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思路
2015-01-30李思阳
●李思阳/文
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思路
●李思阳*/文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当前环境侵权事件频发的情势下,检察机关要以案件查办为中心和抓手,保持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与其他检察手段多管齐下,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生态检察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法治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深刻理解和把握好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检察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在当前环境侵权频发的情势下,检察机关要以案件查办为中心和抓手,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与其他检察手段多管齐下,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为此,下文围绕检察职能,提出以案件查办为中心,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具体思路。
一、加大危害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力度
1.设立专门机构。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在参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日益暴露出取证难、鉴定难、办案力量薄弱等问题。另外,环境检察工作走专门化发展道路必将是未来环境治理领域的一种发展趋势,比对省外部分地区设立检察环境科室以及本省法院系统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势下,设立生态检察的专门机构是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
2.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海南省环境执法偏软偏弱,长久以来饱受诟病,今后的生态检察工作要具出法器,做好“三督”。一是“督政”,约谈环境侵权责任人或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督促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同时,以“督政”来传导压力,形成倒逼机制,破解环保执法的不作为、无作为等“庸政懒政”问题。二是“督案”,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纵容犯罪行为。三是“督审”,对法院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程序、适用法律、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监督,防止不公正的审判,维护环境执法的正义性。
3.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督促、助力环保执法,使环保类法规长出铁齿铜牙,切实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紧紧抓住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机遇,学习总结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份的做法和经验,为海南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做好铺垫。
4.强化预防手段。要积极开展预防调查,主动跟踪大项目,为大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运营提供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注重事前保护和强化源头治理。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以及执法中的瑕疵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推动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如针对海南林业部门巡林日记虚假等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配合林业部门及时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堵塞漏洞。
5.重典治乱。一方面,要加大警力进行犯罪线索的摸排、侦查和审讯,维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贪污受贿及渎职失职犯罪,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打掉“保护伞”。另一方面,要专项治理与常规打击相结合,扩大打击领域和打击范围。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不断推进,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领域有从林业系统向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建规划、油气资源等多个领域延伸的趋势。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要拓宽视界、点面出击、重典治乱,维护环境正义。
二、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体系
1.加强内部协作配合。海南省作为司法改革的试点省份,自侦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合并将大大有利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实现“打击——预防”一体化效果。现阶段,反贪案件侦查时,如有涉及生态环境利益交换的,应注意审查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注意扩大查案成果;侦监和公诉部门对危害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应及时介入,对证据收集固定、侦查方向等问题实时向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建立外部联动机制。一方面加强与森林公安、环保国土部门、林业农业、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一方面探索在环保等部门设立检察官办公室,适时开展联合查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另一方面,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环境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环保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聘请技术专家和学者担任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案件查办中的鉴定、取证等问题提供专业指导。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争取公益诉讼经费财政专项支持。
3.生态检察工作应围绕经济建设展开。其一,生态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的新格局和新常态,主动跟踪大项目,为大项目立项、建设和运营中的环保问题建言献策,提供生态文明法治的理念养分,强化源头防治。其二,要用“放大镜”看问题,对于违反法规制度,可能造成或者刚发生的环境损害的行为,要在苗头、初始阶段,及时向环保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由环保部门责令相关项目单位进行整改,避免环境侵权积重难返,环境损害覆水难收。另外,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其三,以生态检察工作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催促、帮助有关部门或经济实体建章立制,形成环境保护自发自治型的微管理格局。
4.创新环保执法监督方式。一方面,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进行保护性执法,重点落在生态环境的恢复上。比如对滥砍乱伐林木的犯罪,可要求责任人补种树苗,恢复生态,并实行宽严相济执法监督策略,鼓励适时、酌情“以补代罚”。另一方面,从单纯监督环保执法的违法性到与生态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设相并重转变。结合海南生态检察工作的特点,积极深入调研,为完善海南特区生态利益补偿相关立法建言献策,催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格执行生态利益补偿制度,让生态效益补偿真正落实到保护者身上,使得“守住青山就等于守住财富”成为一种常态。
三、树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意识
1.开展专项宣传行动。一方面,拓宽载体,通过剖析典型案件、公开法律文书、开设微信公众平台等形式,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知识的教育宣传,增强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感知度。另一方面,强化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执法培训,如乡镇检察室对护林人员进行执法岗位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
2.建设环境法治文化。法律信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石,检察机关发挥“打击——预防”一体化功能,教育和引导社会大众对环境资源法治文化的认同,形成环境法治观、生态文明观。
3.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冗杂,环境侵权案件取证难评估难。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业务培训,招录一些环境法学类专业人才,做好生态环境方面的检察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批精通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在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生态检察工作应以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为抓手,以公益诉讼为引领,将海南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纳入司法管控的良性渠道,为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担当助力。当然,司法监督还必须与立法形成良性循环。通过梳理分析生态检察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生态利益补偿制度、生态资源的有偿利用机制、保护性司法以及刑法《立案标准》中的一些瑕疵条款等方面,形成调研报告,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或海南特区立法建言献策,不断推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