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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狱的基本命题

2015-01-30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校长研究员

中国司法 2015年6期
关键词:囚犯罪犯惩罚

张 晶(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校长、研究员)

为更加健康、快速地推进现代监狱建设,有必要在理论上廓清以下基本问题。

一、“现代监狱”概念的多重厘定

现代监狱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以现代监狱理念为引领而构建的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顺应时代趋势,体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要求,满足改造矫正囚犯需要的平安、法治、文明的监狱理念体制机制体系。“现代监狱”这个概念,具有多重逻辑关系。厘定这些关系,对于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创新理念、科学规划、有效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一)现代监狱与现代国家

现代国家是个种概念,而现代监狱是个属概念。大体逻辑式可以这样表述: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现代司法—现代监狱。以此而言,建设现代社会,必须是在现代国家 的框架里,而建设现代国家,必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司法;建设现代司法,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监狱。反之,建设现代监狱,也必然要符合建设现代国家的要求。当前如何建设符合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现代司法要求的现代监狱。总的要求是:围绕创新监狱治理体系,完善监狱行刑模式,优化监狱功能布局,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协同机制建设,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等展开推动监狱工作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为此,必须在深化监狱工作改革发展上实现更大作为,在提升监狱整体运行效能上实现更大作为。

(二)现代监狱与现代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入系统地阐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和方法步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监狱要大力推进治理体制创新,加快从传统监狱管理向现代监狱治理的转变。从管理到治理有一个转变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指人的思想和理念转变,也包括方法手段与路径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威慑的管理理念,习惯了强制的管理思维,习惯了命令的管理规则,习惯了我打你通的管理路径。因此,如何全面落实现代治理的要求,需要一个过程。但是,现代治理具有战略性和先导性,我们必须主动适应,主动作为,推动监狱的现代治理,以完善现代监狱职能,提升现代监狱效率,为建设现代国家服务。

(三)现代监狱与现代理念的关系

现代监狱包括现代监狱理念、现代监狱体制、现代监狱机制等内容。其中,理念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如果说思路决定出路,则可以说理念决定思路。现代理念包括,法治的理念、公正的理念、文明的理念、科学的理念、开放的理念、人文的理念等。可见,没有现代理念的指导,监狱工作就不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没有现代理念做指导的思路,监狱工作也不可能满足和谐社会要求,也不可能做到现代监狱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也无法满足改造矫正囚犯的需要,更无法建设高效、规范、公正、廉洁的监狱理念体制机制。

(四)现代监狱与现代化文明监狱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部提出的关涉全国监狱的跨世纪发展目标。由于其创建工作的一系列标准操作繁琐,加之其中一些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还没有被广泛认同,尤其是对于“现代化”中的“化”字的程度把握困难。进入新世纪以来,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工作,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而现代监狱,更多强调的是一种现代理念的引领,着眼于时代的价值追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由此可见,现代监狱的提法,更多的是对于现代理念、建设原则、特征以及构成要素的深刻把握,没有繁琐的资料准备、细节验收,所以,也更容易为监狱所领会和实践。客观上,也就回避了“化”字的争议。如果非要列出现代监狱与现代化文明监狱二者的逻辑关系,笔者认为,现代监狱的外延比现代化文明监狱要大些。

二、“现代监狱”属性的多义判断

现代监狱自然不同于传统监狱。为此,必须重新解读和界定现代监狱的基本属性。

(一)惩罚是监狱的天然属性

惩罚是监狱的天然属性,是与监狱相伴而生的。尽管各朝各代,监狱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具有不同的制度反映,但监狱就是监狱。在人类历史上,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以及后来的教育刑或目的刑,都或多或少以监狱的惩罚为依托、前提。尽管监狱在形式上表现为惩罚,但在理论上,社会主义监狱的“此惩罚”就远胜于其他社会制度监狱的“彼惩罚”了。社会主义监狱的惩罚是严格在法治的框架里,充分保障罪犯的权利,惩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因此,对罪犯的惩罚,是监狱限制或剥夺罪犯权利所体现的惩罚属性。同时,不意味着监狱以及监狱警察可以对罪犯施加任何形式、性质的体罚。换句话说,任何人(包括监狱以及监狱警察)没有对罪犯再度惩罚的权力。当然,当下监狱的惩罚是存在的。如罪犯其自由的严格限制,权利的剥夺,即使没有剥夺的权利也会被严格制约。而这个制度建构的合理性就是为了矫正、改造罪犯。当然,这尽管不是法律意义的监狱“惩罚”,其实已经带有了深深的惩罚痕迹。

监狱的威慑功能源自于惩罚。在一定意义上说,惩罚是形式,惩罚的实质和目的是威慑。惩罚实现了,威慑自然就在其中。这里必须更正的一个观点是:惩罚不是目的。这曾经是作为社会主义监狱的优越性,长期以来被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所高度认同。其实,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究的问题。

监狱,是一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设想,在一种社会形态里,监狱突然会失去惩罚功能。这里涉及到“为什么存在监狱”这样一个基本的命题。也许未来社会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狱的惩罚会更弱,但是,监狱一定会有惩罚的要素。一个简单的判断就足以说明:在通常意义上看,一个普通的公民,一定会比受惩罚的人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以此观之,惩罚是基于天然的属性,社会主义的监狱依然有惩罚,惩罚也依然是监狱的目的。因此,对于监狱来说,惩罚是充分必要的。没有惩罚,就没有秩序;而没有秩序的监狱,其造成的恶果,甚至比没有监狱还要更加危险:监狱就会成为真正的犯罪传习所。

(二)以国家学的视角,监狱充当了专政的工具

监狱,在其原本的意义上充当了国家暴力工具。专政属性是和监狱的惩罚属性相伴而生的。监狱的属性中从来就没有放弃对罪犯的威慑和惩罚。而这就是监狱最原本、最本质的属性。即使未来的监狱高度体现和张扬社会文明进步,也仍然具有监狱的惩罚和威慑属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惩罚和威慑是古今中外一切监狱的目的,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社会主义监狱也概莫能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和进步,监狱的属性已不是绝对单一的惩罚和威慑属性,它被不断地赋予全新的、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更多的文明属性。而对监狱多重属性的把握,会使我们正确辨别监狱的属性,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要更加强调和突出监狱的法律属性和矫正罪犯的人文属性。

在国家学、政治学的视角研究监狱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层面。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代,我们要从更加广泛、更加科学、更加理性的视角来研究监狱制度,把监狱还原成为一个全息的社会结构,参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并实现监狱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

(三)以刑罚学的视角,监狱担当刑罚执行的功能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笔者认为,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科学界定了在现代社会,监狱的角色和职能,是现代社会分工细密化、职能特定化的要求,体现了监狱在社会中的地位。而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刑罚执行”是一个法律语言:监狱机关按照法院的判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因此,执行法院判决成为刑罚执行的唯一依据和正当理由。更加客观和正确地把握罪犯,更公正地体现对罪犯的矫正。

刑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防线,而监狱是司法防线的最后屏障。因此,监狱所担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命光荣而繁重。刑罚的实现和监狱的惩罚与改造的实践,让社会的关联公众体会和直接感受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与文明,体会和感受到和谐社会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

(四)以社会学的视角,监狱承担了社会减压阀的作用

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的不可避免性是一种客观事实”,“从现在向可以预见的未来展望,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不可能不发生犯罪现象。” 其根源是“人类社会中始终存在着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各种社会矛盾。”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摩擦持续不断,由此带来的违法犯罪,也会持续高发。而监狱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稳定和调处机关,直接缓解、化解了各类矛盾的集聚和升级,为社会安定创造了条件。

监狱是强制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专门机关。其依据是,罪犯的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是越轨行为,而越轨行为的产生,是犯罪人社会化没有完成、或者社会化有缺陷的结果。因而,监狱对犯罪人再社会化是十分必要的。监狱机关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任务是,通过强制,使他们弥补社会化不足和缺陷的认知、心理和行为,训练和提高他们适应社会规范的能力和自觉性。即“产生与以前的价值和行为不同的新价值观与行为的社会化形式。它常发生在全面控制机构中。全面控制机构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造一个人的人格、价值观与自我认同,而将其一天24 小时都完全置于管理人员控制之下。” 显然,监狱就是这样的“全面控制机构”,监狱通过强迫的手段,使罪犯获得与社会重要的规范相一致的认识和行为。

按照恢复性司法的解释,监狱对罪犯的管教以及采取的使罪犯回归社会的各种举措,一个重要的意图就是,使犯罪行为业已破坏和影响的社会关系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修复和缓解,尤其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化解、和解、谅解,减少直接的对抗、对立,进而恢复和稳定各类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的要素是,恢复性司法鼓励充分地参与和协商;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寻求充分和直接的责任;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寻求强化社区以预防进一步的伤害。 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是追求“无害的正义”。 在这里,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就在于运用社会学原理来修补社会关系。

(五)以心理学的视角,监狱是对个性不良品质的改善和矫治

心理学是矫正罪犯的专门技术。将心理学运用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在发达国家有久远的历史。在19 世纪时,从犯罪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将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引入犯罪学的研究,直接推动了对负责人的医学模式的初步产生。20 世纪20年代,罪犯心理矫治在西方国家普遍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大陆又有了长足发展。对罪犯改造的医学模式基本确立,至少在1955年联合国有关监狱的文件中,就有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自20 世纪70年代以来,心理矫治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更快的发展。

在中国,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和矫正罪犯的历史较短。改革开放后,心理学被解放出来,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心理学的作用和意义。1994年由司法部监狱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联合开展的研制“中国罪犯心理量表”课题。 已经进入了实用阶段。此后开展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和2004年以来开展的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都把心理矫治放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法治心理学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心理学在监狱运用于改造成为基本和普遍的方法。在江苏,心理学的方法,被运用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罪犯危险性预测、心理危机干预、再犯预测等方面,并有了突破性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监狱工作的实践表明,心理学是认识罪犯的科学方法。心理学试图以人本主义的思路,尤其是借助于量表工具和生物学、生理学的帮助,把罪犯的心理数量化和模型化,在本原意义上来解剖犯罪行为,认识罪犯,使监狱对罪犯的政治判断、价值趋于弱化,进而深刻揭示罪犯作为人的特性和缺陷。心理学是保证罪犯拥有和保持健康心理的科学方法。保持心理健康是每个人的需要,对罪犯来说,心理健康的意义更加明显。可以说,罪犯身上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心理不健康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犯罪与他们的心理不健康直接有关。因此,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其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矫治罪犯不健康心理。更为重要的是,罪犯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狱改造,最终要回归社会。因此,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事关社会的安定。目前中国监狱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已经进入规范化快速发展阶段。同时,心理矫治的理论探索也方兴未艾。

(六)以法治现代化的视角,监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器

在推进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现代化的成长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深刻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因为,“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巨大创新,因而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极其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公平正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是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战略任务,也是发展举措;是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创新过程。对监狱来说,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充分发挥监狱机关刑罚执行职能,把改造人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体现监狱在当代社会的多重价值;同时在对囚犯执法、管理、教育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提供保障。

(七)矫正改造是监狱的现代属性

如果说惩罚是监狱的天然属性,那么可以说矫正改造是监狱的现代属性。监狱被赋予矫正改造的属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特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了矫正改造的属性,监狱只剩下了暴力和威慑,那不是文明社会的应有品格,或者说,就根本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以,审视一个文明社会的最低标准,就是管窥这个社会中的监狱的文明程度。故而,与实现惩罚目的同步实现矫正改造目的,是现代监狱的基本价值判断和选择。

我们在一直续写着中国监狱的文明与特色:那就是改造矫正。因此改造矫正就成为中国经验、中国品牌和中国模式的代名词。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过去的成功是基于过去对待反革命犯改造的一种成功。这是对待第一代罪犯的成功,并形成了第一代经验、第一代模式。以及对第二代罪犯的第二代经验和模式。而今罪犯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第三代罪犯成为当下罪犯的主体结构。这个被称为第三代罪犯的结构,在社会分层理论上被称之为社会底层人员。尽管他们的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但是,他们的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对于未来期待的多样性,决定了监狱对于他们的改造矫正不能照搬照抄对于第一代罪犯、第二代罪犯的第一代模式、第二代模式,而是要创新第三代经验和第三代模式。建设现代监狱,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进行的创新和突破。在建设现代监狱的新征程里,矫正改造罪犯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和调整。罪犯劳动必须与未来的生存和谋生有较密切的结合,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对罪犯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教育。以此而言,对现有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装备、布局、师资等等,要进行重整再造。

三、“现代监狱”特征的多维解析

现代监狱作为一个战略选择具有怎样的样态?如何衡量什么样的监狱才是当下所说的现代监狱?或者说,现代监狱具有怎样的标识?这需要作进一步明晰。笔者以为,现代监狱是一个具有多维特征的复合命题,必须进行谨慎地解析和展开。

(一)现代监狱的安全保障

就公众层面而言:绝大多数公众对于监狱,最直接的体会、感受和得益就是监狱安全;而这个安全,由于监狱相对封闭的关系,也大多限定在不发生囚犯脱逃的单一层面。当监狱发生罪犯脱逃时,监狱周边公众的安全感瞬间降低,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一定范围的恐慌、抱怨、责难、怀疑、愤怒情绪,我们应当理解、尊重和最大限度地体谅与包容。人们甚至认为,监狱连囚犯都管不住,还能祈求监狱有更大的作为吗?至于监狱的经费是不是保证了,监狱民警数量和质量是不是达标了,监狱民警的装备是不是到位了,监狱民警的待遇是不是体面了、有尊严了等等问题,则不是公民关心、关注和应该考虑的范畴。

就政府层面而言:政府官员对于监狱发生类似于囚犯脱逃的低级问题,也大多难以理解和接受。因为,监狱经费的支出在省级政府(少数地方为市级财政)预决算的层面,据认为已经是“比较高的”、“也尽力了”、“也到位了”。政府的基本认识是,政府如此竭尽全力地将本来就紧张的经费耗费在监狱安全与发展上,竟然还会发生囚犯脱逃的问题,难以接受。至于监狱的经费本来就应该是政府财政支出,而且要足额保障,警察比例应更大,警察素质应更高,政府难以在更高的层面上来把握。也就是说,监狱安全是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监狱安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

就监狱民警层面而言:对于监狱安全的高要求,基层民警有着作为亲历者和参与者的理解与逻辑。一方面,对于监狱安全,一直是紧绷头脑中的弦,尤其是在加大法律问责力度的新形势下,监狱民警不可能懈怠。另一方面,在这样的情形下,基层民警被这样的安全要求具体落地带来的压力所造成的精力枯竭而烦扰倦怠。他们舍弃家庭、舍弃朋友、甚至舍弃自己的健康,生怕自己那一天“扛不住了”而倒下。社会现在流行一种逻辑,即监狱民警如果怕压力大,可以走人,因为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愿意进入公务员队伍。这种情绪性的态度,乍一看有其合理性。但是从提高监狱管理和改造水平的角度看,则有失偏颇。不仅无助于提高监狱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助于监狱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怨言者退出监狱民警队伍,新加盟监狱工作的新民警工作一些时日后,同样也会形成新的抱怨、倦怠、不满情绪。产生问题的根源没有解决,抱怨就不会停止,类似的问题会一直存在下去。因而,作为监狱的管理者、决策者,必须从长计议,在根本上解决监狱民警的压力问题,在解放警力中释放和提升警力。最便捷的办法是搭载司法改革的直通车,至少参照、模仿公安民警的职位、职级、待遇、福利来安抚、优待监狱民警。

这里的问题还在于,监狱安全不是监狱工作的核心,更不是监狱工作的全部。监狱布局调整为此花费了巨额的支出,仅仅要解决防范囚犯的脱逃问题,甚至因为监狱的固若金汤、插翅难逃,衍生了比囚犯脱逃更为严重的不安全问题,如杀害监狱民警脱逃、劫持民警脱逃以及劫狱暴狱等。如监狱布局调整后,几乎都是高等级警戒监狱,使监狱分类事实上取消,这又与监狱改造矫正囚犯的初衷背道而驰;如出于监狱安全的考量,而将几乎所有有利于囚犯改造矫正的亲情救赎,进行一刀切式地取消,这于法于情于理,都难以自圆其说,等等。这是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恰当把握的。

(二)现代监狱的法治特质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良法善治;而衡量良法善治的标准,则是公平正义以及人权保障。人们可以由此反推:没有公平正义价值的治理,一定不是法治治理;忽视人权的治理,一定不是善治的治理。就监狱而言,基于管理和改造矫正的需要,监狱必须法治化,并且应当以公正为根本价值追求,以改造矫正囚犯为基本价值趋向,以保障囚犯人权为基础价值依归。

在法律属性上看,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是《监狱法》所明晰规定,没有任何疑义。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狱的全部工作是法治意义上的工作。从对囚犯的刑罚执行,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被法律所规制;囚犯改造矫正的计分、行政奖惩,也无不和刑罚执行环节密切相关。即便是服刑场所的变更、老残犯的认定、劳动工种的调换、骨干犯的选择等等具体的管理环节,也都与执法紧密关联,至少在囚犯和囚犯家属看来,存在着公正与否的判断与考量;即便是作为通常人相互交谈、沟通、互动等,在监狱关系里都会深深地打上法律的烙印,如监狱民警与囚犯交谈中的语气以及相关联的文明用语,处理不好,不仅影响监狱民警的说教效果、效率,影响警囚关系,也常常可以上升为是不是尊重囚犯人格的问题。

而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从社会公众到服刑囚犯,对于法治的期待和诉求,是直观的和具体的,是敏感的和热切的。“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命题,而是一个残酷的现实存在。随着依法治国氛围的日渐浓郁,人们对于法治的追求越来越强烈,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成为推动工作的新常态。监狱的执法腐败、权钱交易、权力寻租,都会动摇社会的法治根基,都会削弱法治权威,都会撼动法治公信力。因此,让人们感受正义,对于监狱来说,就是首先让囚犯体会和感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这成为考量监狱的重要风向标和裁量器。因此,监狱执法水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监狱的焦点。保障囚犯权利是公正执法的应有之义,也是让囚犯感受法治阳光,体会法治温暖的重要路径。保障囚犯权利,不仅仅关联到囚犯,也关联到与囚犯相关的亲朋好友;而侵犯囚犯权利的事件,也会使关联的监狱民警受到难以估量的损害,甚至酿成严重的监狱执法危机。因此,保障囚犯权利,就成为关联保障民警权利,进而提升监狱整体社会形象的大事。

良法善治是一个理想模型,也是一个理论构架,更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对于现代监狱而言,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善于和敢于将良法善治落到实处。为此,现代监狱的法治特质,应该在下列方面得到彰显。

首先,完善的监狱法治。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监狱法》,推动监狱走向了全新的法治轨道。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法治的进步、社会的变迁以及监狱遇到的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监狱法治滞后的情形愈加明显。囚犯释放难、死亡处理难、保外就医难等问题日益加剧。尽管修正了《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关联的条文,但是关系监狱全局的法治建设没有实质性进展,大量原则性条文依然难以操作,很多的接口依然空缺。因而,适时完善监狱法律法规建设,为监狱新常态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成为现代监狱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公正执法。职业良知的坚守,足以抵御任何对于监狱民警的侵蚀和瓦解,足以抗拒任何对于监狱民警的诱惑和污染。有了这样的基础,公正、文明、廉洁、拒腐,就有了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利器。困难的是,监狱民警要在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次管理教育中,让囚犯感受到具体、实在、生动、鲜明的职业良知。公正执法有五项工作是当务之急:一是完善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范和严控,尤其是对于“三类人员”;二是大力推进狱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三是梳理监狱权力清单;四是不断提升对囚犯权利保障的水平,并为此构建关联的制度体系;五是提升监狱民警执法水平,尤其是善治的水平,使每一个囚犯在监狱民警具体的执法活动和改造矫正活动中,体验、感受公平正义的光辉。

再次,强化监督。监狱的封闭性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督的非一般性、非典型性。因此,强化监督是必须的。尽管监狱设计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体制机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法治意义上说,监督的力度、制约的强度是不够的。因此,设计一种听命于政府或者人大的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最后,完善救济。在监狱法治中,救济有着特定的含义。基于改造矫正的需要,囚犯受制于法律、受制于监狱、受制于监狱民警,是必然的和必须的。然而,正是如此,囚犯的权利往往难以完全的保障,尤其是囚犯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济。因而,在设定公正且必要程序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救济非常必要。

(三)现代监狱的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是现代社会的内核,没有科学精神就没有现代社会。转换到现代监狱的视野里,没有科学精神和特质的监狱,同样也不能称其为现代监狱。在监狱倡导科学精神,除了科学本身的魅力和价值之外,对于监狱本身,同样具有广泛的和特定的多重价值。这里的科学精神,关涉科学认识监狱、科学认识囚犯、科学改造矫正囚犯等一系列问题。一言以蔽之,现代监狱的科学精神就是对于监狱规律的把握和运用。

首先,现代监狱的科学精神体现在矫正改造之中,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并且到目前为止,监狱的矫正改造的科学性依然需要极大地提升,这是达成广泛共识的。在本文里要强调的是对于监狱本身科学性的认知。此类的例子比比皆是: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了,无论其再犯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社会公众会下意识质疑监狱:当初的监狱为什么没有改造好这个囚犯。也就是说,在人们的观念里,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监狱要全额买单。这看似义正言辞的质问,其实折射出人们对于监狱职能的严重误读。其实,监狱职能非常有限,古今中外都是如此。在一次国际矫正界的研讨会上,笔者曾经认真请教与会的加拿大、新加坡、香港多位监狱矫正的高级官员。加拿大监狱管理局长露西·莫克朗女士说:“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刑并不足以改变犯罪的环境。同样,监狱机关也无法改变。我们能做的仅仅是改变囚犯自身。甚至有时是难以改变的。显然,这对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 从逻辑上说,这一句话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在预防重新犯罪中,监狱工作的成效(改造质量的高低)是重要的,但同时又受制于其他监狱机关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观方面的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状况、社会控制能力、社会保障程度、公众宽容度等;如微观方面的家庭稳定程度、经济收入水平、周围人际关系、本人的谋生能力等。换句话说,监狱对囚犯惩罚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就更加明显。不仅是当下社会分工造成的必然结果,而且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监狱职能多元化的特征。监狱的“三位一体”,必然会影响和削弱监狱本来应有的惩罚和改造囚犯的职能。这不仅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直到现在为止,监狱机关每时每刻都在体验着监狱职能多元化带来的困扰。我国监狱职能多元化的存在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传统体制的惯性、改革的滞后,法治的不完善等。但无论何种理由、解释,都是苍白的。不仅与常人理解的监狱作为“专政机关”不对称,与马列主义的经典理论所称“国家机器” 不协调,而且与监狱的未来发展不适应。尽管2003年以来的监狱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目前的样态,离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依然很远。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监狱工作机制的问题比较突出。工作目标与要求、工作运行与责任、配套法律与政策、考核方式与兑现,这些都涉及惩罚与改造的实际表现出的权重。就目前来说,权重是失当的。这种状况的普遍存在,作为具体监狱是无能为力的。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是由于监狱民警队伍职业化建设不力。除了时有所闻的妥协执法外,不少监狱民警业务能力有限是重要因素。见识比囚犯少,口才比囚犯差。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有些监狱民警觉悟不高,素质不强,能力不济,很难适应未来监狱事业发展的要求。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还受制于技术层面的诸多因素。改造手段的局限性、改造内容的陈旧性、改造工作的科学化程度不高,甚至于时间、经费、场地都很难有保证。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有限性的监狱职能也难于更大限度地发挥。

确认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可以使我们尽早从对监狱职能虚幻式、理想化的理解中摆脱出来,更加务实、更加客观地谋划监狱发展大计,建设现代监狱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往往过高估价监狱惩罚和改造囚犯的价值,以为重新犯罪率低就表明监狱工作“威力无比”,把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作为衡量监狱工作成效的唯一指标。笔者一直以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重新犯罪率将呈现上升的趋势。至少有下列因素与他们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关系密切:家庭关系、安置情况、帮教情况、婚姻状况、判刑次数、改造程度、经济状况、出狱年龄、犯罪种类、刑前职业、刑期、户籍地、人际交往、自身成长状况、对于困难的耐受力等。这就很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呈现出复杂的结构图式,而监狱对于他们的改造状况,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监狱工作的教育、改造乃至矫正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我们更不能人为地无限放大。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丝毫不意味着贬低监狱工作的伟大价值。监狱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将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这是监狱事业对社会的贡献,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工作中的定位。认识监狱改造的有限性,正是恢复了监狱工作的真正价值。使我们、也使全社会认识监狱工作的价值。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降低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恰恰相反,是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监狱工作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国家机器,是专政工具,是意识形态的东西。其重要价值还表现为对囚犯的改造是一项专门的技术,这对监狱民警的要求更高了。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要求我们要认真测定、核算改造囚犯的成本,也就是说要讲究刑罚的效益。过去的那种对罪犯一味判刑、尤其是判重刑,送监狱的办法是不符合现代行刑理念的。这种成本不仅是指经费的投入,而且包括囚犯在监狱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对社会发展来说,经费的投入是有形的、暂时的,而囚犯经过若干年的改造,习得的犯罪技能(负面影响)是无形的、久远的。办法在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广泛地适用缓刑、管制和扩大假释;就监狱机关来说,主要是建设开放式监狱(减少监狱建设成本,有利于囚犯适应社会),创新对囚犯惩罚和改造的新途径、新模式,切实提高囚犯改造质量。

(四)现代监狱的文明品格

现代监狱应当是一个文明监狱。监狱的文明品格,包含了监狱业内所表述的管理文明、执法文明、改造文明。而理性看来,现代监狱文明品格应当包括监狱的器物文明、制度文明、理念文明、行为文明。这些文明概念,都有特定的内涵和要求。

现代监狱的文明品格需要特定的主体来完成。在监狱里,监狱民警无疑是最重要的主体。监狱民警的言行具有对囚犯作为特殊主体的引领、示范意义,因而,监狱民警的职业良知是须臾不可或缺的。职业良知既是道德底线,又是职业操守。其价值就在于用良知拒斥任何恶意,沿着善的意向集聚正能量。法律赋予监狱民警的神圣职责是改造矫正囚犯,这些被法律规制的消极群体,身上沾染了诸多恶习,需要脱胎换骨。要使他们改过从善、重新做人,监狱民警唯一正确的方法是用良知以善扬善、去除恶行;而监狱民警耐心不足、修养不足、功力不足,便难以化腐朽为神奇。这一切都需要良知的支撑。

职业良知既是能力彰显,又是涵养所系。职业良知的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积累。这个养成来自于坚定理想信念的锤炼,来自于一以贯之的勤奋学习和深刻实践。树立准确的职业良知,监狱民警的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创新思维、责任思维就会自觉得到彰显。有了这样的职业良知,监狱民警的职业素养、职业准则、职业理念就会不断得以强化,进而达到职业的自觉、行为的自觉和良知的自觉。有了这样的职业良知,监狱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狱事业发展,就有了坚守的基础和条件,进而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监狱民警来说,职业良知不是简单的口号,也不是宽泛的要求,而是从理念变革到工作创新的系统工程。监狱民警必须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僵化、绝对式专政思想和阶级斗争观念。对于囚犯良知的唤醒,唯有良知;对于囚犯人性的复苏,唯有人性;对于囚犯真善的培育,唯有真善。舍此,别无他途。文明品格不是自然而然练就的,而是需要条件和土壤。当下的挑战在于:

一是监狱民警如何承受日益高难的担当之重。监狱民警的担当是监狱新贡献的关键。然而,必须看到,1981年确立的民警占押犯18%的比例,不仅距国际水准差距巨大,也远远难以满足现实监狱工作高要求的需要。在监狱民警没有扩编的情况下,持续几十年的“两眼一睁,干到熄灯”的状况更加突出;“一个都不能跑”的监狱工作要求,8 小时工作制24 小时的压力,365 天的全时空全天候的责任,以及越来越高难的技术化引进,事实上造成了监狱民警的高疲劳、高厌倦、高透支,成为民警队伍的工作新常态,这种状况的持续很难保证监狱未来发展的持续。

二是对监狱民警的年轻人怎么看怎么带?监狱事业的未来要由现在的年轻警察来描绘和实现。年轻警察具有先天的资历不足,历练不够的问题以及当下年轻人吃苦精神差、奉献意识弱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对此无限放大,更不能为此而否认绝大多数年轻警察创新能力强、学识结构优、急于证明自己的诸多优势。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传统的观念管理和带领这支队伍,更不能把老警察的优势和年轻警察的劣势相比较,并得出消极的结论。为此,要改进我们的思维模式,进而为年轻民警搭建好未来发展的平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合一的舞台,激活年轻民警的积极性、创造力,引导和帮助他们建功立业。

三是大力推进监狱民警的专业化建设。作为一个专业的改造矫正队伍,尤其是在监狱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推进专业化建设,既是集约化的要求,也是精细化的选择,更是节约警力的长久之策。可以借鉴法院、检察院改革的思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监狱民警进行分类管理、分层培养、分别待遇的试点(当然,这些工作在现有体制机制框架下,会有很多的障碍和壁垒,必须在高层获得支持),以此激活新常态下的监狱民警战斗力。

四是充分重视监狱的拓展与宣传。监狱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督和压力。建设现代监狱要拓展监狱工作的点线面,不仅要利用好传统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利用好传统文艺形式,如电视剧、广播剧、电影、小说、散文、诗歌等,广泛传播监狱的正能量以及为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作出的努力。更要充分重视和利用自媒体时代的博客、微信、微博等,占领年轻人为主导的新媒体。要重视监狱民警中文化人才的培养、使用和教育引导,以喜闻乐见、轻松活泼、灵便多样的形式、方法和载体,创新监狱宣传工作的路径,树立新一代监狱民警的正面形象,确立监狱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的正面价值。向上级汇报监狱工作成就、反应监狱工作问题,在多个政策层面,增强政府支持的力度,如监狱治理、监狱布局、监狱民警分类管理及待遇改善等。

因此,建设现代监狱要以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思想,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思想,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思想,创新审视、创新设计监狱工作体制机制,进而创新加强监狱民警队伍建设,通过监狱民警职业良知的深层次挖掘、高水准践行,使监狱民警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建设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服好务护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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