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的权利本位解读
2015-01-30文焱峰,何英剑
〔摘要〕权利本位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与权利本位具有直接相关性和发展同步性。权利本位基于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义务以及权利先于功利的逻辑,在理论上厘清了法律制度建设的起点、重心和方向问题,为促进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文化发展进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1203(2015)05- 0082- 04
〔收稿日期〕2015-08-11
〔作者简介〕
文焱峰(1989-),男,回族,宁夏同心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2013级国际政治专业硕士研究生。
何英剑(1987-),男,回族,宁夏银川人,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科员。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需要,权利是人性的需要。现代法治是在反思传统人治模式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更加关注并改善人们的现实际遇和法律期望。而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关乎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关系到法治的成效以及人们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治理方式转变和权利解放的过程来看,法治和权利本位皆是历史的必然,权利本位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了确立宪法与法律权威、约束公权、保障民权、建立公众参与的立法和政府决策机制,进一步凸显了施行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明确权利本位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权利本位的理论意义,对于保障国家法治化建设朝正确方向迈进十分必要。
一、权利本位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法律只有以权利为本位,才能重视人的价值,规范社会秩序,为人的发展留置足够的空间,因此法治的进步伴随着权利解放的过程,权利本位成为法治的明显特征。法治的内涵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传统法治将法律作为统治的一种手段,往往带有封建时期人治的痕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反思传统法治的同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其内涵有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法治中“法”的内涵变化,由过去仅仅作为工具性的法律制度,到如今既强调工具性的法律制度,又强调价值性的法治精神,实现了法治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统一,为法治权威的真正确立提供了可能;二是法治中“治”的内涵变化,过去强调统治的方式,如今借鉴现代治理理论更加强调治理的方式,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结构的互动性、治理过程的高效性以及治理的法治性。
权利本位概念涉及法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三大领域。在法学领域,权利本位指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中,权利起根本性、决定性和主导性作用。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法律体系规范的基础和基因,决定并影响着法律体系中其他许多因素。在政治学领域,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由权利主导的国家运行规则和运行体制 〔1〕。伍俊斌将权力视为政治国家的运行规则,而将权利视为民主社会的运行规则,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时代,必然坚持权力本位。而当市场经济促使国家与社会两重分化,加之民主力量发展壮大,必然要求把属于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克服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在伦理学领域,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与功利的关系中,坚持权利在价值上先于功利,反对出于功利的目的,对权利进行量化和计算。罗尔斯认为,他人的福利不能否定每位社会成员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而具有的不可侵犯性 〔2〕。
权利本位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与权利本位具有直接相关性和发展同步性。法治与权利本位的直接相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内涵的同构性,即法治与权利本位都强调法律的保障作用,法律保障既是权利本位得以践行的外在条件,也是法治赖以实行的基础,离开法律的保障,两者都无法真正地付诸实践;二是双方发展的关联性,即法治与权利本位的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的。从社会进化的角度出发,社会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本质变化是同一过程,法治与权利本位都是社会进化的结果,由权利本位主导构成的法治心理对应的是特定社会的法治状态 〔3〕。法治与权利本位发展的同步性表现在:法治作为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普遍施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其发展水平与民众的权利本位心理发展阶段是一致的。法治中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中形成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了法律的变化,也决定了法治的变化 〔4〕。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都是社会活动的结果,人是社会活动的基本主体,人的思想意识和心理状态既是社会现实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又反作用于社会现实。
二、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
权利本位的内涵涉及政治学、法学、伦理学三大领域,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处理与权力、法律还有治理正当性等有关问题,在理论上必然同样涉及上述三个领域,这使得对于权利本位的探究必然有助于法治理论的进步。权利本位对于法治的意义必然建立在其理论逻辑基础之上,且对应其内涵中三大领域里的三对关系,即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利与功利,而权利本位即坚持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功利。
(一)权利先于权力
权利先于权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时间上,权利产生在先,权力出现在后;二是在价值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权利服务。
洛克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并行使各种自然权利,但这种情形难以持久存在,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必然要求公共权力来维持稳定,于是政府在人们订立契约下应运而生,人们授权政府运用其统治权力 〔5〕。这一判断有其背后的逻辑,即民众的权利先于政府的权力,政府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权利。诺齐克针对无政府主义关于国家可能通过垄断暴力而侵犯个人权利的观点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可以通过不侵犯任何个人权利而从无政府状态中产生,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应以民众让渡的权利为界限。他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问题上贡献了两点,一是权力不能侵犯权利,二是权力以权利为界限。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角度讲,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而非来自于国家的恩赐。我国宪法也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样肯定了权利先于权力而后规定权力的逻辑。张文显在观察传统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发现本应成为权力运行边界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处于前者的禁锢之中,而主张权利本位,就是要给权利“松绑”,将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以摆脱人治状态下官本位的封建遗迹,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进而促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理性化以及社会现代化 〔6〕。这一说法表明权利与权力在应然意义和实然意义上的反差,实现现代法治需要促进二者的统一。
(二)权利先于义务
法律是一套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调整社会关系的体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最终的目标和价值在于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充分且正当的权利是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权利是法律的目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本位主张权利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价值上先于义务。
权利在逻辑上先于义务,即权利与义务分别为第一性、第二性的因素,前者是后者存在的根据和意义。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的权利,为其追求自身利益提供可能,而义务则成为追求利益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拉兹明确解释了这种权利先于义务的逻辑,他认为,权利一方面是个人承担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又是给个人设定义务的理由 〔7〕。权利在价值上先于义务,即权利是义务的来源,义务从属于权利并且为权利服务。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宗族与政治力量主导社会的封建时期,义务是法律的本位。权利取代义务成为法律的本位是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历史的进步。权利本位匡正了法律的价值,使其尽可能为人们的自由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而反对义务本位,也意在消除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消极行为。张文显认为,权利最能把法律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一方面反映人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另一方面反映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精神,法的真谛就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
(三)权利先于功利
功利主义也叫最大化的幸福原理,其逻辑是如果某项行动给社会带来的幸福超过其对社会产生的痛苦,在道德上便是正当的。因此功利主义允许为了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牺牲小众的利益。权利本位反对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对权利进行简单计算,不应为了功利而牺牲权利。
功利主义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认为理性的人会对利益的得失作一种权衡,为了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损失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正当的。罗尔斯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某些人的观念并不能代替其他人的观念,每个人都具有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而形成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不会因为他人的福利而被否定。所以,不管是制定政策、制定法律或是作出判决时,任何人都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肯定某一多数群体的利益而忽略另一少数群体的利益,即便有时看起来“合情合理”也不能强制性付诸实施。德沃金认为,人人都有权做某些事情,这种行为的发生不能因为妨碍公共利益而随意被政府阻止。当然,权利虽然神圣但并非不受限制不可剥夺,权利与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因而一定的权利始终伴随一定的义务,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冲突。当权利之间发生冲突,就要分析权利间价值的先后,例如一部分人的娱乐权和另一部分人的休息权,政府可以为了保护一种权利而限制另一种权利。夏勇从人权角度出发认为,人权是反对功利主义的,权利的实质其实就是以人为本,而功利主义扭曲了这种本质,反对功利主义不仅应该从法律上而且首先应该从思想上加以杜绝。
三、权利本位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法治离不开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能够为法制建设明确起点、重点与方向,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保障民主制度稳定运行,为公民文化培育增添动力,从而为法律权威性的确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法制、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
(一)坚持权利本位有利于法治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
法治建设需要法制的进步,所谓“良法善治”即是说有了良好的法制才能有良好的治理。亚里士多德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普遍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者同为法治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良法在捍卫权利自由、惩治犯罪、维护正义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捍卫权利是良法的重要特征,只有当法律以权利为价值目标和服务对象时,才能明确自己的本质和方向,正确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各种制度设计中体现这种本质,使得法制能公正地为每个人服务。
人们履行义务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享受并行使权利。公权力部门基于自利倾向或功利主义视角可能会要求民众履行不合理的义务,若民众习惯于无条件服从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专制政府与臣民社会,这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孙笑侠认为,“权利本位”作为一种价值观,对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守法者提出了一种“应当怎样”的要求 〔8〕。立法者制定法律应以权利为出发点和目标,如此才能合理地分配义务;执法者执行法律,只有以保障权利为目的,才能敦促义务履行者为此目的服务;守法者因为权利获得尊重和保障,才会正确地对待权利、义务,珍惜并合理地运用权利,主动而乐于履行义务。权利本位虽然不能解决法学与法制中的一切问题,但却能对人的观念深处以及某些制度内部的不合理的东西加以清除,促使法制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完善。
(二)坚持权利本位有利于促进法治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的状态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必然需要相应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生产力低下、生产关系相对简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应的是传统人治社会,而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关系复杂化、需要完备法律确定人权、物权的市场经济对应的是现代法治。经济境遇的改善使得人们对现状有了更多的期待,也会有更多精力和动力去追求更好的治理,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条件。
权利本位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中坚持权利本位就是肯定市场主体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利本位主要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和权利本位思维来改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利本位法通过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为每个人自由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权利本位法通过对物权的保障,如专利权保护制度会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对促进市场创新作用显著;从权利本位角度出发实现政商分离,把属于市场的权利归还给市场,不仅能够给予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更多自主的空间,还能防止因为权力使用不当等因素扰乱经济规律现象的发生,这对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童列春认为,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成熟的表现,当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政治的干预往往能够起到引导和规制的作用,而当市场经济渐渐成熟时,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纠错能力都显著提升,这时更需要给予其足够的权利和自主的空间,才能充分释放市场的潜力 〔3〕。
(三)坚持权利本位有利于保障法治国家民主制度的平稳运行
法治需要一定程度的民主来支撑。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公民在决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管理国家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因而在监督并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进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本位主张权利先于权力、义务和功利的观念制约了权力至上和臣民意识的形成,能够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自主意识,其与民主制度的理念是相通的。
伍俊斌认为,以权力为本位的国家主导运行规则必然会泛化为整个社会的运行规则,权力自身表现为依靠国家暴力的强制力,鉴于权力滥用进而失衡的自然倾向,必然会发生侵犯权利、破坏民主与法治的现象。而从权利本位出发,将权利作为权力的来源和运行界限,就能在社会心理上建立起约束和引导权力的机制,就能起到平衡权力、保障民主的作用。立法者从权利出发进行义务的分配与设定,执法者从权利出发实施法律,权利主体从权利出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当社会主体普遍视权利为先于权力、义务和功利的价值后,就能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政府决策因为有了广泛的参与而更加科学,民主制度也因为有了这种参与和互动而大大增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自我完善能力 〔6〕。
(四)坚持权利本位有利于法治国家公民文化的培育
法治强调对于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治理模式的创新性,公民社会是孕育这种法治精神和治理理念的土壤,公民文化则是其中的给养。首先,公民作为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本身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自主性和平等性;其次,公民文化追求一种认同,公民对于平等和权利的追求自然会转变为对法治的支持以及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再次,公民文化中包含着参与意识和宽容意识,公民存在“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但不至于损害政府的权威,存在着卷入和信仰但它们是有节制的” 〔9〕。公民文化内部的这种制约使其成为一种理性共事的平衡性文化,在增强政治系统稳定性的同时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权利本位能够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权利本位并不反对权力和义务,公民在增强其权利意识的同时也增强了其责任意识,能够维护政府与法律的权威。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权利本位的法律环境下,公民能够明确意识到自身在国家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意识到自身享有正当的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权利,因而能够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并同违法侵权现象作斗争,既弘扬了法治精神,又推动了社会治理的进步。其二,与从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出发只会导致专制政权和臣民社会不同,从权利本位出发,公权力部门就能够真正理解并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民众也能够积极回应政府的施政效果。其三,权利本位的法律与权利本位的思维成熟之后,公民因为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实践、熏陶和感染,潜移默化地就会增强对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同、公民权利的珍惜,整体的公民文化也会渐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