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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形象建设

2015-01-30叶灯波,李雯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检察干警社会公众公信力

〔摘要〕检察形象是检察机关在个人以及社会公众心目中的一种整体印象和基本评价,是提升检察公信力、增强检察信任度的重要载体。当前检察形象建设中存在诸多不足,如新媒体时代个案不公正的扩散、部分检察干警对形象建设不够重视、检察执法信息封闭等,因此,在实践中应从注重个案公正、走访基础群众、提高检察队伍综合素质、推进检务公开等方面入手,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促进检察机关形象的改善。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1203(2015)05- 0086- 03

〔收稿日期〕2015-09-01

〔作者简介〕

叶灯波(1988-),男,湖北天门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李 雯(1961-),女,山西临猗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宗旨就是执法为民,就是让每一个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形象,进而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产生普遍认同和信任,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检察公信力的形成是通过检察系统中每一个检察干警以自己优良的纪律作风、工作作风、言行举止等实际行动塑造的,要求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务必高度重视自己的形象建设,并善于将检察形象这一无形资产转化为建立检察公信力的有形基石 〔1〕,改善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形象感知。

一、加强检察形象建设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检察形象是指检察机关给予人民群众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看法、印象或感受,即社会公众的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检察形象的评判主体包括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涉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控告人、申诉人、证人等,也包括案件之外的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检察形象作为提升检察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司法公正、检察权威、检察人员素质、法治环境等多种元素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因此,新形势下,加强检察形象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检察的权威

检察权威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极具公众影响力的威望,是检察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和自然延伸。检察权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建设发展中获得的充分的威严和信用,而良好的检察形象则是这种威信得以延续、强化的基础和前提。当检察形象以最佳的方式彰显于诉讼中时,社会公众才能用心体验司法的价值,感受司法的作用,认可司法的权威,并积极主动地履行司法的决定 〔2〕。

(二)有利于“看得见的正义”的真正实现

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和现代法治国家所崇尚的首要价值,“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的主旨在于让民众在公开、公正的解纷程序中亲眼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3〕,如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和法制宣传活动,健全检察开放日制度、案件信息查询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措施,可以拉近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使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检察工作活动,真实地感受到检察机关是以伸张正义、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崇高使命的,这就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检群关系的健康化、密切化。

(三)有利于促进法律信仰的生成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4〕良好的检察形象是其赢得公众信赖和支持的基础。在办案环节中,检察机关只有运用规范合理的执法方式、以理服人的法治思维才能使当事人遵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消融其对抗或不满的心理情绪。得到公正处理的当事人也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形成内心的认同,从而敬仰法律。

二、当前检察形象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树立,检察机关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象建设问题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效地强化了检察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文明办案意识,提高了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但这与社会公众理想的良好检察形象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当前转型时期,检察形象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新媒体时代个案不公正的扩散

新媒体的发展为检察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推进检务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较大的舆论挑战。现实中仍然存在极个别检察人员在利益的诱惑和人情的驱动下,违反职业道德、触碰法律底线,在办案环节以权谋私、枉法办案。表面上看影响的是涉事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个体,但在“人人书写新闻”的新媒体时代,这种有损检察形象的信息很可能会通过网络媒体迅速传播,知悉该信息的主体也将随之扩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将以几何级数的速度扩散 〔5〕。个案不公正所引发的“蝴蝶效应”最终带来的是检察形象在民众心中的暗淡,检察公信力在社会信任体系中的萎缩。

(二)部分检察干警对形象建设不够重视

目前,有很大一部分检察干警过于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而没有将自身形象建设提高到树立检察公信力认识上的高度,如在工作中与当事人密切接触、对辩护律师的态度生硬、对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不够重视、工作作风飘浮、穿着过于随意等,这些都在无形之中影响着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是否公正办案的整体评价。实际上,司法公正不仅仅是指诉讼程序正当、实体结果公正,还应当涵盖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的形象公正。对于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纵然该案件的程序和结果都达到了公正的标准,但若没有达到民众期待中的形象公正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也很难从心理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信服。

(三)检察执法信息仍存在较大的封闭性

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能决定了检察执法信息具有较高的保密性,致使案件当事人与普通群众对检察执法信息的知悉范围相当有限。但执法信息的保密性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在毫无约束的封闭环境下秘密办案,当事人的信息知悉权也应当予以保障,避免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享有量过分悬殊,使得当事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应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个别办案人员利用诉讼中获取的信息优势,在立案、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款物等关键环节,有意或无意地限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知悉权,导致当事人无法以法律赋予自己的辩护权利来最大限度地提出诉求,况且,执法信息的延迟披露也使得当事人对办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怀疑,这就加剧了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隔阂。

三、加强检察形象建设的有效路径

检察形象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其根本着力点在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完善和检察人员在思想上、行动上的逐步升华,应通过多重合力来塑造检察机关新形象,增强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一)注重个案公正,强化释法说理机制

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公正体现出来。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所要求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民众的朴素情怀分析,人们对法律的感知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周围的每一个真实的案件才逐渐明晰的。对于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全部案件来说,个体不公正的案件只是极小的一部分,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意味着其人身和财产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视每一个细节,要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去再现法律的正义。在程序、实体、形象上,应着眼于追求这三个方面的整体公正,不应满足于大体公正而回避、忽视个案的不公正。

此外,还应强化对每个案件的释法说理机制。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每一个法律决定都必须让其从内心感到信服,在案件事实的法理问题和证据认定取舍上要做到详细解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认同检察机关的决定。特别是在司法关注度较高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案件中,更要做到法理、事理、情理的充分论证和有机结合,将释法说理融入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释法说理机制上,要规范法理文书的制作,充实法律文书的内容,做到逻辑结构合理、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在文书的语言组织上,要让当事人读得通、看得懂、知其意,而不一定要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以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二)提升检察队伍的综合素养,造就公正廉洁的为民形象

检察队伍是检察事业稳步发展的核心要素,检察队伍的素质是否优良直接影响到执法公信力的生成,关系到检察事业的成败。在新形势下,检察干警应具备崇高的法律观和优良的职业观,为维护法律正义提供最坚实的保障,因此,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养尤为重要。从检察形象的视角来看,社会公众都期待看到一个公正、清廉、为民的检察形象,而这一良好的检察形象需要每一个检察干警用过硬的业务能力、严明的执法办案、正派的生活作风等来塑造。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在日常工作中苦修内功,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以较高的综合素质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一般而言,社会公众心目中传统的“清官意识情结”,决定了其对检察官“良好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要远远高于“精湛的业务能力”。检察干警只有首先保证自身公正无私、清正廉明,才能让社会公众及当事人从内心感到敬佩。因此,检察干警要通过内在凝练自身的道德品行修养,形成对检察职业的尊荣感和责任感,从外在超越对功利欲望的艰难抉择,坚守法律良知,在检察公信之路的建构过程中将自身的职业形象推向“至善”,以端庄的举止、文明的形象、谦和的态度、优良的法律素养赢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赖和认可 〔6〕。要下沉检力进行调查走访活动,塑造亲民检察。这些亲民举措的有力实施,一方面为检察机关查找基层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探寻案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开辟了有力渠道,另一方面,在和谐沟通的环境氛围下,也大大增进了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培育了检察机关亲民为民的草根情感。

(三)有序推进检务公开,化解民众疑惑

检务公开是检察形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必由之路。从认知心理学分析,人们对某一事物的喜好、信任,首先来自于对该事物的了解。检务公开制度的确立和推行就是要让检察机关以“看得见”的方式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作出的每一个法律决定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公开,以取得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和信任,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的社会,虽然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传媒载体获取检察信息,但毕竟不是很全面、完整,有些信息甚至给人们一种“云里雾里”的异样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新执法观念,充分重视社会公众的信息知悉权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准确地化解公众对检察执法的疑虑。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有碍侦查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外,检察执法应该实现从执法职责公开向执法状况公开、从执法程序公开向执法依据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的深层转变,以公开促进公正的实现。在公开的形式上,要拓宽渠道,促进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当前,检察机关普遍采用设置电子触摸屏、印发宣传册、利用网络媒介、举行检察开放日等传统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在一段时期内赢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赞誉。但这些方式对具体的个人来说,可能缺乏针对性,不能很好地满足个人的信息需求。因此,为了防止检务公开形式的狭窄化,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公众申请检务公开的权利,对公众申请的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答复。同时,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的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权利行使的,应当受到制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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