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认识演进探析
2020-12-01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的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1)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就是通过手工业合作化的形式,逐步引导手工业劳动者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手工业合作化的对象,二者是一致的。但在一般情况下,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前,一般称为手工业合作化;之后,称为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本文为了一致,除了引文外,把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前后手工业合作化的对象,一律称为“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一直为学界所关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首先要弄清楚对谁进行改造,也就是改造对象问题。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能不能纳入改造范围,取决于中共能不能认识到客观存在的改造对象。当前学界对这一问题已有一定研究。(2)有论著认为: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对象就是个体手工业者,“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的三大改造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历史(1949—1978)》第2卷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234页。)有论著指出:“我国解放初期的手工业,就其与农业分离的程度来说,大体有四种类型:一是从属于农业的自然形态的家庭手工业,如自制农具、衣服等;二是农家兼营的商品性手工业;三是独立经营的个体手工业;四是雇工经营的工场手工业。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作为三大改造之一的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个体手工业,但是也包括第二类中以经营商品性手工业为主的兼业户和第四类中雇工不足四人(学徒不算雇工)、本人参加劳动而且是手工劳动出身的工场主。至于第一类和第二类中以农为主的兼业户,都归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第四类中雇工超过四人的工场主,一般归入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309—310页。)有论著指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组织对象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小手工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和手工业工人;手工业资本家不应该吸收入社,对他们要通过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公司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进行改造。”(《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当代中国的集体工业》上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154页。)但这些研究有的没有涵盖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部对象,有的没有动态考察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认识的过程。前人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基础。对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中共是随着改造实践的推进,对改造对象的认识不断深入,整个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改造对象并不是一个完整一致的群体。在改造对象上出现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改造的实施者们。本文拟就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认识演进作初步的探讨。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认定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确定新中国的经济形态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并将合作社确定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对于手工业,明确指出要引导其走向合作化。“我国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走合作化的道路,这是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就确定下来的。”(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13页。基于当时的政策,手工业合作组织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发展,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问题随之出现。
(一)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初步认定
进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首先需要确认改造对象,也就是把手工业行业中哪些人组织到手工业合作社当中来。
1.小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
1950年7月25日,刘少奇在报告中指出:“关于手工业生产社问题,应以组织独立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为主。”(4)《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什么是独立手工业者?1950年8月,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指出:“小手工业者。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小手工业者,或独立生产者。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5)时代因素,原文用的是“雇用”而不是现在常用的“雇佣”,以下引用部分出现“雇用”不再做解释。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种小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和中农类似。”(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51—352页。《决定》还对手工业资本家和手工业工人进行了明确界定。(7)《决定》指出:“手工业资本家。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资本,雇用工人和学徒以进行手工业生产,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手工业资本家。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这是小手工业者与手工业资本家的主要区分。”“手工工人。完全没有生产资料,或者只有很少的手工工具,向消费者,或向手工业资本家,或向小手工业者出卖劳动力,为雇主从事手工业生产,领取工资,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手工工人。手工工人的社会地位,与工人、雇农相同。”《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51—352页。这个标准是比照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来定的。对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业工人的明确界定,就使手工业改造对象的划分有了具体的政策依据。
当时认为改造对象是以小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为主。《决定》没有对家庭手工业者给出明确的概念,但可以推断是指在家庭中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但实际上在家庭中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并不能都称为手工业者。比如农民在农闲时从事手工业生产,给家人做衣服穿,但很难说农民就是手工业者。因为家庭手工业者的概念不准确,后来随着中共对改造对象认识的深化,不再使用这个概念。为什么当时中共没有把手工业工人作为主要改造对象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我们目前组织手工业生产的方针,不是以消灭一切剥削制度为目的,而是首先自恢复生产着眼。”(8)《天津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手工业工人没有生产资料,或者只有很少的工具,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手工业合作社多采取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的形式。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主要通过发原料收成品的办法组织手工业者。“经验证明组织分散生产的手工业者最简而易行的一种方式就是发原料收成品。”(9)《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与手工业工人相比,小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有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更适合供销生产合作社的形式,有利于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手工业工人
手工业工人当然也是改造的对象,但建国初期中共并没有把手工业工人与小手工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并列为手工业改造的主要对象,对于这样做的原因以上已有论述。1952年国民经济基本恢复,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帮助手工业工人组织生产合作社。中央指示,这一时期手工业合作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一些同国民经济关系最密切并有发展前途的行业中,选择觉悟较高又具有代表性的手工业劳动者,重点试办合作社。”(10)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14页。通过这样的典型试办,起到引导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组织起来的目的。这一时期受到全国合作总社表彰的4个著名合作社,其中有3个是由手工业工人发起成立的,当然其组建都离不开国家的帮扶。1952年8月第二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指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对象是城市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半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者和家庭副业劳动者。”(11)《组织与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的若干问题》(1952年10月),《中央合作通讯》1952年10月号。这就说明随着改造的不断深入,中共已经认识到手工业工人同小手工业者、家庭手工业者一样,都是手工业改造的对象。
但要认识到,组织手工业工人成立生产合作社有其阶段性。到1953年底,中共认识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一种是由手工业工人自愿联合起来,凑集股金,租借生产工具,集体生产,在国营经济、在供销合作社或消费合作社帮助下,逐步壮大,人数多了,规模大了,积累了公积金,正式成立起来的;这是在大城市解放初期有失业工人存在的条件下产生的,今后可能性已不大。”(12)《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若干问题》(1953年12月),《中央合作通讯》1954年8月号。但这并不影响手工业工人作为手工业改造的对象。
3.部分手工业资本家
对于手工业资本家能否加入手工业合作社,1950年7月刘少奇明确指出:“手工业资本家是不能加入手工业生产社的。什么是手工业资本家,就是雇用很多工人生产,自己从事剥削的。”(13)《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85页。但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小的手工业资本家的日子并不好过,他们愿意放弃资产,重新回到手工业者队伍中来。鉴于当时的情况,中共对这一部分手工业资本家开了特例,允许他们加入手工业合作社。
为什么要给这些人开特例?1951年6月全国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孟用潜解释说:“今天有一部分小作坊主,他们本来是工人,现在却是雇用着两三个工人的手工业资本家。他们一方面剥削着雇佣劳动,另一方面又受着大资本的剥削。他们的经济地位本来很不稳固,现在再加上劳资关系等等问题的纠缠,处境愈加困难。其中有一小部分,鉴于大势所趋,愿意摘掉资本家的帽子,放弃作坊主的地位,重新归入工人队伍,并愿意完全遵照生产合作社章程,参加合作社为社员。这也是目前在新旧交替中的一个社会问题。这类有熟练技术的小作坊主,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参加合作社为社员是可以允许的。”(14)《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与手工业生产》(1951年6月),《中央合作通讯》1951年6月号。可以看出为少数这样的手工业资本家开特例,允许其加入手工业合作社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这样的人如果拒绝其加入手工业合作组织,不利于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二)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出现的认识混淆及解决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有了初步认识。但在实际合作化过程中,却出现了把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弄混淆的现象。
1.对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资本家的混淆
按照《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规定:“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这是小手工业者与手工业资本家的主要区分。”(1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52页。由于生产需要,有些小手工业者常年雇佣工人或学徒,从表面看,这些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资本家的区分并不明显。1951年3月,松江省劳动局关于呼兰手工业中一些问题的调查显示,在双城县“至今仍继续着四九年建政时期的原则:有工具无原料者为手工业工人,有工具与原料未雇人者为手工业者,有工具与原料并雇人者为手工业主,一般不分雇工、收徒弟均视为劳资关系。”(16)《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1949—195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51—752、759页。这样就容易出现把小手工业者当作手工业资本家的问题。特别是1952年2月到10月开展“五反”运动期间,这一现象更加严重。
“五反”运动是针对资本家这个阶级的。手工业由于自身的产业特点,手工业资本家在手工业当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工人在手工业当中占绝大多数。但现实当中不容易把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资本家区分的那么清楚,在运动当中就出现了把小手工业者当作手工业资本家来斗争的问题。在“湘、鄂、赣、粤、桂五省的几个主要城市中,均存在着把手工业生产者当作资本家看待的情况。”(1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1949—195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51—752、759页。可见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在“五反”运动中,都有把小手工业者误作手工业资本家看待的现象。对此,1952年10月孟用潜指出:“今天关于生产社组织对象,在思想上比较混乱的是小手工业与手工业资本家的区别。”(18)《组织与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的若干问题》(1952年10月),《中央合作通讯》1952年10月号。他重申界定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业工人的标准。这个问题后来受到湖北省的高度重视,在1953年2月召开了全省手工业代表会议,解决了这个问题。(19)1953年3月2日,《湖北省关于贯彻手工业代表会议的指示》中指出:“一般说大部分手工业者都属于小生产者,纯粹依靠剥削为主、不参加劳动的手工业资本家为数不多,因此手工业阶级界限的划分,宜宽不宜严。有的业主为主要技术劳动,雇有一二个辅助工及学徒,虽有部分剥削,但其所得主要靠自己劳动,应算作小生产者。有的虽雇有数个工人,业主参加主要劳动,也不要算为资本家。根据有些城镇典型调查,可划为手工业资本家的不过占户数的百分之五上下,亦资本不大雇工不多,多为手工业者发展起来的。不属手工业资本家而雇有工人者,只能算作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108页。中央对湖北省的经验高度重视,进行了肯定和推广,“湖北省委注意到在目前维持手工业经济的必要,由湖北省政府召开了一次手工业者代表会议,很好。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会议,各省可在适当时间仿照湖北的办法召开一次。现将湖北省报告转去,供你们参考。”(2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104页。之后各地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把小手工业者当作手工业资本家的现象得到了缓解。
2.对小手工业资本家和大手工业资本家的混淆
手工业合作社原则上是不允许手工业资本家加入的,但建国初期形势复杂,中共鉴于当时的形势,允许一部分小手工业资本家加入合作社。趁着这种便利政策,一些大手工业资本家,甚至一些地主、反动军官等都混进了合作社,甚至导致一些合作社性质发生变化,不再是劳动者的合作组织。
鉴于合作社中混进了大手工业资本家以及其他不应该加入合作社的人,1951年6月,全国合作社第一次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对手工业合作社决定先整理后发展。1952年第二次会议也明确要求:“手工业资本家不得参加生产合作社为社员。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权必须掌握在工人阶级手中。有不少地主、商人、资本家、旧军官以至反革命分子目前尚潜伏在各地生产社,甚至盘据在领导地位。这便成为阻碍合作社发展的内部主要障碍。各地在三反五反过程中即开始清除这些分子,这一清洗工作必须继续进行,一定要保证生产合作社是劳动者自己的生产组织。”(21)《组织与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的若干问题》(1952年10月),《中央合作通讯》1952年10月号。随着合作社的整顿,一些大手工业资本家混入合作社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
总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百废待兴,中共以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家庭手工业者为手工业改造对象,以供销生产合作社为主要组织形式,同时兼顾了手工业工人和小手工业资本家,特别是对小手工业资本家网开一面,允许其加入手工业合作社。但期间对小手工业者与手工业资本家的区分并不是特别清楚,导致了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混淆。混淆手工业改造对象导致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不过这些问题被及时发现并得到了解决。
二、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认识的深化
1953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认识有了深化。
(一)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中组织重点的判断
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对富农限制到逐步消灭”的阶级路线。这个阶级路线抓住了占农村人口70%以上的贫雇农,对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很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阶级路线的影响,中南、华东地区许多省的代表在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上,提出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应该明确“依靠手工业工人,团结独立劳动者,发展手工生产合作互助”的阶级路线。(22)《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246页。1954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局,负责手工业的生产和改造,白如冰任局长,邓洁任副局长。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是中央手工业管理局成立后召开的。如果制定这样的阶级路线,手工业工人就成为了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点对象,就改变了之前主要依靠小手工业者的政策。对这个提法是肯定还是否定,直接反映了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认识程度,关系到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能否顺利推进的问题。这个提法最终被大会否决了,原因如下:
第一,手工业工人在整个手工业从业者中不占多数。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给中央的报告指出:“现在对手工业从业人员数量的估计是:独立手工业者约九百万人左右(城市家庭手工在外),农业兼营商品性手工业生产的从业人员约一千万人左右,受雇十人以下的工厂手工业资本家的手工业工人约一百余万人。农业兼营商品性手工业生产的,除特殊行业外,一般以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附属小组为好。雇佣十人以下的工厂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目前还在试点。因此,目前手工业合作化的组织重点应该是独立手工业者。”(23)《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246、211页。从当时的统计数据看,纳入改造范围的手工业工人人数只占独立的小手工业者人数的九分之一。在改造当中只有抓住占绝大多数的独立手工业者才能顺利推进改造,而不是少数的手工业工人。
第二,这个提法不利于手工业劳动者之间的团结协作。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副局长邓洁在会议总结报告中指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都是手工业劳动者。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和学徒之间是师徒关系,和雇工之间是主要劳动和助手的关系,因此“提出这样的‘阶级路线’,可能在手工业劳动人民内部引起纠纷,影响雇工、学徒不钻研技术,而斗争师傅;掌握主要技术的独立劳动者生产情绪不高,传授技术的兴趣不大,这对搞好生产是不利的。”(24)《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246、211页。独立手工业劳动者虽然雇有工人、学徒,但他们和工人、学徒之间不是剥削关系,这与手工业资本家和手工业工人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提“阶级路线”只会造成手工业劳动者内部的不团结,不利于改造的顺利推进。
(二)对地主、富农等事实存在的改造对象的处理
手工业改造中,还有一些逃亡的地主、富农、反动会道门分子等与手工业生产毫不搭界的人,也进入了手工业合作组织。这些人存在于手工业中,在事实上已经成为手工业改造的对象。如何处理这些人是中共在手工业改造不断深入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1955年3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就北京市1954年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给中央做了一个综合报告。报告指出:“在1954年3月以前,组织进手工业合作组织来的,不但有一批资本家,而且还有一些地主、商人、伪军官、反动党团分子、反动会道门分子及流氓分子,其中有许多人还成为基层社的领导干部。”(25)《北京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资料》,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列举的典型例子就是北京市第34缝纫社,在该社的7个筹备委员中,有6人为资本家、一贯道坛主或血债嫌疑分子。地主、商人、伪军官、反动党团分子、反动会道门分子及流氓分子等这些人本来与手工业毫不搭界,现在也混进了手工业合作组织当中,他们在事实上成为了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并且这种情况在当时不止北京市存在,在其他的省份也存在这种情况。
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955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对北京市委的汇报进行了批示。综合各地的情况,中央认为,“对流入手工业和混进手工业合作组织的逃亡地主、富农、商人、伪军官、反动党团分子、反动会道门分子等,凡非被剥夺政治权利、不是潜藏的反革命特务,不能回乡生产的逃亡地主,而有生产技艺者均仍应在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进行改造。并须掌握以下原则:(1)不要过早地吸收他们加入合作组织,注意在手工业中进行改造;(2)根据他们改造的程度与合作社的巩固情况和需要,可分别吸收他们入社;(3)入社后,绝不能让他们担任领导职务,并加强社员群众对他们的监督;(4)现已混进合作组织并篡夺领导权者,应坚决撤除其领导职务。如系一般社员,应根据情况,分别适当处理,不宜一律开除出社。”(26)《北京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资料》,第190页。对于这些混入手工业组织中和手工业其实不搭界,在事实上已经成为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人,中央认为“凡非被剥夺政治权利、不是潜藏的反革命特务,不能回乡生产的逃亡地主”,其他人只要有生产技艺的,仍应该留在手工业组织中对他们进行改造,并且对这些人的改造确定了四项原则。
(三)对雇佣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手工业资本家的处理
手工业资本家不是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这是一个大的原则。但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已经出现了雇佣两三个人的手工业资本家被作为改造对象纳入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因为这些人实际上和小手工业者相似。对于雇佣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手工业资本家该怎么处理?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这部分人的情况摸清楚。“据典型调查的推算,全国十人以下的手工业户中,约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七是劳资关系(有的大城市在百分之十以上)。”(27)《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212、212、212、246—247页。也就是说这些人并不全是手工业资本家,其中有些处境和小手工业者类似。对于这类和小手工业者情况类似的人,当然可以采取对待雇佣两三个工人的手工业资本家的办法,吸纳他们进入手工业合作组织。
但他们当中有些人确实是手工业资本家,不过规模比较小罢了。在当时的大形势下,这些人“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他们‘上不接天,下不踏地’,既轮不上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合作社也不要他们,处境很困难。”(28)《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212、212、212、246—247页。这些手工业资本家,因为其资本小而不能通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又因为其是手工业资本家,合作社对其也不吸纳,处于一种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尴尬境地。对于这种新出现的问题,只能通过试点来积累经验。“目前改造手工业小资本家尚是一个新的问题,个别地区已开始有条件地吸收他们入社(如南京、北京、潍坊等地)。但这一工作,还没有成熟的经验。今后应有步骤、有条件地加以试办,这对改造手工业小资本家可能是一种有效办法。”(29)《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212、212、212、246—247页。
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给中央的报告,对于这种新出现的情况提出了以下建议:“关于雇佣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工厂手工业小资本家的改造问题。根据中央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手工业工人中工会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指示,由手工业联社负责。这一改造工作,尚无经验,今年各省市应选点试办,取得经验。在吸收工厂手工业小资本家加入手工业合作社时,必须掌握:(1)资本家放弃剥削,参加劳动;(2)让他们参加较大的和基础巩固的手工业生产社,并须报社员大会通过: (3)入社后,将他们分散编入不同的生产组内,并不让他们担负领导职务;(4)生产资料及其他所需固定资产,除折价入股部分外,多余部分可以存款计息,利息大小由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筹委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商定;(5)接收小资本家入社的合作社,要继续对这些小资本家进行思想改造,并对他们提高警惕。”(30)《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212、212、212、246—247页。中央对手工业管理局的建议表示同意,原则认为应该由手工业部门负责改造。经过试点后,中央又改变了这种看法。(31)中央认为仍应该主要通过公私合营进行改造,改变了之前由手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改造的看法。但对于已经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的小资本家,也做了具体规定。参见《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39—340页。按照苏联工艺合作社的经验,雇佣15人以下的小型工业和一切服务性行业,全部由手工业部门负责改造。中共结合中国的改造实践,认为这部分人应该由工商部门负责改造。这反映了中共在改造对象问题认识上的独立自主。
总之,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一些人认为改造对象中的组织重点是手工业工人,主张提出一条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阶级路线;一些地主、富农等与手工业不搭界的人在实际上进入了手工业合作组织;还有雇佣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手工业资本家问题。结合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中共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妥善的解决。这意味着随着改造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共突破了原来只把独立小手工业者、手工业工人作为改造对象的框架,对改造对象的认识更加深化。
三、改造高潮到来后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的认识
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带动了手工业改造的步伐。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问题上,之前两个时期,中共解决的主要问题为判断哪些人是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哪些人不是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在改造高潮的推动下,既要快速地对改造对象进行改造,又要避免发生遗漏、重复等现象,把所有应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手工业者都纳入改造中,这一阶段中共主要的任务是弄清楚这些改造对象存在的范围。
(一)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的判定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推动下,1955年12月9日,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召开了全国重点地区手工业组织检查工作座谈会,检查“与总路线要求不相适应的保守思想”,紧接着在12月21日至28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这次会议着重批判了不敢加快手工业合作步伐的“右倾保守”思想,研究制定了“一五计划”期间基本上完成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规划。
既然要在“一五计划”期间基本完成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那么弄清楚改造对象分布的行业和人数就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期间,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局长白如冰在报告中对改造对象所处的行业、人数以及相应采取的改造方针进行分析。报告认为除了手工业这个行业之外,在农业、半工半商、工商界限不甚分明的行业、服务性的行业、建筑修缮行业当中,都存在着手工业劳动者,这是中共对手工业改造对象所处范围的基本判断。这些行业当中哪些人应该由手工业部门负责进行改造,报告当中也有相应的标准。
除了手工业行业本身外,对于农民兼营商品性的手工业,根据其是否以手工业收入为主,对他们的改造又细化为三类。总体原则是:手工业收入为主的,由手工业部门改造;农业收入为主的,由农业部门改造;农业收入与手工业收入持平的,分别建社,社员可以跨社。(32)《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39、340、340、340、360页。对于半工半商、工商界限不甚分明的行业:凡以制造产品为主的,应通过合作化的道路进行改造;凡以贩卖商品为主的,则归商业部门改造。(33)《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39、340、340、340、360页。对于服务行业中的手工业者:凡利用资金、设备获取利润而工艺性较小的行业,如饮食、屠宰、旅馆、澡堂等,应划归商业部门改造。凡工艺性较大、商业性较小的行业,如理发、照像、洗染、织补、擦皮鞋等行业,原则上由手工业部门改造;但其中非个体部分,可由商业部门改造。凡各种修理业,如修理钟表、自行车、收音机、火炉等,除商店中附设的修理人员外,应由手工业部门负责改造。特别在城市和乡村中分散零星、修修补补的各种手艺人,都应该组织起来,对居民进行服务。至于乡村中纯粹临时性的个别木工、石工、泥瓦工等,可划给农业合作社。(34)《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39、340、340、340、360页。
对建筑修缮业,第一,在城市中一般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改造。第二,为适应民用建筑和修缮的需要,其中国营建筑公司尚未吸收安排的小型户以及小城镇和农村中的泥瓦匠、木匠等,也可以由手工业部门组织合作社。第三,对木材砍伐业的个体部分,原则上由手工业部门改造,产品分配由林业部门归口。第四,妇联、民政等部门所组织的手工业单位和基层供销合作社附设的加工小组,原则上应划归手工业部门统一领导。(35)《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39、340、340、340、360页。这是对尚未进行改造的行业部门改造对象的划分。至于手工业部门已经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组)则都不划出,以免造成改造工作中的混乱。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明确改造对象的范围,尽可能地找出所有的改造对象,按照规划安排完成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的扩展
随着改造高潮的不断推进,1956年1月,北京市率先宣布进入社会主义。在确定改造对象的范围问题上,北京市的经验是:“事前必须将改造范围弄清楚,以免造成混乱。”“凡是手工业劳动者,只要不是现行的反革命分子,都可以入社(组织起来后再审查),但领导成分必须保持纯洁。”(36)《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39、340、340、340、360页。按照北京市的经验,只要不是现行反革命分子的手工业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合作社,这实际上就大大扩大了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范围。中央手工业管理局虽然对北京市的经验表示认可,但在后来的执行中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按照北京市的办法来做。
1956年3月5日,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就手工业的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做了一个汇报。对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除了重申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所确定的改造范围,认为还有几种情况的人员需要纳入改造。对于无照户(俗称黑户),有一定的技术、长期从事手工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应该吸收入社,不能单纯以有无营业执照作为批准入社的标准。对于临时工和失业工人,凡系长期性的临时串连工,虽无固定主顾,但有一定的技术、依靠手工业为生、并在本地有长期户口者,都应该吸收入社;凡属短期性的、时来时去的临时工,一般暂缓吸收;对于本行业的失业手工业工人,只要有技术,都应该按照生产发展需要,逐步吸收入社。对于“连家铺”的家庭辅助工:凡过去大部分时间参加手工业劳动,本人有一定技术,家庭牵累较少者,原则上都应该吸收入社;其余可通过社外加工等办法,适当地安排他们生产。对于老弱残疾应按照不增加社会失业和合作社负担的原则处理。对于政治不纯分子,原则上除现行反革命分子外,都可以入社参加劳动,但对其要做一定的限制。(37)《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60、396、396、416—419页。
这些改造对象被纳入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是随着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践的不断深入发生的事情。一方面说明中共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问题的高度重视,怕遗漏一部分改造对象;另一方面说明原本认为已经比较全面的手工业改造对象的范围,在实际当中还存在着空白的部分,这些空白的部分只有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中才会被发现。
(三)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范围的重申和微调
1956年3月5日,毛泽东在听取中央手工业管理局汇报的时候说:“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我觉得慢了一点。今年一月省市委书记会议的时候,我就说过有点慢。一九五五年底以前只组织了二百万人。今年头两个月就发展了三百万人,今年基本上可以搞完,这很好。”(3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在加快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下,1956年3月、4月,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分别召开了全国城市和农村手工业改造工作座谈会,研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改造的进程。
虽然之前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已经对改造对象的范围做了比较详细的划分,但是在改造的过程中依旧出现了乱象。白如冰在座谈会的总结发言中指出:“手工业行业复杂,分散面广,同工业、农业、商业各方面都有密切联系。但在高潮中,因某些行业改造范围划分不清,不是无人负责改造,就是多头进行改造,搞得较乱。”(39)《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60、396、396、416—419页。他随后在讲话中列举了各地出现的乱象。如上海市18万个体手工业者中,划归工业、商业部门改造的有7万人。(40)《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60、396、396、416—419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在当时的手工业管理者看来,除了手工业行业本身的从业者需要改造之外,其他行业中的手工业者被错划,主要是没有合理划分手工业同工业、农业、商业等部门的改造范围。为此,白如冰在总结发言中,从手工业和工业部门分工,手工业和农业部门分工,手工业和商业部门分工,对建筑业的改造四个方面,重新申述了这些行业当中的手工业从业人员,哪些应该归手工业部门负责改造。这个划分基本上和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上对手工业改造对象范围的划分一致。
继全国城市手工业改造工作座谈会之后,1956年4月全国农村手工业座谈会召开。由于农村手工业和农业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情况复杂,手工业与农业之间界限不易截然划清,认识也不完全一致,产生了一些问题。(41)《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360、396、396、416—419页。这些情况的出现影响到了农业、手工业两方面的生产和改造,必须妥善地加以处理和解决。对于如何把握好农业当中的手工业从业者的改造,国务院在1956年4月3日明确指出:“除了城镇中的手工业者和乡村中比较集中的以从事手工业生产为主的手工业者,单独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外,应当允许乡村中分散的和以农业为主兼营手工业的手工业者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4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3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这和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关于农业当中兼营手工业者的改造意见一致。
但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中,发现之前划分的改造范围有弊端。1956年6月5日,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在给中央的报告中说:“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中,我们曾对手工业改造范围的划分,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分工归口管理的意见。当时的情况是,不进行划分会增添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被动和混乱,因而这样做也是对的。但是现在看来,机械地划分还是有问题的,主要是过去从改造分工考虑较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性考虑不足,因而把一些行业人为地割裂开来了。为了做到对生产、对改造更加有利,为了不影响手工业者的工资收入,我们认为可以按照生产与销售习惯,进一步划分手工业和工业、商业等部门的管辖范围。”(43)《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第447—448页。之后进行了调整。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白如冰在八大上的发言中说:“到今年六月底止,全国组织起来的手工业者约占手工业者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44)《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79—580页。绝大多数的手工业者进入到手工业合作组织中来,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与改造过程中,改造实施者们不断识别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有着巨大的联系。
总之,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后,改造的实施者们按照手工业分布的行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改造对象的范围进行了划分。但随着手工业改造实践的不断推进,人们发现在实际改造过程中,出现了错划的现象。对出现的情况,改造的实施者们一方面不得不重申改造范围的划分,一方面对不适当的范围划分做出调整。
结 语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把哪些手工业者组织进手工业合作组织中来,一直是中共思考的一个重要政策性问题。中共作为改造的实施者并不是在改造一开始就对改造对象有着非常准确的认识,而是随着改造实践的不断深入,才对改造对象的认识越来越清晰明确。改造的实施者们最开始思考的问题为哪些人是改造对象,哪些人不是改造对象。随着改造的不断深入,改造的实施者们思考更多的是改造对象分布的范围,避免出现改造对象遗漏或者重复。随着改造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共作为改造的实施者发现不论是改造对象本身的确认,还是在改造对象范围的划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以致不断地调整。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逐渐呈现在人们面前的。
改造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但中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改造的实施者们在确定了改造对象之后,发现仍有遗漏;在改造高潮到来后,改造的实施者们对手工业改造对象所处的范围尽可能全部涵盖,做到不遗漏,但发现还是有不合适的地方。甚至在改造结束之后,仍有一部分个体手工业者存在于手工业合作组织之外。这说明人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是不可能一次穷尽的,必须在反复的实践当中,通过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这样一个反复的过程来把握事物内在的规律。在手工业改造对象问题上是这样,在其他许多问题上,例如中国革命、建设问题上,中共对客观对象的认识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