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和谐社会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5-01-30何强,阴玥
〔摘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时期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其诸多思想都闪耀着智慧的光芒,被后世继承发扬,影响深远。亚里士多德的和谐社会思想对当今我国社会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从优良政体角度来看,完善政治体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坚持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从公民观角度来看,保障公民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正义观角度来看,确保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1203(2015)05- 0101- 04
〔收稿日期〕2015-08-01
〔作者简介〕
何 强(1968-),男,河北康保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和政党政治。
阴 玥(1991-),女,山西平遥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自从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学者们多从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那里汲取和谐社会思想的精髓,探究真理以启示现实。亚里士多德诸多有关和谐社会思想的经典表述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这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一、从优良政体角度来看,完善政治体制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基础
(一)共和政体是最优良的政体形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建立在城邦的基础之上,城邦权力的执掌者所组成的形式就可以称为一种政体形式,“政体(宪法)就是对城邦中的各类官职,尤其是对拥有最高权力的官职的组织和安排” 〔1〕105。亚里士多德依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和代表的利益将政体分为两大类即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具体包括六种形式:君主政体,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当谈及最优良的政体形式时,其倾向于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当统治者是大多数群众并且能够照顾到城邦的公共利益时,我们就给这种政体赋予一种适合于所有政体(或者政治体制)的名称‘政体’或‘共和政体’。” 〔1〕109也有一种看法认为,共和政体其实是混合政体的一种,所谓混合政体可以是任何几种单一制的混合,其中共和制就是寡头制与平民制的混合并且偏向于平民制的政体,这就使共和制具备了在保证才德与财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自由人的身份,以及将政治权力交予大多数人的特征,这种混合政体将才德、财富、自由人身份这三种各具优势的因素恰当地结合起来,而这三种因素是一个城邦发展完善所不可或缺的,因此相较于只包含一种因素的单一制政体形式来说,共和政体在权力分配方面更加完备,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它是最优良的。
(二)中产阶级的轮番执政。亚里士多德将社会阶层大致分为富人、穷人和中产阶级,并且主张由中产阶级执政。因为他认为,中产阶级是最符合中道原则的,极富和极贫都是极端的、有缺点的:极富者凭借其雄厚的财产容易胡乱作为,不听从于安排,野心过大,对城邦的军事方面和日常生活方面都会造成威胁;极贫者由于经济贫困容易懒散堕落,对城邦政治生活冷漠逃避,而且心理狭隘,容易觊觎他人所拥有的财富,使得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因此,只有介于极富和极贫之间的中产阶级执政才能有效避免种种弊端,既不会搞宗派纷争,也不会逃避政治生活,他们具备了城邦政治生活中所需的美德,懂得顺从、相互信任和协作,并且中产阶级人数众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成为保卫城邦安全的坚强武士,因此中产阶级是最适合成为统治者的阶层。那么,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是如何执行权力的呢?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在中产阶级自由人中实行轮番而治,即官员的任命要通过抽签选举的方式并且其任期较短,官员无论是决策国家大事还是进行审判都要向人民公开,这就为广大自由人提供了平等的参政机会,也有利于城邦的治理及营造优良的生活环境。因此,可以将共和政体的主要特征概括为:中产阶级是执政主体以及轮番而治。因而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共和政体是最能体现和谐社会的政体形式,这是其和谐社会思想的理论基础。正是在这样一种优良的城邦政体形式之上,他构建了理想的和谐社会。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共和政体虽然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民选举出统治者并且定期更换的共和制有所不同,但两者的基本精神相通。我国的政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作为国家主人,拥有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我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政治体制,从公众利益出发,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亚里士多德在其政体思想中就十分注重公共利益,且将其作为判断城邦是否优良的准则:只有满足大多数公民的共同利益,实现全体公民的价值,才是城邦最高的善,这样的城邦才是最优良和谐的。这一思想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人民提出诉求;政府工作人员则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并作为权力行使的重心,而不应谋求个人的荣誉与特权,否则就违背了现存体制下人民是管理者的精要,偏离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轨道。而作为这一政治体制提出者与践行者的中国共产党,其先进性与组织纪律性决定了它是在中国实行人民民主政体的唯一政党。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政治体制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
二、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坚持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古希腊先贤关于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梳理总结,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思想。他主张城邦的治理要依靠法律,相当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是因为法治是一种不掺杂任何感情因素的衡量,它的管理手段比人治更为客观,他曾提出“法律是最为优良的统治者” 〔2〕174。从法律自身来看,它作为一种不受感情左右的理性体现,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它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明确性使其一经制定就成为众人行为的准则。
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诠释可誉为经典,他认为法治包含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良法之治,且把法律的“良”认为是法律治理的基础;二是普遍守法。那么,什么是良法?他指出,良法应该是符合德性及正义的法律,要遵从最高的善。他把“良法”看作实行法治、普遍守法的前提条件,更加强调了法律的本质是善,因为如果不强调良法,那么有可能是由恶法来进行统治,这不但达不到应有的法治效果,还很有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由此看来,法律应该是公道的权衡,是促进城邦和谐发展的永久保障,而普遍守法是指已经制定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也是其法治思想的最根本之点。相较于对良法的界定是道德意义上的而言,普遍守法更多地表现在实践方面。所谓的普遍服从,是指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君王和其他权力执行者,这就赋予了法律唯一且至高无上的地位。亚里士多德指出,“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130,“法律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2〕273。由此可以看出,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只有全体人民的普遍服从才能实现和谐有序的优良生活。
依法治国思想是亚里士多德在提出优良城邦政体思想的同时提出的,它作为一种规范有序的治理方式是实现城邦长治久安的保障。假如没有法治作为城邦治理的依托,统治者可以恣意妄为,即使再优良的政体形式也不能保证城邦长久优良地发展下去,政体就会脱离原有的正确轨道,出现混乱变革或衰败瓦解,可见依法治国是建成优良城邦的必备条件。
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来说,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能有效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方式,它可以促进党的领导方式现代化,从而更好地执行党的政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然而当前我国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很多方面仍有所不足,存在着司法不严和公民守法意识薄弱等问题,而要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是重中之重。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形式,要依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出体现大多数公众利益的并且益于防治违法乱纪现象的“良法”。法规条例不仅要有惩治作用,更要注重预防作用,尽量克服滞后性的缺陷,并且要确保制定之后的稳定性与强制性。其次要建立健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使公民可以通过长期有效的途径来监督执法者权力的实施,使权力在根本上受到约束。最后在守法层面上,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权威至高无上的理念,从而逐步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并且可以合理地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道路的发展。
三、从公民观角度来看,保障公民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古希腊时期,“公民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这是对公民的通用定义。对于这一界定亚里士多德持有不满及怀疑态度,在他看来公民的身份是由他的政治权利决定的,“公民就是终身具有参加司法和议事机构的权利的人” 〔1〕89。在这个定义中,公民之所以被称为公民的唯一条件就是他可以参与城邦的议事以及审判事务。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政体是紧密联系的,“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个经典命题就是在他对城邦和公民关系的认识基础上提出并进行阐述的,此处的“人”就是指公民。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政治权利,起到维系政体的作用。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将公民提升到一个重要的核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备的公民权学说。他认为,公民具有参加城邦各项职权与事务的政治权利,并视之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丧失了政治权利就相当于放弃了公民资格。
亚里士多德还较为明确系统地分析了公民所拥有的自由、平等权利。对于公民自由,他指出,“自由的一方面就是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这是自由的一个标志。自由的另一个标志是一个人能够随心如愿地生活” 〔2〕217。可以看出,这里的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自由,即政治自由,是指自由人被依法统治,而不是像奴隶主对于奴隶的统治一样;另一方面是私人生活领域中的自由,即个人自由,比如支配自己的财产等。公民享有自由却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受任何约束,追求自由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不可恣意妄为。关于公民的平等,亚里士多德作出了数量上及价值上的平等之分。所谓数量上的平等就是在数目、大小等方面与他人相同或相等,地位和财富要做到无所差别的平均,这是一种绝对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另一种是依据价值大小进行分配的平等,或者说“比例的平等”,要依据不同个体的天赋、才能的不同及其在城邦中的贡献大小来划分地位、财富等资源,这种表面上的不平等实为最大的平等,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也是亚里士多德所崇尚的。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公民德性与公民教育的理论,认为教育为政治服务,要通过培育公民好的德性来实现城邦中的优良生活。
通过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可以看出,他已经有了一定的民主思想,虽然他本人并不赞同民主制,但是他认识到了公民是城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邦的主人,这些较为完备的公民权利学说对于我国当今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公民权利、提高公民素质是核心要求。只有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具有主人翁的公民意识,有素质有能力行使好手中的权利,在普遍守法的基础上充分享有自由,并在追求自身价值的同时为国家、社会作出贡献,这样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繁荣发展。而公民意识的形成在于对公民进行普遍而良好的教育,这是因为一个人的德性不是生来就有的,后天各种环境的影响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从基础教育开始就要培养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爱国意识、法律意识与参与意识,使之铭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古训,提升自身素质,从而营造和谐友爱的社会氛围。
四、从正义观角度来看,确保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
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角度阐述了有关正义的问题,对于正义也进行了类别及层次的划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与公正、公平等概念密切相关的,对此他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 〔3〕101由此可知,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看成一种适当的比例平等,这体现出了他一贯遵从的中道原则。他指出,正义就是政治生活中的善,个人的正义可以看作公正的品德,这一界定属于伦理学范畴;而城邦的正义是关系到人际交往中的财产分配等问题,这一界定则属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它可以被视为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中最有分量的部分是其分配正义理论。他指出,“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 〔4〕,而在分配原则方面,“公正的特点是能依据其价值来对每个人分配,保持沿袭的习惯和法律以及成文的律令,在重大问题上判明真理,并保持一致” 〔3〕461。可见,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的总原则是按值分配,首先是价值,其次是数值,所要参照的依据是人们在社会中的等级、身份、地位、贡献等。正因为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有档次的,所以依据不平等的条件进行不均等分配是正义合理的。这与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理论中的平等观是相通的。在按值分配的总原则下,在不同的城邦政体制度下也有不同的具体分配方式,比如在平民政体中,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东西是公正的,而在寡头政体中,大多数有钱人所认可的东西是公正的,由此形成了在分配观念上的分歧:平民派以自由作为价值标准,寡头派以财富作为价值标准,而贵族派则以德性作为价值标准。在共和政体中,因为要兼顾到自由人身份、占有的财富及所具备的才德,所以结合对城邦的贡献情况来分配荣誉、权力、财富等是被普遍赞同的。虽然不同政体之间对于分配的具体要求不同,但按照所值的比例平等分配是共通的。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中可以看出,他对城邦社会构建的实际问题考虑得比较全面,在确定了优良城邦是在共和政体形式下实施依法治国以及公民享有参政权利后,又对社会财富、荣誉等的分配问题作出思考,指出城邦中的个人只有各有所值、各得其所,整个社会才能得到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公平正义是亚里士多德构想的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观是其和谐社会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义与我国现行的按劳分配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现实社会中极具才能的人是有限的,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势必造成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各种不良竞争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害因素,因此,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是十分必要的。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社会在形成中产阶层至少占人口比例的40%即两端小中间大的“橄榄形”人口形态下才能有效维持稳定状态,我国目前的情况远远达不到这一标准。而要扩大中产阶层数量,关键就在于对收入的分配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按劳所得的初次分配后,注重二次分配的侧重与安排,对高收入者进行合理调节,遏制非法收入,关心低收入者的生活,激励中等收入者更好地投入工作,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这种二次分配的作用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矫正正义,即为了维护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公平而对受害的一方给予补偿。可见,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着积极有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