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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

2015-01-30赵际红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决策思维能力

〔摘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近年来,虽然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如法律工具思维、权力本位思维、盲目维稳思维、淡化程序思维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治信念、提高法治素养、重视法治实践、培养法治能力,使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1203(2015)05- 0042- 02

〔收稿日期〕2015-08-30

〔作者简介〕赵际红(1965-),女,山西阳泉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新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力要求。在实践中,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根据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现实问题并进行判断决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实际上指的是与其法治思维模式相适应的“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即通过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规范、引导该群体在处理日常事务过程中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方式与方法。现阶段,不少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急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培养和提高。

一、当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不足及其表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仍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还不够高,与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传统的“人治”思维还以一种强大的惯性顽强存在着,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尚未成为一种自觉,而且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对法律原则与精神的误读甚至曲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工具思维。长期以来,不少领导干部在对待法的本质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这种简单、实用主义的观念,对于法律文化及法治理念缺乏宏观、整体性的认识和把握。其反映在对待权与法的关系上,主要表现为:把法律仅作为辅助其管理的工具,忽视了法律的本质及其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忽视了现代法律对行政权力限制的原则要求,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其反映在具体工作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办事,没有认真领会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甚至违背法律的本意,使决策背离了法律的根本目的。二是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在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不少执法者从个人好恶角度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决策或者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决策或者不执行。

(二)权力本位思维。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法治精神,加之受特权思想影响,“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够尊重甚至漠视。具体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违背法律平等性、契约性理念,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个人意志至上,“法外特权”思想严重;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依权不依法,人为地干预正常执法和司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盲目维稳思维。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普遍增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出于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及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等原因,部分群众有时会采用过激甚至是违法的手段来表达诉求,导致各种各样的极端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能否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此类事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纠纷和矛盾等能力的重大考验。而现实情况是,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常常采用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搞被动式维稳,以盲目的“维稳”思维代替正当的“法治”思维。如在实践中,部分领导干部大包大揽,不顾实际一味满足群众诉求,置法律原则精神于不顾,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的领导干部强行阻拦甚至动用公权力压制群众活动,侵害了群众正当反映诉求的权利,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

(四)淡化程序思维。受我国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律的认识和适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意识缺乏,反映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重结果而轻决策过程。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盲目追求政绩,在重大项目决策中,常常忽视决策法律程序,靠拍脑袋作决定。如有的领导干部违法征地、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有的领导干部盲目追求高GDP,在本地区引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造成当地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没有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律程序,没有依照程序性规范办事,最终导致决策失误。

二、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有效路径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提升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既要有领导干部自身的主观意识觉醒,也离不开外界客观环境与氛围的营造。

(一)树立法治信念。领导干部要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和领会培养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社会意义,进而能够发自内心地对依法治国产生高度的认同和尊崇。长期以来,受封建集权观念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社会各阶层的人们普遍缺乏系统的法治理念熏陶,未形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反映在执政层面,突出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时,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作出科学决策,常常以习惯性的政治思维或者道德思维等代替法治思维。因此,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必须重视和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信念的培育。

(二)提高法治素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不仅要认真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规则,而且要认真学习法的原则和精神。通过学习,不仅要了解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边界及权力行使的原则和程序,了解现代法治社会对于执掌权力者的要求,而且要了解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多管齐下,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习惯,使“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决策的日常习惯思维,使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内在心理需求。

(三)重视法治实践。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特别是其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非一朝一夕之功,没有相应的工作实践,一切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躬身实践,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无论是想问题还是作决策,必须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的原则。同时在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要注意个案剖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和解决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四)培养法治能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应当对其个人法律意识进行培育和强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实践,使其逐步形成对现有法律制度理性化的看法和见解,即具备相应的“法律理念”。其次,通过自觉努力进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断加深其对法学知识及相关问题的理解,促进其理性思维能力的提高。最后,实现自觉运用“法治逻辑”,即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都会进行理性思考、全面分析进而作出准确的判断,使自身的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发生质的飞跃。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了行动指南,表明了我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应坚持不懈地推进领导干部思维方式的转变,力求使法治思维在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多种思维方式的选择与运用当中处于优先的位置上,即凡事要把“是否合法”作为思维的出发点,制定决策必须以“合法性”为底线,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责任编辑冯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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