更加突出和重视“向教育改造要安全,向教育改造要效益,向教育改造要质量”的功能和效果。因而,罪犯教育工作要与时俱进,提升改造质量,就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速罪犯教育理念、方法和制度体系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二、当前罪犯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改造理念有误
目前在监狱管理中存在教育与监管定位失衡的问题。从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都有重视安全管理,轻视教育质量的现象。监狱行刑的目的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而改造人并使人的思想认识发生深刻变化则主要依靠服刑罪犯内在的变化。教育矫治灵魂必须抓住内因、攻心治本。而监管改造中重视警戒、监控、规范罪犯日常行为是外因,这些仅是使罪犯从行为上守法,这是治标。治标与治本认识不清,就不能正确处理好监管稳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因此,不仅要从认识上、思想上进行提高,树立现代监狱安全与质量理念,而且要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施教的法律运行机制,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效力,从机制上加以保障。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监狱的教育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狱的各项工作都应围绕将罪犯改造成为不再犯罪的守法公民。但是目前现实中却是各个环节并不配套。如普遍采用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这三种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问题。从理论上看,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辅相成,不能顾此失彼偏重某一手段,但是实践中狱政管理往往注重面上的秩序与安全,劳动改造把劳动指标作为重要的考核罪犯指标,忽视了三者之间的整体融合。另外,在一个时期为了维稳,更多地强调监管等,没能全面综合地从攻心治本的高度进行监狱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为此,如何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把监狱的改造工作作为一个整体,统筹兼顾,以实现对罪犯改造的最佳效果仍是目前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罪犯法治教育实效不佳
从教育效果来看,监狱对罪犯的法治教育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教学形式陈旧,吸引力不强。尽管社会形势和法律法规与过去相比有很大的发展,但监狱对罪犯的法治教育还墨守陈规,仍然是“集体上大课”,“口念劳改经”,与社会上创新情境教育、模拟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差距较大。二是教授内容固化死板。以前监狱对罪犯的法治教育,主要针对罪犯服刑期间相关法律的教授,如《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罪犯考核、奖惩的有关法规制度,而没有对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及罪犯服刑期间及之后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且教育内容陈旧,教材更新滞后,脱节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三是教育忽视了差异性和针对性。监狱对罪犯的法治教育不分文化层次一起学,缺乏分类分层和针对性,忽视了罪犯的个体因素与文化差异等,使罪犯学不透法律知识。
(四)监狱集体教育形式、方法粗放
尽管一直在提倡循证矫正、个别化矫正,但从目前阶段来看离全面落实的距离还很大。对于罪犯集体教育来说,罪犯在犯罪、被判刑、入监改造、刑满释放的各个时间段,其思想、行为都各不相同,必须针对不同阶段罪犯的心理,有的放矢在集体教育内容、方式上进行选择。但目前普遍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罪犯分班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内容,收效不理想。
三、罪犯教育工作法治化与科学化的思考
(一)罪犯教育理念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现代法治理念的实质精髓,在于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程序规范、平等与正义。具体讲,一是要确立法律在监狱行刑和教育改造工作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罪犯教育工作置于依法治国模式下的监狱工作之中,以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监狱及其监狱民警的执法权力和运作,体现法治思想之本位,克服和消除人治观念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和制约,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效力,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二是要在尊重和维护罪犯人格尊严及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创设和营造平等的教育条件和文明的改造氛围,体现公民权利之本位,保障罪犯接受教育,成为守法公民之权利。三是要形成依法治监、依法治教的法律运行机制,体现程序的正当性、规范性和执法施教的平等与正义,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效力。
根据现代监狱法治要求,加强罪犯教育工作的法治化和科学化建设,就是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把教育改造工作纳入现代监狱的法治模式之内和法律运行轨道之上,切实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效力,维护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监、依法施教。
树立现代监狱的法治理念,切实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施教的环境氛围,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法治化和科学化,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狱职能,加速中国特色现代监狱制度的建设。通过纯化监狱改造职能,提高监狱依法履行教育改造罪犯本质职能的效益。必须进一步确立现代行刑理念,坚持以教育人、改造人、造就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认识监狱行刑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以强制为前提条件的教育活动,而且强制也是教育的现代监狱行刑观。在监狱行刑全过程中,即在改造和矫治罪犯全过程中,充分体现法治的精神和教育理念,做到依法重教、文明改造。必须进一步树立现代监狱的安全观。坚持管理是基础,教育是根本,心理矫治是关键,寓教于管,管中施教,在管理教育的同时,调适和矫正罪犯心理,稳定罪犯思想,以罪犯思想、心理稳定为治本赢得时间,为本质改造目的实现创造条件,同时治本也是罪犯思想、心理趋稳后的发展方向,是稳定目标实现后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罪犯集体教育内容与方法的法治化与科学化
现代刑罚学和刑事实证学以及人权、民主理念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罪犯,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因而教育是刑罚的本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提出并正在推广循证矫正与个别化矫正模式。但对罪犯的集体教育仍以“三课”教育为主要内容,集体教育机制相对僵化,教育内容不符合当前的思想心理,教学的手段与规律相对于社会现实有所脱节。应当探索建立法治化、科学化的罪犯集体教育体系。法治化、科学化的罪犯集体教育体系是指罪犯集体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都必须在法治理念和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首先,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对罪犯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类。其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在服刑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发现各种类型罪犯的特点和共性,在实践中归纳总结罪犯集体教育自身的内部联系,掌握集体教育的基本规律。再次,通过总结归纳现行的罪犯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纠正其偏差,逐步改变封闭的内部教育模式为建立开放的教育体系,创新罪犯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实现罪犯教育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由经验主义向科学转变,由传统观念向现代观念转变。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高包括罪犯在内的全民法治素养的要求,监狱应当强化对罪犯的法律、法规、制度、道德、政策等内容的法治教育,法治教育应当包括罪犯从入监开始到出监为止的整个过程。其内容不仅包括法治教育、也包括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教育的内容。通过对罪犯全过程法治教育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促使罪犯能够明晰角色、积极改造、维护监狱和谐稳定,增强罪犯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提高罪犯出监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追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降低社会重新犯罪率,以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从时间维度上看,根据罪犯在监过程不同阶段的特点,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法治教育。在入监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罪名教育和监狱制度教育,促使罪犯明晰角色、积极面对在监期间的改造,维护监狱和谐稳定。在中期改造阶段,开展相对广泛的普法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活动,增强罪犯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并帮助罪犯用法律手段维护其未被剥夺的合法权益。在出监阶段,开展就业创业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和社会各行各业普适性的法治理念教育,以提高罪犯出监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追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帮助罪犯在社会上立足,降低社会重新犯罪率。从内容维度上看,罪犯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必须贴近罪犯实际情况,向更加有针对性的、务实的方向发展。根据教学内容针对性的不同,可从罪名教育、普法教育、维权教育和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等多个方面对罪犯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研究。从实施维度上看,对罪犯法治教育的实施形式进行研究,采用罪犯接受效率高的形式实施全过程法治教育。采取课堂教学和课外咨询两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在通过风险性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对监管安全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探寻适合实施全过程法治教育的形式。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罪犯教育法治体系
一是修改完善以《监狱法》为主的罪犯教育法律体系。首先,强制教育对于罪犯有特殊的适应性,是一种可行的教育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教育方式。教育的效果与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主观愿望及心智能力有很密切的关系,这是教育的内在规律。强制教育方式的规制作用是实施教育活动的保障,这对于罪犯的教育有特殊的适应性,特别是对他们的思想教育通过强制、引导、感化等多重手段能够产生较好的效果。而对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则有所不同,受教育者的接受程度与其兴趣和能力等个人特质联系紧密,不宜过分突出强制性要求。因此《监狱法》修改应就不同的教育内容作出适宜的要求和表述,需明确规定罪犯必须参加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罪犯必须参加法治、道德、政治、形势、前途等基础教育活动。二是尚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或者经测验未实际达到高中文化的未成年犯,必须接受国民教育达到高中水平。三是成年犯中的文盲必须接受扫盲教育,达到义务教育阶段水平;有条件的成年犯需接受国民教育达到高中水平。这样的修改既坚持现行《监狱法》的精神,也使其得以科学发展,增强适应性。其次,《监狱法》应当规定罪犯相应的学习激励机制。激励教育的特点是以开放的、引导的方式,从吸引受教育者的注意力开始,以渐进的肯定和嘉奖逐步强化受教育者的行为,唤起他们趋向教育者预期的目标行为的自觉意识,从而养成教育者预期的目标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通过《监狱法》的修订,建立起系统的罪犯学习激励机制,可以包括鼓励和促进学习的方式、考察并确认学习成绩和效果的方式,以及相应的评价和奖励方式等。总结近些年各地相关实践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内容,有助于督促并激励罪犯的学习自觉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再次,《监狱法》应明确对罪犯实行心理矫治教育,并规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它是对罪犯教育矫正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罪犯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本土化测试量表的推广应用,各地监狱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教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取得初步效果。再次,《监狱法》应加强有关社会化教育力量的规定。现行《监狱法》分别在几个不同条款涉及了有关社会化教育的部分内容,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些规定是有益的,为了促进社会化教育更加有效的实施,《监狱法》的修订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社会教育机构的相关责任,并规定其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方式和主要内容。二是鼓励社会职业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活动。三是鼓励社会教学机构在监狱内设置分支机构。
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罪犯教育运行机制。首先,以罪犯受教育的智力基础、知识结构、心理缺陷、个性需要等为依据,建立实施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改造运行机制。构建形成从个别化矫正方案到类别化、再到一般化的集体教育方案。这样一种金字塔式的教育改造工作实践运行模式,能够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心理矫治一方面立足于个案矫正,与针对性循证矫正有机结合。有效应用心理矫治的科学手段,对罪犯个别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进行科学的诊断和治疗。另一方面则要结合类别化的集体教育模式。着眼于罪犯分类制度的改革,与分类教育有机结合,推进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建立。通过对罪犯的入监甄别、心理测试,科学准确地判断罪犯的个性特征,以及犯罪心理原因、主观恶习程度、反社会心理定势强度等,为监狱建立以罪犯的恶性程度和危险程度为标准的动态化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现代监狱开放式的教育模式。监狱在改造罪犯实践中必须遵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需要的教育改造学原则,加大监狱教育的开放程度,建立实施现代监狱教育改造的开放模式,把教育改造工作置于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中,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将罪犯塑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一方面,基于全社会推进素质教育的大背景,监狱主体的教育改造平台,应对罪犯的教育内涵进行社会定位。要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稳定、有利于罪犯思想转化、有利于改造质量提高的目标,勇于探索,敢于实践。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教育协作网络和社会帮教体系,广泛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有效利用亲情教育资源,通过社会与监狱的联合协作,进行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多元化主体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模式和机制,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的综合效益。三是推进我国行刑和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发展。变革监禁式的单一行刑模式,扩大社区矫正,把不需要或不再需要监禁改造的罪犯,置于社会改造教育的系统中进行教育改造,以降低行刑成本,节约监狱资源。这必将有助于监狱在与社会资源互动配置中创新发展,形成教育改造内容、方式、方法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以满足罪犯改造的多层次和多样化需要,实现教育改造工作多样化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