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厅(局)基层处长座谈会综述
2015-01-30
本刊记者
3月19日,全国司法厅(局)基层处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郝赤勇出席会议并讲话。郝赤勇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司法行政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贡献。
郝赤勇对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创新发展提出明确要求。要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坚持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城市街道和开发区司法所建设为重点,巩固和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成果,将司法所建设成为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创新治理的司法行政一线综合平台。要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着重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大力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和教育帮扶,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严防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履行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方式和载体,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积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改革任务,重点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等任务,全力抓好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和贯彻实施,保证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会上,部分省(区、市)司法厅(局)就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作了交流发言。现将有关交流发言内容摘要如下:
北京市司法局:认真实施《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大力加强城市街道司法所建设工作
面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期待,北京市司法局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一是落实《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城市街道司法所硬件建设实现新跨越。2013年5月,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会议,就全面推进未来三年区(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管理建设水平等工作进行了部署。市司法局成立了由司法局长任组长的基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等系列基层建设文件,细化基层建设6 个方面24 项具体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完成时限,全面有序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截至目前,全市246 家司法所用房条件得到改善,改善率达到75%;功能性用房达到30 平方米的301 家,占司法所总数的92%;用房面积达到120 平方米的214 家,占司法所总数的66%。二是探索途径方法,推动城市街道司法所形象功能实现新提升。将推广司法所外观标识工作作为推进三年行动计划重要抓手,提升了司法行政服务窗口的整体形象。制定《北京市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分细则》,把各司法所工作细分为150 多项进行量化评分,评选出服务规范、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AAA级司法所156 家,AA 和A 级司法所162 家。三是加强基础保障,推动城市街道司法所基层建设再上新台阶。全市各司法所新录司法助理员50 人,司法所投入建设金额6000 余万元,为基层司法所购置办公车辆及办公设备。组织“应知应会”岗位知识全员考试,举办全市初任司法所长培训班、3A 司法所长培训班,有效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
江苏省司法厅:适应新形势 抓住新机遇 大力加强城市街道和开发区司法所建设
近年来,江苏省司法厅把司法所建设工作列入厅党委重要日程,解决制约发展难题,全省城市街道和开发区司法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适应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大力加强城市街道和开发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目前,江苏省385 个街道司法所已全部立户列编,建所率100%。在“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司法所设置格局基础上,积极推动在经济开发区建立司法所,不断扩大司法所的组织网络覆盖面。截至2014年底,40 个国家级开发区和91 个省级开发区已建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139 个,其中单独设立开发区司法所30 个,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开发区基本实现司法所全覆盖。有98.6%以上的街道和开发区司法所达到省规范化司法所标准。街道司法所已全部实行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开发区司法所实行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有97 家,占70%。加强与人事、编制部门的工作协调,政府出资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社工,多途径充实司法所队伍。目前,全省街道司法所所均达5.6 人,开发区内所辖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所均达6.5 人。大力抓好经费保障落实。出台了《关于制定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明确全省司法所年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2.5 万元,并推动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全省89%以上的街道司法所经费纳入了县区财政预算统一保障,88%以上开发区司法所经费得到落实。在基层构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和特殊人群管理“四个全覆盖”体系,坚持服务大局,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四个全覆盖”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省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村(社区)一级广泛设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延伸司法所职能和服务,畅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山东省司法厅: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 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水平
近年来,山东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抓规范、促发展,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实现新发展,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省司法厅在全系统狠抓了认识统一,狠抓了凝心聚力,使上上下下都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司法所管理体制理顺之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积极主动解决。关于人员编制的问题。全力协调省公务员局,改变司法所公务员招录方式,实行计划单列,同时降低了招考门槛,近两年新招录公务员713 名。积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政法干警招录计划,先后5 期录用干警742 名,经省司法警官学院培训两年后直接充实到司法所。协调争取政法委支持,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等形式,较好解决了空编问题。全省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空置率由两年前的近50%降至现在的18%。关于经费保障的问题。争取出台了公用经费保障政策,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包含司法所)公用经费纳入了同级政法机关经费保障范围,与公检法等部门执行一个标准。关于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衔接机制问题。省厅出台了《山东省司法所管理办法》,健全完善了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领导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建立起上下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了20 多个规范性文件,确保了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完善了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动态考评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步入了规范化轨道。出台《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完善了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和分段教育机制,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社会稳定。
福建省司法厅:立足实际 主动作为 全面完成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
福建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实际,主动作为,持之以恒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2009年,省两办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对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给予了政策支持。2010年初,省司法厅与省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从2010年至2013年,全面建成1062 个司法所业务用房的目标任务。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省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出台了11 个政策性文件,解决了制约司法所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省厅协调省综治部门将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纳入全省“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内容。省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拼盘方案,确定司法所业务用房经费,由县级财政为主承担,设区市财政给予每个所相应比例(一般5 至10 万元)的资金补助,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1 个财政困难县的731 个司法所每所补助9 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地累计共投入建设资金4.24亿元,平均每所40 万余元。针对业务用房建设中的规划、用地、资金等瓶颈问题,各级领导践行“一线工作法”,加强对基层面对面指导,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厅班子成员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都重点帮扶2 至3 个司法所建设。制订了《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通过3年(2013—2015)创建,全省所有司法所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天津市司法局:坚持体制机制创新 大力拓展调解领域 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发展
天津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形成一个覆盖多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体系。市委市政府坚持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在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将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融入“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建设项目,市财政累计为人民调解工作拨款2300 多万元,为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需要,在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建立调委会;为降低百姓诉累,合理整合资源,组建了“诉前联合调解调委会”;抓住城市治理的热点问题、重点部位,组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大胡同商业区调委会”“ 社会组织调委会”“妇联组织调委会”,形成了“社会组织内纠纷内部解决、商圈内矛盾商圈内化解、行业内问题行业内处理”“自疗自愈型”的纠纷化解模式。依托“三调联动”工作平台,建立起由综治、法院、司法行政、公安、人社、财政、卫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处理机制。从提升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战斗力、保障力、公信力入手,抓规范,实现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四个突出”。设立调委会突出“专”,注重健全组织网络;发展队伍突出“广”,注重加强队伍建设;调解规范突出“严”,注重完善工作制度;矛盾化解突出“实”,注重凸显调解成效。天津市积极探索行业调委会工作新机制,市人大出台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建立了有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商会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4年,市司法局与市民政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在文化传媒商会、山东商会、红桥区工商联等29 个异地、行业商会及区县工商联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 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
长期以来,上海一以贯之地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较好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市司法局转发市人民调解协会制定的《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从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职责与义务、禁止性规定、信息披露、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职责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提出了完整的、可操作的要求。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八个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针对医患纠纷专业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特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人民调解员调解医患纠纷的重要参考,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权威。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评比活动,每年评选、汇编优秀协议书或调解案例。实行协议书司法所指导备案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针对居村委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大力推广口头调解协议。以司法确认为契机,将申请司法确认情况纳入考核,提高协议书制作质量。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纳入考核范围,推动区县出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文件,促进经费保障长效化。
江西省司法厅:建立无缝对接三大体系 不断提升安置帮教质量和水平
近年来,江西省司法厅以问题为导向、实用为原则、创新为驱动,探索建立了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实行每个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取得了良好效果,被中央政法委誉为安置帮教“江西模式”,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由2009年的2.7%下降到2014年的1.47%。一是立足工作组织体系建设,破解“凝聚合力”难题,确保无缝对接工作机制高位推进。成立了由省综治委牵头,省司法行政、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省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安置帮教工作;在省监狱局、省戒毒局、11 个设区市司法局和21 个监所、戒毒所,100 多个县(市、区)司法局成立无缝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专人从事对接帮教工作,实现了组织体系的无缝对接。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对接的主体,还将村(居)民委员会纳入对接主体。截至目前,全省已有4 万多个安置帮教组织、10 万余名基层帮教工作人员,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四级五层次的工作网络。二是立足运行保障体系建设,破解“无章可循”难题,确保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规范运作。先后会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0 多家成员单位制定出台了16 个安置帮教文件,重点解决了人员、经费、衔接等问题。在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了兜底保障,成立兜底接送小组,对重点对象和因监所减刑、假释或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无人接送的,进行兜底接送,确保必接必送、全面覆盖。争取省委、省政府支持,明确将人员接送、生活困难补助、过渡安置、职业技能培训列为无缝对接经费保障“四项政策”,并及时足额到位。截至目前,全省划拨的刑满释放人员接送和生活补助经费已达1.4 亿多元。依托“一网一库”研发了江西省安置帮教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一网就是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光纤专网,一库就是利用专网自主开发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安置帮教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涉及了安置帮教各个部门,实现了工作网上流转、数据实时采集、同步录入、自动筛查、业务协同,使部门协同成为可能。目前,该专网已在全省1568 个司法所全面落地,人员信息已超过27 万人,各类信息数据总量已超过10 个T,每天网上交换的数据量达到600 个G 以上。三是立足督导考核体系建设,破解“效率低下”难题,从督察督办、量化考核、责任追究入手,确保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