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术对专利合理使用的影响
2015-01-30巩姗姗
巩姗姗
3D打印技术对专利合理使用的影响
巩姗姗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潜在破坏性技术”,3D打印不仅触及个人非营利性使用专利侵权豁免规则的存废问题,更为我们进一步反思现行专利法宗旨及其实现方式提供了契机。从专利法宗旨,到原则,再到具体规则,三个层面、系统性重构专利制度的“专利法进化论”提出,专利的本质是知识,知识处于不断自由创造、传播、共享和再创造的逻辑循环内,独占或垄断不符合知识自由的逻辑。3D打印时代,专利法应顺应并恢复个人未经授权非营利性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的自由,让专利法促进技术创新的宗旨实至名归。
3D打印 专利法进化论 合理使用
3D打印即增材制造,是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材料逐层堆积制造出实体物品的新兴制造技术,体现了信息网络技术与先进材料技术、数字制造技术的密切结合,是网络时代数字化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减材、等材制造工艺下,受制于现代化机械生产流水线作业所具有的繁复生产工艺和流程、高昂生产成本等因素,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不容易进行,特别是个人出于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更为少见。①伍春艳、焦洪涛:《3D打印技术发展与专利法回应》,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4期,第580-597页。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个人制造产品的技术和经济门槛被实质性地消除,“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打印是否构成专利侵权②本文主要以3D打印造成的专利侵权风险为核心进行论述。等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及时回应。
一、3D打印行为合法性的障碍
3D打印技术将传统工业技术和生产流程等依赖工业资本大量投入的大规模生产线生产模式,转化为个人零敲碎打的个性化“私人定制”方案的自由和自力实施过程,这一过程无需“资本性”投入,仅需一台生产工具即3D打印机、原料和辅助设计软件,即可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生产他人专利产品,自此无需购买复杂的机器设备,不必掌握特殊的工艺技术,通过3D打印设备即可将三维数字模型文件(3D Blueprint)“打印”成产品实物。3D扫描仪和CAD等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也促使3D打印数据源更容易生成。加上网络媒介推动,越来越多的3D打印网络服务商允许企业和个人上传、下载三维数字模型文件。然而,互联网开放式结构使得网络服务商难以控制或限制三维数字模型文件网上传输和共享。技术创新主体通过利用专利权来控制或限制其发明或外观设计被他人复制或利用的努力,在实践层面变得越来越困难。③同注释①。在现行专利法框架内,3D打印活动所涉及的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情形包括如下方面:
1.当3D打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时,未经许可的打印行为将构成专利侵权责任;
2.当3D打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制造外观设计专利所指定使用的产品上复制使用和体现该外观设计的,未经许可的打印行为也将构成专利侵权责任;④同注释①。
3.3D打印设备自身也存在专利技术,当未经许可采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3D打印设备,进而被用于侵权产品或非侵权产品打印时,也将引发专利侵权风险。⑤See Daniel Harris Brean, Asserting Patents to Combat Infringement via 3D Printing: It’s No “Use”, 23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 ENT. L. J. 771, 771-814 (2013).即使已获授权,3D打印设备生产商也可能将面临由强大的专利垄断权利人所提起的,犹如“索尼Betamax录音机案”一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⑥“索尼Betamax录音机案”,是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的重要判例。该案判决形成了美国版权侵权责任的一项新规则,即一项新技术、新设备本身不能被判定为“辅助侵权技术”——只要该技术或设备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See Daniel Harris Brean, Asserting Patents to Combat Infringement via 3D Printing: It’s No “Use”, 23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 ENT. L. J. 771, 771-814 (2013).
4.侵权主体或为3D打印在线服务提供商,或为接受3D在线打印服务的个人,或者服务提供商和个人构成共同侵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设置专利帮助侵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此法律理论和法律技术,保障被侵权人能找到一个“深口袋”,以最大化实现其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执法行不通时,就需要通过设置帮助侵权理论来解决,当对侵权个人终端消费者无法展开执法时,对帮助侵权人——销售商等进行执法,更符合经济、高效原则。⑦See Daniel Harris Brean, Asserting Patents to Combat Infringement via 3D Printing: It’s No “Use”, 23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 ENT. L. J. 771, 771-814 (2013).
二、专利合理使用存废的争议
专利权作为一种从根本上实现激励技术创新的利益平衡保护机制,其立法核心是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其立法精神是通过权利合理配置以发挥专利权客体的最大效用。为了平衡保护,一些国家的专利法往往将专利技术实施或专利产品制造目的和规模纳入利益平衡的考量范围。比如,英国、德国和我国专利法均规定,非经营目的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⑧同注释①。在3D打印技术条件下,专利立法和司法是否应继续保留合理使用或是否有必要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比如,将合理使用规则所适用和保护的使用人的种类、行为规模与范围进行特别限定等问题,学界存在不同认识。
(一)彻底取消说
彻底取消说认为⑨刘强、冯晓青、武志孝:《3D打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冲击》,载《检察日报》2015年1月15日第3版。,专利侵权规则继续将营利目的作为侵权责任主观要件,已不合时宜;对个人非营利性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行为的责任豁免(即个人非营利性合理使用规则),应当予以取消。这一调整更重要的价值在于,为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提供法律基础——3D打印模型文档的传播者和共享该文档的网络经营者,往往是3D打印模型文档传播的直接或间接经营收益者。基于
如同“索尼Betamax录音机案”所体现的既得垄断利益的基本逻辑,垄断性专利权人也可能会基于3D打印技术和设备事实上存在“侵权”用途,而起诉3D打印技术设备的生产商承担专利辅助侵权责任。因此,这也是现行专利法视角下,3D打印设备生产商可能面临的一种法律风险。共同侵权责任一般原理,经营者的共同侵权责任,必须建立在“将个人打印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的基础之上。如果个人非经许可实施专利进行打印活动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那么欲责令打印行为的帮助人,承担帮助、教唆、引诱等共同侵权责任,将不合乎侵权法理和现行侵权规则。彻底取消说使专利权人能够追究3D打印模型文档经营者的共同侵权责任。
(二)限制或调整说
限制说认为⑩同注释①。,个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仍具有公共利益层面的基本正当性,因此,不能彻底取消,但是当个人实施3D打印行为实质性影响到专利权人利益时,不宜以非营利目的完全排除其构成侵权责任的可能。即合理使用规则必须对个人非营利性使用的程度、范围、效果等方面做出明确限定,防止个人过于宽泛的自由损及专利权人利益。限制说所谓的“个人非营利使用对专利权人利益具有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典型情形:第一,3D打印产出相关产品零部件,其市场价格很高,且该产品生产商生产和销售该种零部件;第二,个人打印专利产品零部件后,进行许诺销售或销售;第三,打印出相关产品,虽单价不高,但多次打印。
限制说的关键在于,不论个人打印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或者结果,只要对专利权人利益构成所谓“实质性影响”,那么个人打印行为将不受合理使用规则的保护;相反,当个人打印行为未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影响甚微时⑪比如,对专利产品或部件个人打印数量、价值等要素进行限定,若未超限额,则不构成对专利权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即可继续享受合理使用规则对个人侵权责任的豁免。简言之,该说对合理使用规则的限制在于,用“对专利权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这一“商业利益逻辑”指导下的“纯粹利益标准”,一揽子的限制个人打印行为的定性——即使是个人非营利性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亦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调整说认为⑫马忠法:《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5期,第30-38页。,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不能简单适用于3D打印;基于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将现行专利侵权责任判断规则中的“用于生产经营之目的”,修改为“用于生产经营之目的,或损害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以保障受3D打印影响的专利权人的利益。基于前面对限制说的分析可知,调整说与限制说实质无异,因此将两说归于一类。
(三)保留说
保留说⑬吴广海:《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7期,第17-22页。将3D打印中的“为个人目的”明确界定为“为个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研究、观赏、娱乐等目的的打印和使用,不包括赠与、买卖、借用、租赁等目的的实施行为”;并认为,“为个人目的”进行3D打印构成合理使用,性质为专利侵权的例外,应受到责任豁免的保护,理由有三:首先,面对为数众多的“为个人目的”从事3D打印的个体,专利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针对个人“侵权者”行使权利,成本太高,客观上不经济;其次,如果个人仅为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目的进行打印,并使用该专利产品,总量不会太大,且打印出的专利产品不会流至市场,对专利权人利益的损害并不严重;再次,禁止个体“为个人目的”进行3D打印,不利于社会共享科技进步的成果,将阻碍3D打印技术的传播和持续进步,终将不利于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使专利法宗旨落空。
(四)技术保护措施说
技术保护措施说⑭杨延超:《3D打印挑战法律秩序》,载《检察日报》2013年8月16日,第5版。独辟蹊径,对个人非商业目的合理使用规则去留抑或变更等问题不置可否,转而寻求其他路径,认为可以借鉴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即专利权人针对3D打印采用专门技术措施以求自保,将是3D打印环境下专利权保护的发展方向。3D打印将催生大量个人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固然值得进一步讨论,但是,个人实施行为妨碍或者动摇经营者利益已然是不争的事实。⑮针对3D打印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防控问题,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已经推出一个针对性“生产控制系统”——系统要求在执行3D打印任务前,须将待打印模型与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如果出现大比例匹配,该打印任务将不能进行。参见杨延超:《3D打印挑战知识产权》,载《经济参考报》2013年8月27日,第8版。虽然此手段并非“纯粹私力”,但其代表了一种“事先或事中防控”的思路。
专利法在专利保护环节上,极有可能步著作权保护之后尘,引入权利人自发技术控制和技术保护手段。专利权人自发技术控制和技术保护手段本质是私权主体特别是私有财产权主体,在权利遭受现实损害或者损害之虞时的一种自力保护、救济措施。自救性措施的实施过程自由、灵活、快速,能有效预防损害发生、防止损失扩大,从功能上能够弥补公力救济反应慢、周期长、成本高等不足。
私权的两大“本性”,一为追求私利,二为“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恰恰是更有效追求并实现私人利益需求的保障性措施,其可行性、必要性和重要性显而易见。所以,确认和保护法定条件和程度内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需求和自我保护的各类措施和行为,符合私有领域、私人利益实现过程的内在逻辑。因此,专利法维护专利权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实施专利,将成为专利保护又一趋势。
三、合理使用争议的实质层面和元批判
(一)现有“面上”的争议点和讨论视角
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个人目的、非营利性的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应采取何种态度,施以何种政策等问题,仍存在广泛争议。争议核心围绕三方面:第一,此类行为是否应纳入合理使用规则的豁免性保护范围;第二,个人非营利性实施他人专利的自由,是否应受到某种程度的认可,并免受侵权责任的追究;第三,专利法所欲实现的“专利权人、公共利益平衡保护”的宗旨,在规则层面到底如何实现方为合理、公平和正义。对争议展开理性分析,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必须基于对“专利私利属性”和“私利实现方式”进行深入分析——这已为现有观点所普遍关注。
(二)问题实质——面上争议的盲点
然而,问题另一端却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导致现有讨论并未深入至争议问题的实质面。所谓“问题实质面”,至少涉及如下问题:1.个人目的、非营利性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所代表的“个人非商业性活动自由”的存在意义;2.个人行为自由的合理范围;3.个人行为对技术的潜在推动力的确认和保护;4.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如何关联;5.公共利益与私权性专利权、私人财产利益的返哺关系;6.专利立法平衡保护的根本宗旨如何系统性实现,等等。
深入问题实质面予以讨论的重要性、必要性尚未被普遍、系统性认识,导致了现有讨论的合理性基础发生动摇——在专利权人与个人之间做出任何绝对的“自由有无的简单划分”、“经济利益的黑白分割”,都将是武断的,是一种欠缺批判式的任性,在这种不稳定基础上做出的各种立法建议,亦难逃无本之木的命运。
(三)对上述争议的元批判
限制说与彻底取消说,表述虽有区别,但思维进路完全一致:1.基础视角一致。均从“专利权人经济利益”的单一视角出发。2.对3D打印行为定性一致。对3D打印这一新兴技术、生产方式,均定性为损害专利权人既得利益的技术,并认为3D打印技术削减了权利人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3.基本内容一致。均否认个人非营利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解除个人使用者侵权责任豁免保护。4.立法策略一致。均建议取消个人非营利性实施专利的行为自由,以强制手段扭转新技术所引发的事实上的利益分配格局;5.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一致。均企图通过这种“零和博弈”式的处理方式,维护和强化专利制度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既得垄断利益。
如前所述,限制说和彻底取消说,并未切准专利制度作为推进技术发展立法原动力之脉,并未透析专利法“平衡保护”四字的沉甸分量和严正责任。该说未从专利的“公私利益交汇”之逻辑元点出发进行深度批判,草率地对个人新技术利用过程进行定性,简单地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割裂——在未对“个人利用”究竟定位于“公v.私利益”何种属性,到底彰显出“基本人权利益v.财产(经济)利益”何种利益的基础上,就简单地将个人利用行为定性为“个人私利行为”,即个人追求私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并进而将个人利用行为的“默认值”,设置为“个人私利侵夺专利权人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此等默认值,无视个人利用行为所蕴含的个人自由与经济利益的复合属性,无异于将个人利用所体现的复合属性与公共利益完全割裂,进而将个人利用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对立;此等默认值,否认个人利用行为体现出的个人自由,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更深层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技术保护措施说虽然搁置了个人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棘手问题,但搁置本身即表明该说并不主动承认个人使用行为受合理使用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搁置核心问题并另寻他途的方式,间接否认了个人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该说主张推动、鼓励或保护专利权人效仿著作权人采取自力救济性质的技术保护措施,亦是建立在“只见权利人经济利益,却忽视个人使用行为之自由受到基本承认和保护的公共政策原则偏见”之上,是对“超版权保护条款”击穿知识产权法平衡保护宗旨的无视⑯[加] 杰里米·F.迪比尔:《超版权法的宪法管辖权》、简·贝利:《米其林案:在加拿大版权改革进程中保护使用者权》,载迈克尔·盖斯特主编:《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81、109页。,这一点与限制说、彻底取消说并无本质差别。
简言之,主流学说着眼于维护专利权人经济垄断利益,提出各种限制或取消个人非营利专利实施行为的方案,并未深入到专利法宗旨——平衡专利权人与公共利益——的系统性实现方式这一根本层面,就事论事式的策略,似乎可行,但难谓合理。
四、3D打印技术促发专利法深层次变革
3D打印技术催生了一个似乎人人都可以“合理侵犯专利”时代的到来。尼尔•格尔圣菲尔德教授评论现行专利侵权规则企图按原有逻辑调整大范围个人非营利性未经许可专利实施行为时说:“你不可能起诉全人类”。⑰[美]胡迪·利普森、梅尔芭·库曼著:《3D打印——从想象到现实》,赛迪研究院专家组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页。人类对知识的需求和利用知识之自由不应被定性或被推定为“侵权行为”,侵权不应当成为人类知识自由的“默认值”。
3D打印技术的勃兴,昭示着一个技术得以在“人人时代”⑱[美]克莱·舍基著:《人人时代》,胡泳、沈满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不受限、更广泛的实施时代的到来;它推动了技术在越来越广阔的作用环境中获得加速度般、越来越强大的自身潜在推动力,并得以不断发展、完善、融合、再创造,这正是“知识逻辑”自身螺旋上升的循环规律。人类知识的历史已证明技术进步是人类对知识的需求和梦想的舞台;现有技术和知识推动着人类对更新技术和知识的追求,拓展了人类追求知识自由的能力;人们对知识、技术的本性也在由技术推动技术、由知识拓展知识的知识循环逻辑大背景下,得以不断明晰和强化,并由自发逐渐走向自觉。新技术激发对传统的反思。3D打印作为我们所处时代的领衔技术,正催促着专利理论和实务界对传统专利法宗旨及其实现方式进行深入反思。
当专利法遇上3D打印这一网络时代又一个强大的“搅局者”,而如犹斗之困兽时,当我们得以展望在技术发展的未来道路上,传统专利规则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一个又一个不可预期的越来越强大的“技术性对手”时,我们不得不回到原点,重新反思那些真正困扰我们的、那些我们常常因其已为“现行体系”所标注为“默认值”。但是现实需求与法律间的鸿沟又不得不使我们生疑,那些最基础的问题:专利是什么?专利对于权利人、社会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新技术环境怎样助力专利发挥作用?专利法应该怎样在协调技术进步需求的过程中保障专利作用的正当发挥?
五、3D打印时代专利法宗旨的实至名归
(一)现行专利规则悖离“促进技术创新”的目标
专利作为技术成果,其实质是人类经验的积累,是知识。因此,专利制度设计亦应符合知识发展战略的要求,即应以促进专利背后知识的传播与分享为终极目标,专利法未来走向从根本上也是由专利的本性所决定。
现代专利法律制度诞生于商人为获取最大化垄断性商业利益,进行不断游说的过程中。从专利规则诞生之日起,其合理性基础就不断遭受非议。现代专利法的修法史,就是一部把专利规则从商业垄断利益守门人角色,逐渐转向技术创新、技术扩散的激励者地位的历史。⑲比如,英国最早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即1787年的《白棉布印花工法》。该法几十年的修改历程突出表现为通过创造性立法技术不断协调商业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111页。
知识发展战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条件下,社会最重要的发展能力是人的知识能力,最重要的资产是人的知识资产,社会发展中最大的危险是“知识隔离”。⑳胡鞍钢、熊义志:《中国的长远未来与知识发展战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126-137页。然而,现行专利规则保护的重点是经济利益,保护的逻辑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即被推定为侵权,并通过承担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完成对“经济利益”的二次分配。
传统专利规则执迷着“用经济逻辑取代知识逻辑”的错误,并在错误逻辑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造成专利法利益平衡点的失守。也就是说,专利法为了平衡私人垄断性商业利益和社会公共获取知识的利益,所苦心设置的“协调器”——专利公开,其受益者主要是拥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普通社会公众特别是个人并不能成为专利公开所欲实现的技术、知识传播目标的广泛性受益人——并不能实现其所欲实现的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标。由此可知,现行专利法所采用的知识政策,实质是“商业利益至上的知识隔离”,完全背离了知识发展战略,彻底违背了知识逻辑。
(二)个人知识自由的“重生”和坚守
技术的中立性决定了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应阻碍技术创新与发展。一项合理的专利法律制度应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而不是阻碍技术的发展。扩宽“生产经营目的”的适用半径、限制或取消个人非营利性使用侵权豁免等方式固然可以外显化的“加强”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从知识逻辑和商业逻辑的内部关联上看,强化专利权人保护一旦走进限制知识传播的死胡同,知识逻辑和商业逻辑间的协调共生将被彻底打破——知识传播限制终将带来权利人商业利益的根本损害。
同理,若为了防止“专利侵权”或者过分强化专利权人商业利益保护,而采用各类法律技术手段限制3D打印对专利技术的实现自由,不仅会限制3D打印等类似新技术的应用,堵死新技术的高效发展的潜力之路,更将溶蚀3D打印所催生的专利技术实施的潜在市场,将使专利法“促进技术进步和知识传播”的宗旨消弭殆尽,技术消费市场、潜在需求者最终将承担技术限制所增加的机会成本和其他不利后果。
技术创新作为知识战略的一种手段,其终极目的是实现个体的知识能力并由此促进人类更广泛的自由。前3D打印时代,专利权人并未极力反对个人非营利性未经授权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依传统专利规则,个人实施行为仍可例外地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定抗辩事由,个人实施者亦因此免除侵权责任。然而,3D打印技术降低了个人制造专利产品的门槛,使大规模的个体制造专利产品成为可能。专利权人依传统专利规则所享有的垄断技术和经济利益,受到严峻冲击和有力挑战,他们急于“恢复”传统专利规则赋予的技术垄断以及产生的经济垄断地位。
以3D打印为代表的新技术,增强、维护和巩固了个人对技术、信息和知识的自由获取并加以利用的事实上的能力。传统专利规则体系保障下的专利权人的“黄金时代”一去不返,“恢复”垄断技术支配和经济利益支配的需求,不再是“正义”的诉求。时代变,规则演。到底是要时代向规则卑屈?还是应当以规则确认和维护时代之新需?显然,我们应当明确而坚定地选择后者。
技术创新应服务于个人能力提升和个人自由实现。当专利权人的个体利益与知识的传播与共享这一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仍须坚持个人非营利性使用侵权豁免规则,乃是因为知识发展终极目的是强化个体能力;个人非营利性使用豁免虽然在表面上“削减”了特定专利权人的特定利益,但千千万万的豁免共同推进和强化了普遍的个体能力。公共利益就在个体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中逐渐实现,公共利益作为特定专利技术所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是对特定专利产生、特定专利权人经济利益获取权的最有力支撑。此外,作为专利权人的商事主体也只有在个体能力增强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更多的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
个人3D打印行为所及范围,纵有可能造成专利权人丧失通过销售专利产品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而直接获利的机会,然而,3D打印技术时代的专利法在调整和进化之中仍将大有作为——即可以用“分割经济利益”的相关规则,取代传统专利法专利侵权责任规则;用商业模式创新下的利益分成格局,取代个人承担微不足道的违法后果——这就是3D打印技术时代的“专利法进化论”指导下的新型专利规则,并由此达至专利法的两个宗旨:第一,促进和鼓励技术进步与创新;第二,维护专利权人经济利益。
To be a kind of potential disruption-technology, 3D printing not only sparks controversy over retention or abolition of infringing exemption rule on nonprofi t individual patent-performing activities, but also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us to refl ect on the purposes of current patent law. From the purposes to principles,from the principles to rules, Patent Law Evolution Theory, which reconstructs patent law by three levels systematically, points out that the essence of patent is knowledge, which is created, disseminated, remixed, and recreated continuously, and that is the logic of freedom. So exclusion and monopoly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logic of intellectual freedom. In 3D printing era, individual freedom of nonprofi t patent performing should be restored. Only in this way,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echnical innovation can be achieved.
3D printing; evolution of patent law; fair use
巩姗姗,石家庄经济学院法政学院民商法教研室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3&ZD181)阶段性成果,石家庄经济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进化论”(BQ201304)阶段性成果。