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基层手工业所有制问题研究*
——以浙江省慈溪县为例(1961—1964)
2015-01-30严宇鸣
严 宇 鸣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基层手工业所有制问题研究*
——以浙江省慈溪县为例(1961—1964)
严 宇 鸣
基层小生产者的“所有制”问题是中共革命以及新中国建设的核心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及“大跃进”时期,中共对基层小生产进行合作化改造,并不断调整其所有制形式设定。60年代初期,国家对前期运动实施情况予以政策调整,要求基层小生产者组织回归“集体所有”合作社形式的同时放开了对于手工业群体的“个体经营”限制,使其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集体所有合作社与个体生产经营并行的二元发展格局,而前者很快便式微于后者。从整体而言,在毛泽东时代,国家对于小生产者所有制形式的设定,更多出于实现国家工业化目标,而非解决实际经济问题,这是基层小生产者经济实体一直无法实现增长性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
手工业合作社;《手工业三十五条》;粮食供应;个体经济
所有制问题是关系到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接受马克思主义对于私有制的批判观点,中共的革命宗旨即是为了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城乡地区,针对以农民、手工业者为主体的小生产者,国家以合作化形式对其私人所有性质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政府对合作社给予殷切希望,相信这一组织形式有益于社员经济收益的整体提升,进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改造的加速推进以及“大跃进”时期对于基层合作社所有制形式的不断升级,都反映了国家相对激进的发展意愿,但也对实际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后,中共中央在实践中汲取经验教训,在60年代初期对国民经济发展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力图修正“大跃进”对合作社组织所产生的错误影响,以恢复
早期合作化的组织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历史现象,现有研究的关注对象集中于人民公社,重点分析调整政策对于“大跃进”时期人民公社“一平二调”错误表现的处理实践*60年代调整政策对公社影响议题是研究者在就人民公社发展历史做整体讨论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代表著作可参见林蕴晖、顾训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6年;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等。。比照这类研究成果,笔者注意到,在这次政策调整过程中,基层手工业者的情况更为复杂。不同于人民公社内部组织形式及所有制设定调整,考虑到基层手工业生产现实状况及当时城镇粮食供应问题,中央调整政策在要求这类小生产者、生产组织回归集体所有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同时,放宽了对于此类小生产者组织外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允许其从事私人所有性质的个体经营。*关于放宽对于社会主义体制下个体经济的限制,陈云在1956年9月《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新问题》(《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274页)一文中就有所提及。他提出:“容许一部分手工业,特别是特种手工艺品生产者继续独立经营。”但是,这一意见只在1956年至1957年初得到认可,后期受“大跃进”的影响,该意见便被忽视。这一双向调整政策使得基层手工业生产经济步入了集体所有合作社与私人所有个体经济同时并存的二元格局。基层资料表明,虽然这一二元格局一度激发了该类小生产者群体的生产活力,但在实现了短暂的互惠共存后,地区内集体手工业合作经济与个体经济之间的矛盾集中显现,不仅前者的生产经营状况快速式微,而且在后期出现了合作社社员集体外流的现象,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也陷入发展僵局。
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当时政治话语体系多强调“路线”之争,认为是“私人经济‘挖社会主义墙角’”“社员人性向私”“社员外流是资产阶级行为表现,代表资本主义发展方向”等原因。这些解释的意识形态色彩都比较浓厚。如今回看这一社会现象,笔者更关注于集体合作社在当时快速式微的事实原因。自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地区手工业社(组)一直面临着社员外流的挑战,但这类外流社员更多是合作社经济的外围补充,地区手工业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格局仍由合作社掌握。在60年代初期调整政策执行阶段,各级政府更是加大对于该类生产合作社支持、管理力度,以巩固其主体地位。可见,对于合作社发展不利现象,“竞争论”只是给出部分解释,但却未有触及问题的实质。为此,本文将以浙江省慈溪县为个案,*慈溪市于1988年10月撤县立市。利用当地档案史料、报刊资料及部分当事人口述回忆资料,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基层手工业经济发展所有制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对集体合作社与个体经济并行格局在当时得以形成的历史条件、合作社经济整体弱化的结构性原因,以及国家后期对于个体经济的干预策略进行讨论。在就这一短时段、具体个案的分析过程中,笔者将主要描述地方政府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就基层生产所进行的多种所有制设定尝试,并回答这一设定在当时无法得以长期延续的内在原因,以补充目前学界就改革开放前城乡非农小生产经济所有制问题的讨论内容。
一、基层手工业集体合作社与个体经营并行格局的形成
(一)政策调整,回归合作社组织形式
就地区手工业生产经济而言,“大跃进”的主要影响表现为对其原有社员集体所有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破坏。据统计,“大跃进”发起前,全国建有10万余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500多万社员),其中,升级为全民所有制地方国营工厂的占37.8%,转为地方联社经营合作工厂(“大集体”所有)的占13.6%,调整为人民公社所有生产工场的占35.3%,只有13.3%保留原有手工业合作社组织形式。*参见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2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187页。就慈溪县的情况而言,在“大跃进”发起前,全县共有手工业合作社191家,社员6208人;在“大跃进”运动中,19家规模较大的合作社(社员511人)被先后升级为全民所有制地方国营工厂,其余172家合作社则被统一纳入地区公社管理系统,转为社、队所有生产组织。*参见慈溪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慈溪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1页。与人民公社的情况类似,无论是升级成为全民所有制国营工厂,抑或转为公社(大队)办厂,基层受运动影响的各类手工生产组织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组织资产所有制设定不明确、从业人员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对于这类现象,在郑州会议及1959年调整政策部署的过程中,毛泽东本人及李富春、李先念、薄一波等国家领导人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谈及,并提出过初步调整意见。*对于基层手工业生产问题,中央关注重点最初集中于调整后所出现的具体产品供应不足问题。在就这一问题做原因分析时,李富春等人逐渐将其联系于基层生产组织所有制问题,提出恢复合作社主张,强调以“小集体”所有制鼓励从业者生产积极性。但是,这类意见受后期运动影响而不了了之,相应调整工作并没有得到实际落实。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66页;《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2卷,第162页。
1961年6月,中央分别就农村人民公社、城市商业及城乡手工业组织提出系列整改意见。其中,《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三十五条”)要求基层手工业生产组织退回合作社形式,恢复相应生产组织社员集体所有形式设定。具体意见包括:“强调将手工业生产组织剥离出人民公社组织、国营工厂管理范畴”“通过逐一退赔合作社前期被征用资产扭转转厂过程中所存在的‘一平二调’错误”“重新赋予合作社独立核算机制,鼓励合作社扩大组织利润留成比例”以及“允许这类合作社组织重新采用计件工资制”等。*《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7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8页。中央制定这些政策的目的即是为了纠正“大跃进”对于基层手工业原有组织形式、所有制设定的错误调整,推动合作社及社员集体所有形式在基层的再一次确立。
为落实“手工业三十五条”的调整政策,慈溪县委在7月初正式开启地区手工业生产组织的整顿工作。县委选择以观城、浒山、周行、泗门4个直属镇作为工作突破口,调整重点在于将那些在运动中被错误升级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厂下调为社员集体所有合作社。在当时,四大直属镇共有这类调整目标企业36家,皆为由原来的大型手工业合作社升级转制企业。7月11日,县委召开相应管理部门(县政府、县工交部、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各镇工业负责干部)联席会议,明确重设该类生产组织所有制性质,将相应管理权重新划归至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下文称“联社”)管理,并向与会各部门负责人明确此类手工业(小工业)合作社的独立生产、经营性质。*慈溪县委:《关于在全县恢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工作方案》(1961年8月8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4。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对合作社原有部分被征调、挪用资产(主要为剩余木材、铁制生产工具、小型织布机、个别生产场所及部分生产资金)做出相应退赔处理外,在这类由地方县委、县政府及县手工业联社联合落实执行的恢复政策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一点是重新确定合作社(组)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在落实恢复合作社性质政策后,县联社先后出台相应财务管理新规,规定上级管理部门对于重建手工业合作社所征缴管理费不得超过其年终盈余的5%,并同时恢复合作社社员的劳动分红制度,规定凡交纳股金社员皆可参与分红(可分红资金额为组织年度盈余的5%至10%),以此强调社员所有形式的实际意义。*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贯彻执行“慈溪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61年11月20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3;慈溪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手工业系统1961年年终分配方案的联合通知》(1962年1月22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3。
相对于县直属镇,当时调整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集中于农村公社。在1958年“大跃进”前期大力发展地方工业的政策及公社化浪潮作用下,慈溪县委、县政府曾联合县委工交部将大量原属手工业合作社的社员及其生产资料以行政手段下拨至基层农业公社。当时基层政府这一做法的用意在于寄希望这部分生产力量带动公社工业发展,完成上级下达的发展任务。*参见严宇鸣:《“集体所有”形式转变与基层生产组织发展——对于“大跃进”前后手工业合作社所有制调整的历史制度分析》,《中国研究》2014年秋季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到了政策调整阶段,整体环境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要求农村公社收缩、停办各类工业企业,整顿公社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关系。*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664页。为此,县委、县政府会同各公社及生产大队负责人对在“大跃进”期间新建的“公社办厂”予以全面清理。在对各类资产进行清偿、退回的过程中,原有手工业合作社社员的处理工作较为棘手。考虑到公社办厂规模较大且相应资产归属难以实际认定,县委、县政府当时采取了最直接的调整方式,即对该类生产组织予以硬性拆分处理,将其打散为小规模的生产组织,并将相应生产工具、原料及极少量生产资金定义为该类组织社员所有资产,在形式上恢复了合作社组织名义。截至1961年8月底,慈溪县委、县政府集中对县域内65家较大规模的新建社办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理,将其拆分为人数、规模不等的手工业合作社(133家)及手工业生产小组(43家)。*参见慈溪县县委:《关于在全县恢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工作方案》(1961年8月8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一工作部分涉及农村公社(队)原有集体资产的分割,或多或少侵害了相应农业社员的利益,在当时便已引起该群体的不满,这无疑为后期农村公社排斥手工业社员生产关系的进入埋下了隐患。
上述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反映了国家在“大跃进”后期所抱有的明确调整意愿,即以完善社员集体所有形式表现,促成合作社重新占据基层手工业生产组织形式的主导位置。在之后近一年内,慈溪县全面调整基层手工业从业人员的组织形式,改变过去不适当全民所有制国营工厂及挂靠公社(大队)办厂形式,重新调整组建190余家手工业合作社(组),并再次就合作社社员理事会、监事会的自我管理职责予以政策强调,强求合作社干部及社员承担起自我管理的职责*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1962年10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8—004。。就各合作社集体资产归属及使用问题,在保留县手工业联社对各合作社资源享有“大集体”调配使用权的同时,县手工业管理局明确表示类似生产组织所有制形式宜为社员集体所有*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整顿手工业合作社的初步意见》(1962年12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4。。并且,为了更好地杜绝外部力量对于这类新建合作社社员利益的行政攫取,县委作出规定,要求手工业联社管理成员应由各基层合作社的主任(或理事)兼任,以保证县联社对于各合作社社员集体利益的自觉关注*参见慈溪县县委:《正式成立慈溪县手工业合作社联社通知》(1962年10月11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1—004。。据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的不完全统计,截至1962年底,重新调整为手工业合作社的社员人数达到5746人。就当地基层手工业生产组织的形式而言,社员集体所有合作社(组)在当时重新成为主导。*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整顿手工业合作社的初步意见》(1962年12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4。
(二)“下放”手工业者与个体生产者的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文所述,相比农村农业公社组织的内部调整,这一时期基层手工业者及类似小生产者组织回调形势显得更为复杂,主要原因就在于个体生产者的出现。虽然中央“手工业三十五条”在国家政策层面放宽了对于手工业者个体经营的限制,但这并不是当时基层社会出现大量个体手工业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个体从业者群体于当时的集中出现主要受到国家精简城镇人口政策的影响。两项以不同对象为目标的调整政策交杂在一起,使得基层合作社调整管理实践日趋复杂。
不同于农业社的副业生产,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组建的手工业合作社(组)主要集中于县城与市镇,虽然其中大量社员原本属于亦工亦农性质的劳动力,但在1958年城乡户籍正式确定时,这类社员多因享有手工业社社员身份而被划为城市居民,消费国家商品粮,这是手工业合作社社员与农业合作社副业生产者性质的主要不同之处。也正因如此,受国家精简城镇人口政策的影响,在强调将其生产组织性质回归至合作社形式的同时,部分手工业者个人却面临下放的处理。如后期中央动员职工下乡政策显现,在政策制定者看来,地方手工业在社会主义改造及“大跃进”初期过度吸收了来自农村地区的亦工亦农劳动力,在精简城镇人口的关口,这部分从业者应首先被动员调回农村,加入农业生产队伍或进行辅助农业生产的手工制造*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67页。。1961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明确了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政策涉及主要对象便是1958年1月后入厂的手工制造工人,要求基层政府对这部分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及正式工予以精简*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7册,第167页。。至1962年初,由于城镇粮食供应问题仍未好转,中央不得不提出“再减七百万城镇人口”的目标,并强调要以增加农业生产劳动力和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两大核心对策来解决国家的粮食供应问题*《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9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8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0册,第111页。。正因如此,此时对城镇手工业者的精简,其对象进一步扩大至从业者整体。接上级政策命令,从5月至7月,慈溪县停办城镇手工制造(小工业)企业21家,精简企业职工2421人,占调整前(4月底)从业者人数的37.88%。*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当前公社工业情况及今后调整意见报告》(1962年8月30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4。
值得注意的是,在就下放从业人员的安置处理过程中,国家政策强调务必实现体制内组织的对接,即要求基层政府设法将这类下放人员集中调往农村,安排农业生产活动或从事农具制造、修补工作*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0册,第111页。。为此,慈溪县委设计了两套处理方案:其一,针对原本来自农村的亦工亦农群体,按照其居住地来源实现劳动力回流分配,要求其回归原来的生产大队,参加农业生产;其二,按照从业者所属行业进行集体下放,将某一工厂(场)生产者相对集中下放至对口农业生产大队,组织农副业生产,该方案主要针对非农村来源及手工技术相对成熟的劳动力。*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当前手工业有关政策存在的几个问题》(1962年10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档案号075—004—007。按照设想,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被下放人员都由农村公社接收,实现体制内劳动力城(镇)、乡对接转移。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下,区域内各合作工厂逐一与周边农村公社、生产大队取得联系,并为每一位下放人员开具介绍信函,并督促相应对接工作的顺利实现。*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整顿手工业合作社的初步意见》(1962年12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4。
但是,这类调整方案却受到农村方面的抵制。在承诺配合解决下放手工业者口粮供应问题的同时,慈溪县各农业公社、生产大队却表示无法为该群体提供生产任务安排*这一局面与当时口粮分配关系有关。在全面实行手工业、工业企业劳动力下放政策之前,慈溪县城镇部分劳动力口粮供应体系已经脱离国家定粮(城镇商品粮)供应体系,主要采用与农业生产队挂钩形式解决。以当时逍林区竹、木、泥建、制船等手工业合作社365名社员为例,其中口粮由生产队供应的有253人,占总人数的69.3%,其供应标准比国家定粮标准低18%(成年社员国家定粮一般为34斤/月,而生产队定粮为28斤/月,部分地区生产队定粮为25斤/月,社员接受社队粮食,仍需购买黑市米)。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当前手工业有关政策存在的几个问题》(1962年10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7。。单就1962年第三季度为例,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浒山、长河、周巷、泗门、逍林五大区共下放手工从业人员1271人,得到户口、粮食、生产、分配“四落实”的只有518人,其余近60%下放人员的生产关系被公社拒绝。*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当前手工业有关政策存在的几个问题》(1962年10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7。在各基层情况调研会上,农业公社及生产队负责干部集中反映自身工作难处。当地长河公社路家陆生产大队的干部反映:“社员不愿工人落(实)到生产队,怕分去土地、分去超产粮和‘四票’(粮票、油票、布票、钞票)”*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长河公社陆家路生产大队下放手工业工人落实情况的调查》(1962年9月4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6。;观城的公社干部也向县委抱怨:“国家有困难,手工业口粮可由生产队供应,但生产得叫他们自找出路。”*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当前手工业有关政策存在的几个问题》(1962年10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7。幸福公社的干部更是反映了大队、生产队关于政策执行的反对意见,提出:“公社安排下去的手工从业者,原来没有土地,遭到农民社员排挤,生产关系得不到落实”*慈溪县县委:《关于如何将农村单干手工业组织起来的汇报》(1963年11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2—005。。对于这些基层的意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曾在相关手工业合作社会议上反复强调手工业者与农业生产之间的紧密联系,希望农业公社能对下放人员加以组织利用*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整顿手工业合作社的初步意见》(1962年12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4。。但从后期发展来看,农村公社并未对这类意见予以重视或执行。事实上,不同于“大跃进”运动初期得以召集下放手工业者开办社队企业的环境,受中央“禁止生产大队办工业企业”及“减少公社办工业企业指示”政策意见的影响*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1960年11月)明确规定:“凡是作为公社派出机关的管理区(生产大队),应集中全力做好对生产队的检查督促工作,不要直接经营生产企业。”“已办的生产企业,分别下放给生产对或者上交给公社经营,以减少同生产队争劳力、争生产资料的纠纷”。同时提出“挤出一切可能挤出的拉动力,加强田间生产的力量”,“整顿县社工业、精简人员”。具体可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第660页。,基层公社在当时很难对手工业者加以有效利用,因而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对被下放手工业者的生产任务安排采取回避态度。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下,在向农业公社、生产队报到后,许多被下放社员迟迟得不到工作任务安排,一部分人索性放弃了对农业生产组织的指望,在与公社做了简单接触后随即选择外出做工和自谋生路。这部分人自然带动了那些仍处于待工状态的下放手工业者,逐渐在地区内形成了一支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从业者队伍,这一现象在当时被基层管理者称为“社员‘自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当前手工业有关政策存在的几个问题》(1962年10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7。。在1962年的人员精简过程中,社员“自流”现象显得尤为普遍。来自基层镇的汇报材料指出:“落实工作没做好,不少人名义上‘下放’,实则‘自流’。‘自流’人员在下放人员中占到47%—59%。”*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逍林镇手工业社员中进行以“备战”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情况报告》(1962年8月6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6。下放人员群体中“三怕”(怕农民排挤工分、怕农民私分农业生产收益、怕在队里不自由)情绪不断蔓延,导致选择个体作业的人数不断上升。据县联社不完全统计,至1963年年底,当地的个体作业人数已增至5079人(其中包括部分在后期自己出走合作社社员),与当时全县手工业合作社(组)成员人数之比达到1∶1.26。*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县手工业联社:《关于1964年工作总结报告》(1965年2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6—001。基层手工业合作社与个体从业者并行的发展格局在当时初步形成。
二、手工业合作社快速式微,个体经营者的现实表现及原因分析
就手工业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放宽问题,“手工业三十五条”的原文表述如下:“某些适宜于单独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应该允许他们在手工业合作组织、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的领导管理下,进行独立劳动,自产自销,收入归己。”*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61年6月19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36页。有研究者曾指出,这一政策中所说的放宽个体生产的对象主要针对城市中的特定行业手工业者*参见向新、苏少之:《1957—1978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计划经济因素》,《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同样,在中央政策落实到地方的过程中,各级干部也就此做过说明。在1962年7月浙江省全省工业会议上,曹祥任(时任浙江省委员会委员)在指示以合作社形式发展地区手工业的同时,特意强调应对“‘特殊技艺手工从业者’独立开业行为”采取认可态度,还指示下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做到“在不影响口粮供应关系情况下,为私有生产形式开路,调动其积极性”。*曹详任:《在全省工业会议上关于手工业问题的讲话(会议记录稿)》(1962年7月6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8—004。此后,在省手工业合作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上,吴宪书(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作了题为《关于手工业前途问题》的专项讲话。在谈到“两条道路斗争”问题时,吴宪书明确表示:省委认可“‘农业’手工业者”采取个体经营方式,这种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个体手工业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不受“两条道路斗争”运动影响*吴宪书:《在省手工业合作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要点》(1962年12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8—004。。可见,从中央至省、地级政府,其所允许开展个体生产、经营的手工业者对象都有着特定的行业或性质所指,严格意义上并不包括上文所述下放“自流”手工业者。但是,政策落实到县基层,管理干部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上述限定,而是直接将上级政策解读为国家对于“自流”社员的政治肯定。正因如此,“自流”个体手工业业者在1962年下半年至1963年上半年期间得到了充分发展,不仅人数规模持续增长,而且直接带动了基层乡村个体商贩经济的发展,两者结合发展的势头在当时基层管理干部看来已有超越合作社发展的势头。*慈溪县手工业联社理事会:《县理事会扩大会议记录(现场记录稿)》(1963年10月26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1—005。档案数据显示:1963年起,当地手工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总额快速下降,至5月,全县手工业制品销售总额仅为1909400元,相比1962年同期下降24.1%*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第二份报告》(1963年7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4。。合作社生产经营呈现明显弱势。
面对这一发展态势,县一级管理部门的态度略显暧昧。一方面,考虑到农业生产部门的消化能力,县政府无力迫使农村公社对“下放”手工业者予以整体组织内的接纳,这使得其就“自流”社员个体经营行为的干预缺少合理性;另一方面,县委及县手工业联社又不得不顾虑合作社发展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象征性意义,必须对这类集体所有性质组织给予一定的行政管理和支持。各部门会议的记录材料显示:虽然县级管理部门(县政府、县委、县手工业联社、县工交部等)对当时个体手工业者所存在“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偷税漏税”等现象大多持有意回避态度,但却极为担心这类个体作业人员对于合作社的负面示范效应。当了解到现有合作社社员群体已经同样出现“日公夜私”“业务外包”“社员‘外流’”以及“私自招收徒弟进行‘剥削’生产”等带有“资本主义倾向”的行为时,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委与县联社)显得尤为紧张。他们在多次会议上提及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问题,要求联社及各合作社干部加紧对于各社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及整顿的力度,还提出“扎紧合作社‘篱笆’,防止个体经营者冲击”的口号。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其后期发展的实际表现来看,正是这一管理力度的调整弱化了基层合作社在当时的经济发展能力,使其在短时间内便整体式微于个体从业者。就慈溪县的具体情况而言,以下几方面管理措施的调整尤为值得关注。
首先,为强化手工业合作社组织的社会主义性质,县级管理部门在当时再一次不适当地对其可选择生产的行业作了行政性限定。作为地区非农小生产者代表,城乡手工业者长期抱有向小工业产品及城市消费商品生产领域发展的意愿,这一点虽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被国家政策所禁止,但在国家“大力发展地方工业”政策的执行阶段及“大跃进”时期得到了部分肯定。当地部分行业手工业合作社在当时已初步踏入诸如五金、塑料加工以及汽车零件之类小工业生产领域,部分实现了自身生产从手工制造向简单小工业的行业升级。值得强调的是,合作社这类升级行为在早期实际上也得到各级政府的肯定与支持。*浙江省省委工业交通工作部:《关于手工业部长会议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1—009—029。但是,为了区别合作社与个体经济的意义差别,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当时再一次有意识地重申了“手工业合作社必须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政策。李茂生(时任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社筹备委员会主任)在1962年12月的省联社会议上着力提出“必须将手工业合作社生产转移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轨道上来”,要求各合作社“必须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工具生产,避免其他类别商品生产”。*李茂生:《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社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1962年12月18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8。虽然明知这一政策的执行会违背合作社社员的意愿,但考虑到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问题,县联社还是对该政策予以贯彻执行,要求下属各合作社停止现有小工业类产品制造,按月统计上报具体物资消耗量与农具产品产值,力图实际控制其生产对象的选择*参见慈溪县手工业联社:《对李茂生“大力巩固手工业合作社,积极发展手工业生产,坚决地把手工业工作转移到以农业为基础轨道上来”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调查报告》(1962年12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8。。在高压环境下,很多合作社只得对当时生产效益相对突出的小工业制品(如汽车塑料灯罩、竹篾暖壶套、木质家具、五金滚轮轴承、塑料制品模具等)进行停产处理,或偷偷将其改为合作社的副业生产对象,该类产品的生产规模受到明显限制,各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也因此受到实际影响*参见慈溪县手工业联社:《对李茂生“大力巩固手工业合作社,积极发展手工业生产,坚决地把手工业工作转移到以农业为基础轨道上来”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调查报告》(1962年12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8。。
其次,同样为了彰显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县联社在当时合作社整顿过程中再一次就合作社的“生产定额”问题予以强调。1963年初,慈溪县联社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县联社干部当场指出:“现有手工业社定额工时普遍偏高”,认为原因在于“当前各社按照产品‘黑市’销售价格设定工时定额,虚高了生产单件产品所需工时……这是资产阶级思想表现”。*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联社第二届理事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1963年3月22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1。县联社要求合作社提高生产定额(即要求社员单位时间生产更多产品),调整计件工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社员单件产品的工资收益。不仅如此,在重新确定生产定额的同时,县联社进一步要求各合作社对相应产品实行统一价格审批制度,以此拉平各社社员可得收入的高低,且多按照当时的较低收益水平实现标准统一。*参见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联社第二届理事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1963年3月22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1。在联社这类规定的作用下,县内各合作社的生产定额工资额度被大幅压缩。以当地逍林竹业木社为例,该社43种主要产品的总工时定额从原来的93.35工下降至80.47工,产品总价格也从原来的731.19元下降至630.67元,下降幅度分别达到15.6%和13.73%*参见慈溪县联社逍林试点工作组:《逍林竹木社试点验收情况简报》(1963年5月26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10。。在县委及县联社干部看来,合作社社员收益过高是其朝向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表现,而降低并拉平各社社员的可得收益即是社会主义合作社的应有表现。
再次,对于合作社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介入。需要指出的是,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建立手工业合作社(组)以来,基层各社事实上一直都面临生产资料供应不足的问题。各业生产所需的木材、竹料、布料、铁器、钢等生产原材料在地区内按计划供应,不仅整体数量有限,且大多划归于农业公社使用(用于修建农场、房屋等),手工业合作社处于城市工业与农村农业体系之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问题一直阻碍着相应组织的发展。到了60年代政策调整时期,重新回归合作社性质的生产组织同样面临这一问题,且形势更为严峻。*在当时,慈溪县手工业合作社生产原料供应极其紧张。以木材、毛竹为例,1963年全县手工业合作社生产需要木材量为5267M2,而浙江省下达分配计划为4318M2,慈溪县当年真正拿到手的仅为1919M2,不足实际需求量的40%;1963年分配毛竹数量为182171支,仅为1962年分配数量的80%,且大多被农业公社调用,各竹业社全年计划分配毛竹不足100支。具体数据及信息可参见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全县手工业干部座谈会议上的第二个动员报告》(1963年7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4。为克服这一发展问题,各合作社自身不得不寻求“计划外”供应的支持,或以发放奖金形式鼓励社员利用私人关系进货,或由合作社干部直接奔赴原料产出地进行高价采购,类似的经费使用都不在计划允许之列,但却为维系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起到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强化合作社社会主义性质的过程中,类似行为以及费用支出都被政府管理部门用行政方式定性为“投机倒把”或“挪用、贪污资金”行为。1963年7月,在县联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县联社点名批评了包括周行绳索合作社、长河木业手工业在内的多家大型合作社的干部,指责其“擅用合作社公共资金,以联系业务为名,进行投机经营、挪用公共积累资金”*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现场记录稿)》(1963年7月1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1。。对此,基层各社干部大多表示不能接受,并在随即召开的社干座谈会上进行争辩,认为在上述经费的使用过程中虽然的确存在不少无功而返的失败案例(甚至还有部分合作社社员伙同外人欺诈社内资金的犯罪行为),但更多情况下仍然表现为基层生产者在国家计划控制体系下的一种自我生产与发展意愿*参见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关于手工业合作社干部座谈会情况报告》(1963年7月29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4。。对于这类意见,县联社方面不予置评,而明确要求各社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更应保持社会主义合作社的性质,对其具体经费以及公共积累资金的使用形式,制定一系列行政化的审批程序,并要求各社要接受县联社的随机审核*参见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关于前期管理行为的检查讨论》(1963年7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4。。显然,县联社对于手工业合作社相应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介入,实际上切断了合作社在当时必要的计划外生产的原材料采购渠道,使得合作社的生产规模不可能再进行组织化的扩张,且部分影响了对其原有日常生产的维系。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在处理合作社与个体从业者并行发展问题的过程中,县一级管理部门极为粗暴地切断了两者之间的合作联系,反而使得前者陷入了发展被动。关于这一点,该县手工业管理局当时所作的《就白沙公社、队企业的检查报告》可被视为一个较完整的分析文本对象。在这份报告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政府最早允许下放手工业者“自流”从事个体生产期间,这类个体从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依靠于集体合作社。当这类个体生产者有能力逐步扩大自身生产、经营范围时,其选择也多表现为与合作社开展合作业务,或就合作社已有生产对象进行配套生产(如收集合作社生产边角料、废料加工),极力成为合作社产品生产链条上的一员。同时,相比合作社,分散个体经营者与农村、山区农民及城市居民消费者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这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原材料出售及消费者产品购买需要的信息。在自身生产能力有限且无法扩大生产规模的情况下,个体作业者多选择挂靠于其所熟悉的合作社,进行联合性规模化生产,使双方实现了利益均沾。*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白沙公社社、队企业检查情况的报告》(1963年6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10。去除报告中的意识形态分析话语影响,我们可以发现:“自流”个体手工业者与合作社在当时表现为城(镇)与乡村的联合互动,各自凭借自身优势予以生产要素投入,并在这一关系中进行适当的利益分配,实际促进了双方生产的积极性,扩大了各自生产获益的可能。但是,在强调合作社社会主义性质的指导原则下,这类合作关系并不被县级管理者所认可,在县委、县政府及县手工业管理局看来,这一关系是“合作社资金来源及所有制问题复杂”的现实反映,并认为“这将导致合作社社员阶级身份模糊化,合作社干部纯洁性难免受到质疑”*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白沙公社社、队企业检查情况的报告》(1963年6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10。。为体现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其组织领导权不被资产阶级或“资产阶级代言人”所篡夺,行政部门在1963年上半年颁布正式公告,叫停了县域内任何类似性质的合作关系*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白沙公社社、队企业检查情况的报告》(1963年6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10。。如此一来,合作社与“自流”个体作业者的非正式联系也被行政化的手段所切断。
通过上述调整,县一级管理部门分别从生产行业、生产定额、经费使用以及与个体生产者关系方面入手,扎紧了合作社的“篱笆”,其初衷在于强化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以此回应来自个体从业者的干扰。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这类行政干预措施都直接或间接地阻挠了类似生产组织的经济发展,并实际损害了在社社员的经济收益。也正因如此,大量在当时并未被下放的合作社社员也逐渐萌生退出合作社的意愿,并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对合作社领导的抗拒或与个体从业者的私下联合。这一现象又反过来进一步绷紧了县级管理部门的“阶级斗争”这根弦,继而采取了更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干预手段。在多次召开的“整顿”会上,县委对在社社员诸多经济行为都套上了政治性批判的帽子,当时国家在整体上就“两条道路斗争”内容的宣传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意识形态的解决方式。*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理事会扩大会议记录》(1963年10月26日下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1。可以说,由于对问题产生的缘由认识不当,在处理合作社发展式微及社员外流问题时,基层管理者已经无意识地陷入了恶性循环,无力对问题作出正确的反应,致使合作社生产经济很快便在与个体、私营经济的竞争关系中陷于劣势。一言以蔽之,笔者认为,国民经济调整政策的目的是重建手工业合作社,然而其发展形势却整体式微于个体生产者,原因并不简单在于后者对于前者的冲击或“竞争”,恰恰相反,过度的管理介入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赋予过多的政治性角色义务,使得手工业合作社在小商品经济领域(而非完全计划体系下)很难得到有效的发展。
三、对于“自流”个体手工业者的国家管控及其对后期社队企业
在考察了基层管理部门对合作社的管理情况后,再回过头来看国家对当时“自流”个体手工业的管理形式。就一定程度而言,在前期调整“下放”的过程中,地区内“下放”社员所出现的“自流”现象事实上得到了各管理部门的默许,不仅表现为肯定其在自由市场中的产品自产自销行为,而且在一些诸如税收、管理费上缴以及摊位管理问题上给予其部分优待。*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当前手工业有关政策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1962年10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7。这一相对宽松的管理态度部分可被理解为管理者因对其保障能力欠缺以及当时下调其粮食供应标准而作出的管理让步*从合作社下放至生产队,手工业社员的粮食口粮标准都被做了统一下调处理。在慈溪县,以成年劳动力计算,原国家定粮一般为34—37斤/月,部分青壮年劳动力标准可达到40余斤/月,而在下放至农村生产队后,这类作业人员的口粮标准一般为25—28斤/月,最高不超过30斤/月,这使得这部分作业人员必须依靠黑市购粮补充。具体情况可见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当前手工业有关政策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1962年10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4—007;慈溪县逍林试点工作组:《关于慈溪县逍林造船社反浪费、比先进、争五好的试点情况》(1963年9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17。。如上文所述,对这类个体从业者的行政管理要求,最初主要是限制其与合作社之间的联系,杜绝其“投机倒把”行为(如“非计划性地使用或销售国家计划供应原料”、“向农民提出额外劳动收费”、“要求农民直接以粮面形式支付工资”等)对于合作社社员的影响*吴宪书:《在省手工业合作社第一次社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要点(会议现场记录稿)》(1962年12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8—004。。
但是,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地方政府对个体生产经营者所给予的宽容更多仍是为了达到缓和基层管理矛盾的目的,因而后者一直都未能彻底摆脱“受管控”的社会角色身份。随着这类个体经营者数量的不断增多,特别是相应合作社社员“外流”现象的逐渐显现,各方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其中最为激烈的当属地区内各生产合作社的干部,他们指责上级管理部门未对同一地区内的个体经营者予以有效的管理,导致自身所在合作社社员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第二份报告》(1963年7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4。而县政府同样也是有苦难言,在日常管理会上,管理干部多抱怨自身没有能力区分所谓“合法”与“非法”个体手工作业者之间的区别,并指责上级管理部门(地委)疏于管理,下发所谓“登记”“发(牌)照”等管理条例往往只是“雷声大、雨点小”,致使县一级的基层管理人员左右为难*慈溪县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关于召开全县手工业合作社第二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的情况报告》(1963年12月18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02。。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抑或受到整体政策的影响,慈溪县委、县政府在1963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处理地区内个体作业人员的管理问题。针对该群体大量分散于农村地区的现实,县委多次召集各农业公社负责人,商议具体的管理对策,最终合意决定在各社现有的组织框架下建立“综合服务社”,计划以此归拢地区内的分散个体从业者。*“综合服务社”名称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应对当时中央禁止公社、生产大队办企业政策要求,在中央、国务院1965年9月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指示》以及毛泽东发出《五七指示》后,这类基层服务社都转变为合作工厂。关于这类“综合服务社”的建立方式,当时县委、县政府主要设计并执行了两套方案:第一种主要以当地原有某一个较成规模的生产小组为组织基础,主要是招收同工种及其他工种的分散作业人员,收购合并其个人生产资料,采取“合作工厂”的形式予以整体生产管理;*这种建厂形式的一个案例是浒山木业生产合作小组以及在该小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综合服务社。具体可参见孙炎傲:《关于内配厂圆木生产合作社小组秦广调查报告》(1975年4月2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17—006。另一种则是完全以地区内的分散作业者为组织对象,主要是重新根据对象人员行业的相似性建立新的合作厂,最大限度地接纳地区内各行业的分散作业人员*以五洞闸公社的合作工厂为例,该厂建立于1963年10月,设有木竹泥、五金、服装等4个生产点,吸纳工人31人(其中包括木业10人、竹业8人、泥水4人、圆木1人、钢铁1人、服装业7人)。详细可见《关于如何将农村手工业组织起来的报告》(1963年11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3—005。。这两类生产组织名义上挂靠于县手工业联社,但其实际资产及生产管理权限多归公社所有。慈溪县委、县政府尝试通过这两种形式新建“综合服务社”,对那些在下放过程中“自流”的手工业社员再一次实现集中化管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手工业合作社(组)不同,这些新建的“综合服务社”往往都没有专门的生产项目设定,被组织于其中的个体经营者事实上只是在名义上接受集体化的生产管理,实际上仍然保留各自分散经营、作业的特点*《关于如何将农村手工业组织起来的报告》(1963年11月),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3—005。。也正因如此,无论采用上述两种形式中的哪一种,此类“综合服务社”的组织内部都不同程度地面临“集体”与“个体”的冲突,县委、县政府所要求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共负盈亏”的管理形式实际并未得到真正落实。相反,由于从业者的来源不同,这类服务社往往对所属工人采用差别化的对待方式,其中部分“老人”可享受组织内利润统一分配的待遇,而另一部分“新人”则采用上缴管理费的形式进行管理。“新”“老”区分的原则往往只是取决于生产者本人与该服务社的原有关系,这种基于不确定关系而采取的不同对待方式使得类似生产组织的内部管理显得更加混乱。*孙炎傲:《关于内配厂圆木生产合作社小组秦广调查报告》(1975年4月25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17—006。当然,从这类“综合服务社”的后期统计材料看,随着生产的逐步发展,其原有的组织成员相对分散的特点也得到部分修正。到了发展后期,这类生产者逐步并拢,确定群体生产项目的选择,成为后期社队企业的一支比较重要的力量来源。
除了将分散个体从业者被动集中于“综合服务社”外,地区政府就个体经营者的行政化管理还表现为对当时已呈现较大规模的个人经营实体予以“戴帽子”处理。这类经营实体大多与“大跃进”时期所办的社队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国家要求公社(队)退、停办工业企业政策的影响下,这部分生产力量大多整体萎缩,其中实有少量落袋于社(队)内个人或几个人手中,在私下形成极小规模的作坊式生产。在下放的过程中,部分“自流”手工业者主动聚集于这类私营性生产组织的周边,形成了关系或紧或松的联合型生产力量。就这类个体经营型组织的所有制形式而言,最大特点即表现为资金来源复杂,在形式上难以区分相应资产名义归属与实际归属的区别。这对基层政府的管理介入形成了实际性的制约,使得后者只能一味采取“戴帽子”的方式予以处理,即在名义上肯定其集体所有身份,并予以有益的宣传强化。
对于这类生产组织的讨论,笔者将以当地的白沙公社为例。该公社自1961年后先后兴办了14家社、队企业,其中3家由公社创办(其中2家在1962年停办),6家为大队创办,其余3家为生产队创办。由大队创办的6家企业在组建之初一共花费了各大队的筹集资金27408元,其中大部分由各大队出面向外借贷,其中便有一部分资金直接“借贷”于大队内的个体从业者,这样从一开始就便带有一定的投资入股性质(当时一般规定投资收益保证在年利率5%以内)。而由生产队所办的3家企业,都存在多家生产队出资联办的现象,其中除了用于投资的土地资本外,大部分生产队联办的投资资金同样来自个人借贷,个人资金比例甚至远高于生产队集体,以至于当地一些名为“联办”的企业实际上应被视为由多人共同联合经营的私营性企业。*参见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关于白沙公社社、队企业检查情况的报告》(1963年6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5—010。在国家收缩社队办企业并同时放宽个体经营双重政策的影响下,这类带有联合性质的私营生产组织的私有化特征日益明显,并且不断吸引、聚拢地区内的分散作业人员,形成带有一定雇佣性质的生产关系。
对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而言,这一对象的出现与发展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的最大挑战,但实际上却又很难给予有效干预。除了上述重点谈及的资产类型相对难以确定的原因外,还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这类生产组织的经营者往往与公社(大队)干部及普通社员形成了良好的“利益共沾”关系,后者大多乐于见其发展,并在上级部门调查管理时予以集体“掩护”;另一方面,这类生产组织确实起到了经济发展的带头作用,一些企业甚至成为地区小生产者向外联系生产业务的中转站,县委、县政府,特别是县工交部门部分依赖于其业务发展能力。正是由于这些现实原因,那些在当时仍旧相对务实的基层管理干部很难“拉下脸”就其所有制问题以及雇用分散“自流”作业人员现象予以过多的指责或干预。在这种情形下,县政府索性采取了回避态度,对其实质上的个体所有或所有制模糊的事实予以淡化处理,转而在宣传上不断强调其社办、生产大队办或联办性质。这一做法与后来改革开放初期政府为民营企业带“红帽”的做法基本一致,目的便是为了淡化经济发展的政治性意义。但在当时的氛围下,这一做法的风险被无限放大。在随后的政策执行检讨中,相应管理人员不得不公开承认自己在具体工作中忽视了阶级斗争的重要性,放弃了工作的基本原则。*参见手工业联合管理社:《关于1965年上半年度加强农村手工业组织领导的情况报告》(1965年7月26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7—001 。各种类似的批评或自我批评意见也为该类部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干部被批斗现象埋下了种子。
从一定意义上讲,“综合服务社”的建立以及允许复杂财产关系联办企业的存在与发展,都不是公社及县委、县政府的主动管理意愿,其主要目的在于收编当时分散于农村及城镇周边地区的个体手工业者,在对其予以最低保障(甚至毫无保障)的情况下,实现形式上的统一化管理。这种局面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才有所改变,在“文化大革命”中,基层革委会对毛泽东的“五七”指示作了长时间的动员,其中最为强调的就是要求“广大贫下中农响应毛主席号召,大办公社、大队企业”*慈溪县手工业管理局:《向慈溪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的报告(文件标题由笔者根据文件内容自拟)》(1968年9月26日),浙江省慈溪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75—007—001 。。正是在这一指示的号召下,地区内公社(生产大队)逐步加紧了对组织内从业人员分散性特征的管理力度,并重新出面主导类似生产组织的发展。在1970年12月的管理会议上,慈溪县革委会下属的生产指挥组手工业局第一次提出了成立专项“社队企业办公室”的建议。虽然受1971年压制社队企业发展政策的影响,社队企业在当时的发展势头一度出现过减弱趋向,但地区内原本分散的手工从业人员及小工业生产人员在当时已经被整体纳入社队企业的范畴,个体及民营性质的生产经营力量被全面压制。
四、结 语
在传统认识中,毛泽东时代的所有制设定即表现为单一公有制,而改革开放时代的发展也在于对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解放与发展。但是,如果我们摆脱西方经济学就所有制问题理解的限定,或将这一经济概念放在更宏观的政治经济层面去考虑,我们会发现所有制形式本身反映的是国家对于小生产者的控制意愿、控制力度以及控制能力。在就是否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毛泽东与刘少奇在50年代初期便有过争论。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重点不同,他们还形成了不同的看法。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就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的形式问题,中央在各阶段都有过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其对应的现实便是全国各地基层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整体掌控能力的强弱变化。但是,对毛泽东而言,基层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只是其宏观布局中的微观表现,是中共领导下国家快速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过程中的羁绊,对于共产主义理念的坚持以及共产主义国家性质的期待,使得毛泽东在大多数时候都对所有制问题抱以比较激进的发展观念。
60年代初期,中央就“大跃进”所实现的全面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国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适应性发展,但却也同样不能否定其所带有的被动性色彩。如同就粮食供应问题而放宽自由市场一样,对于基层小生产的保障缺失是国家在当时放宽所有制形式限制的最主要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时国家及政府管理者真正走出了过度强调意识形态影响的管理误区。从上述关于合作社与个体经济二元并行发展格局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时期对于合作社组织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角色意义强调从未减弱,甚至表现得比前期更为强烈,这就意味着当时国家对所有制形式的开放姿态并不会真正解决任何经济发展的问题,而只是在形式上缓解了部分由于保障不力所产生的矛盾,但却同时在更大程度上拉大了“两条道路”之间的距离,使得相应的经济发展矛盾进一步上升成为政治性问题。但是,基层生产的活力与自发性注定将持续存在。在各种运动过去以后,国家政策的松动与彻底放开使得这类生产者以各种形式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过往的管理经验也同样给了基层管理者以深刻体悟,这可能也是江浙地区的民营经济相对开放较早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文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上海 201620)
(责任编辑 王志刚)
Study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Grass-roots Handicraft Industry During the Period of National Economic Readjustment——Taking Cixi County of Zhejiang Province as a Case(1961—1964)
Yan Yuming
The “ownership” of the grass-roots small producers is the core issue of the CPC revolu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hina. During 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and the “Great Leap Forward” movement, the CPC launched the coperative transformation on the small production of grass roots, and constantly upgraded and adjusted their ownership forms.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1960s, the nation carried on the policy adjust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arly movement, demanding the grass-roots small producers to return to the “collective” cooperative form, and released the limit in the “self-employment” of handicraft industrial groups, resulting in the dual pattern of a parallel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cooperatives and individual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while the former soon declined in the latter. On the whole, in Mao era, the nation’s setting for the ownership forms of small producers was more out of realizing the purpose of state control, rather than solving the actual economic problems, which was the fundamental reason of the grass-roots economic entity of small producers unable to achieve the growth development.
D232;K271;F121.2
A
1003-3815(2015)-08-0065-13
* 本文得到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的资助(2014年度,项目编号:ZZHZ1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